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的法律意见书.pdf
法律意见书(银行)
法律意见书(银行)第一篇:法律意见书(银行)法律意见书**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律师事务所针对贵社与**市**乡塑料绳加工厂借贷纠纷事宜,依据贵方提交的书面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作出本法律意见书的贷款资料依据:1、**区信用联社呆账核销申请表(2010年11月4日);2、**市**乡塑料绳加工厂贷款核销情况说明(2010年12月1日);3、信用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四份;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2010年12月1日);5、**市信用社贷款借据二份;6、信用社贷款放出凭证二份。
二、审查内容:1、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查: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证明》的表述,**市**乡塑料绳加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主债权审查: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债务人借款二笔,结欠借款本金8万元。
具体为:(1)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期限1991年3月21日至1991年12月24日,借款利率为12.3‰.(2)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1990年3月28日至1990年9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厘8毫。
3、担保债权审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为上述第一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信用社贷款借据》中仅有担保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的签章,未见担保人详细资料资料,也未见对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资料。
4、诉讼时效审查:根据贵社提供的资料显示,贷款逾期后,贵社最后催收时间为1992年12月21日进行了催收。
三、审查意见:1、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合法有效;2、贵社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区支公司塬上服务所享有的担保债权,因未对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贵社对**市**乡塑料绳加工厂享有的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意见书仅依据贵社提供的上述书面资料分析出具,以供参考。
发行公司债权之法律意见书-律所出具最终稿模版
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XX市XX律师事务所20XX年X月X日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XX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筒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筒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筒称“XX,或“本所”)接受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XX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筒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XX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冗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0)x律意第号20xx年x月地址电话: /传真:目录释义 (3)一、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主体资格情况 (7)二、本期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情况 (9)三、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 (11)四、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与风险提示 (12)五、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业情况 (16)六、结论 (18)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xx管委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债务管理意见》、《暂行办法》、《试点通知》、《预算管理办法》、《发行工作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针对某些事项之法律评述或结论,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项目其他中介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资料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相关机构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到了您的委托,就贵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进行法律分析,并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发行专项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贵公司的资金需求,推进公司的发展。
其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我们建议贵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应妥善处理与债券持有者的关系,与债券持有者签订债券发行协议,明确债券的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再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贵公司需要在发行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转让风险等。
贵公司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我们提醒贵公司碰到法律纠纷或争议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与各相关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发行计
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我们提醒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尽快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签名
日期。
银行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致:中国NY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分行: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行的委托指派xx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国NY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分行(以下简称:贵行)与xxxx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林业)、郑XX、张XX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处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查阅了贵司提供的以下资料:(一)、XX 林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郑XX 身份证复印件。
(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借款借据》等共三笔借款的相应资料;(三)、发给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务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律师作出下列假定:1、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述和说明均与其正本相符,且至今未被替换、补充或修改。
2、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述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述;3、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系依照现行法律及各自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贵行之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及理解适用发表法律意见。
受制于其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行在内部研究应对债权处置作参考之用。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基本事实部分:(一)、XX林业成立于XX年11月8日,公司住所地x,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0万元,后变更为X万。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1. 介绍债券发行是企业、政府等进行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律师往往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对债券发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2. 法律意见书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问询内容,对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作出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文件。
在债券发行中,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投资者参与投资的重要依据。
它将通过建立规则以保护利益,提供以下保障:•确保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债券发行文件完整、即真实且准确传达了相应信息;•保证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解决并得到了妥善处理。
因此,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稳定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 债券发行中需要提供的内容为了满足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以下是律师需要考虑和包含在意见书中的内容:3.1 债券发行流程的合法性在债券发行之前,律师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
德华律所为发行人的一份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应至少含有以下内容:•发行的债券是否符合证券、公司、银行等法规的要求;•发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相关公司事宜(如股份、资产、债务重组等)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任何已知的法律事件、争议或法律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债券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提供充分证据,通常包括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文本以及与监管机构沟通,以确保该发行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3.2 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债券发行文件是债券发行中的核心文件,它记录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券类型、发行数量、利率、兑付方式、保证金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在发行前得到严格审查,律师应当考虑以下问题:•发行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地记录了上述信息;•发行所需的文档(如承诺书、保证书、法律文件等)是否完整齐备;•发行文件的合法性是否得到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可。
