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扬尘污染标准》
《扬尘污染标准》总则1.1.1目的为有效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房屋拆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1.3依据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1.4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2.1.1扬尘污染dustpollution。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由于施工生产过程中(包括房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等)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2.1.2扬尘污染的物料matirelofdustpollution。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1.3环保型工地environmentalconstructionsite。
施工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律、法规,在施工生产中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建立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工地环境保护措施,保证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1.4扬尘污染控制方案lssueofcontroldustpollution。
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控制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基本要求3.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房建工地、装修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7.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3.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号
达标标准
优秀标准
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环保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8.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2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3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在出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执法部门联网。
施工围挡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新建区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新建区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控标准一、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标准(一)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在建工地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本区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和工地大门;城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游景点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宜使用实体墙或彩钢板并装饰美化,也可采用其他美观的装饰材料,做到整齐、统一、美化、亮化。
(三)待建工地四周必须封闭,围挡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现场内无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应采取绿化措施。
(四)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5米;围挡材料统一使用金属彩钢板,彩钢板要稳固、干净、平整、美观、大方;夜间应在路口和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标志。
(五)围挡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得有缺口;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围挡外侧颜色搭配要美观大方,有企业标志、安全文明宣传标语或图画。
(六)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七)施工现场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娱乐等临时用房应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八)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做成混凝土地面,其他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九)工地大门到城市道路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水枪,有条件的应采用定型化冲洗设施。
(十)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应按品种、分规格堆放,钢筋、构件、钢模板等堆放,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
(十一)对具备绿化条件的施工现场采取绿化方式覆盖,做到应绿化的面积全部绿化,无绿化死角,无裸露泥土。
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采取硬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建办督函[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
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关于发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前言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电话:0371-********)。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前言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ycfzbz@;电话:0371-********)。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有噪声防治措施、生活生产污水排放控制措施等
一、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DBJ41/174)(一)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1扬尘防治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2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围挡1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
2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其它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拆除工程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
3围挡上部应设置喷淋装置,保证围挡喷淋全覆盖,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m。
4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
5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6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
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7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场地1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2施工场区的其他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3施工场区主要道路的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设,道路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4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5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措施。
6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车辆冲洗1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
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豫建建〔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现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目标,根据全省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今年以来,特别是3月15日“封土行动”结束以来,我省PM10浓度不降反升,根据省环境攻坚办和省厅近期督导暗访情况,一些市县对施工工地管控不力,部分企业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扬尘治理工作艰巨性、长期性、反复性的认识,坚持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切实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环境治理作为事关人民利益、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克服厌烦、厌战情绪,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把扬尘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进一步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切实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扬尘治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等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和“两个严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建办督函[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
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城市快速路照明工程施工工艺流程,简单顺序就好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road前言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ycfzbz@;电话:0371-********)。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4)3.3扬尘防治费用 (5)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5)3.5扬尘防治标识 (5)3.6扬尘防治教育 (6)3.7扬尘防治检查 (6)3.8扬尘预警响应 (6)3.9资料管理 (7)4 通用要求 (7)4.1围挡 (7)4.2场地 (8)4.3车辆冲洗 (8)4.4物料存放 (9)4.5建筑垃圾处置 (9)5 施工降尘措施 (10)5.1一般规定 (10)5.2房屋建筑工程 (11)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3)5.4拆除工程 (15)5.5待建场地 (16)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6)6.1一般规定 (17)6.2防治措施 (17)7 城区道路降尘 (18)7.1一般规定 (18)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8)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9)8 扬尘防治信息化 (21)8.1监控系统 (21)8.2空气质量监测 (21)本标准用词说明 (23)条文说明 (24)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最新分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最新分享)为保持全市扬尘防治和环境空气质量,切实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持续改善环境,助力高素质现代化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强化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考评,实现工地扬尘防治6个IO0%(施工工地Io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IO0%密闭运输)及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责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称“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及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代建)单位1.对工程项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
