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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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履职相关制度模板

委员履职相关制度模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履职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履职工作,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员会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四条委员会履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三)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平等协商,求同存异,民主监督。

(四)坚持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委员的职责与权利第五条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二)积极提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建议和意见。

(三)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四)遵守《章程》和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考察访问等活动。

(三)根据需要向委员会提出个人辞职。

(四)在履行职责中,享有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履职制度与机制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全体会议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加强常务委员会对履职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提案制度,鼓励委员积极提出提案,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委员和社会公开履职工作的相关信息。

规章制度约束政协委员

规章制度约束政协委员

规章制度约束政协委员第一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忠诚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恪守政协委员的行为规范,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和纪律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和会议纪律,尊重党和国家机构,维护政协系统的团结和稳定。

第三条政协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有损政协委员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表言论,提出建设性意见,不得散布虚假言论,破坏政协团结。

第五条政协委员应当勤奋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维护政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得散布谣言和破坏社会秩序。

第七条政协委员应当遵守政协纪律,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私自处理政协事务。

第八条政协委员应当维护政协委员的利益,不得利用政协委员的身份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政协委员的财产。

第九条政协委员应当保守政协机密,不得泄露政协机密的情报,不得利用政协机密谋取私利。

第十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接受政协组织的监督,服从政协组织的决定,不得对政协组织的决定进行干涉和阻挠。

第十一条政协委员应当在政协组织提交的任务和要求下,主动承担工作,积极参与政协事务,不得敷衍塞责,拒绝合作。

第十二条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工作中应当积极乐观,勇于担当,尊重他人,不得冷嘲热讽,对他人不敬。

第十三条政协委员应当维护政协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政协的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抹黑政协委员的名誉。

第十四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政协组织的纪律处分,并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若日后有修订或补充条款,需经政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为政协委员的约束规范,所有政协委员必须遵守,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政协委员应该自觉履行职责,尊重国家法律和政协制度,为国家和人民的繁荣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政协鹤壁市第八届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4月30日政协鹤壁市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

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1 / 10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

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

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政协委员职责第七条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政协管理制度

政协管理制度

政协管理制度1. 规章制度的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政协职能部门的工作,确保职能部门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保障政协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为政协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 工作职责政协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组织和协调政协的会议、研讨会和其他活动;•协助政协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各项事务;•负责政协的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政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政协的宣传工作;•完成政协主席和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工作流程与管理标准3.1 会议与活动管理•会议和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工作应提前进行,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公告;•会议和活动的议程、材料等应提前准备完善,确保会议和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议和活动的记录和文件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3.2 事务处理与协助工作•各项事务应按照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进行处理,确保及时完成;•对于需要协助的工作,应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协调,确保协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文件与档案管理•政协的文件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管理,确保文件的统一、规范;•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文件的完整、准确;•档案的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3.4 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应按照政协的工作方向和目标进行策划和推进,确保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效果;•涉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文件和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信息的及时记录和沟通。

3.5 宣传工作•宣传工作应按照政协的提出的宣传要求进行策划与实施;•宣传稿件、宣传材料等应及时准备和发布,确保宣传工作的效果。

3.6 其他工作•对于政协主席和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落实和完成。

4. 考核标准职能部门的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4.1 工作完成情况•会议与活动的筹备、组织和协调情况;•事务处理与协助工作的完成情况;•文件和档案管理的规范与整理情况;•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的推进情况;•宣传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县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总结最新

县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总结最新

县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总结最新以下是由本网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我叫xxx,现任县林业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是县政协第七届和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委员会常委。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我时刻牢记:政协委员是地位、是荣誉、更是职责。

近几年来,我立足本职工作,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和强烈的职责感履行一个委员的职责,用心参政议政,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得到了县政协的肯定,连续三年被县政协评为优秀政协委员。

下方,我就如何立足本职工作履行政协委员职责谈几点体会:一、加强学习,努力提升履行委员职责的潜力政协委员既是我县政治生活中的一员,也是各行各业中的精英和代表。

具有双重身份。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代表各自的界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虽然大多数政协委员在各自的岗位上是具有中、高级职称和业有所成的各界精英,有朝气、有活力,是专家,是业务能手,但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个性是新政协委员,对政协工作来说还是一项新工作,对政协的地位、性质、职能等认识不够深刻,履行政协职能的业务还不熟,只有透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提升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潜力。

一是要加强对政协发展的历史、政协的组织、会议、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有关法律和规定等进行学习。

透过学习,进一步加深对政协的认识,增强作为政协委员的荣誉感、自豪感、职责感和使命感,才能更加热爱政协,用心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

