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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令第30号——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

国家统计局令第30号——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

国家统计局令第30号——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2.04•【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令第30号《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国家统计局第15次局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局长宁吉喆2020年2月4日附件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一、分类目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产业发展,科学界定养老产业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养老产业发展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养老产业的决策部署,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制定本分类。

二、概念界定和分类范围养老产业,是以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等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养老及相关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包括专门为养老或老年人提供产品的活动,以及适合老年人的养老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活动。

本分类将养老产业范围确定为:养老照护服务,老年医疗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促进与社会参与,老年社会保障,养老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养老金融服务,养老科技和智慧养老服务,养老公共管理,其他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和租赁,养老设施建设等12个大类。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

本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及各细分领域政策文件提出的重点任务为指导,确定养老产业的基本范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2006年)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100 公有控股经济110 国有控股111 国有绝对控股112 国有相对控股120 集体控股121 集体绝对控股122 集体相对控股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210 私人控股211 私人绝对控股212 私人相对控股220 港澳台商控股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230 外商控股231 外商绝对控股232 外商相对控股第四条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10.20•【文号】国统字[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为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对统计单位的划分,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我局制定了《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章统计单位类型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第五条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家统计局文件国统字[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统计年报起实施。

2003-05-29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万元万元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人万元万元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6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2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2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500以下3000以下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1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馆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人万元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400-800以下3000-15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0.08•【文号】国家统计局公告202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公告2024年第4号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公告为准确及时监测和反映我国人口发展变化情况,为党和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人口有关政策提供基础依据,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查范围:被抽中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地域。

二、调查登记对象:抽中住房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应在户中登记的人包括:1.调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2.户口在本户,调查标准时点未居住在本户的人。

三、调查内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工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四、调查时间:调查标准时点是2024年11月1日零时。

现场工作时间是10月10日—11月30日。

五、调查方式:由政府统计调查机构派调查员到住户家中进行登记,或由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方式进行登记。

调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出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对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调查对象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抽中作为调查对象的住户,积极支持配合2024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5.07.06•【文号】国统字〔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统字〔2015〕64号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组建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农业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名单国家统计局2015年7月6日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名单一、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主任:张为民统计局副局长第一副主任:鲜祖德统计局总统计师副主任:张淑英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司长陈学斌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汪长海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副司长王小兵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副司长刘富江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司长张仲梁统计局财务司司长胡帆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主任成员:常戍中宣部宣教局副局长张冬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局局长冯亚平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叶跃进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王俭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副局长张岩松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冯文利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倪文进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副司长田玉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传司副司长孙建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副司长张顺喜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副司长侯晓明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农副业生产局副局长张文祎武警部队后勤部军需物资部副部长曾玉平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徐晓海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盛来运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程子林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司长王萍萍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主任杜希双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曹志刚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主任夏荣坡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主任钟守洋中国信息报社社长叶植材中国统计出版社社长二、办公室内设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预算编制、普查设备采购等工作。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9.12.06•【文号】•【施行日期】199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1999年12月6日)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中有关概念的解释一、关于人口指标的解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人口的指标均为在调查地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二、关于人民政府驻地的解释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是指区(市)人民政府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地域;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居委会地域,如果未设居委会或居委会地域不明确的,则为村委会地域。

三、关于城区建设的概念城区建设是指城镇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的建设。

(一)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其他设施(包括文物古迹、宗教活动、社会福利院等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水电气热供应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在建工程及维修设施、其他设施(如消防设施等)。

(三)居民区是指:居民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粮店、副食店、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道路及绿地。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14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八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4•【文号】国办发[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国办发[1994]27号)《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统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国家统计局应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从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从偏重反映物质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包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设计向国际标准靠拢;强化决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由过分依赖全面报表、层层汇总、机构求全转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上来;进一步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强化决策支持的职能;加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健全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统计信息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做好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完善统计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正文:----------------------------------------------------------------------------------------------------------------------------------------------------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已经2021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宁吉喆2021年5月27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一、分类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统计需求,制定本分类。

二、编制原则(一)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

本分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杭州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确定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

(二)以国内外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为参考。

本分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机构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最大程度反映与数字技术紧密相关的各种基本活动。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同质性原则,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的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相关行业类别活动进行再分类。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3.09.07•【文号】•【施行日期】1983.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3年9月7日)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中直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计委、经委: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建设的精神,如实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发〔1982〕1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基本建设若干问题的说明》(计资〔1983〕626号文),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文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经技〔1983〕663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问题国务院153号文件指出的十一种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程,均按工程性质划分,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的岁修,铁路大修等),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凡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也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或用何种名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但在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时,应将与计划管理范围不可比的因素予以扣除。

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0.24•【文号】国统人口函〔2024〕244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国统人口函〔2024〕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为加强对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4〕71号),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康义国家统计局局长副组长:刘苏社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志忠公安部副部长郭燕红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成员:王光彦教育部副部长段毅君国家民委副主任胡海峰民政部副部长宋其超财政部部长助理吴秀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国洪自然资源部副部长董建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董昕广电总局副局长阮健弘国家统计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及职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协调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担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阮健弘兼任。

