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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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简称分工配合制约)这一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一、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以及在移植前苏联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公检监督配合也历经了实践的考验。

历史证明,公检法监督配合关系是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监督配合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

(一)诉讼目的的同一性刑事诉讼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各方在诉讼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立法者根据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对诉讼各方的直接利益及其所反映的潜在利益的权衡,使各方在诉讼中的活动受到统一的目的制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毫无限制地追求本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诉讼需要而不择手段。

”也就是说,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目的是同一的。

而“我国奉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强调了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

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侦查从属于公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阶段。

所以,为保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法律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

这一目的的同一性,构成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的前提。

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

1997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观。

“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横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动。

公检法协商制度

公检法协商制度

公检法协商制度
公检法协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合作、协商、协调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重要方式。

首先,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加快案件办理的速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进行协商,确定案件办理的具体措施和步骤,避免出现重复办理、拖延审理等情况,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相互协商,互相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通过协商制度,可以避免出现一家机关独断、不公正的情况,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再次,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合理的办案方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协商制度,可以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公检法协商制度是一种促进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商、合作,共同推动公检法协商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协商机制,提高协商效率,确保协商的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作者:韩大元于文豪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做了相同规定。

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

对于三机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体现,尤其是对该条的核心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前学术界已有较多探讨,观点见仁见智,也有不少争议。

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的讨论侧重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然而三机关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这毋宁是一个宪法问题。

如果不以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为根据,那么对三机关关系的讨论很难形成令各方信服的共识,对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也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

本文以制度演进历史为脉络,力图还原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并从宪法规范中找寻合乎立宪主义原理的三机关关系演变逻辑。

一、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1949—1978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最早对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关系做出规定的,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1982年宪法第135条。

但在该条款成为文本规范之前,三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系准则。

从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到“文革”结束,三机关的现实关系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屡有变迁,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三机关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初步形成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公安部;……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摘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常常面临两难境地,本文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并对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诉讼监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程序性违法行为根据《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职责。

与此同时,《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如何自处?这里有两个案例: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牛某于2011年3月间利用到朋友李某家取物之机,盗窃李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500元)。

后销赃,得赃款2700元,大部分被牛某挥霍。

后牛某被查获归案,剩余的300元赃款同时起获。

经审查查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在牛某身上起获的300元赃款办理相关手续时,本应办理扣押手续,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却错误地办理了调取证据手续,填写的是“调取证据清单”,且填写的调取证据日期错误。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09年8月间,盗窃其朋友李某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内有充值金额3000元),后被查获。

承办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在扣押涉案加油卡后,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该扣押赃证物,致使该卡在扣押期间擅自被使用。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涉及的侦查机关的程序性违法及暇疵,检察机关在“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应当如何选择?据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

有学者认为,“制约是诉讼运行中的一种机制,它表明某一项诉讼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为前提条件,失去制约,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甚至走向腐败。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前言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都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刑事诉讼的“三驾马车”,它们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担负着捍卫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论述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探讨其合作与矛盾的本质,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

公检法的基本职责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的基本职责。

公安机关是司法的执法者,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保持治安秩序;检察机关是司法的监督者,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审核,保证起诉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法院是司法的裁判者,负责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最终判决。

这三个机关各自承担着自己的职能,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着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性。

但是,由于职责的不同,这三个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公检法的合作和矛盾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初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人,其调查工作是为检察机关提供起诉依据的基础。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搜集、保护和固定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等,为检察机关的审查提供扎实的依据。

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也可能存在着过度依赖口供证据的现象,这往往会引起检察机关的担忧,也可能有违法行为的事实被掩盖或错误地定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出现问题。

相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不同,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难点。

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是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起诉被告人。

而法院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作出最终的判决。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可能存在着一些合作和矛盾。

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履行对检察机关证据和法规的审查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着错误认定和疏漏,从而导致其起诉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

浅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

浅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

浅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摘要】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与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本质上是要与时俱进地确立分工负责与制约的原则,突出和优化二者之间的制约机制,杜绝公、检二机关之间超出分工的过度配合。

