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配建标准。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规则和配建标准。
一、规划阶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合理选址并规划停车场,确保可达性和容量满足需求。
具体规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容量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发展预测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总容量。
2.区域分布: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将停车场合理布局在各区域,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3.建设标准:确定停车场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停车泊位的数量、布局和尺寸等。
4.可达性:保证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连接,方便车辆的进入和退出。
二、设计阶段:在停车场的设计过程中,应从空间布局、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停车效率和交通安全。
具体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泊位设计:确定合理的泊位类型和数量,包括普通泊位、残疾人泊位、电动车泊位等,并确保泊位尺寸能够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
2.交通组织:规划合理的车辆行驶路径和停车流线,保证车辆的顺畅进出和停车。
3.通风与照明:确保停车场内通风良好和照明充足,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4.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入口和出口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三、建设阶段:在停车场的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阶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场地准备:对选址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排水处理等,确保建设质量。
2.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建筑结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
4.设备安装:安装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国内部分城市医院车位配比
1、北京
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5.2.2条
医院市级每1000平方米建筑配件6.5个小型汽车为、40个自行车。
区级每1000平方米建筑配件4.5个小型汽车为、40个自行车。
1、上海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第5.2.8条
3、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第4.0.6条
4、浙江省
根据《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第5.0.11条
5、山东省
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必维设置标准》
6、南京市
根据《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7、长沙市
根据《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准则》
8、沈阳市
根据《沈阳市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9、哈尔滨市
依据《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 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0.深圳市<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第二十一条
11.香港规划标准及指引第八章表3。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3.哈尔滨控制性详细规划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6.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置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8.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9.哈尔滨市住宅区公益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0.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二。
相关审批阶段和审批流程(一)《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审批项目(1)规划条件及附图(2)同意房屋征收的函(仅限棚户区改造)及附图。
必要的材料(1)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将该项目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文件;(2)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咨询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文件。
③数字地形图(即航测图)包含5条线;(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征集范围方案;⑤展示环境照片⑥当地政府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同意房屋征收的文件。
⑦发改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特定过程(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发函询问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实地考察→初步规划方案和城市设计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向市国土所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附图储备中心,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同意房屋征收的函(仅限棚户区改造)及附图→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和国土资源管理。
(二)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首先,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①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获得规划法定审批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批准→征求规划区相关部门和有权人意见→获得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批准→公示30天→市政府出具批准文件。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哈尔滨市住宅小区停车现状解决办法论文
哈尔滨市住宅小区停车现状及解决办法【摘要】针对哈尔滨市现有住宅小区停车矛盾现状,通过对住宅小区停车方式的比较,如果满足哈尔滨市现有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地下车库(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是解决停车问题的最好办法。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tu7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2-0097-01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个城市机动车的数量都在大幅的增长。
据报导,到2010年9月,哈尔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70.5万辆,按此速度,三年后哈尔滨市机动车保有量将突破百万大关。
与此同时,许多城市也在大规模地建造居民住宅小区以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质量,随之而来的居住区停车问题已成为曰益突出的矛盾。
停车位不足,汽车随意停放,占用绿地和道路甚至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交通阻塞、住宅区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小区居民对此产生的噪音和污染意见很大。
重视和解决这一矛盾是目前住宅小区设计中的当务之急,本文作者根据各自十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了哈尔滨市住宅小区停车设计的一些特点,并对此提出一些可行的设计建议,供大家参考及借鉴。
由于哈尔滨市的气候分区属严寒地区,冬季漫长。
目前哈尔滨市各住宅小区中夏季停车随意,冬季则是一库难求。
大概有三种停车方式:一、地面集中式停车场。
这种停车方式投资较少,存取较为方便,但对居住区环境影响较大,且占地面积大。
我们通常会设计透水植草砖等绿化,但是此类的空间还是很消极;二、路边停车。
小区级道路我们通常设计为6米宽双向车道,现在一般小区会在道路一面布置临时停车位。
这种停车方式常用于夜间临时停车,但是影响交通和消防。
而且停车形式的车位归属、利用制度和管理制度都不明晰;三、地下车库。
地下停车,地上绿化,虽然造价较高但节约土地,可以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且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可以使小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大部分的小区都在采用这种方式。
