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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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

28.1 本章要点

■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28.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1.概念

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

(1)当事人

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

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

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有学者认为有三类:

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当裁量权收缩至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诉讼。我国仅指《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判决。

4.赔偿之诉

赔偿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5.履行之诉

履行之诉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负有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法定职责而不履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做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又称课予义务诉讼。其原因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申请,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受到损害。

6.给付之诉

给付诉讼是请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通常为财产的给付或非公权力行为的非财产性给付行为)的诉讼类型。给付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的

给付诉讼指的是狭义上的给付诉讼。而广义的给付诉讼除包括狭义的给付诉讼外还包括要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特定行为的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最重要的起诉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拥有公法上的给付请求权,而这种公法上的给付请求权是否存在则应依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判断。

(三)诉的合并和分离

1.诉的合并

(1)概念

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

(2)诉合并的情形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诉的分离是对不恰当合并的诉讼进行调整,其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化,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减少对诉讼参加人的不利影响。

(四)诉权

1.诉权的概念

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高佳伟教授认为行政诉权的四个构成要素:

第一,行政诉权的客体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行政诉权的主体即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三,行政诉权的实现条件即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行政诉权的内容,即具体的权利。

2.诉权的种类

(1)被害者诉权

被害者诉权是指以原告的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起诉要件的一种诉讼形态。该诉讼形式要求起诉者必须以自己认为其权利被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为要件,这也是行政诉讼发展初级阶段的诉讼形态。

利:该类诉权的享有以原告的权利被侵害为要件,现实的侵害后果对法院而言易于判断。

弊:大大限制了诉权行使的范围,从而限制约束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的范围。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认为,被侵害者诉讼是最低程度的宪法保障的诉权模式。

(2)利害关系者诉权

原告诉权的享有以原告对诉讼的提起具有值得保护的实质上的或理念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将来的及任何可以估量的利益即可的一种诉讼形态。

(3)民众诉权

民众诉权是指对可能危害社会客观法律秩序、损害行政法治的行政行为,原告无论是否与该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均可以起诉的诉讼形态。民众诉权救济的着重点不在于救济个人,而着重于维护行政法治,保障行政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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