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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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的法律案例(3篇)

代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因房产交易产生纠纷。

张三欲将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双方口头协商后,张三委托其好友王五作为代理人,代表其与李四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王五未按照张三的指示进行,导致合同条款与实际意愿不符。

合同签订后,李四发现合同存在瑕疵,要求张三承担相应责任,但张三以王五为其代理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李四遂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王五是否具备代理资格?2. 张三是否对王五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 李四是否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王五具备代理资格。

法院认为,张三委托王五作为代理人,双方之间形成代理关系,王五具备代理资格。

2. 张三对王五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张三作为被代理人,对王五的代理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王五在代理过程中未按照张三的指示进行,导致合同条款与实际意愿不符,张三未能尽到监督和管理责任,应对李四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三作为被代理人,对王五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代理资格的认定。

法律中代理的的真实案例(3篇)

法律中代理的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案情: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主张,其于2017年6月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开发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认为,开发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签订主体为开发公司,李某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提起诉讼。

开发公司表示,李某是受其朋友王某的委托代为签订合同,但王某未授权李某提起诉讼。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17年6月,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2. 2017年7月,王某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委托李某代为签订合同,并授权李某提起诉讼。

3. 李某在代为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告知开发公司王某已将其授权事宜。

4. 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王某的授权情况。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 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

4. 李某受王某委托代为签订合同,但未告知开发公司王某已将其授权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住宅楼,为了确保建筑设计质量,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公司进行设计。

双方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乙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

二、代理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理法律关系。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三、代理法律问题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代理权限,即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根据《建筑设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的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

然而,乙公司在完成设计工作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设计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费用。

但乙公司认为,设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因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费用。

3. 代理责任问题在代理过程中,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失误,导致甲公司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乙公司的代理权限是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因此,乙公司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关于代理费用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居民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家中事务繁多,遂委托邻居李某代为处理。

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子女教育、家庭维修等。

在李某的代为处理下,张某的生活得到了很大便利。

然而,在一次房屋租赁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

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代理关系的认定、代理权限的界定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代理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口头代理协议,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处理家中事务,符合代理的定义。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 代理权限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

然而,由于双方未对具体代理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代理权限的界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因此,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属于在其授权范围内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张某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代理关系的原理,李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张某承担。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理其销售的某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的房屋销售业务。

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涉案小区的房屋销售,甲方支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乙方违反了协议约定,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涉案小区房屋,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约定代理期限、代理费用、佣金比例等内容。

2. 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宣传推广,也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3.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未取得甲方授权,擅自以甲方名义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购房人产生误解。

4. 由于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完成销售目标,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的约定?2.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是什么?四、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违反了《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的约定?根据《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的约定,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代理销售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宣传推广,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然而,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上述义务,违反了协议约定。

因此,乙方违反了《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的约定。

2.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违反了《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的约定,未履行代理销售义务,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完成销售目标,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实践,其中一个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或组织(委托人)行事。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代理案例:
一、房地产代理
张先生想卖掉他的房子,但他没有时间或专业知识去做这件事。

因此,他委托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来代理销售。

这家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找到潜在买家,协商价格,处理法律文件等。

最后,该公司成功地以一个好价钱卖掉了张先生的房子。

张先生按照协议支付了佣金。

二、诉讼代理
李女士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她决定起诉肇事司机。

然而,她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

因此,她聘请了一名律师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表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参加听证会,并在法庭上为她辩护。

最终,李女士赢得了官司并获得了赔偿。

三、品牌代理
一家国际知名运动品牌想进入中国市场,但它对中国市场不熟悉。

因此,它选择了一家中国公司作为其品牌代理人。

这家中国公司负责在中国推广和销售该品牌的商品,处理与分销商和零售商的关系,以及执行市场营销策略。

通过这家代理公司的努力,该品牌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四、国际贸易代理
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希望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但它对美国市场不了解。

因此,它委托一家美国贸易代理公司来代表它在美国销售产品。

这家美国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美国买家协商价格,处理订单和支付,以及确保产品符合美国的进口法规。

通过这种方式,中国制造商成功地打开了美国市场。

代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代理法作为规范代理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代理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探讨代理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委托其员工丙担任代理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丙的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成分,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

三、案件分析(一)代理权的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作为乙公司的员工,是否有权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是本案的关键。

