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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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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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负有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反洗钱监管信息、反洗钱黑名单客户信息、反洗钱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调查工作、反洗钱工作档案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并且对所有反洗钱相关资料永久保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保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监督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追究违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各自管辖业务条线内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督促检查本业务条线和本部门内部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协助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等。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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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
理办法》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内部控制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办法》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构建了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整体框架。
银保监会将逐步在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合规监管,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
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合规制度。
《办法》从机构、业务、人员的角度,系统梳理总结了银行业反洗钱市场准入工作要求,加强对机构的投资入股资金、股东背景等的审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设立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细则,配套修改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及政策解读工作,便于各级监管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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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系统管理,进一步明确系统操作要求及岗位职责,确保本行反洗钱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本行反洗钱工作水平,防范因发生洗钱案件而带来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系统是由主发起行杭州联合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风险分类评级等监管要求开发,可直接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进行反洗钱信息报送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模块第三条反洗钱系统由交易处理、客户风险、客户信息、报文管理、报表查询、系统管理六部分模块组成。
(一)交易处理包括交易新增、交易补录、交易确认、交易复核、特殊报文等功能,可以实现大额、可疑交易的新增、信息补录、重发补录、补正补录、补发补录、交易的确认、复核。
以各业务系统中提取的交易流水作为基础数据,经过特定指标的筛选和初次验证后,得出一批需人工补录的交易;待补录完成后,在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标准、可疑规则和自主监测模型分别提取大额案例和可疑案例,还可提供人工新增交易和案例功能。
(二)客户风险包括风险等级确认、风险等级复核、风险等级调整功能,用于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系统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
系统对新开户客户和存量客户分别进行等级评定。
1、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风险等级。
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非低风险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2、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设置风险动态追踪。
以整自然月为期限,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与上个月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三)客户信息包括黑白名单管理、黑白名单审批、客户信息维护、客户身份识别等功能。
黑白名单的录入提供批量导入和手工维护两种方式,批量导入需先下载模板;手工维护可实现对客户信息新增、修改、查询、删除操作。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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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银⾏反洗钱⿊名单管理办法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系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作包括客户⾝份识别、⼤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反恐怖融资等预防和控制⼯作。
第四条本⾏各级机构、部门及相关⼈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银⾏保密⼯作制度》的要求,对依法履⾏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配合⼈民银⾏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提供。
第五条全⾏员⼯不得参与洗钱,不得为洗钱提供任何⽅便。
第六条总⾏、分⾏应将反洗钱⼯作纳⼊绩效考核,对辖属机构进⾏考核评价。
第⼆章职责分⼯第七条本⾏董事会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督促⾼级管理层制定和执⾏反洗钱内控制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条本⾏监事会对董事会、⾼级管理层履⾏反洗钱管理职责的情况进⾏监督,向董事会和⾼级管理层提出反洗钱⼯作问题整改及处理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九条本⾏⾼级管理层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建⽴反洗钱⼯作机制,保障必要的⼈⼒、物⼒等资源开展和落实反洗钱⼯作。
第⼗条总⾏设⽴反洗钱⼯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反洗钱⼯作。
组长由总⾏⾏长担任,成员为公司、零售、⼩微、⾦融市场、投资银⾏、票据、国际、⽹络⾦融、银⾏卡、授信、风险、运营、⼈⼒、法律、信息科技、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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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各网点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临柜人员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二)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三)按规定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的业务,及时甄别、分析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五)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业务技能;落实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六)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七)其它需要处理的反洗钱事宜。
第十八条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一)各网点应指定反洗钱专职和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报送本网点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反洗钱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协助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的工作和在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休假时进行顶班工作。
(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2、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及时收集、甄别、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3、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定期与业务人员交流并指导业务人员发现、识别可疑交易信息;4、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5、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6、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网点业务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掌握反洗钱基本知识;(二)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审慎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三)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识别可疑交易,向信息报告员提供可疑交易信息;(四)协助报告、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五)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及时向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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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2e5dbc33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8a.png)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银行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反洗钱制度,强化反洗钱风险防控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第四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实行客户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身份可靠,合法合规性高。
第五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安全可控。
第六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障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实现防范内部洗钱风险的目标。
第七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与对方机构、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反洗钱综合治理。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第八条银行在新客户申请开立账户、申请授信等业务前,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及开展业务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不能以过度或歧视性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第十条银行应对高风险客户、可疑交易等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反洗钱制度建设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反洗钱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交易监控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制度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问题。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制度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应指导开展客户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交易监控制度应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报告和记录,并依据监管规定进行主动报告。
第十七条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应对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案例学习等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八条银行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风险分类、业务地区风险防范、风险警示等。
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0ff1cd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79.png)
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洗钱管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各支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卡包括**银行发行的所有银行卡产品。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卡业务反洗钱,指**银行为预防通过银行卡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为保证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各支行开展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并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
各支行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各支行工作人员应当对银行卡业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及涉及的客户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
各支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银行卡反洗钱工作作为个人结算账户反洗钱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全行反洗钱体系进行管理。
