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2012最新总结
《国家赔偿法》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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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体会《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政府对于对公民个人、法人的不当损害行为,给予其合法的赔偿的一项法律规定。
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这是一部至关重要的法律,因为它为人民的利益保护和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体会到《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公民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情况,比如说公共场合的意外伤害,或者是政府部门的错误处理等等。
这些事情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是如果因此产生了损失,那么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足够的保障。
《国家赔偿法》为受到不当损害的个人或法人,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了必要的补偿,让他们能够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其次,它加强了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和原则,并规定了赔偿底线和赔偿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政府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事事讲法、事事依法。
最后,《国家赔偿法》通过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起到了防止违法行为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这项法律规定的高额赔偿标准,能够起到震慑潜在侵权者的作用。
这样一来,人们就不敢使用违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避免了更多无辜人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在《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我们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赔偿制度和流程。
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都要在日常工作中遵守法律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合法的赔偿。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例如在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但是总体而言,国家赔偿制度已经初见成效,为公民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法律,它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在发展的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相信在全体国民共同的努力下,我们必定能够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跨出更为坚实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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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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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主要涵盖了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等内容,是我国最全面、细分化的赔偿总则。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国家赔偿法解释指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对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但如果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但是如果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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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没收财物..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违法扣押财产..违法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复议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2012法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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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治工作总结
2012年法治工作总结。
2012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国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也面临了一些严峻的挑战。
下面我们来总结一下2012年的法治工作。
首先,2012年,我国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布法治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法治教育,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其次,2012年,我国深化了司法体制改革。
我国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国还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2012年,我国加大了执法力度。
我国加强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执法监管,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生存环境。
最后,2012年,我国加强了法治建设的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法律挑战,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总的来说,2012年,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能够继续加强法治建设,为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国家赔偿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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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
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
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
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英美德日。
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
②无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③违法归责原则。
瑞士。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
![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7fcdf0e581b6bd97f19ea1b.png)
法〔2012〕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2451(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62.65元。
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 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2012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精编)
![2012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精编)](https://img.taocdn.com/s3/m/498f678ba0116c175f0e4859.png)
2012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精编)一、名词解释:1、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2、国家行为:是指国际、外交、戒严、国家计划等国家政治、安全及公共利益有着紧密联系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3、立法赔偿: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4、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国家按照立法程序指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5、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6、行政拘留: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实施的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7、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1 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8、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即国家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9、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的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10、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1、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1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3d7af29d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e0.png)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39af3e08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aa.png)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国家赔偿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12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侵权损害而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益,规定了国家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防止侵权损害的责任,并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国家赔偿法》包含了六章,共计五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体和其基本原则。
第二章赔偿获得的条件和限制:规定了要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和限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的时效性等。
第三章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并详细说明了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五章赔偿程序:规定了赔偿申请的途径和程序,包
括赔偿申请的提出、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款的支付等。
第六章附则:包括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的规定等。
总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为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和途径。
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赔偿法--个人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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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个人小结1.赔偿范围:1.违法限制人身自由,2.非法造成人身伤害,3.非法实施强制措施造成损失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损失的机关为赔偿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进行赔偿3.赔偿请求可以在复议、诉讼时一并提出4.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机关中任意一个申请赔偿,该赔偿机关应先予赔偿5.赔偿申请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赔偿机关笔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6.赔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在10日内送达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的10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7.赔偿机关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或不予赔偿的,请求人可在三个月内提出诉讼,或30天内申请复议8.赔偿机关赔偿后,应当追责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9.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不服决定的,可在30日内向法院申请赔偿10.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三个月11.如发现法院决定违法,经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指定,应在两个月内重审并作出决定12.赔偿标准: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优先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2.限制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3.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最高额是5倍年平均工资),4.造成残疾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费(最高不超20倍年平均工资),5.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费、丧葬费(总额为20倍年平均工资)13.完全无劳动能力者和死亡者,对其扶养的人支付生活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未成年人满18周岁为止,老人死亡为止14.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机关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1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算在内,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请求的,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16.对外国人实行对等原则17.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任何机关不得收取费用,所得赔偿金不予征税18.本法自1995年1月开始施行19.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错判,国家不用负赔偿责任,只有执行错误才需要20.再审、二审改判无罪的,原审判有罪的法院为赔偿机关21.中级以上法院设赔偿委员会,设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22.赔偿委员会立案后,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可以准许撤回23.法院审理赔偿案件,请求人和赔偿机关都应提供证据,机关致人死亡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4.赔偿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支付相应精神抚慰金25.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受伤或死亡,只有其违法时受害人才能请求赔偿26.赔偿委员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制作决定书;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27.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说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是错误的28.省级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国家赔偿法》的首次修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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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首次修改解析作者:董兴勇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2年第10期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K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10- 0221–012010年4月29日,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历时五年之久,历经四次审议后获得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将这次修改的几点主要内容作一解析,与大家交流。