二是要加强写作潜力和口头表达潜力的培养和提高。

作为一个政协委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我们的主要职能,这除了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各种专业知识水平外,更多的是需要我们深入基层和群众中,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然后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同时,作为政协委员,经常要在各种会议和场合,就党委和政府的重大问题、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发表意见,反映民意。

政协委员本职工作和履职情况

政协委员本职工作和履职情况

政协委员本职工作和履职情况
政协委员作为党和国家机关及行政管理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协委员应当履行本职工作,尽职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政协委员的本职工作政协委员的本职工作是参加政协的活动,协助政协实施职能,促进政府和社会的协调与发展。

政协委员应当参加政协的会议、讨论、审议、决定等活动,积极发言,及时提出合理建议,为政府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政府和社会的协调与发展。

二、政协委员的职责政协委员负有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政府实施政策和推进社会发展的职责,要及时发表有关观点,就有关政策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要及时发现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参加政协的活动,参与政协的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为政府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政协委员要按照职责尽责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政协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协的活动,积极发言,及时提出合理建议,为政府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政府和社会的协调与发展;要深入社会,及时发现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定期向政协汇
报调查和研究成果,及时提出建议,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

政协委员作为党和国家机关及行政管理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协的活动,尽职尽责,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

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

《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

委员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基本形式。

为了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发挥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基本权利和职责第一条政协委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二条政协委员、常委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不断提高履(二)遵守并履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强化中心意识、法制意识、业心。

(三)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通过参加调研、视察等活意,积极建言献策。

每年至少应提出 1 件政协提案,反映 1 条社情民意信息或参加1 次调研、视察活动((五)政协委员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不能参加全委会议的委要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主席请假。

不能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乡镇联络组召开的会议和组织开请假。

(六)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第三条尊重和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

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县政协要协同有关第二章考核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小组讨论会,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的情况;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会、委员组、乡镇联络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件数和社情民意信息数量和质量的情况等。

政协委员履职方式与方法

政协委员履职方式与方法

政协委员作为我国的政治参与者,有着重要的履职职责和使命。

以下是政协委员履职方式与方法的概述:
参加政协会议:政协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协会议,按照会议议程认真听取、研究、讨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等方面的议题,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做好准备。

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书面、口头、联名等形式,向政协机关提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协机关会对其进行分类、整理、评估,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

调研和视察:政协委员可以利用其社会资源和专业知识,深入实际、了解群众需要和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活动和宣传:政协委员可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活动,为落实政协决议和推动政策落实做出贡献。

同时,政协委员也可以通过媒体等途径,向公众普及相关政治、法律、文化、经济等方面的知识。

参与决策:政协委员可以参与相关部门的咨询、座谈、评议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为政策实施提供指导和监督。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政协委员可以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沟通政府、企业、群众等多方面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总之,政协委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履职,为民主协商和政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市政协民主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协民主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政协委员会民主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员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员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凡聘任市政协委员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等各级各类监督员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民主监督员的条件和职责(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习聘请单位有关的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关的法律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勤政廉洁。

(二)按照聘请单位的工作制度和要求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三)积极支持聘请单位的工作,并主动与市政协办公厅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工作情况;年终向市政协办公厅提交工作总结。

三、民主监督员的聘任(一)有关单位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须事先向市政协办公厅正式发函,提出聘请人数、聘任条件、任职时间和主要工作内容等要求。

(二)市政协办公厅根据聘请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聘任要求,协调市委统战部、政协有关专委会、有关民主党派提出建议人选,征求本人意见后,由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三)聘请单位对推荐人选决定聘任后,应通报市政协办公厅及委员所在单位,并向受聘委员颁发聘书及相关证件。

四、民主监督员的管理(一)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民主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主要是:协商、推荐民主监督员,对民主监督员的情况建立档案;保持与民主监督员和聘请单位的联系,做好协调、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市政协办公厅或专委会可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横向联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各单位聘请的民主监督员,对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建议。

(三)民主监督员的任期由聘请单位决定,原则上不跨届。

民主监督员因工作调整或因故辞去市政协委员职务的,市政协办公厅应及时通知聘请单位,协商确定增补人选。

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办法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推进聘任部门或单位加强行风建设、改进工作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根据《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X发[2006]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行风监督员及委派范围市政协行风监督员是指自愿接受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聘请,并由市政协委派担负经常性监督任务的市政协委员。

包括担任行风特约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机关效能督察员、行风评议员等。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适应担任行风监督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熟悉或了解聘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意识,关心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民情,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四)身体状况能适应民主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行风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原则上不重复担任多个部门或单位的行风监督员。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的委派程序(一)凡需聘请行风监督员的部门或单位,书面发函与市政协办公室联系,说明聘请行风监督员的意向、人数、期限和工作内容及要求。

