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_国际海洋法
第5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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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 积
1:
1~
9:
1
二、群岛基线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 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 岛水域”。
一、内
水
一、内
水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主权。 沿海国可以对驶入其内水或港口的 外国商船及船上人员行使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在内水中外国船 只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 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主权及 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 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 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 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 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 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 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 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 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 院作出判决。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起本身的经济 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 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海洋法 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
第五章海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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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 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方的 领水扫雷,发现22颗德国制式水雷。但英国海军 的行动遭到阿方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 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 尼亚在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 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 阿方责任。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 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 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1947年5月22日, 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四、现代海洋法的基本特点
1、具民主性、进步性 2、具科学性、先进性 3、规模化、法制化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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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 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 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和海床及其底土。 和海床及其底土。 注意: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的说法并不准确, 海里专属经济区” 注意: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并不准确,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可能小于200 200海里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可能小于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 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 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活动的主权权利; 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 人工岛屿 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立法权和执法权: 5、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专属经 济区的法规,如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执法 济区的法规,如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 权是指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 权是指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 如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如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国际海洋法 基线、内水的法律地位、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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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内水的法律地位、海湾 领海的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公海自由制度和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概述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 地位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 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 及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群岛国,群岛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群岛国内水是在群 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法律地位 港口 海湾
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1、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 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 主权。 2、在使用直线基线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 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 在这种水域,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湾
概念: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其海岸可能是属于一国或多国,不仅是海 岸的弯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标准:以横越水 曲曲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一半 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水曲的面积,则 该水曲为海湾,反之,不能视为海湾。
海湾的法律地位
1、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内水 (1)湾口不超过24海里,在湾口划一封口线,线 内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2)湾口超过24海里,则该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 划在海湾内,基线内的是内水。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海湾的 地位与分界,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主体
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 适用无害通过权。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时要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其国旗 外国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物质的船舶应持 有证件并遵守特别的预防措施。 有关军舰的规定——有争议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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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
T
TEXT
•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
1960年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1
前苏联:各 国有权确立 12海里领海
领海宽度问题
2
美日方案: 12海里将危 及到航运事业。
TEXT
3
其他方案:适 用与对方相同 的领海宽度
1973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 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
正常基线
• 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 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 •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 国防保卫权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领海宽度 •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墨西哥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 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 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
•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
• 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 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 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309 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 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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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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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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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
它既是理论上的政治、法律学、
经济学和社会建设研究,也是实践上的管理活动。
它关系到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对每个国家的海洋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权限确定和物质支持。
它是海
洋法律的综合,是近代国际法和海洋科学的结晶。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内容分为250
项原则和细则,包括海洋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航行和航空、海上仲裁、海洋法律法规和国际传统等。
国际海洋法于1982年经由联合国海洋法世界大会签订生效,它已经成为当今
全球海洋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间海洋争端事宜处理的基本法。
此外,它还制定了清晰的领海限制,明确各国对毗连海域和国际海域的权利,规范国际航行的程序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等。
国际海洋法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
它为海洋权益
的全球管理提供了基本标准和法律准则,促进了各国共同发展,为世界海洋经济密切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课件_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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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3. Two or more states parties may conclude agreements modifying or suspending the operation of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solely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provided that such agreements do not relate to a provision derogation from which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effective execution of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such agreements shall not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embodied herein, an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such agreements do not affect the enjoyment by other states parties of their rights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s
第二节 内水
四、内水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与陆地相同,沿海国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 行,除非船舶遇难或承担了条约义务;外国船 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例外:Art.8.2: 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 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 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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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规定和其他 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这个限制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的 “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