但是大部分车库顶板覆土在1米~1.5米,只能种植草皮或小型灌木,不能种植高大灌木或乔木;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是地下车库的一个衍生,它的特点和优点很明显:节省占地面积,充分利用空间。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指标 60 个
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指标 个 准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0.5 万平方米 30—50
建筑面积 0.5—2(包括 2 万平方米)50—100 个 建筑面积 2—5(包括 5 万平方米)100—20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10 万平方米)200—300 个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
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数
办公类
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8-1.0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 于 200 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 300 米。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
附表-2(a) 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 标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暂行标准》的通知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分局、市规划院、市勘测院、编研中心、在哈建设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近期参考国内其他城市配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完成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暂行标准》。
现予印发,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11月6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考虑人口分布、就业岗位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运行状况、停车设施适用特征等因素,划定停车分区。
住宅类不分区,商业类和办公类停车分区以二环为界分两区,即二环以内,二环以外;其他类别建筑,按照四类分区执行。
四类停车分区:即核心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核心区:指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的商业中心地带。
具体范围:由河润街-前进路-哈药路-新阳路-安发桥-教化街-文昌街-宣化街-宽城桥-一曼街-南十四道街-松花江南岸沿江围合区域。
一类区:指老城区(不含核心区),另包括呼兰老城区、平房老城区、阿城老城区。
具体范围:A、由松花江南岸沿江-何家沟-安阳路-乡政街-延兴街-征仪路-保健路-三合路-公滨路-南直路-通港街-松花江南岸围合区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做好《条例》实施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持续依法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第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调控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战略实施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提高执行好《条例》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批后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将贯彻实施《条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支持镇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机构,配备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同时,由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规定-哈政发[1986]87号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规定(哈政发[1986]87号)第一条为实施城市规划,搞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包括下列范围:(一)新征土地和开发改造区的勘测、设计、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土地开发。
(二)道路、桥涵、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一般小型工业项目、公共建筑、住宅和构筑物等地上建筑工程。
第五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要按城市详细规划和年度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制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建设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具体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进行配套建设,做到地下工程和地上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要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或其它公害,保护园林绿地,保护文物古迹。
第八条经批准综合开发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可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由地政部门办理手续,有偿转让给其它单位开发建设。
第九条综合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可有偿转让给使用单位。
第十条综合开发建设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工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可有偿转让或销售给单位或个人。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城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对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究竟是如何的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是指为了方便机动车停放,便于驾驶员将车辆留置而设置的场所。
它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既可以是地面的露天停车场,也可以是地下的停车库,还可以是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的架空停车场。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了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交通管理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一、停车场(库)设置规则1. 建筑用地和建筑规模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首先受到建筑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限制。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中会对不同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项目规定相应的停车泊位比例和标准停车泊位数量。
住宅小区的停车需求会根据小区居民的汽车拥有量和小区设施情况确定,而商业综合体的停车需求则会根据商业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
2. 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还会根据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进行调整。
在拟建城市建筑工程的用地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和周边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停车场(库)的布局和停车泊位的设置位置,以便更好地服务周边居民和客流。
3. 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现代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也会考虑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的因素。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和雨水径流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还会强调对绿化带和雨水处理设施的配置,同时注重停车场(库)的整体景观设计和建筑外观的协调性。
二、停车场(库)配建标准1. 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包括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的设置。