从刑事诉讼规律的本质看,二机关之间应是制约而非配合关系。

制约应成为二者关系的第一位,而且在侦、诉二个诉讼阶段中,要强调后面程序对前面程序的制约。

也就是说,要重视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公检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摘要“互相配合”原则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倍受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往学者论及刑事司法原则中“互相配合”原则时,往往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方面论述,而很少单独从“互相配合”原则方面直接入手来加以思考从而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试图围绕“互相配合”原则经过对其研究问题的提出、来源和现状、思索的阐述,分析讨论如何对其正确定位,设想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施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互相配合”原则来源与现状正确定位解决措施1Brief Discussion crimin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lementeach other" principleAbstract"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problems much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debat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often from the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on, mutual restraint, "the three discussed, rarel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start to think some of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adjustment. For this re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ocus on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raised by their research questions, sources, and the status quo, thinking expounded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analysis to discuss how they envisag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iminal justice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justice.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plement each other" Sourc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rrect positioning solving measures目录导言 (1)(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1)一、“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提出二、“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与现状(一)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二)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现状三、对“相互配合”原则的思索(一)“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应平行存在”观点的思考(二)“只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制约”观点的思考(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以互相制约为主,互相配合为辅”观点的提出四、“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一)从立法的角度上修改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二) 增添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三) 加强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待遇与地位(四) 加强上级部门和群众对公检法部门的监督五、结语………………………………………………………参考文献 (16)谢辞 (17)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文/王天若2012年刑诉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

据此,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成为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查、控诉和审判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原则。

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分工负责。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分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相互替代和推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包括诉讼职能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又包括职能管辖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设置“分工负责”原则一方面便于各个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权力的分立,防止司法权的过分集中,在体制架构上实现相互制约。

2.互相配合。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共同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有职责,各负其责,但同时又具有共同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所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必须紧密合作,互动协调。

