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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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没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

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地发展与充实。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诉讼证明中,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

二、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在不同历史时期,接受法庭调查的“证据”也具有不同的形态。

三、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如何理解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在刑事刑诉中,要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罪,不冤枉好人,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以,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如果在运用证据上出现差错,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在刑事诉讼中怎样才能使一切刑事案件都真相大白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呢?这个问题经常尖锐地摆在司法人员面前,它要求依靠、运用证据来加以正确解决。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问题总是从各个方面被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来,反复地进行调查研究、查证核实,使司法人员所进行的活动具有客观依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有关程序所作出的一切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够充分、确实,刑事诉讼就难以进行。既使有办好案件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也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不论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它办法。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在刑事诉讼中,一切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后,总是要掩盖罪迹,千方百计地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尽管犯罪分子诡计多端,行动狡猾,但是,既然他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影像,即留下一系列的相应证据,这是不以犯罪分子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证据也是我们用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正确的审查和适用证据,不仅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和基础。

1、所有的物证都是间接证据。()

2、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也属于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在证据分类中属于实物证据。()

4、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和对法院两方面的拘束力。

1.对,物证是以其存在,属性和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寮,要通过其它证据辅助来证明,所以是间接证据。

2.错,供述和辩解是指对同案中共同犯罪的陈述和辩解,共同犯罪以陈述外的属于立功行为。

3.错,鉴定意见在证据分类中属于言词证据。

4.对,当事的自认只能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础,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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