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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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国土资发[2003]356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必须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

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

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原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城市政府要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

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房等)的布局和结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国土资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02]23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8•【文号】国土资发[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

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2021]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2021]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1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沈阳等9城市应尽快完成2007-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用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于9月20日前报省厅。

各市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已经省政府核准的实施方案,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农转用批次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用地行为的,抓紧清查上报,由省统一公告其农转用审批失效。

二、对国务院批准2007和2008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各市要符合《通知》有关要求将调整方案与实施方案一并在9月20日前报省政府审核。

三、各市要按《通知》要求规范履行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

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明确为城市人民政府。

四、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的,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要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但今年5月份以来,部分城市商品房销售量明显回升,新建住宅价格出现环比上涨,土地市场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波动,部分城市再现高价地,引发社会热议。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要求,巩固已有调控成果,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和土地市场的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放松近期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出现的一些波动,虽并未改变市场整体格局,但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在增加,房地产市场调控仍然处在关键时期,任务还很艰巨。

对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有清醒认识,要坚持调控不放松,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巩固调控成果,坚决防止房价反弹。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计划完成率各地要把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应保尽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并以提高计划完成率、增加有效供应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情况,分别制订督促措施,按月跟进。

从7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实行月度指导,对落实情况较差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年底对各省(区、市)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继续探索完善土地交易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地价是衡量房地产状况的重要指标,过高过快的地价变化影响市场预期。

下半年,各地要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切实把握好土地出让节奏、时序和价格,防止出现商服和住宅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破坏市场稳定。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宛政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九日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00九年三月九日)为严格土地管理,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宛政〔2008〕6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能,促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高效利用,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现就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土地登记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土地登记不仅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也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最后一道闸门。

通过土地登记工作,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实现对土地市场和利用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促进土地管理制度落实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地增减挂钩试点⼯作的通知⽂号:国⼟资发[2011]224号颁布⽇期:2011-12-26执⾏⽇期:2011-12-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各派驻地⽅的国家⼟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地整治⼯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完善城乡建设⽤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度政策,正确引导、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作,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作的重要性2006年以来,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的“⿎励农村建设⽤地整理,城镇建设⽤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作。

⼏年来,试点地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结合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依据现阶段⼟地管理要求和城乡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地,有⼒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进⼀步认识增减挂钩试点的重⼤意义。

根据⼟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和新农村及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积极主动、严格规范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是有效推进 “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促农⽅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在保障⼯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举措;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段;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就业和增加收⼊的政策创新。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土 地督 察 局 :
为贯 彻落 实 ( ( 院关于 坚决遏 制部分城 市房价 过快上 涨 的通 知》( 国务 国发 [00 0 ,以下 简称 “ 2 131 号 国
发 l 号文件 ” 0 )确定 的工作 任务 ,进 一步加 强房地 产用地 和建设 的管理 调控 ,积极促 进房地 产市场继 续 向
政策法规
l 。 彻 胁
时序 、宗 地情况 和供地 条件 ,接 受社会公众 监督 ,正 确
引 导市 场预 期。要根据 住 房建设 计划 落实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况 , 及时合 理调 整供地i‘ 。要在 确保保 障性住 房 、 t 划 棚户 区改造住 房和 中小套 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 低于 住房用地供应总
好发展 ,现就 有关工 作通 知如下 :

统一思想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 方各级 国土资 源 、住 房城 乡建设 ( 地产 、规划 、住房 保障 )主管 部 门要深 入学 习领会 国发 l 房 0号 文件 的指导 思想 、任务要 求和政 策规定 ,充 分认识进 一步加 强房地 产用 地和建 设的 管理调控 ,是坚决贯 彻
落实 国发 l 0号文件政 策 、继续 抑制房 价上涨 、促 进房 价地价 合理 调整 的重要任 务 ,是 增加群 众住房 有效 供给 、维护群 众切身 利益 的迫切 需要 ,是促 进城 市建设 节约 用地 、科 学发展 的重要 举措 。各级 国土 资源 、
21 00年 第 1 髓 ・ 3 ・ I 2
第 7 7号 5
现 批 准 城 市道 路 交 叉 口设 计 规 程》 为 行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
程》的公告
现批 准 ( 《 燃气 冷热 电三 联供 工程技 术规程 为 行业 标 准 ,编号 为 CJ 1 5 2 1 , 自2 1 年 3月 1日起 实 J4 - 00 01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30•【文号】国土资电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年5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

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

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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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
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

城市人民政府应在申报实施方案时连同调整方案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

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方案时应明确拟调整土地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面积等情况。

凡涉及区位调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时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备案制度。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待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再规范填报供地备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手续而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注销预备案。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

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应允许用地者报经批准后改变土地具体用途,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规划的项目,但应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对取得土地后满2年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依照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依法处置,促进尽快利用。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

当前,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

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执行。

对在建在售的以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农民新居建设和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

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督察,将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作为督察重点,特别是对调整用地区位的建设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

把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纳入专项督察范围,对问题严重地区发出整改意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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