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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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目录 (1)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1.9 代理 (14)1.10 其他 (14)2 申请 (16)3 受理 (18)3.1 查验登记范围 (18)3.2 查验申请主体 (18)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3.4 询问 (19)3.5 受理结果 (20)4 审核 (20)4.1 适用 (20)4.2 书面材料审核 (21)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4.5 实地查看 (22)4.6 调查 (22)4.7 公告 (22)4.8 审核结果 (23)5 登簿 (24)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分则 (25)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7.1 首次登记 (25)7.2 变更登记 (26)7.3 转移登记 (27)7.4 注销登记 (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8.1 首次登记 (29)8.2 变更登记 (30)8.3 转移登记 (32)8.4 注销登记 (3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9.1 首次登记 (35)9.2 变更登记 (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10.1 首次登记 (41)10.2 变更登记 (43)10.3 转移登记 (44)10.4 注销登记 (4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11.1 首次登记 (47)11.2 变更登记 (48)11.3 转移登记 (50)11.4 注销登记 (51)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12.1 首次登记 (52)12.2 变更登记 (54)12.3 转移登记 (55)12.4 注销登记 (57)13 地役权登记 (58)13.1 首次登记 (58)13.2 变更登记 (59)13.3 转移登记 (61)13.4 注销登记 (61)14 抵押权登记 (63)14.1 首次登记 (63)14.2 变更登记 (65)14.3 转移登记 (66)14.4 注销登记 (68)15 预告登记 (69)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16 更正登记 (73)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17 异议登记 (75)17.1 异议登记 (75)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18 查封登记 (76)18.1 查封登记 (77)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19 登记资料管理 (78)19.1 一般规定 (78)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20 登记资料查询 (84)20.3 查询条件 (85)20.4 出具查询结果 (85)20.5 办理时限 (85)A (86)A (86)附录 A (86)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86)A.2 通知书、告知书 (90)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90)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91)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9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9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9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9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96)A.3 公告文书 (97)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97)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98)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99)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99)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01)A.5 询问记录 (102)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0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0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05)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07)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8)A.7 授权委托书 (109)A.8 承诺书 (110)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1)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注:目录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4)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6)1.5 不动产登记簿 (6)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8)1.9 代理 (10)1.10 其他 (11)2 申请 (12)3 受理 (13)3.1 查验登记范围 (13)3.2 查验申请主体 (1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4)3.5 受理结果 (14)4 审核 (15)4.1 适用 (15)4.2 书面材料审核 (15)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6)4.6 调查 (16)4.7 公告 (16)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7)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分则 (18)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7.1 首次登记 (18)7.2 变更登记 (18)7.3 转移登记 (19)7.4 注销登记 (20)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8.1 首次登记 (20)8.2 变更登记 (21)8.3 ..................................................................................... 转移登记22 注:.8.4 注销登记 (2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4)9.1 首次登记 (24)9.2 变更登记 (25)9.4 注销登记 (2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1)11.1 首次登记 (31)11.2 变更登记 (32)11.3 转移登记 (33)11.4 注销登记 (34)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12.1 首次登记 (35)12.2 变更登记 (36)12.3 转移登记 (37)12.4 注销登记 (38)13 地役权登记 (39)13.1 首次登记 (39)13.2 变更登记 (39)13.3 转移登记 (40)13.4 注销登记 (41)14 抵押权登记 (42)14.1 首次登记 (42)14.2 变更登记 (43)14.3 转移登记 (44)14.4 注销登记 (45)15 预告登记 (45)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45)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46)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47)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47)16 更正登记 (48)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48)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49)17 异议登记 (49)17.1 异议登记 (49)17.2 注销异议登记 (50)18 查封登记 (50)18.1 查封登记 (50)18.2 嘱托查封主体 (51)18.3 ......................................................................................... 注销查封登记51 注:.19 登记资料管理 (52)19.1 一般规定 (52)19.2 纸质资料管理 (52)19.3 电子资料管理 (54)20 登记资料查询 (55)20.1 查询主体 (55)20.2 申请材料 (55)20.3 查询条件 (55)20.4 出具查询结果 (56)附录A (57)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7)A.2 通知书、告知书 (61)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1)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2)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63)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64)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65)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66)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67)A.3 公告文书 (6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6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69)A.3.3 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0)A.3.4 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0)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2)A.5 询问记录 (73)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7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7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74)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76)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76)A.7 授权委托书 (78)A.8 承诺书 (79)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79)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注:.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111 一般规定111.1 总体要求111.2 登记原则111.3 不动产单元12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 不动产登记簿13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 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 代理 181.10 其他 182申请 203受理 213.1 查验登记范围213.2 查验申请主体2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 询问 223.5 受理结果224审核 234.1 适用 234.2 书面材料审核2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 实地查看244.6 调查 244.7 公告 244.8 审核结果255登簿 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 26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 首次登记267.2 变更登记277.3 转移登记287.4 注销登记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 首次登记298.2 变更登记308.3 转移登记318.4 注销登记3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 首次登记339.2 变更登记349.3 转移登记369.4 注销登记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 首次登记3810.2 变更登记3910.3 转移登记4010.4 注销登记4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211.1 首次登记4211.2 变更登记4311.3 转移登记4411.4 注销登记45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12.1 首次登记4612.2 变更登记4712.3 转移登记4812.4 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 5013.1 首次登记5013.2 变更登记5113.3 转移登记5213.4 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 5314.1 首次登记5314.2 变更登记5514.3 转移登记5614.4 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 57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 60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 6217.1 异议登记6217.2 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 6318.1 查封登记6318.2 嘱托查封主体6318.3 注销查封登记6419 登记资料管理6419.1 一般规定6419.2 纸质资料管理6519.3 电子资料管理6720 登记资料查询6820.1 查询主体6820.2 申请材料6920.3 查询条件6920.4 出具查询结果6920.5 办理时限69附录 A 70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 通知书、告知书 74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 公告文书81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 询问记录 86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 授权委托书91A.8 承诺书 92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3总则1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条例

