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史上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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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史上最全

市图书馆消防安全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图书馆全体职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市图书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室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室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市图书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积极组织图书馆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图书馆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图书馆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

重点部位(如图书馆书库等),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带到馆内,馆内禁止吸烟,严禁一切明火。

2.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拉搭电线,不得加装各种类型的电热、电动器具,馆内严格禁止私装电源、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下班离岗时应切断电源,放下窗帘、关好门窗。门窗窗帘、门锁及电器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馆长报告。

3.各部室不得在防火通道上堆积杂物,保证防火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4.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明火做饭、烧水、取暖。

5. 馆内及馆舍周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工作人员不得在存有书、刊等处吃易引发虫灾鼠害的食物,发现虫灾鼠害及书刊霉损应及时报告和处理。特别对白蚁的危害应引起高度重视,经常检查,及时反馈。

7. 不得任意挪动、拆卸、损坏和动用本馆消防器材设备,会使用防火器材和报警。

8. 各阅览区、办公室和书库,下班时必须拉闸切断电源、关窗锁门,配有保险锁的,要反锁上保险。

9. 电器设备用毕要及时切断电源。

10. 对保密资料、文件、重要物品和现金,要严格借用、保管和交转手续。

11. 节假日或工余时间,值班人员应遵守假期值班规定,按时上岗,经常巡视,做好上下岗交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馆内。

12.在闭馆或下班期间,不允许非本馆工作人员单独进入办公室、阅览区和书库。

13.图书馆工作人员,兼有防盗防火的工作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出现情况要协助处理。遇到火灾不能自行扑灭时,应及时电话报警(电话:119)并报告馆领导。

14.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保护好现场,隐情不报或发生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钥匙管理。办公室、阅览区和书库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家属、朋友、临时工等),重要部位的钥匙要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修配本馆办公室、阅览区和书库的钥匙;严格钥匙管理制度,各部室主任应对本部室管辖的

房门钥匙分配和使用情况登记造册,上报备案。人员变动离岗时,应及时将钥匙交接情况报告馆长。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图书馆每月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

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需要场整改的火险隐患,各部室负责人应及时上报,图书馆消防安全负责人有责任第一时间组织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图书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图书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部室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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