建设区域内有多个施工单位作业的,共用场地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由建设(代建)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
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2.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内容和工作目标。
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组织检查评价。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的具体工作。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成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编制专项方案,制定具体防治措施,建立工作档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扬尘治理是当前城市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问题,合理的扬尘治理实施细则对于建设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一份扬尘治理实施细则的范文,供参考:一、总则1.1为了有效治理建设单位的扬尘问题,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
1.3扬尘治理应遵循“防扬尘、减扬尘、封堵扬尘”的原则,实行防、控、治相结合的方法。
二、建设前期准备2.1建设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并报经有关环保批准。
2.2在建设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施工地点周边环境情况,分析潜在的扬尘治理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减轻扬尘的措施。
2.3建设单位应确定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土方、砂石等材料供应商,并签订严格的扬尘治理合同。
供应商应确保材料没有污染现象,遵守相关环保法规。
三、现场扬尘治理3.1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使用防尘网进行封堵,防止扬尘向周边环境扩散。
3.2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配备封闭式操作室,以减少扬尘的产生,保护操作人员的健康。
3.3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湿洗设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进行湿洗处理,减少扬尘的飞散。
3.4施工现场的露天堆放场所应设置防尘措施,如覆盖防尘网或用水固定堆放物料,避免扬尘产生。
3.5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处应设置洗车设备,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减少扬尘产生。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4.1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治理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
4.2对于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进行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4.3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单位进行扬尘治理效果的检查,对治理不力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其加大治理力度并限期整改。
五、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5.1建设单位应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2019
1总 则
1.0.1 为减少施工作业对周边环境影响,有效预防扬尘污染,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促进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的防治、检查、评定。 1.0.3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Ⅵ 分包单位扬尘防治 3.1.32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进 行企业和人员的资格审查。 3.1.33 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 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扬尘防治管理目标,并签订扬尘防治协议,明确各方扬尘防治管理职责。 3.1.34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部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指派分包单位扬尘防治管理 人。
通过扑捉、吸附、团聚粉尘微粒,紧缩在其既疏松又不失坚固的网状结构内,对裸露土 方起到润湿、粘结、凝结、吸湿、防尘的作用。 2.0.12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demolitionwaste
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开挖、拆除、铺设等过 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 木材等。 2.0.13 垃圾减量化 Wastereduction
3.2 建筑工地围挡 Ⅰ 现场围挡设置高度 3.2.1 市区主要路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2.5m,一般路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围 挡高度不应低于 1.8m。 3.2.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移动全塑注水围挡高度不低于 2m,使用全塑警示护栏高 度不低于 1.1m,使用交通警示水马,大水马不低于 0.8m,小水马不低于 0.6m。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规 定,空气质量指数划分为 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大于 300 六挡,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越严重,对人体身体健康的影响也越明显。 2.0.6 蓝色预警 Bluewarning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公路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公路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1.施工现场应保持湿润、无明显浮尘,堆放粉状物料的区域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由专人负责洒水和场地的清扫,每天至少上下班两次。
特别是沿途靠近环境敏感点的区域施工时,要加强洒水的频率和强度。
2.施工散料必须放臵在棚内,室外存放要用苫布遮挡;水泥和石灰等粉状建筑材料采用罐车散装运输。
粉状物料堆放点尽量远离居民区。
3.土方、砂石等物料在运输过程中要用苫布进行遮盖,严禁车辆超载导致沿途飘洒抛漏产生二次污染。
4.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出口设车轮清洗装臵,专人负责车轮的清洗和现场出入口的卫生,严禁车轮带泥上路。
5.沿途50m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点的区段施工时,要在施工现场周围设有效整洁的施工围挡。
6.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及时进行硬化处理或种植植被,防止产生二次扬尘污染。
7.施工过程中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对于临时的零星的水泥搅拌场地,在场地选址时应避开下风向50m以内的居民区。
8.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9.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10.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
四级以上大风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
土地整改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1—2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11.取土场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栏或设臵屏障。
装载土料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减少土料倾倒过程中扬尘的产生量。
运输过程中谨防车辆装载过满,不得超出车厢板高度,并采取遮盖、密闭措施,避免沿途抛洒、散落。
12.路基填料在工地堆放期间,要洒水降尘或遮盖,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第二篇:扬尘污染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规范总则1.1.1目的为有效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现场,以及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城区道路扬尘的防治和管理。
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道路等扬尘防治必须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续齐全、备案及时、人员落实和监控到位。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周边全部围挡、土方和散碎物料全部覆盖、出场车辆全部冲洗干净、主要场区及道路全部硬化、渣土等车辆全部密闭运输、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全部湿法作业。
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扬尘防治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的目标、具体内容和各方责任。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应建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垃圾消纳场和填埋场、待建场地、城区道路等扬尘防治责任由其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1、建筑面积5万m2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5万m2以上的不应少于2人;2、工程造价2亿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2人;3、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5000 m2以上的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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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现场,以及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城区道路扬尘的防治和管理。
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道路等扬尘防治必须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续齐全、备案及时、人员落实和监控到位。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周边全部围挡、土方和散碎物料全部覆盖、出场车辆全部冲洗干净、主要场区及道路全部硬化、渣土等车辆全部密闭运输、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全部湿法作业。
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扬尘防治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的目标、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