1. 丙的代理权来源丙的代理权来源于乙公司的授权。

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显示,丙被授权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然而,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该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成分,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2. 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虚假成分,因此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二)合同的效力由于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代理关系的确立、代理权的行使以及代理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代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进出口代理公司。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代理关系的确立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代理关系确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为委托代理。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其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代理权的行使1. 乙公司有权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 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应当依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构成未履行代理职责。

(三)代理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委托,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张某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2018年3月,科技公司欲开发一款新软件,但公司内部技术力量有限,无法独立完成。

为此,科技公司决定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合作事宜。

双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张某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软件开发项目,并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4月,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双方在项目费用、开发周期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此过程中,张某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2018年5月,张某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软件开发任务,项目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科技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非法所得,并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在科技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在代理过程中,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科技公司对张某的代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协议对科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返还科技公司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2.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与某市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出差在外,无法亲自参与合同签订。

甲公司授权其员工丙为公司代理人,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三、案例分析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丙为公司代理人,并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因此,丙具备代理资格。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1)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且丙具备代理资格,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2)甲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赔偿因甲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好友,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为方便还款,张三委托李四作为其代理人,代为收取借款利息并代为管理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李四并未按照约定代为收取利息,也未将借款归还给张三。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作为张三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效力1.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 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中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1. 委托代理的有效性本案中,张三委托李四作为其代理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口头委托代理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2. 李四代理行为的效力(1)李四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根据张三与李四的口头约定,李四的代理权限包括收取借款利息和代为管理借款。

在本案中,李四并未按照约定收取利息,也未将借款归还给张三,其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

(2)李四代理行为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照约定收取利息,也未将借款归还给张三,给张三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李四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但未能按照约定收取利息,也未将借款归还给张三,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代理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某市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由于甲公司地处乙市,甲公司负责人张某决定委托其朋友李某作为代理人,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李某在接受委托后,与丙公司负责人丁某进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履约能力存在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照甲公司的指示进行合同解除,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代理人的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但并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代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李某的代理资格存在问题。

2. 代理人的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诚实信用原则;(2)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3)保守商业秘密;(4)及时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甲公司的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1)代理期限届满;(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3)代理人辞去委托;(4)代理关系终止的其他原因。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甲拒绝配合过户,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配合房屋过户?2. 乙支付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3. 双方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条款?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过户。

乙多次与甲协商,但甲坚持己见,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自己并无违约行为,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过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给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定金。

3. 关于违约条款问题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返还乙支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拓展国内市场。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内业务,甲公司决定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

乙公司成立后,甲公司委派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丙在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甲公司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拟委托丁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相关法律事务。

二、案例争议甲公司拟委托丁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相关法律事务。

然而,乙公司内部存在部分股东对丁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认为丁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同时,部分股东对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争议:1. 丁是否具备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丁是否具备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三)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合本案,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符合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2. 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二)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三)代表企业接受、处理法律事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结合本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全资股东,有权决定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原材料供应的企业。

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甲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原材料,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2.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原因可能包括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善等,但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3.乙公司作为原告,需证明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事实,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4.甲公司作为被告,可能提出抗辩,如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等。

三、法律代理介入1.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2.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3.律师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包括答辩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四、庭审过程1.庭审中,律师代表乙公司陈述事实和理由,强调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事实。

2.甲公司提出抗辩,称双方合同无效,但律师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同有效。

3.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甲公司的抗辩进行反驳,维护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4.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事实成立,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五、案件结果1.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及违约金,乙公司维权成功。

2.乙公司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代理效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1.本案例中,乙公司通过法律代理,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代理在维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3.本案的胜利,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4.对于类似纠纷,企业可考虑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代理,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果。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3篇)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乙):某市某居民2016年5月,甲公司向乙销售一套位于某市某住宅小区的房屋。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人民币100万元购买该房屋,甲公司在收到乙的购房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购房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乙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乙因甲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代理律师工作1. 收集证据为了证明甲公司违约,代理律师首先收集了以下证据:(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

(2)乙支付的购房款凭证,证明乙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3)甲公司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证据,如甲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分析案情代理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甲公司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提出诉讼请求代理律师代表乙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决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庭审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开庭审理。

庭审中,甲公司承认未履行合同义务,但辩称其有特殊原因,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乙对甲公司的辩解不予认可,坚持要求甲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

2. 证据质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乙提交的证据得到法院采信,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甲公司赔偿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3)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代理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融洽。

2020年,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一个月,家中事务繁多,便找到张某,希望张某能代为处理其家中的事务。