概念 领海的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中国的领海制度
3、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 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 沿海国的领海。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讨论,毗连区的 建立达成协议——《领海与毗连区》首次将毗连区制度 基本建立起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现代海洋法体系 下的毗连区制度。
什么是“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实 际宽度为12 海里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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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 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主要是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 一自然事实。但是,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 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按照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这是指沿海 国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 包括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有关的管辖权。
领海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 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 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 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底和底土。领海与内水的不同在于,外 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可在领 海内行驶的权利,主要有:(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 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 护和保全管辖权;(5)国防保卫权。 (二)领海的宽度 《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 围做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内水
内水(internal waters)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 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 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内水是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非经许可,外国船舶 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和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活动。
公海
公海(high seas)是一法律概念,通常是用以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 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指不 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 海域。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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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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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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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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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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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等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各国所遵行,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
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海洋自由论”、“闭海论”、“三海里界限”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主张。
20世纪以前,领海和公海制度已经形成。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确定领海为国家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开发利用的空前发展,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有的领海和公海制度等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长期协商讨论,1982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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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古代把海洋视作为“大家共有之物”,与空气一样不能被 个人所占有
• 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一些论证君主的权力 应扩及于海洋的主张。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论证了沿海 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意大利的贞提利斯提出了沿海 海域是沿海国领土的延伸,产生了最初的领水概念。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国际海底区域)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联盟时期
1921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四十多个国家在 西班牙巴塞罗那签订了《巴塞罗那公约》(实际 上包括两项公约,即《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 规约》和《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
①航程说 ②视野论 ③大炮射程论 ④海上要塞围墙论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
度的权利,但每一个国家确定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得超过12海里的界限。
3、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
A、概念: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沿 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
• 1702年,荷兰的宾刻舒克在《海洋领土论》 中把海洋分为公海、领海。并提出武器射 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 19世纪,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诸多法学家的 承认。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 的原则。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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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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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讨论领海与毗连区、公海一般制度、公海捕鱼及 保护生物资源、大陆架、内陆国进入海洋五个方面的 问题,四个公约
第二次,1960年,日内瓦,88个国家,中国未参加
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界限问题,没有任何成果
第三次,1973年,美国纽约,167个国家,中国参加
1947年智利总统主张200海里海洋权,亚非 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最终形成专属 经济区制度。
1967年马耳他代表在联合国大会提出有关海 床洋底的提案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会议 1930年,海牙,47个国家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 权
有分歧,未通过公约,只有草案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港口
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便 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
作为正常基线的低潮线——指海水在退潮时退到 离岸最远处时形成的曲线
正常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比较平直,沿岸无 众多岛屿,陆海界限明显的国家。
正常基线示意图
直线基线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 接海岸有一系列的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 线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 天然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
情况下,可在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 内水域为内水 – 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直线基线 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 水域
历史性海湾
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 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 水的海湾。
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条规定:“领海基 线向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是国家领水的一部 分”
内水主要包括:湖泊、河流、河口、内海、港 口、海湾等。
无害通过权
内水的主权
制定 法律规章
未经许可 不得进入
主权国
具有 属地管辖权
进入了 必须守规矩
军用船舶 进入要申请
海湾
– 海洋深入内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直径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编纂历史上耗时最长、 签字国和条文最多的一部公约,也是迄今为止最完备 最系统的一部海洋法典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一条共同的起算线 基线是海洋法理论和沿海国家海域区划实践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国家实践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确定基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 直线基线法 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条规定: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 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 岸低潮线”。
确定世界海洋不同海域的法律划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世界海洋划分为内水、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群岛水域等不同海域。
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各国在不同 海域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它方面:主要指海洋争端的解决,各国在海洋利 用方面应该进行的合作如海洋环境的保护等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 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 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 土耳其等。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
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海洋自由 论》——为公海自由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 的理论基础
1702年,荷兰学者宾刻舒克发表《海洋领有 论》,提出了著名的“大炮射程说”
1919《巴黎航空公约》肯定领水主权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二战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大陆架公告》
直线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曲折, 海岸附近岛屿众多而地形复杂的海岸。
直线基线示意图
混合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 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确定海岸基线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一、基线(领海基线) 二、内水 三、领海
二、内水
公约极大的突破了传统海洋法体系中海洋强国控制海 洋的局面,确立了十二海里领海、二百海里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重要原则和制度,标志 着新的海洋秩序开始建立,公约是现代海洋法形成的 标志和里程碑。
我国人大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1996年6月7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 国秘书处递交批准书,同年7月7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 效。
三、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Fra bibliotek 的实践为物质基础
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法是近代资 本主义的产物,因此,严格意义上海洋法的形 成与发展也是近代以后出现的。
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