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延期交房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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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及交付大唐蓉城小区所购房屋使用的函
致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于 2013年5月1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201300xxxx],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只是于2014年7月30日接收到了出卖人的延期交房短信,通知延期交房并从8月1日起,每户给予额外补贴400元/月/户补贴。
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小区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必须按照第九条约定履行按日补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形式为现金,并且从9月1日起按月兑现,将现金打到指定卡户或者现金发放,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依据出卖人的承诺,从8月1日起,每月按月兑现短信通知承诺的额外补贴400元/月/户补贴,并且从8月起按月兑现,将现金打到指定卡户或者现金发放。
三、开发商与施工公司之间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施工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者是独立的。因此,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延交房,从催告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交房。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后3个月内仍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出卖人从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不能履行交房,买受人将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五、对于延期交房期间买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赔付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延期交房期间,房租应由开发商承担,根据买受人的《租房合同》及缴纳房租的收据证明,请出卖人赔付买受人从2014年1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
买受人要求:
本着友好协商、及早入住、避免产生延期交房的相关责任、避免事态扩大的原则,向贵方致函,请贵方及时就《关于督促及交付大唐蓉城小区所购房屋使用的函》及上述问题进行作出书面承诺,其结果或承诺的书面文件发送给本人,或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本人,联系邮箱。否则如贵方严重延误交房,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均由贵方承担。本人保留继续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全部合同权利,并视贵方整改或协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房屋交接。
特此函告。
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 购房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