(二)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或单位申请,结合行业和界别特点以及委员个人履职能力等情况,会同相关专委会提出行风监督员建议名单,征得本人同意后,与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沟通,达成共识,报请市政协主席或分管主席审定。

政协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政协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协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协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协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政协机关工作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高效务实原则;(五)廉洁自律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政协机关设办公室、研究室、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联络委员会、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政协机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秘、档案、保密、信息、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室:负责政协机关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文稿起草等工作。

(三)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督办、回复等工作。

(四)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负责社会和法制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六)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负责教科文卫体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七)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民族宗教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八)港澳台侨委员会:负责港澳台侨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九)文史资料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政协文史资料等工作。

(十)联络委员会:负责联系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十二)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会议制度(一)定期召开政协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工作任务。

(二)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政协委员履职评价计分细则

县政协委员履职评价计分细则
202X年度XX县政协委员履职评价计分细则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计分细则
考核单位
备注
1
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
10
参加县政协全会迟到或者早退一次扣3分,请假一次扣5分,无故缺席计0分。其他会议请假一次扣1分,迟到或者早退一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2分。
办公室
2
参加县政协视察、调研、民主监督活动
10
请假一次扣1分,迟到或者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1次扣2分。
各委办
各工作组
总分
考评等级
优秀
称职
基本
称职
不称职
政协云服务中心
工作
12
参加学习培训工作
5
按要求参加的计5分,缺一次扣1分。
委员学习联络委
13
参加工作组学习、活动
10
迟到或者早退一次扣1分,请假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1次扣2分。
各工作组
1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分项目
①社情民意信息被市、省、全国政协采用的,每篇分别加5分、10分、15分;②微建议被列为省级工作案例的加4分;③提案评为优秀的每篇加5分;④调研文章、论文、经验文章被县、市、省、全国媒体采用的,每篇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⑤参加委员工作室或公益慈善活动累计捐款捐物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5万以上,分别加5分、10分、15分,10万元以上加20分封顶。
文教卫体和文史委
11
政协云
18
①按要求完成政协云活跃度6分;②上传个人乡村振兴资料3分:记录5篇2分、微报告2篇1分;③上传联系服务届别群众日志2篇1分;④政协云留言3分:热点关注建言5条2分,线上委员工作室留言2条0.5分、政协云书院发言2条0.5分;⑤政协云浏览3分:委员工作室、热点关注、本地资讯三项浏览100%;⑥参加云宝晒技能第三季活动2分。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考评办法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考评办法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考评办法政协委员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成员之一,其履职能力和贡献度直接影响到全国政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为了激励政协委员积极履职、提高履职水平、促进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需要制定政协委员履职积分考评办法。

一、考核内容政协委员履职积分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参加会议的情况,包括出席率、发言次数、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2. 积极联系群众的情况,如对基层、企业、学校、社区等进行调研、面谈、走访等。

3. 积极参与专题研究和立法工作的情况,如参加专题调研、撰写专题报告、参与草案审议等。

4. 为政协工作和组织做出的贡献,如担任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等。

二、考核办法政协委员履职积分考评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积分分别为100分、80分和60分。

1. 出席会议时,按照委员在会议中的发言次数和参与讨论的积极程度给予评分,议程的重要程度和紧迫性也是评分的重要考量因素。

2. 联系群众时,应根据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对调研反馈的实效给予评分。

3. 参与研究立法时,应根据参与的程度,如撰写专题报告、参加起草会等,以及草案的实际质量给予评分。

4. 为政协工作和组织做出的贡献,应直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评分。

根据考核结果,政协委员将被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并相应获得积分,在评定大会代表额时将优先计入积分。

三、考核结果的公示和利用政协委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记录在档案中,以供委员自觉总结和提高履职能力。

在未来累计多次政协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额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参考因素,并适当调整代表人数,以更好地反映政协委员的贡献和履职水平。

总之,政协委员履职积分考评办法对于激励政协委员积极履职、提高履职水平、促进政协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需要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制度,以保证政协委员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和社会各界的代言人,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除了政协委员的履职积分考评办法之外,政协还应该制定更加具体、实用的考核指标和评估标准,以全面、客观、平等的方式对各级委员会和各位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政协规范管理制度

政协规范管理制度

政协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协组织管理,规范政协工作秩序,提高政协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政协及各级政协组织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政协组织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会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政协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四条各级政协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权限和责任,加强对规范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协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规范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规范管理,是指政协组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实现政协工作的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和良好运行。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政协会员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积极参加政协工作,在政协活动中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第九条政协会员应当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政协工作水平。