法律意见书(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2014年***月****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14)**证券字第0**号致:****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2014年****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城投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单独规定,故此,本所律师参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债试点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通知》”)、《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依据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城市发展私募债券发行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贵司就公司债权发行事宜委托我们执业机构提供法律意见,经我机构相关法律专业人员调查、研究和分析,我们就此发表如下意见:一、公司债权发行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公司债权是指发行公司向公众募集,以公司财产为担保,向投资者承诺按照一定期限和利率对其所购买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合法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融资为目的。
公司发行债券是公司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第107条规定:“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应当依法办理发行登记手续。
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发行公告:(一)发行债券的用途、数量、面值、期限及年利率、付息办法以及利息计算办法;(二)发行债券的担保情况;(三)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公司股东发行债券,应当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经过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10条中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当向社会公众澄清发行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并公开发行规模、用途、收益和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证券法》第78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者短期融资券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告,并报备发行工作报告和要约说明。
”3.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公司发行债券上市有相应的规定,规定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前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发行文件等,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后,需要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重要信息和财务报表等。
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发行登记、披露发行公告、获得股东决议同意等条件。
同时,证券发行人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且真实有效地披露发行规模、用途、收益和风险等信息。
二、公司债权发行的法律风险和对策1. 发行登记风险发行公司应当在发行债券前办理发行登记手续,包括编制发行公告、披露发行信息、申请发行登记等。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我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一份法律意见报告,报告如下:一、发行人赋予与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经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发行人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包括:(一)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明确允许发行公司债券,且董事会和股东会对此作出了决议,这意味着发行人已经充分遵守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条款。
(二)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法律上是充分合法的。
(三)发行人的公司证照发行人已取得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三证在内的相关证照,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证件。
(四)认证文件发行人已准备了相应的认证文件,包括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商业银行授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文件证明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基于以上材料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发行方面的各类文件和材料未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且合法授权和批准,可以为本次发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发行人的公司债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行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规范,其中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本所律师对此进行了审查,确认发行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和要求,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债券发行计划、发行公告、发行文书等要素,以及必须明确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等发行细节。
(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购买等进行了规范,强调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相关利益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发行人已充分履行了相关流程和要求,为发行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XXX关于xx年XXX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目录: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四、关于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五、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等级六、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七、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八、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十、结论意见XXX:XXX(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XXX(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发行人发行xx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查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相关批准与授权等资料,并听取了各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审查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传真件。
发行人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年1月15日颁布的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XXXxx年4月23日发布的《XXX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涉及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结论和某些数据,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
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代表律师事务所,就贵公司计划发行企业债券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首先,就企业债的发行程序进行分析。
企业债发行的程序包括起草债券发行计划、提交批准、公告招标、签署发行协议、债券承销等环节。
贵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
其次,就债券发行协议的起草提供意见。
债券发行协议是债权人与贵公司之间约定债务关系的重要文件。
在起草协议时应明确债券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以及相关风险提示等条款。
同时,应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对于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披露义务,我们也有一些建议。
债务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贵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最后,对于可能存在的纠纷和争议,我们提醒贵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如发生争议,建议贵公司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案,以保护
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是对贵公司发行企业债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或与我们进一步沟通,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样本中英文版
法律意见书样本A 北京代表处:本所律师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贵公司所讲述的事实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基本事实1 .B 公司出具的“MERGER AND CHANGE OF COMPANY NAME ”文件证明了C 公司兼并了A ,兼并后公司名称变更为B 。
原A 常驻代表机构A 北京代表处经本次兼并后其派出企业变更为B 。
2.C 北京代表处在1995年12月28日前既已成立,因相关资料欠缺,现无法查证该北京代表处在登记管理机关是否还有效存在。
