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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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XX年XX月XX日县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全面提高委员素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促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员是作为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参加人民政协的,是政协委员会组成和工作的主体。

第二条委员管理工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中共XX县县委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为XX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委员的条件

第三条县政协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拥护社会主义事业;

(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五)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六)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七)有参政议政能力;

(八)赞成《政协章程》,自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委员的产生

第四条委员的产生,必须严格按照《政协章程》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第五条政协党组要高度重视换届时委员的安排,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配合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共同研究,报县委审议,并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具体委员的推荐提名,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六条每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届内如需增加或调整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七条委员的产生一般应经过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和公布四个步骤。

第八条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之前,须先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十条县政协向委员颁发证书后,个人方可参加政协XX县委员会。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县政协委员是政治地位和荣誉,也是社会职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县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县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有履行职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八)撤销参加本会资格的委员,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十三条县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上级和本会会议决议;

(三)密切联系群众,广交朋友,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四)积极参加县政协、专委会及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积极撰写提案。

第五章委员的活动

第十四条县政协及各专委会利用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等形式,引导和带领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和推动委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学习时事政治、政策与规定,学习政协、统战知识,学习科学技术知识。通过学习,深入开展人人争当“学习型”委员的活动。

第十五条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六条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委员领办和参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十七条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加强与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的活动。

第十九条通过送科技、文化、卫生下乡,送温暖,扶贫救助等形式,积极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第六章

委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成立委员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坚持“认真负责、全面细致、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档案。内容包括委员登记表、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经常征求委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了解委员发挥作用的情况,掌握其工作变动、病退、内退或退休情况。

第二十四条利用召开委员座谈会、走访委员等形式,加强与委员的沟通和联系。

第二十五条适时向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反馈其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加强委员后备人选的培养,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增加和调整委员时与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互通情况,为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委员人选提供依据。

第七章委员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按时参加政协会议,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认真履行职能,且在专委会、委员活动组、本届别及所在单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撰写提案,且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长与其谈话:

(一)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二)在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三年未提交1件书面提案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一)在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二)在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五年未提交1件书面提案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一)违反《政协章程》或上级和本会会议决议,情节较重的;

(二)被开除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受到政协表彰奖励、通报批评、本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应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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