第十条政协会员应当发扬民主、团结的精神,团结和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促进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政协会员在政协活动中应当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政协的形象和利益。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从岗位设置、招聘、聘任、考核、激励、奖惩等方面加强管理,保证工作人员按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政协工作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增强服务意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

第十四条政协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起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坚持对党忠诚、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服务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大局。

第十五条政协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政协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制度规定。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为科学考核、评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创新委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结合市政协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大力推进委员履职考核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旨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旨在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政协履行三项职能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做好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实施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在考核中注重定量考核,依据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以得分多少、履职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来评定委员履职情况。

2、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政协组织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各委(室)按责任分工每季度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并随时对委员履职考核档案材料进行补充更新。

3、组织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组织考核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委员工作委牵头,会同各委(室)共同实施。

同时,要求每位委员向所在的委员活动小组作年度履职报告和如实填写《委员履行职责纪实手册》。

4、奖励与诫勉相结合的原则。

重视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履职优秀的政协委员进行综合表彰和分项表彰。

同时,对在量化考核中有多次记负分记录或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分别采取通报、约谈、劝辞等手段进行提醒、诫勉,直至警告、撤销参会资格。

第二章履职内容和要求第五条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肩负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光荣使命。

全体委员务必认真履行委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委员的权利、主动承担委员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政协委员方案

政协委员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提升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2.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科学、法治;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三、方案内容
1.政协委员选拔与培训
(1)完善选拔机制,确保选拔过程公开透明,选拔对象具有广泛代表性。
(2)设立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政治觉悟、专业素养、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3.建立评估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4.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方案。
四、预期效果
1.提高政协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2.加强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3.提升政协委员提案的质量和办理效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加强政协委员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实施与评估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
3.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4.广泛听取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方案。
(3)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政协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参政议政能力和综合素质。
2.政协委员履职保障
(1)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
(2)完善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机制,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效果。
(3)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政协委员依法依章履职。
3.政协委员队伍管理
(1)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程序,确保队伍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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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XX年XX月XX日县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全面提高委员素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促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员是作为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参加人民政协的,是政协委员会组成和工作的主体。

第二条委员管理工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中共XX县县委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为XX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委员的条件
第三条县政协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拥护社会主义事业;
(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五)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六)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七)有参政议政能力;
(八)赞成《政协章程》,自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委员的产生
第四条委员的产生,必须严格按照《政协章程》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第五条政协党组要高度重视换届时委员的安排,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配合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共同研究,报县委审议,并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具体委员的推荐提名,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六条每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届内如需增加或调整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七条委员的产生一般应经过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和公布四个步骤。

第八条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之前,须先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十条县政协向委员颁发证书后,个人方可参加政协XX县委员会。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县政协委员是政治地位和荣誉,也是社会职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县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县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有履行职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八)撤销参加本会资格的委员,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十三条县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上级和本会会议决议;
(三)密切联系群众,广交朋友,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四)积极参加县政协、专委会及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积极撰写提案。

第五章委员的活动
第十四条县政协及各专委会利用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等形式,引导和带领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和推动委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学习时事政治、政策与规定,学习政协、统战知识,学习科学技术知识。

通过学习,深入开展人人争当“学习型”委员的活动。

第十五条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六条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委员领办和参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十七条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加强与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的活动。

第十九条通过送科技、文化、卫生下乡,送温暖,扶贫救助等形式,积极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第六章
委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成立委员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坚持“认真负责、全面细致、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档案。

内容包括委员登记表、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经常征求委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了解委员发挥作用的情况,掌握其工作变动、病退、内退或退休情况。

第二十四条利用召开委员座谈会、走访委员等形式,加强与委员的沟通和联系。

第二十五条适时向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反馈其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加强委员后备人选的培养,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增加和调整委员时与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互通情况,为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委员人选提供依据。

第七章委员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按时参加政协会议,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认真履行职能,且在专委会、委员活动组、本届别及所在单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撰写提案,且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长与其谈话:
(一)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二)在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三年未提交1件书面提案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一)在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二)在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五年未提交1件书面提案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一)违反《政协章程》或上级和本会会议决议,情节较重的;
(二)被开除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受到政协表彰奖励、通报批评、本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应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
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并报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届内累计请假超过会议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县政协党组向县委组织、统战部门建议换届时不再作为政协委员推荐人选。

第八章委员的变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保留或辞去委员职务:(一)因工作或职务岗位变动失去原代表性的;
(二)因健康状况及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政协会议活动发挥职能作用的;
(三)委员本人声明退出本会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考虑委员的增补:
(一)委员名额出现空缺;
(二)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委员结构需要调整的;
(四)人事变动及其它原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政协XX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政协XX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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