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李振
2011307200823
一、遗传资源及其重要性
生物遗传资源是包含生物遗传功能材料和遗传信息的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是稳定生态平衡,促进生物技术发展的重要资源。它不仅在科研中展现了无比的作用,也在商业生产中展现了惊人的价值,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争夺的重要目标。我国是时间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因此,如何保护遗传资源,如何充分利用开发遗传资源是当前保护遗传资源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完善遗传资源法律体制成为当前保护遗传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
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这种材料,就是基因,它控制着生物的生命特征和表达方法,而遗传资源的核心就在于遗传信息。遗传资源的载体,就是生物。所以,保护遗传资源,核心是保护遗传信息,最根本就是要保护生物,保护生态环境。
生物遗传资源有重大价值,直接价值为人类提供了食物,作物,木材药物及其他重要原料,人类在遗传学方面的研究也开发了遗传资源的科学价值,我国的杂交水稻就说明了生物遗传资源蕴含的潜在巨大经济价值。在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及其生物技术跨国公司主张,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其认为无论遗传资源是否位于一国范围之内,都属于“全球公域”,任何国家都可以自由获取。从法律上看,他们主张遗传资源是无主物或人类共同财产或者人类共同遗产,但是都否认资源所在国的权利即主权权利。
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权威公约是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把传统的保护努力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尤其是作为商业性用途,公约涉及了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发展、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为重要是,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其条款。但该公约只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原则性保护,并没有对各国及拥有者进行规定具体权利和义务,更没有切实考虑各国对生态资源保护的现状。公约不能解决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
二、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现状
而对于我国的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丰富的遗传资源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但是生物技术的相对落后,生物资源保护法的亟待完善和发达国家的贪婪掠夺也使我们再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
建国以来,为了加强对遗传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我国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资源保护和维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但并没有系统颁布针对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我国《宪
法》第9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在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各地方各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于野生植物资源的获取作了限制性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对外提供需要经过国家的同意、人类遗传资源获取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益分享方式。但是,该《暂行办法》仅涉及到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对于动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没有规定。而且由于采取的是行政保护方式,权利主体不明,作用有限。我过新修订的《专利法》首次假如了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但有局限性。
不仅法律规定有限,而且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管理体制和机构建设也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控和制约机制。具体表现在:没有明确的专业机构和管理部门;监管不当,责任不明确;保护范围窄、保护水平、效率低;片面的强调保护遗传单位的个体生物,忽略的对资源群体和遗传能力的保护;对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和研究水平低,不便统计管理。
三、如何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
对于我国的现状,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丰富,生物技术水平也飞速发展,保护遗传资源的选择性与主动性较大,应从法律上约束,从管理制度上引导,对商业秘密保护、对地理标志、生态环境保护,对专利保护。
首先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从发达国家积极引进学习优秀技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国际规则平等。不断改善国际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政治环境。
其次是健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首先是明确国家的主权,国家对境内的遗传资源及其附带的经济主权享有主权。所以,在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立法和国际会议公约中也要声明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其次是制定综合性保护管理生态资源的法律,在综合法律中涉及完善保护遗传资源的相应制度,例如应该在宪法,刑法中完善对遗传资源等其他生态资源、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则。第三是颁布专门的专利法,建立完善专门的专利保护体制,完善对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第四是颁布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法,针对各地各物种的遗传资源情况,进行详细具体的针对保护措施。
第三是完善管理措施,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家人员,在负责保护生态环境生态资源的同时,管理统计遗传资源,设立专门的数据库和分级制度。确保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分区域,分种类,按计划进行
参考文献:
[1]曲格平.中国环境问题及对策[H].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134.
[2]陈立新.章辉.论土地征用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J].求索,2004.(2).
[3]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2005.(1).
[4]王太高.土地征收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