从宏观上看,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以下制度设计:一是检警配合,二是检法配合。

3.互相制约。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制约和制衡,以防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5)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作者: 何小波;刘成明
作者机构: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达川分院
出版物刊名: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4-37页
主题词: 刑事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互相制约 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 公检法 相互制约
摘要: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在讲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的时候,已经不大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似乎要将"制约"演变为或者等同于"监督",从而淡化、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这显然是错误的,如不加以澄清和纠正,势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种种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2009年2月神州民俗总第1(}9期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与调整王鹰(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223)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没有怀疑和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不等于是真理,效率毕竟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目标,当我们把眼光投向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时,就有必要而且有理由对这项一直被奉为神明的基本原则提出质疑.关键词: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更使这一原则成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且在刑事诉讼实践当中,这项原则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严打”期间,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出击,联合办案,破获了大批大案要案,惩罚犯罪效率之高,更使人们对这一原则深信不疑.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被法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且这种关系由于得到宪法的确认而成为一项公认的宪法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内部存在固有矛盾,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扭曲了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强调”司法一体化”【l】,易导致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异化,侵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价值的机制相冲突,其消极意义不可低估.一,互相配合.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弊端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包括三个部分,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且”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构成一个有机整体”H,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长期以来一直指导着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关系,但正是这一原则当中的互相配合,在司法实践当中却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一)互相配合与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内部存在固有的矛盾互相配合与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容易形成矛盾,人们不是没有担心过,并且总是通过强调三者的辩证关系来提醒三机关:”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i41,”互相配合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客观结果”【4】,”只有实现互相制约才能防止出现偏差或错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只强调配合而不分工,则必然分工不明,造成混乱;只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就会照顾关系,放弃原则,其结果或者放纵犯罪,或者伤害无辜”[61.”反对为了配合而配合,片面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制约的观点”151.人们总是希望并且强调如此,然而这种理想很难建立起来.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以免相互扯皮,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影响诉讼效率.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彼此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既体现了诉讼的职能的相互分离,又强调了权力的相互制衡,符合诉讼的客观规律,是保障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而互相配合强调公检法三机关为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应协调一致,通力协作.如果这种协作是在三机关各自分工的范围内,通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来实现的,那么强调互相配合便是多余的.如果这种协作削弱了法律要求的互相制约,那么这种协作是危险的,因为”任何一种权力都要求制约”[91,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给社会给人民带来灾难.(二)互相配合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但同时也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刑事追诉权.人民检察院这种”一身两任”的特殊身份不利于其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法律监督.如果说检察机关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的话,那么检法二机关的互相配合则可能使这种监督弱化和异化.基于配合,当人民法院满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时,检察机关很少对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行使监督权,使得监督权形同虚设:而同样基于配合或者说是顾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人民法院也常常迁就检察机关的不合理要求或错误的控诉主张,满足其诉讼请求,使得监督权异化为追诉权的”帮凶”.一61—二,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弊端的思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所以被界定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强调,这与我们对刑事诉讼的本质,国家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司法权的性质和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认识模糊和偏颇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更新这些观念,将有助于我们改革这一原则,剁l顷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一)对刑事诉讼本质的再思考“诉,告也”,”讼,争也”日,诉讼活动的本质,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活动”Ⅲ.当事人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其认为自身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被侵害.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也应当具有诉讼的共同本质,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本质是解决刑事法律关系上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一种活动.只不过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者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能由政府(国家)代表人民对犯罪者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行使刑罚权,而犯罪者也有义务接受这种惩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某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未被人民法院确认,刑事责任尚未被宣告之前,政府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就是刑法上的权利义务争议.刑事诉讼正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政府代表的人民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问刑法上的争议,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对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负有刑事责任,负有多大的刑事责任,应适用怎样的刑罚处罚.把刑事诉讼理解为一种解决当事人(包括政府,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活动,那么刑事诉讼就应是中性的.传统的观念把刑事诉讼看作是国家专门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展开的一场较量,认为”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公检法三机关尽管在诉讼中行使的职能不同,但诉讼任务是相同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咀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共同占据主导地位,彼此间注重互相配合,协作,形成一个强大的追诉主体.刑事诉讼呈现出以国家专门机关为主体,由侦控审三者组成的结合紧密,配合默契,运转高效的”倒三角形”的诉讼结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这个倒三角形上的”物件”,没有任何的诉讼主体地位,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这样一来,”三方实际上变成了两方,即控审共同组成一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另一方,这与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中控审集于一身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形式上分为两家罢了,严重违背了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二)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选择的再思考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活动,是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最高和最终方式,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应是使权利义务争议各方乃至整个社会都满意,信服.要实现这一目一62一标,必须以公正为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司法公正可言,社会公IE就无从谈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国家追诉权所指向的对象,在其介入刑事诉讼(狭义)之前,与国家公诉机关在权利(力)上是不对等的,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正是诉讼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并把他上升为能与控诉主体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使两者在司法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控辩主体其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单独构成整个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应当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的利益,实现多重价值.因此,控诉主体一方积极追求的打击犯罪的”高效率”,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必须让位于公正.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追求诉讼效率必须以实现公正为前提,包括实体上的公正与程序上的公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多么有效率和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公正),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L旦背离了正义这个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中”最大的效率意味着最多的司法暴行”㈣当然,强调公正并不是说要牺牲效率,而是说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必须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4J三,改革”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综上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内部存在着固有矛盾,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扭曲了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等腰三角形结构,强调”司法一体化”,在司法实践中,易导致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异化,侵犯, 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改革这一原则,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势在必行. (一)废除互相配合的内容,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上所述,互相配合违背了刑事诉讼基本理念,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影响了三机关之间真正的分工,容易打破分工界限,使互相制约流于形式,变得松弛.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则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的原则,具有科学性.所以这里只说要废除”互相配合”而保留”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去掉互相配合的内容,完全不必担心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会互相拆台,影响刑事诉讼效率.因为法律已经科学地设定了三机关各自的职责,又设置了严密的诉讼程序,只要三机关都严格依法办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就能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而且,去掉互相配合的内容,可以使控诉权与审判权的界限更加分明.从原则上消除妨碍人民法院中立和独立的因素,使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同时,去掉互相配合的内容,还可以从心理上转变控诉机关自觉或不自觉地要求审判机关对其予以配合的观念,使控诉机关真正明白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中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从而在客观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二)确立”检警一体化”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指挥权根据”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是控辩审三方,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也相应地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大职能.”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补充和延伸”『5】,”侦查是起诉的必要准箭,起诉是侦查的法律后果”,而且”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权力属性上也相同,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追究犯罪”,所以两者在权力行使上居于承继性,应共同构成控诉主体,而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所确立的分立和平行关系.为此,应当确立”检警一体化”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指挥权,为其履行控诉职能打下良好的基础,避免人为地将侦查,起诉分隔开,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不仅限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而且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指挥权,有利于加强埘侦查权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从而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真正纳入诉讼轨道.(三)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防止法官提前产生预断,保证审判中立“起诉书一本主义”是与案卷移送主义相对的一种起诉方式,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能移送一纸起诉状,不得同时移送案件的侦查,起诉卷宗和证据材料,检察官收集到的指控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当庭出示”l9l.”起诉书一本主义”不仅彻底打破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所确立的”司法一体化”模式,切断了控审之间的联系,加强了控审职能的分离,而且从客观上避免了法官过早接触案件事实材料,提前产生预断,给被告人的防御带来不利,从而保障了审判的中立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四)加强法院对侦控机关的制约,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上,加强法院对侦控机关的制约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侦控机关为查明犯罪,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拥有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在内的诸多手段和职权,而这些手段和职权的行使,有直接影响,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个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侦控权如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就合给社会带来灾难.而检察机关”一身两任”并且对某些案件其自身就是侦查机关,很难想象其会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法律监督.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本身不是控辩双方争议的参加者,不偏向任何一方,这就决定了巾它监督制约侦控机关权力的依法行使更为合,有效.加强法院对侦控机关的制约,最好是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当诉讼参与人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采取与公民人权密切相关的强制措施提出申诉,控告时,f=fI法院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参考文献f1】陈光中,汪海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fA1_陈光中.诉讼理论与实~(2oo1年刑事诉讼法学卷)f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1.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3】张文显.法理学f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1.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5】程荣斌.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6]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f7】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概论『M1.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8】张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9】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1O】装苍龄.诉讼结构论fA】.诉讼法论丛(第二卷)[cJ. 法律出版社,1998.【11](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2】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f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作者简介:王鹰(1974一),男,河南信阳人,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俗文化与现代化.一63—。