国家统计局2024年10月24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3.05.14•【文号】国统字[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现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本规定。

二、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

附件:三次产业分类┌────────┬──────────────────────────┐│三次产业分类类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类别名称及代码││├──┬──┬────────────────────┤││门类│大类│类别名称│├────────┼──┼──┼────────────────────┤││ A ││农、林、牧、渔业││││01│农业││││02│林业││第一产业││03│畜牧业││││04│渔业││││05│农、林、牧、渔服务业│├────────┼──┼──┼────────────────────┤││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其他采矿业│││C││制造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饮料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第二产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及纸制品业││││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29│橡胶制品业││││30│塑料制品业││││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4│金属制品业││││35│通用设备制造业││││36│专用设备制造业││││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8│建筑安装业││││49│建筑装饰业││││50│其他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58│仓储业││││59│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61│计算机服务业││││62│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第三产业││63│批发业││││65│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66│住宿业││││67│餐饮业│││J││金融业││││68│银行业││││69│证券业││││70│保险业││││71│其他金融活动│││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74│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75│研究与试验发展││││76│专业技术服务业││││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78│地质勘查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水利管理业││││80│环境管理业││││81│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83│其他服务业│││P ││教育││││84│教育│││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卫生││││86│社会保障业││││87│社会福利业│││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新闻出版业││││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90│文化艺术业││││91│体育││││92│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93│中国共产党机关││││94│国家机构││││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6│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T ││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 国家统计局令
(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谢伏瞻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经2007年10月26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统培字〔1987〕437号);
2.《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1988年1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统政字〔1988〕491号);
3.《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1990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90〕148号);
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1990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统研字〔1990〕295号);
5.《全国统计系统荣誉称号暂行办法》(1996年1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001号)。

——结束——。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0.01.03•【文号】统制字[1990]1号•【施行日期】199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12.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对2017年9月30日前制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6件部门规章和1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有效,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目录2.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1日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2017年7月14日2017年10月1日2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2017年7月5日2017年9月1日3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2017年6月26日2017年10月1日4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2017年6月26日2017年9月1日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6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2004年10月13日2004年10月13日附件2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6〕268号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字〔2000〕31号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市辖区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62号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2001〕158号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6号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51号8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8号9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10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认定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政法函〔2013〕122号11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开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统计局公告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2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1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1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1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1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97号1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98号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8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统字〔2017〕99号19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102号附件3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统综字〔1988〕107号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的通知统政字〔1988〕492号3国家统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关于在人口抽国统字计局样调查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7〕41号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认定的复函国统字〔1998〕70号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84号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9号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的批复国统函〔2007〕43号。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国统办函[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2000年2月16日国统办函[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9]105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曾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将1999年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以及1999年1至9月和9至12月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和临时代码进行了通告。

为了使各地和各部门及时了解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及代码的变动情况,以后我们将主要利用统计信息网络,定期通告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及统计上使用的代码。

现将具体查询方式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通过统计系统的内部网,进入国家统计局主页,进行查询,网址为:10.6.28.54查询步骤:第一步,进入国家统计局主页后,点击“统计制度”;第二步,点击“统计分类标准”第三步,点击“全国行政区划代码”。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www.stats.gov.cn具体查询方式与上述步骤相同。

三、统计信息网上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主要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1999年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CB /T2260—1999),按地区分列;第二部分为:1999年及以后各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及统计上使用的代码变更表。

