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单据箱单发票内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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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Issuer
一般而言,出票人即为出口公司。发票的出票人有两种表示 方法:一是发票的信头直接显示受益人名称;二是由受益人 在发票上进行签署。
出票人名称、地址等描述必须醒目、正确,注意一致性 。如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汇,出票人的名称、地址等必须与信 用证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时要注意与其他 单据上显示的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的一致性。
二、发票名称
发票名称,即“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或“发票” (invoice)字样。发票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如 果信用证要求是“certified invoice”或“detailed invoice”, 则发票的名称也应这样显示。另外在发票的名称中不能有“ 临时发票(provisional invoice)”或“形式发票( proforma invoice)”等字样出现。
(2)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 则发票应照信用证规定列明。
八、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Quantity)
此栏填写实际装运的包装、件数和数量,并与其他单据 相一致。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 证数量时,应理解为交货时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吨、磅)、长度(米、 码)、面积(平方米)或体积(立方米)等作为数量单位的, 而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 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 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一、 约首包括:名称,合同编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双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 文本包括:
(1.)交易商品名称;
(2.)品质条款:确定品质的方法和标准,确认品质的时间、地点,品质公差条款等。
(3.)数量条款:确定的单位,交付约定数量的地点和时间,重量的计算,溢短装条款。
(4.)价格条款:价格术语,使用货币种,佣金,折扣,等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1.)仲裁条款:仲裁地点,适用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机构等。
(12.)不可抗拒条款:不可抗力事故范围,通知的时间和方式,证明文件,报告以及单据,负责条款等。
(13.)违约和取消合约条款:违约的处理,赔偿金额等。
(14.)适用法律。
(15.)其他条款。
三、 约尾部分:双方签字;生效日期。
1、货物品名 2、数量 3、成交价格方式,是FOB、 CFR、还是CIF等,这一点
九、单价(Unit price)
完整的单价由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金额、价格术语 四个部分组成。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和币种必须与信用证的要 求一致。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 证金额时,应理解为有关金额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十、总值(Amount)
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总值不应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 高金额,以免开证行拒绝支付。同时《UCP600》 规定,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 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 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 付。若信用证总值前有“约”、“大概”、“大约”或类 似的词语,交货时允许总值有10%的增减幅度。
十一、声明文句
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特别加注船名、原产地、进口许可证号 码等声明文句时,发票上必须一一详列。
十二、关于“错漏当查”(E & O.E)
“E & O.E”是“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 的简称。应该注意的是,当发票已经显示了证明真 实、正确等文句者,就不能出现“E & O.E”的字样。
五、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填写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地)、目的港(地)以 及运输方式,如果货物需经转运,应把转运港的名 称表示出来。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必须与其 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打明具体的地名。
谢谢参考
Eliane Chen
谢谢!
制。 发票日期(Invoice date)是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而言,商业发
票是全套单据中出具最早的,其日期可以早于开证日期,但不得迟于信 用证的议付有效期(Expiry date)。
当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必须标明该笔交易中的信用证号码(L/C NO.)。若信用证没有要求在发票上标明信用证号码或采用其他支付方 式时,信用证号码一栏不填。
外贸出口单据箱单发票内容注意事 项
外贸出口单据
单据内容及注意事项
出口单据
外贸合同(Sale Contract)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装箱单(Packing List)
商业发票的内容一般包括: ⑴商业发票须载明“发票”(INVOICE)字 样; ⑵发票编号和签发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SSUE); ⑶合同或定单号码(CONTRACT NUMBER OR ORDER NUMBER); ⑷收货人名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⑸出口 商名址(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⑹装运工具及起 讫地点(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⑺商品名称、规 格、数量、重量(毛重、净重)等(COMMODITY,SPECIFICATIONS, QUANTITY,GROSS WEIGHT,NET WEIGHT, ETC.); ⑻包装及 尺码(PACKING AND MEASUREMENT); ⑼唛头及件数(MARKS AND NUMBERS); ⑽价格及价格条件(UNIT PRICE AND PRICE TERM); ⑾总金额(TOTAL AMOUNT); ⑿出票人签字( SIGNATURE OF MAKER)等。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的内容要 求应与信用证规定条款相符,还应列明信用证的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 在有佣金折扣的交易中,还应在发票的总值中列明扣除佣金或折扣的若干百 分比。发票须有出口商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很重要!关系到费用及风险分担的问题. 4、装运期 5、运输方式 6、付款方式 7、公司的详细的银行资料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2. 发票名称 3. 发票抬头人名称与地址(Messrs) 4. 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础信息 5. 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6. 唛头及件号(Marks and number) 7. 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8. 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Quantity) 9. 单价(Unit price) 10.总值(Amount) 11.声明文句 12.关于“错漏当查”(E & O.E) 13.发票份数 14.出单人签名或盖章
六、唛头及件号(Marks and number)
唛头是运输标志,便于货物的装卸、运输等工作。凡是来证 有指定唛头的,必须逐字按照规定制唛。如无指定,出口商 可自行设计唛头,或用“no mark”或“N/M”来表示无唛头。 唛头内容包括进口商名称的缩写、合同号(或发票号)、目 的港、件号几部分组成。如货物运至目的港后还要转运到内 陆城市的,可在目的港下面加打IN TRANSIT To×××或IN TRANSIT字样。
十三、发票份数
发票提交的份数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如果信 用证中没有特殊要求,其中一份必须是正本。例如 信用证要求“in duplicate”或“in two copies”时, 所提供的发票中必须有一张是正本。
十四、出单人签名或盖章
商业发票只能由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出具。如 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用于对外收汇的商业发票不需 要签署(但用于报关、退税等国内管理环节的发票, 必须签署)。当信用证要求“signed invoice”,这 时发票就需要签署;而要求“manually signed invoice”时,该发票必须是手签。
(5.)包装条款:内包装,外包装,填塞物,包装尺寸,重量和唛头等。
(6.)保险条款:投保人,险别,保险金额,理赔地点等等。
(7.)交货条款:装运交货地点、时间、方式,装运通知等等。
(8.)支付条款:支付时间、条件、币种,以及延期和拒付的规定。
(9.)检验条款:检验的地点,标准,机构等。
(10.)索赔条款:索赔期限,证明文件等。
三、发票抬头人名称与地址(Messrs)
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发票抬头人即付款人的名称、 地址,通常情况下抬头人作成进口商,信用证方式 下为开证申请人。当采用托收方式支付货款时,应 填写合同买方的名称与地址。
四、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础信息
此栏包括发票号码、合约号和发票的出票日期等。 发票号码(Invoice NO.)由出口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编
七、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描述一般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术语、 包装等项目。信用证方式项下,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应 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当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如托收)时, 货物描述内容应与合同内容一致。在实际缮制时,允许有稍 微差异。
(1)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应照样显示外, 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
当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合同号码(S/C NO.)应与信用证上列 明的一致。若一笔交易涉及几个合同时,全部合同号码应在发票上表示 出来。
五、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填写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地)、目的港(地)以 及运输方式,如果货物需经转运,应把转运港的名 称表示出来。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必须与其 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打明具体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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