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怎样理解?

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怎样理解?

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怎样理解?民法、行政法、刑法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到身心遭受侵害时,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

在身心遭受严重侵害,并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时,要注意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的理解作用。

接下来让小编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怎样理解这一问题做一下介绍。

民法、行政法、刑法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到身心遭受侵害时,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

在身心遭受严重侵害,并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时,要注意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的理解作用。

接下来让小编对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规则怎样理解这一问题做一下介绍。

在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通过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配置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控诉、审判三项刑事司法权力,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然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诉讼法学理论的逐渐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以程序正义为视角,对该原则进行全面反思。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对程序正义的消极影响根据学术界的论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

第一,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公检法三机关只有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最终正确认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做到主观符合客观。

第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或者最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打击犯罪,而公检法三机关作为政法机关、司法机关、统治者的工具,性质、任务相同、目的完全一致,相互间没有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因此,它们只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顺利地、准确地完成它们惩罚犯罪的共同使命。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仅难以成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导致“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结果。

论公检法三者职权及检察院漏洞

论公检法三者职权及检察院漏洞

比较公检法三者职权及检讨检察院监督体制刘为同摘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决定的。

但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之间难免存在冲突之处。

为了确保法律规定兑现。

我们应从监督权的性质、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范围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进行调整与完善,在保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权关键词:公检法刑事诉讼职权监督一、公检法职权之概述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合办案被刑事司法系统默认甚至广为接受,以至于在普通民众看来,这成了司法机关表达对案件重视的一种方式,每当发生什么重大的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时,人们总会情不自禁地期待着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可见,公检法是各有职权与业务。

