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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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3.规范性引用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4.管理要求
4.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
4.4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6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7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4.8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当享受的权益;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9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