为了便于车辆有序进出和车位利用率的最大化,停车场(库)的设计要兼顾车位布局的合理性和通行设施的便捷性,同时要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和无障碍通行要求。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公安部、建设部发布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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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
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五)各类医院、旅馆;(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八)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九)其它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且与交通运输有关或有静态停车需求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规划区内,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设置一定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
第十条配建停车场(库)按附表-1(a-i)规定指标进行设置。
附表-1(a)住宅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住宅类建筑物别墅①泊位/户2.0高级住宅②泊位/户1.0一般住宅③泊位/户0.5-1.0注:①别墅是指独门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的住宅。
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等。
②高级住宅指城市三环路内高层住宅和户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
③一般住宅指三环路内户均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住宅和三环路以外住宅。
附表-1(b)商业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机动车装卸商业类建筑物市、区级商业中心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2其它地区商业中心泊位/100㎡建筑面积0.7-1.20.02普通零售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2独立超市泊位/100㎡建筑面积4.00.03蔬菜农贸市场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3批发市场泊位/100㎡建筑面积1.0-2.00.03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办公类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0.8-1.0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1.0附表-1(d)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博物馆、图书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5展览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6一类影剧院泊位/100座位5.0二类影剧院泊位/100座位3.0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5.0二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2.0三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1.5幼儿园泊位/100师生2.0-3.0小学及普通中学泊位/100师生1.5-3.0重点中学泊位/100师生2.0-3.0成人教育泊位/100师生0.5-1.5附表-1(e)厂房、仓库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机动车装卸厂房仓库类建筑物厂房泊位/100㎡建筑面积0.6仓库泊位/100㎡建筑面积0.05注: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f)餐饮、娱乐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餐饮娱乐类建筑物一类餐饮泊位/100㎡建筑面积4.0二类餐饮泊位/100㎡建筑面积2.5娱乐泊位/100㎡建筑面积2.5注:一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含1000㎡)二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200-1000㎡之间(含200㎡)附表-1(g)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旅馆类建筑物普通旅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5高级旅馆泊位/100㎡建筑面积1.0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宾馆附表-1(h)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医院类建筑物一类医院泊位/100㎡建筑面积3.0二类医院泊位/100㎡建筑面积2.0独立门诊部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注:一、二类医院必须按总建筑面积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必须设出入口广场。
独立门诊部与家属住宅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分开计算,并叠加。
附表-1(i)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交通枢纽类建筑物火车站、客运站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3-0.5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4-0.5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0.3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于200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300米。
公共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附表-2(a)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住宅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5(包括3万平方米)30—50个建筑面积5—10(包括5万平方米)50—80个建筑面积10—20(包括10万平方米)80—125个建筑面积20—40(包括20万平方米)125—200个建筑面积40以上(包括40万平方米)200—350个附表-2(b)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0.5万平方米30—50个建筑面积0.5—2(包括2万平方米)50—100个建筑面积2—5(包括5万平方米)100—200个建筑面积5—10(包括10万平方米)200—300个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准附表-2(c)交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火车站特大型火车站指客运中心站和高速铁路客运站不少于500个大型火车站指客运副站和次中心车站不少于200个中小型火车站小型辅助客运车站不少于50个公路客运站一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7000-10000人次不少于300个二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3000-6999人次不少于200个三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500-2999人次不少于80个四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500以下人次不少于40个飞机场不少于700个附表-2(d)会议展览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会议展览类建设项目市级以上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800个其他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350个博物馆类项目不少于150个一般展览馆、图书馆类项目不少于60个附表-2(e)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一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40000-60000个不少于1000个二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20000-39999个不少于500个三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5000-19999个不少于200个附表-2(f)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影剧院类建设项目一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大于1600个不少于60个二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在1200-1600个不少于30个其他影剧院观众席容量在1200个以下不少于20个附表-2(g)教育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教育类建设项目幼儿园类建设项目不少于50个中小学类建设项目不少于100个大学、成人教育类建设项目不少于300个附表-2(h)医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医院类建设项目一类医院不少于500个二类医院不少于200个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不少于50个第十二条配建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库、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