3 .荷兰罗达药厂北京代表处在1998年7月29日前既已成立,现无法查证该北京代表处在登记管理机关是否还有效存在(因在本次C 公司兼并A 公司中并没有涉及荷兰罗达药厂,因此,本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对荷兰罗达药厂北京代表处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关于C北京代表处的不确定因素1 .主体资格。
因该代表处多年未进行延期登记,因此,其是否仍存在是不确定的。
2 .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政府管理机关是否对该代表处作出过某种行政管理行为是不确定的。
3 . 该代表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
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处理意见:1 . 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可以对C 北京代表处的存在状态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2 . 对于该代表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因与工商登记变更无直接关系,因此,目前可以不予考虑。
三、正确的做法第一步,注销A 北京代表处。
因A 已经被C 兼并,因此,A 的代表机构应进行注销。
第二步,变更C 北京代表处的名称。
因C 兼并A 后,其公司名称已经变更为B,因此,其在华代表机构的名称也应变更为B 北京代表处。
但因目前C 北京代表处相关资料已缺失,故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上述正确的做法。
四、可能的操作方案及方案评价■ 方案一:将A 北京代表处的名称直接变更为B 北京代表处。
在表面上,本方案具有的优点是程序简单(只进行名称变更,办理周期短)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数量小,易于准备。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本所律师为贵公司提供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债权人权益保护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贵公司应严格履行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贵公司在发行企业债券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
贵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
在信息披露方面,贵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及时履行合规要求。
三、合同履行和风险控制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明确履行相关债务的义务。
同时,贵公司还需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随时监测和评估相关风险。
四、相关法律法规遵从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特别是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确保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事项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贵公司应根据本所律师的意见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进行合规合法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六、免责声明本所仅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信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
鉴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本所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明确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如有需要,请与本所律师进一步沟通和确认。
总之,贵公司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权益,确保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合理控制风险,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需进一步法律意见或其他服务,欢迎随时联系本所律师。
谨此,祝贵公司债券发行顺利!李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律师事务所:xxxx所。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发行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内容均严格引述自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且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发行人已作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有限公司债权融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债权融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文件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
根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融资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融资人的委托,担任其债权融资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指引(试行)》、《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文件表格体系(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2019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声明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介服务规则》和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募集说明书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融资人如下保证:融资人已向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资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融资人在向××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经《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30号文)和《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268号)等文件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于2003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发行人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37908)。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实施所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讯、咨询服务;非职业培训、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1、2009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7次党组会议,同意公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报总额为800亿元的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分四次发行,每次发行200亿元左右。
香港发债法律意见书
香港发债法律意见书香港发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代表[公司名称],作为您的法律顾问就您计划在香港市场发行债券提供意见。
首先,根据香港法律,发行债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行债券的公司需要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批准。
因此,您应该确保您的公司已经取得了SFC的许可。
其次,在发行债券之前,您需要与证券托管银行签订信托协议。
信托协议是托管债券所需的法律文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请确保此信托协议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并在合适的时间内与托管银行达成一致。
第三,在发行债券之前,您需要编写和交付招股书。
招股书是向市场投资者提供关于您公司的信息和债券的文件。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的规定,招股书需要详细说明您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
保证招股书的真实性,并确保其与HKEX的要求相一致。
最后,您还需要考虑到发行债券后的法律责任。
作为债券发行人,您需要与债券持有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履行债务支付义务。
如发生付款违约,您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因此,建议您确保您的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并能够按时履行债务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为了在香港市场成功发行债券,您应取得SFC的批准,签订信托协议,编写和交付招股书,并履行债务支付义务。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行动前,建议您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审核您的情况并提供定制的法律意见。
祝债券发行计划顺利进行!顺祝商祺,[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
9. 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 ***公司201*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目录释义与简称 (2)声明 (3)正文 (5)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 (8)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及其文件的合法性 (10)四、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12)五、其他重要事项 (16)六、结论性意见 (18)签章页 (19)***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字[201*]第[ ]号致: ***公司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本所作为发行人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发行人发行本次私募债券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与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声明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1、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相关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2、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慎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足以影响本次债券发行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发行人如下声明和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相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印章均客观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