随文将1999年全年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及代码变更对照表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一九九九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及代码变更对照表2.对安徽省六安市行政区划代码的更正附件1 一九九九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及代码变更对照表(仅供统计上使用)┌────┬─────────────┬────────────────┐│地区│原代码│新代码│├────┼────────┬────┼───────────┬────┤│北京市│昌平县│110221│撤销││││││设立昌平区│110114│├────┼────────┼────┼───────────┼────┤│山西省│晋中地区│142400│撤销││││榆次市(县级)│142401│撤销││││││增设晋中市(地级)│140700│││││增设市辖区│140701│││││榆次区│140702│││榆社县│142421│榆社县│140721│││左权县│142422│左权县│140722│││和顺县│142423│和顺县│140723│││昔阳县│142424│昔阳县│140724│││寿阳县│142427│寿阳县│140725│││太谷县│142429│太谷县│140726│││祁县│142430│祁县│140727│││平遥县│142431│平遥县│140728│││灵石县│142433│灵石县│140729│││介休市│142402│介休市│140781│├────┼────────┼────┼───────────┼────┤│内蒙古│哲里木盟│152300│撤销│││自治区│通辽市(县级)│152301│撤销││││││设立通辽市(地级)│150500│││││设立市辖区│150501│││││设立科尔沁区│150502│││科尔沁左冀中旗│152322│科尔沁左冀中旗│150521│││科尔沁左冀后旗│152323│科尔沁左冀后旗│150522│││开鲁县│152324│开鲁县│150523│││库伦旗│152325│库伦旗│150524││├────────┼────┼───────────┼────┤││奈曼旗│152326│奈曼旗│150525│││扎鲁特旗│152327│扎鲁特旗│150526│││霍林郭勒市│152302│霍林郭勒市│150581││├────────┼────┼───────────┼────┤││包头市郊区││更名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石拐区││├────┼────────┼────┼───────────┼────┤│黑龙江│绥化地区│232300│撤销│││省│绥化市(县级)│232301│撤销││││││设立缓化市(地级)│231200│││││设立市辖区│231201│││││设立北林区│231202│││望奎县│232324│望奎县│231221│││兰西县│232325│兰西县│231222│││青冈县│232326│青冈县│231223│││庆安县│232330│庆安县│231224│││明水县│232331│明水县│231225│││绥棱县│232332│绥棱县│231226│││安达市│232302│安达市│231281│││肇东市│232303│肇东市│231282│││海伦市│232304│海伦市│231283│├────┼────────┼────┼───────────┼────┤│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更名东洲区││├────┼────────┼────┼───────────┼────┤│上海市│青浦县│310229│撤销││││││设立青浦区│310118│├────┼────────┼────┼───────────┼────┤│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更名秀洲区││├────┼────────┼────┼───────────┼────┤│安徽省│巢湖地区│342600│撤销││││巢湖市(县级)│342601│撤销││││││设立巢湖市(地级)│341400│││││设立市辖区│341401│││││设立居巢区│341402│││庐江县│342622│庐江县│341421│││无为县│342623│无为县│341422│││含山县│342625│含山县│341423│││和县│342626│和县│341424││├────────┼────┼───────────┼────┤││六安地区│342400│撤销││││六安市(县级)│342401│撤销││││││增设六安市│341500│││││增设市辖区│341501│││││增设金安区│341502│││││增设裕安区│341503│││寿县│342422│寿县│341521│││霍邱县│342423│霍邱县│341522│││舒城县│342425│舒城县│341523│││金寨县│342426│金寨县│341524│││霍山县│342427│霍山县│341525│├────┼────────┼────┼───────────┼────┤│福建省│宁德地区│352200│撤销││││宁德市(县级)│352201│撤销││││││设立宁德市(地级)│350900│││││增设市辖区│350901│││││增设蕉城区│350902│││霞浦县│352225│霞浦县│350921│││古田县│352227│古田县│350922│││屏南县│352228│屏南县│350923│││寿宁县│352229│寿宁县│350924│││周宁县│352230│周宁县│350925│││柘荣县│352231│柘荣县│350926│││福安市│352202│福安市│350981│││福鼎市│352203│福鼎市│350982│├────┼────────┼────┼───────────┼────┤│湖南省│娄底地区│432500│撤销││││娄底市(县级)│432501│撤销││││││设立娄底市(地级)│431300│││││设立市辖区│431301│││双峰县│432522│设立娄星区│431302│││新化县│432524│双峰县│431321│││冷水江市│432502│新化县│431322│││涟源市│432503│冷水江市│431381│││││涟源市│431382│├────┼────────┼────┼───────────┼────┤│四川省│达川地区│513000│撤销││││达川市(县级)│513001│撤销││││││设立达州市(地级)│511700│││││设立市辖区│511701│││││设立通川区│511702│││达县│513021│达县│511721│││宣汉县│513022│宣汉县│511722│││开江县│513023│开江县│511723│││大竹县│513029│大竹县│511724│││渠县│513030│渠县│511725│││万源市│513002│万源市│511781│├────┼────────┼────┼───────────┼────┤│贵州省│盘县特区│520202│撤销││││││设立盘县│520222│├────┼────────┼────┼───────────┴────┤│云南省│畹町市│533101│撤销,并入瑞丽市│├────┼────────┼────┼────────────────┤│西藏│隆格尔县│542528│全部撤销││自治区│盐井县│542134││││碧土县│542135││││妥坝县│542136││││生达县│542137││├────┼────────┼────┼───────────┬────┤│陕西省│榆林地区│612700│撤销││││榆林市(县级)│612701│设立榆林市(地级)│610800│││││增设市辖区│610801│││││增设榆阳区│610802│││神木县│612722│神木县│610821││├────────┼────┼───────────┼────┤││府谷县│612723│府谷县│610822│││横山县│612724│横山县│610823│││靖边县│612725│靖边县│610824│││定边县│612726│定边县│610825│││绥德县│612727│绥德县│610826│││米脂县│612728│米脂县│610827│││佳县│612729│佳县│610828│││吴堡县│612730│吴堡县│610829│││清涧县│612731│清涧县│610830│││子洲县│612732│子洲县│610831│├────┼────────┼────┼───────────┼────┤│青海省│湟中县│632124│湟中县│630122│││湟源县│632125│湟源县│630123│├────┼────────┴────┼───────────┴────┤│新疆维│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南泉区││吾尔族││││自治区│││└────┴─────────────┴────────────────┘注1.本行政区划变更表中的新代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仅供统计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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