(注:下文中加黑且加下划线的部分为此次修改的内容变动部分)一、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归责原则有了改变,由原来单一违法归责原则转变为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原则,这是此次修改中最大的亮点。
“违法”二字给国家赔偿设置了障碍,仅以违法来确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无过失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但是个人所遭受的损害,是为公共利益付出的特别牺牲,理应由国家赔偿,删除‘违法’二字,将减少大量的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权益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
二、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有些委员提出,原来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如牢头狱霸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三、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正式纳入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范围。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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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心得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民事权益保护和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国家赔偿法,国家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受到的侵权行为给予赔偿,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从法律原理、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指导意义。
首先,国家赔偿法是建立在我国宪法基础上的一部特殊法律。
宪法确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进一步确保和强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和公正正义的要求,通过明确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不仅包括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侵权行为。
这为大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无论是遭受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处理,还是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害,都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应有的补偿。
第三,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的标准十分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平,能够真正做到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和保障。
赔偿标准包括了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名誉、荣誉的恢复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受到侵害人的全面获得。
最后,国家赔偿法的程序也十分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要及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国家机关确认属实,应当及时进行赔偿。
同时,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侵害人的证据和事实要提供充分的证明,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标准明确,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障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学习国家赔偿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合法维权,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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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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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1号【颁布时间】2012-1-1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aper/html/2012-02/11/content_39976.htm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精选中华人民共及国国家赔偿法
![精选中华人民共及国国家赔偿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f3281bb8f67c1cfbd6b80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经过。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补偿的权益,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依据宪法,拟订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权,有本法例定的入侵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依据本法获得国家补偿的权益。
本法例定的补偿义务机关,应该依据本法实时执行补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补偿第一节补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罪犯身权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益:( 一) 违纪拘禁或许违纪采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迫举措的;( 二) 非法拘禁或许以其余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殴打、凌虐等行为或许教唆、放纵别人以殴打、凌虐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许死亡的 ;( 四) 违纪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许死亡的;( 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许死亡的其余违纪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时有以下入侵财富权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益:( 一) 违纪实行罚款、撤消允许证和执照、责令停产休业、充公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二) 违纪对财富采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迫举措的;( 三) 违纪征收、征用财富的 ;( 四) 造成财富伤害的其余违纪行为。
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不肩负补偿责任:(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履行职权没关的个人行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自己的行为以致伤害发生的;( 三) 法律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二节补偿恳求人和补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有官僚求补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余有扶养关系的家属有官僚求补偿。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2012)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2012)](https://img.taocdn.com/s3/m/856b1cc44afe04a1b071de55.png)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2012)【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0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已于2012年9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7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行政赔偿第三节刑事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第三章人民法院审理与决定程序第一节行政赔偿诉讼第二节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第五章国家赔偿费的管理与赔偿决定的执行第六章国家赔偿的追偿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职权行为被纠正的,作出纠正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权利承受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国家赔偿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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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司法赔偿:狭义:仅指刑事司法赔偿,即冤狱赔偿广义:包括刑事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4.国家补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合法行为造成损害时,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5.违法:狭义:指违反严格意义的法律。
广义: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法的一般原则。
6.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何以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7.职权行为:是指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以及职权范围之外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
8.行政违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法1994年颁布;2010、2012年修订)9.行政侵权: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0.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1.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即国家在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承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2.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13.行政赔偿免责范围:又称行政赔偿的例外或限制,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有损害,但有法定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可以免除行政赔偿。
14.行政赔偿请求人: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赔偿法对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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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家赔偿法对事的效力导读:1、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2、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受历史条件及其他各类因素影响,冤假错案在所难免,而受到冤假错案影响的群众,其人身的损失是巨大的。
近些年,一些年代久远的案件得以沉冤昭雪,譬如“聂树斌”案等,使得人们群众对于这一类事件的关注度激增。
但凡有涉及相关问题,必然涉及国家赔偿。
网的编辑就来为大家讲一讲国家赔偿法对事的效力。
一、国家赔偿法简介国家赔偿法主要是为处理以下情形、保障以下权利:涉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的对事效率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1、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2、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三、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对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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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
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
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
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英美德日。
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
②无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③违法归责原则。
瑞士。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
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没收财物。
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
违法扣押财产。
违法冻结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委托的行政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行政复议机关。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
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
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
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
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
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
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
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
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
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
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