不动产条例

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收藏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行为不动产同意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全力,不因登记机构和等级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法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加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要求和流程,制定的细则性文件。

该细则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下面是对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详细描述:一、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益进行登记,以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权属的清晰性。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安全和可靠。

二、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不动产登记适用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限制和担保等事项的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和职责:规定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机构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申请人等。

3.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审批:详细描述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申请书、权属证明、调查报告等。

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4. 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方式: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包括现场登记、网上登记等,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登记需求。

5.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和收费标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和收费标准,包括登记费、证明费等,以确保登记工作的可持续运行。

6. 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管理和共享: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机制,包括数据采集、存储、更新和查询等,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便捷性。

7. 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申诉处理:明确不动产登记异议和申诉的处理程序和机构,以保障登记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三、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实施和监督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实施:规定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和具体步骤,包括培训、宣传等,以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

2.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监督:明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以确保细则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不动产登记方案

不动产登记方案

不动产登记方案第1篇不动产登记方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便民化。

2. 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2)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

(3)公开透明原则:登记过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保护权益原则:尊重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的准确性。

三、不动产登记范围1. 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2.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商品房、存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

3.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等。

4. 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如地役权、预告登记等。

四、不动产登记流程1. 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4. 公告:对涉及重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5. 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6. 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

五、不动产登记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等。

2.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 不动产交易合同:购买合同、赠与合同、交换合同等。

4. 其他相关材料:如继承、遗赠、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六、不动产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申请人承担。

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 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联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函〔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落实《民法典》,部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一、将1.1.5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将1.2.4 第四项修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将1.9.2第二款修改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四、将2.1.1修改为“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五、将9.3.4 第五项修改为“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六、将14.1.2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经营权”。

七、将14.1.3第二项修改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三项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八、将20.2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权利、权属关系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细化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制定了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二、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目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准确性、便捷性和公正性,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权利、权属关系的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详细说明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方式和申请流程等。

3. 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和核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和核准程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权属关系的调查核实等。

4. 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登记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5. 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簿册和证明文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簿册和证明文件的内容和形式,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复议: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复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维权的途径。

7. 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和要求,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意义1. 保护不动产权益:通过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效防止不动产纠纷的发生。

2. 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提高登记效率:通过细化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和成本。

4. 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申请人资格1. 申请人应为合法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2.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合法存在和代表权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3. 对于代理人,应提供原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登记申请材料1.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应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2. 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转让协议等。

3.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4. 土地证明材料:如果不动产是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动产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证书、房屋建筑图纸等。

三、登记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2. 受理与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受理申请并进行材料的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补正材料的要求。

3. 公示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公示期限满后,如无异议,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4. 注册登记:在公示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登记结果1.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权利情况,颁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应载明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况。

2. 公示公告结果:公示期满后,如有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在合法的范围内予以公示和公告。