张某考虑到两人关系,便答应下来,并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外期间,家中事务均由张某代理处理,代理期间,李某授权张某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21年,李某家中因房屋装修需要支付一笔款项,李某因在外地无法亲自签署合同,便委托张某代为签署。

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合同中存在多项对李某不利的条款。

李某得知后,认为张某未尽到代理人的义务,导致其权益受损,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条款不利而遭受的损失;2.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张某在答辩中承认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但认为其是出于对李某的信任,且签署合同时李某并未在场,无法证明其存在过错。

张某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尽到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合同条款的义务,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代理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代理人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1. 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条款不利而遭受的损失;2.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理由:1. 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合同条款的义务,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代理义务;2. 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且未在签署前征求李某的意见,存在明显过错;3. 李某在张某签署合同时未在场,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李某对张某的过错无过错。

案例启示:1. 代理人应当尽到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 在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代理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3. 被代理人应选择信任度高的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4. 在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范围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代理法律案例(3篇)

代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律师。

张某某因经营某品牌服装生意,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但由于自己不熟悉法律事务,遂委托李某作为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

2017年6月,张某某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由于合同条款较为复杂,张某某决定委托李某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合同签订事宜。

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代为处理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二、案情简介2017年7月,李某代表张某某与某服装品牌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张某某提供某品牌服装,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开始供货。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与供应商协商无果。

张某某遂委托李某处理此事。

李某在未与张某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与供应商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供应商认为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遂拒绝退还货款。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张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某赔偿?四、法院审理1. 关于代理权限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应当遵守张某某的指示。

然而,李某在未与张某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与供应商解除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

2.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的专利产品被多家企业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企业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聘请了我国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方”)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二、案情概述原告认为,被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方工作内容1. 收集证据:代理方针对原告的指控,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产品对比图、市场调研报告等,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2. 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方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包括起诉状撰写、证据提交、庭审辩论等环节。

3. 专利侵权分析:代理方组织专业团队对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找出被告侵权的关键点,为庭审辩论提供有力支持。

4. 庭审代理:代理方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原告出庭应诉,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代理方协助原告完成起诉状的撰写,并提交相关证据。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观点,代理方代表原告进行辩论。

3. 证据交换:双方交换证据,代理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4. 庭审辩论:代理方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强调原告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代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聘请代理方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成功打赢了知识产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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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

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

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

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

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

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

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

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思考:法院能否支持原告请求我?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是委托代理关系。

被告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为原告代购录像机,在此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不履行职责或与他人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被告已将该机交付原告,原告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被告的代理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原告提出录像机外观质量问题,因其发现后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对此可视为接受。

至于原告提出录像机内部零件质量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应由原告向出售商店交涉。

再则,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给她的录像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原告章春芳要求被告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章春芳负担。

「分析」本案是一起因代理而产生的纠纷案,主要涉及了关于代理的一些基本知识。

《民法通则》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代理包括三方当事人:一是被代理人,也就是本人;二是代理人,即运用自己的能力帮助被代理人的人;三是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对人。

代理包括三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有如下特点:(1)代理人以作出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得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广州为原告购买录像机一台,因而具有了代理权。

被告又是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原告购买了松下J20录像机一台,也符合原告的要求,没有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有权代理,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原告。

2. 李凌与李小明法定代理关系纠纷案「案情摘要」李凌与林红于1994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小明,1998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

2000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

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

”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

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

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

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分析」本案涉及到代理中关于法定代理的问题。

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代理人的代理。

法律设置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本案中,李凌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即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

因此本案中李凌声称不上他打伤的人他管不了李小明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责任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凌不但要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而且还要就李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正是鉴于李凌和李小明之间的法定代理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拘传是合法的。

3.刘力、刘巍代理刘虹诉讼纠纷案「案情摘要」张军与刘虹于1980年结婚。

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造成刘虹与其公婆之间的关系紧张。

由于长期心情郁闷,精神抑郁,刘虹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

1990年张军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虹离婚。

因刘虹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刘虹的父亲刘力代理刘虹参加诉讼。

而刘力声称,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刘虹的代理人,但他可以让刘虹的哥哥刘巍作为刘虹的代理人,刘力告知刘巍后,刘巍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指定代理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三是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也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呃逆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本案中刘力、刘巍都上刘虹的监护范围内的近亲属,二人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指定,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即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王立生代理行为无效案「案情摘要」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

1995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

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

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

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

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王立生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

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损害实际发生。

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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