只有公检法三者密切配合,才能使得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维护社会秩序。

(一)、人民法院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建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拥有的是审判权。

在受理案件方面,依审判内容,审判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依起诉和举证责任,审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以程序繁简,审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

在审判中的职权:(1)对行使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3)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4)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某些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之反思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之反思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之反思作者:王月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基本原则,不仅对于分工负责是多余的规定,还和互相制约是矛盾的规定,而且更不利于中国司法与世界司法准则接轨。

那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互相配合就有必要被反思。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互相制约作者简介:王月青,临汾人民警察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11-02一、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的阐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所谓的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惩罚罪犯,保障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的任务。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诉法的任务,而不能互不通力,彼此掣肘,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

”“所谓的互相配合就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法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而不是各行其是,互不通气,互相抵消力量。

”上述表明,传统观点的内容都有以下三个含义:第一,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相互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第三,公检法三机关都是为了共同完成追究犯罪、惩罚罪犯。

基于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目的的同一性,严重削弱了原有的三机关之间互相制约的机能,也是对互相制约的冲突和挑战。

由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会给人民的意识上造成一种错觉,即公检法三机关仍是一家、仍属一体,名上制约而实为合作。

也就是说国家独立追究犯罪的职权并没有分开。

浅谈如何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浅谈如何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浅谈如何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摘要: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本质上是要与时俱进地确立分工负责与制约的原则,突出和优化三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杜绝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超出分工的过度配合。

从刑事诉讼规律的本质看,三机关之间应是制约而非配合关系。

制约应成为三者关系的第一位,而且在侦、诉、审三个诉讼阶段中,要强调后面程序对前面程序的制约。

也就是说,要重视法院对侦、诉机关的制约,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制约。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在宪法和诉讼法层面确立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并使之成为阐释公检法之间关系的法理依据。

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不仅在第七条重申了此项规定,而且在程序的具体构建中也体现了这一重要原则。

[1]然而,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情势的发展,这一原则本身及其执行已日益显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专家学者已开始就如何认识与执行这一原则展开探讨。

[2]笔者认为,基于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大背景,因应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需要重新认识并适当完善、发展,在此略抒己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问题何在?综观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过度强调互相配合无论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一直被视作该原则的应有之义。

毋庸置疑,这种认知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因为在中国语境下,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任务具有同向性,根本目的是为了追究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

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

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作者: 韩大元[1];于文豪[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3-2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宪法原则;司法权力配置;司法改革
摘要: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

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

“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

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

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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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

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

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

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

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界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张小娴说:当时间过去,我们忘记了我们曾经义无反顾地爱过一个人,忘记了他的温柔,忘记了他为我做的一切。