第七条银行卡反洗钱相关责任人接受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其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研究拟定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
(四)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银行卡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指导银行卡业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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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746198b79563c1ec4da717a.png)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3c9b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4b.png)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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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行反洗钱政策,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客观评价各机构反洗钱工作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对我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和总体评价,切实体现“风险为本”的政策导向,及时发现工作薄弱环节,督导各分支机构不断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是指为促进辖内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奖罚的综合考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反— 1 —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评价工作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采取逐级评价,评价对象为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反洗钱考核评价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反洗钱日常履职、检查、考核、评价、完善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本行有关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办法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年度评价情况、反洗钱系统数据统计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统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分支机构年度反洗钱工作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章评价原则及方式第十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应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
考核评价覆盖考评对象的所有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2、公正性原则。
考核评价做到规范操作,责任明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有效性原则。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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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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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
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
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本行所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实施。
同时应当配备必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并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本行各级机构设立的反洗钱部门或岗位在从事反洗钱工作中针对信息采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权得到对其有帮助的以及对负责执行有关内部报告程序有用的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第八条总行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领导辖内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分析研究反洗钱工作重点,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下设反洗钱垂直管理岗。
接受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反洗钱检查监督;组织反洗钱业务技能培训;组织进行反洗钱宣传;并对反洗钱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信息,认为有必要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反洗钱办公室反洗钱垂直管理岗主要职责为:(一)提取反洗钱大额交易,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指定的网站上报大额交易;(二)汇总所属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并通过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指定的网站上报可疑交易;(三)对全辖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负责对全辖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和考核;(四)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行各级分支机构成立反洗钱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所管辖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工作组下设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岗位,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执行与协调。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组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相关信息,认为有必要向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报告的,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组下设立“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反洗钱监督管理岗”。
“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为接触、了解客户或进行交易记录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对交易记录进行筛选、分析,将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主要职责是对“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提供的可疑信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核确认并通过指定的报送路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对“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提供的信息质量进行分析、反馈,减少漏报及滥报现象;“反洗钱监督管理岗”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其余两个岗位的履职情况;分析报送质量;定期对反洗钱信息进行分析、数据整理,形成分析报告,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逐步达到不漏报、不滥报的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任何员工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信息,认为有必要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报告的,可越级直接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尽职调查、保存记录第十四条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本行各级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一)对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保存复印件,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记录和保存客户详尽资料。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及反洗钱报送分析资料等相关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反洗钱报送分析资料在报告后,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如某项资料规定保管期限少于五年的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在遇本行分支机构账务合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反洗钱报送分析材料等对开展反洗钱工作有帮助的资料移交到账务合并后的机构。
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六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最高级别的反洗钱工作组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及总行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季进行数据分析并总结本地区的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
基本操作规程如下:(一)通过相应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监控、提取反洗钱大额交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路径传输上报大额交易;(二)通过相应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监控、监测、分析可疑交易;汇总所属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路径传输上报可疑交易;(三)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按照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评比和考核,负责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四)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负责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收集可疑交易和符合反洗钱规定的可疑情况,并于可疑交易和可疑情况发生后制作反洗钱报告表立即通过指定的报送路径报告。
第十八条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一)在办理现金业务时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审批和授权制度,做到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和使用现金;(二)对现金收付达到规定要求的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做好账户管理,合规开立账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四)发生交易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行相关操作规定合规操作,正确记录和计量经济业务。
第五章反洗钱检查及培训第十九条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有权对接触客户、进行交易的部门、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定期对所辖网点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具检查人员证明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未出示检查人员证明、现场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反洗钱进行现场检查后,检查组应出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交被检查机构核对。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检查机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被检查机构确认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无误后,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在确认书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调查和检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检查部门和机构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检查小组查阅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检查人员和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检查小组,一份留存被检查部门和支行备查。
第二十四条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及对外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预防监控水平。
培训必须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六章反洗钱工作纪律第二十五条及时报告。
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应在可疑交易(情况)发生后立即向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报告;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应及时制作可疑交易报告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报告路径上报。
第二十六条保密传递。
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报告和传递反洗钱相关信息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保密规定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漏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积极配合。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协助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八条严肃处罚。
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对违反反洗钱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