五、登记数据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不动产的相关信息。

六、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收取一定的登记费用。

费用标准应合理,并向申请人提供明细清单。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登记资料管理部分1.1 一般规定1.1.1 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1.1.2 登记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和房屋平面图等;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3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1.2 纸质资料管理1.2.1 保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记资料齐全、完整。

1.2.2 移交300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1.2.3 接收资料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部门应予接收。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与土地有关的不动产权利、限制和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确定权属、登记变动和注销的行政行为。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二、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目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登记主体:明确了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 登记范围: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与土地有关的不动产权利、限制和登记事项。

3. 登记申请:详细说明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包括申请表格、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4. 登记审查:明确了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标准和流程,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登记结果: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结果通知方式和形式,包括书面通知、电子通知等。

6. 登记变动:详细说明了不动产登记变动的情况和申请流程,包括权属转移、抵押、租赁等。

7. 登记注销: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注销的情况和申请流程,包括权属终止、抵押解除、强制执行等。

8. 登记档案管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要求,包括档案保存、查询和复制等。

四、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意义1. 维护权益: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交易: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流程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3. 便利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权益保障,降低金融风险。

4. 推动法治建设: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强行政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

五、结语《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不动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版)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完整版)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

(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首次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改备案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进行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出现更改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借款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职责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牵涉不动产权利迁移的更改情形。

3.转移登记迁移备案,就是指不动产权利在相同主体之间出现迁移所须要展开的备案。

因以下情形引致不动产权利迁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备案机构提出申请迁移备案:(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参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划分、分拆引致权利出现迁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减少或者增加以及共计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迁移引发不动产抵押权迁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迁移情形。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歼灭时,须要办理冻结备案。

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办理冻结备案:(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退出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引致不动产权利歼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对不动产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对不动产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对不动产的法律规范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动产在民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不动产的法律规范对于确保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讨论民法典对不动产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不动产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财产。

在民法中,不动产享有与动产不同的法律地位。

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与保护。

二、不动产的获取与转让1. 不动产的获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获取方式主要有购买、继承、赠与、遗赠等。

在不动产的获取过程中,户籍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登记,可以减少不动产权益争议和纠纷的发生,进一步保障不动产所有权的稳定和安全。

2. 不动产的转让不动产的转让以合同为基础,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

在不动产转让合同中,各方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确保真实合法。

同时,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知情权的保护,避免不动产转让引发的权益纠纷。

三、不动产的权利与限制1. 不动产权利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享有涵盖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所有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不动产所有人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收益该不动产。

使用权是指不动产非所有人的合法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动产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2. 不动产权利的限制在不动产权利的行使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规划控制、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

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应遵守法律的界限,同时考虑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四、不动产登记与保护为了保障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不动产登记成为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建立权益的有序制度,实现登记义务人和登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

不动产登记包括权属登记、限制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益进行登记、认定、保护和公示的制度。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二、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准确登记,加强不动产权益的保护。

2. 意义:a. 为不动产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b. 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依据,促进经济发展;c. 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登记主体: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了登记机构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限。

2. 登记范围: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益。

3. 登记事项: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利、限制和不动产的基本情况等。

4. 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包括登记申请、审查、公告和发证等环节。

5. 登记结果:规定了登记结果的形式和效力,确保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6. 登记信息管理: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要求,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和使用等。

7. 登记费用: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和费用的使用管理。

8. 法律责任: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为不动产交易提供可靠的登记信息。

2. 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4. 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实现精细化管理。

五、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1. 实施情况:详细描述了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推行情况,包括各地区的落地情况和实施效果。

2. 效果评估:通过数据统计和调研分析,评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效果,包括登记效率、登记质量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深圳不动产登记规程

深圳不动产登记规程

深圳不动产登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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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本规程旨在明确深圳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公平、高效和准确的不动产登记过程。

该规程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2. 登记机构
深圳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和办理工作。

其他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配合和协助。

3. 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身份证明文件
- 相关地籍、测绘和房产证明文件
- 其他必要的附加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租赁协议等)
4. 登记流程
不动产登记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 受理:登记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和资料录入。

2. 审查: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对权属关系。

3. 颁证:完成审核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4. 查询:提供不动产权属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5. 登记费用
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

费用标准由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发布,并及时调整。

6. 信息保护
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严格遵守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不动
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7. 违法违规处理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登记规程的申请人,深圳不动产登记
中心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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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深圳不动产登记规程的主要内容,旨在提供有关不动产登记流程和要求的指导。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应用,以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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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

(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

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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