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三农问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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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三农问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其中农业补贴、减免农业税等政策已经取得了成效。但是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政策效果却不显著。
农业是一个产业,要想让农业健康稳定发展,必须维持农业的产业活性,单纯靠“补、免”的输血方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农业政策制定的着眼点应该是建立良好的农产品流通体系,通过农业自身的产业活性稳定农业。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农业流通方面的政策还没有达到这一目的。
我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发展存在三个主要瓶颈,农业流通企业发展规模化程度不够,农业流通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足和税收负担过重。其中农业流通企业税收负担过重时制约农业流通产业发展的最严重问题。
农业流通企业发展规模化程度不足。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表现:目前中国的农业流通领域中,知名企业还比较少,不仅在全国知名的企业凤毛麟角,即使是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具有相当知名度度的企业也不多,一般的农业流通领域企业只是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享有知名度,这种情况的不利于农产品全国大物流的形成,也不利于今后中国农产品以产业姿态的对外扩张;其次企业的资本普遍不足,不能有效抵御重大经营风险,不能兼顾多种农产品的经营,这也导致部分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现象的产生。
农业流通企业发展专业化程度不足。目前我国除了一些依托出口盈利的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专门的农产平经营意识,尤其一些中小型企业,往往根据市场行情选择经营项目。农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流通状况对于其未来的生产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农产品流通领域缺乏专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对于平衡各种农产品(尤其是不易储备的农产品)的生产有很多不良影响。
居高不下的税收是农产品流通企业反映最强烈问题的一个问题。例如亚洲最大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寿光农产品物流园”年应缴各项税金达6000万元,占到企业总成本的24%。税负率高是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瓶颈,造成经营负担过重,削弱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像“寿光农产品物流园”这样的大型企业抵御税收压力的能力较强,不至于出现严重的经营危机,但是依然还是觉得负税较重,对于一般的小企业来说,过高的赋税很容易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短缺、抗打击能力下
降等问题,进而导致企业出现经营危机。
具体来说,农业流通税收方面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销售环节税收优惠相对甚少。现行政策对纳税人生产粮、棉、油;农膜、化肥、农药;糠麸、酒糟大宗饲料等免征增值税;而销售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等,一般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产品流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13%的农产品增值税对于农产品流通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严重制约了农产品企业的经营能力,不利于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2)农业流通行业个体户税收仍相对较重。目前国家为支持农村个体户经营发展,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特产品、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这些固定税收,伴随着农产品的流通,还会产生一些动态税费,例如农产品运输、市场零售等环节,都可能产生税收。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逐步出台,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经济人相继出现,他们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农村个体户的形式起步发展的,农产品流通行业也很需要这些人群来疏通经营通道。但是5000元的税收起征点,对于一些农业产量高,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来说是比较难以接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利于农产品的高效流通。
3)“农超对接”项目实施实际效果不显著。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的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以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和农民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可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实际上很难拿到13%的税率抵扣。由于农产流通行业的特殊性,农产品企业往往很难从“进货端”——农民手中拿到缴税凭证,因此13%的优惠税率也就很难享受。
针对以上的这些问题,我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措施来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1、提高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
1)培育优秀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也需要有龙头企业带动。可以先以建立省内知名企业为目标,培育几个强势企业,其具体目标是,这些企业在省内的农产品生产、销售领域都饱有良好的信誉,可以有效的实现区域农业流通规划,支持农产品流通网络的构建。
2)推进农业信贷产业发展。农业企业无法进行扩大,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资金的制约,农业流通领域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支持,农业但是农产品流通行业又是一个薄利的行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很难完全依靠自身完全实现资本积累,因此发展农业信贷,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3)创建针对特定作物的专业化农业流通企业。专业化的农业流通企业可以有效的引导农业产业的升级,可以抑制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短期行为,对于农产品生产的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农产品流通领域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产品领域行业健康发展。
1)增加对农产品流通领域企业的税收倾斜。营造公平科学的税收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可考虑适当降低目前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附加值;引导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采取替代材料等可抵扣进项发票,增加增值税发票抵扣比重,逐步降低如木制工艺品行业等深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负,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2)减轻基本经营税收,将基本经营税收融入增值税管理。基本农业经营税是对农业个体户经营限制较大的一个税收。为了更加活跃农业产业领域,促进农业产业经济人的出现,我建议对农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最初第一年免征增值税,第二、三年缓征增值税,一帮助企业经营者完成资本积累,扩充企业实力,推动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
3)理顺税收环节,让“农超对接”切实运行。针对农超对接在增值税环节出现的问题,一些省市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河南省就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实行灵活的发片管理方式。具体包括: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虽然这个政策的惠及面还比较窄,只有大型企业,同时项目也比较单一,没有包含流通、销售的全部环节,但是这不失为一个好的尝试,对于制定更为全年的农业流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农超对接”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4)对农产品流通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我国对软件行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取得了比较好的政策效果,对推动我国软件行业大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农产品流通行业与软件行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对流动资金依赖较多的行业,为了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我认为也可以比照此规定,制定相应的对农产品流通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向农产品流通领域进入。一是支持农产品大流通建设,梳理农产品流通的薄弱环节,加强税收倾斜;二是扶持农业流通领域的龙头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效益,增强农业流通产业的整体活力。税收的职能是其所固有的功能,它可能发挥出好的作用、或是发挥不了作用、甚至会发挥负面的影响。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杠杆,促进农业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体来说,农业流通业担当着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作用。现阶段农产品流通产业还没有形成,缺少大型龙头企业,缺乏专业化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种植环节,很少涉及流通环节等,有效打破这些瓶颈,对于我国的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