我对他再没有感觉,我不再爱他了。

为甚么会这样?原来我们的爱情败给了岁月。

首先是爱情使你忘记时间,然后是时间使你忘记爱情。

4、张小娴说:思念一个人,不必天天见,不必互相拥有或相互毁灭,不是朝思暮想,而是一天总想起他几次。

听不到他的声音时,会担心他。

一个人在外地时,会想念和他一起的时光。

5、张小娴说:爱情,原来是含笑饮毒酒。

6、张小娴说:不被人珍视的爱情,就只是个羞耻的笑话。

7、张小娴说:寂寞的人,感冒会拖得特别的久,因为她自己也不想痊愈。

8、张小娴:女人放弃一个跟不上她的男人,是有志气。

男人放弃一个跟不上他的女人,则是无义。

9、张小娴说:清醒一点吧,世上没有未完的事,只有未死的心。

10、张小娴说:遗憾,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还有令你遗憾的事情。

11、张小娴说: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

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

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12、张小娴说:突然觉得很委屈。

我对你微笑,转身的刹那,终于难过成你不知道的样子。

13、张小娴说:做一个诚实的孩子。

喜欢一个人,不到一定程度,不要轻易去说喜欢。

因为你的一句轻浮的话,很可能悲伤另一个人一段时光。

也有的,将会是,一生。

14、张小娴说:如果没有很大把握,又或者没有坚定地信念,请不要说太长久的承诺。

相爱时叫承诺,不爱的时候呢?也不是谎言吧。

毕竟爱着的时候就算说了地久天长,相信也是出自真心。

只不过后来的离开,不是自己能把握的。

15、张小娴说:如果爱的足够深,又或者是用情深的人,那个曾经伤害过TA的人有天肯回头了,TA还是会很没骨气很没出息地接受。

因为爱,因为忘不了。

16、张小娴说:爱情结束后,请选择“沉默”.你可以喊三两最好的朋友去K歌,使劲吼,就唱那首“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然后在某个时间点突然嚎啕大哭。

就算你是男生,也没什么丢人的,不难过只能说你没有真心爱过。

17、张小娴说:不要在爱情结束后,把那个你曾经爱过的人到处指责,将TA说的一无是处。

没必要的,既然留不住心,不如留下那份感情的纯洁度,蒙了尘,也就减损了回忆的价值。

18、张小娴说:你以为不可失去的人,原来并非不可失去,你流干了眼泪,自有另一个人逗你欢笑,你伤心欲绝,然后发现不爱你的人,根本不值得你为之伤心,今天回首,何尝不是一个喜剧?情尽时,自有另一番新境界,所有的悲哀也不过是历史。

19、张小娴说:爱情总是想象比现实美丽,相逢如是,告别亦如是。

我们以为爱得很深、很深,来日岁月,会让你知道,它不过很浅、很浅。

最深最重的爱,必须和时日一起成长。

20、张小娴说:开始的开始总是甜蜜的后来就有了厌倦、习惯、背弃、寂寞、绝望和冷笑曾经渴望与一个人长相厮守,后来,多么庆幸自己离开了曾几何时,在一段短暂的时光里,我们以为自己深深的爱着的一个人。

后来,我们才知道那不是爱,那只是对自己说谎。

21、张小娴说:时间会让你了解爱情,时间能够证明爱情,也能够把爱推翻。

没有一种悲伤是不能被时间减轻的。

如果时间不可以令你忘记那些不该记住的人,我们失去的岁月又有什么意义?如果所有的悲哀、痛苦、失败都是假的,那该多好?可惜,世上有很多假情假义,自己的痛苦、失败、悲哀,却偏偏总是真的。

22、张小娴说:一个钱币最美丽的状态,不是静止,而是当它像陀螺一样转动的时候,没人知道,即将转出来的那一面,是快乐或痛苦,是爱还是恨。

快乐和痛苦,爱和恨,总是不停纠缠。

所谓缘分,也和发明一样吧,都是源于偶然。

爱情也是一种发明,需要不断改良。

只是,这种发明跟其他发明不一样,它没有专利权,随时会给人抢走。

23、张小娴说:在最有感觉的时候,她没有停下脚步,那么,也不必在一起走完那段路之后,回头去寻找那些散落在地上的感觉,路已经走完。

爱情中最伤感的时刻是后期的冷淡,一个曾经爱过你的人,忽然离你很远,咫尺之隔,却是天涯。

曾经轰轰烈烈,曾经千回百转,曾经沾沾自喜,曾经柔肠寸断。

到了最后,最悲哀的分手竟然是悄无声息。

24、张小娴说:有相逢就有别离,可是每个人都害怕别离。

大家都知道,最后一次的别离就是死亡。

我们口里说“天下无不散之宴席”,心里却舍不得喝掉手中的酒,还想再唱一支歌,再唱一支歌。

你可不可以不走?
25、张小娴说:世上最凄绝的距离是两个人本来距离很远,互不相识,忽然有一天,他们相识,相爱。

距离变得很近。

然后有一天,不再相爱了,本来很近的两个人,变得很远,甚至比以前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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