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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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按照国家计划和法律规定,通过避孕控制和优生优育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1. 宪法和婚姻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从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发展。

而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夫妻应当自愿进行计划生育,不得强制生育和乱收费。

2. 计划生育法1995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同时允许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二孩生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处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经济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经济上的手段,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奖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等。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二)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 计划生育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避孕技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技术等。

我国的避孕技术主要有避孕药、避孕环、避孕套、避孕注射等,其中避孕药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也是最安全、最方便的一种。

不孕不育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体外受精等,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各类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希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率。

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普及科学避孕知识、加强独生子女教育等。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妇联、计生委、卫生部门等,都在积极推广科学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优生知识,同时也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家庭计划生育意识。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八条学校、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避孕节育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避孕节育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预防非意愿妊娠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为残疾的;(二)再婚夫妻双方均只有一个子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生育调节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二)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推行所制定的一
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通过调整人口出生和人口增长的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即晚结婚、晚育龄、少生育
和控制人口总量。

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普及
宣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定计划生育奖励和处罚措施等。

第五条
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受益人,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妇和独生子女的父
母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早婚、晚育、少生育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

比如,规定女方婚龄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

未经审批,
夫妇不能早婚。

对于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规定应当按期生育,对超生的
情况,规定要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
生育奖励和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计划生育的技
术服务、奖励和处罚等进行了规范。

总而言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规定了计划生育
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1. 引言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政策。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是长期以来的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2. 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的核心立法,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计划生育的内容和实施机构等。

该法规定了夫妻应当晚婚晚育、一个夫妻应当生育一个孩子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卫生计生服务、人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规。

该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项目、技术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全面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各方面的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和协调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奖励措施等。

该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推动了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稳定。

5. 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是中国在2016年放开独生子女政策后实施的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此举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对于缓解人口结构不平衡问题、调整人口年龄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6. 奖惩措施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和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奖惩措施的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而对于超生、拒绝绝育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是指通过国家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和分布,以达到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一个政策。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指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具体法律和法规,旨在规范和强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该法第一章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概念和目的,强调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第二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计划、适应当地情况、自愿申请、公正合理、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持等。

第三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包括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生守法、监督检查和管理惩处等。

第四章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范围和条件,包括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提供生育补助和优待等。

第五章规定了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强调了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

第六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保护和支持,包括保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等。

第七章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

该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范围、目标和政策措施。

第二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包括避孕节育技术和人工流产技术等。

第三章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范围,包括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组织等。

第五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管理的内容和程序,包括计划生育审批和登记、计划生育检查和监督等。

第六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普及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文化演出等。

第七章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以上是我国计划生育领域的两个重要法律法规的简要介绍。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推动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保护人口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不仅如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能够帮助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等问题,为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计划生育有关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有关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有关规章制度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也是我国人口问题的基本政策之一。

在中国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计划生育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计划生育的原则是自愿、合法、公平,政府不得强迫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计划生育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方式和方法,保障了人民的生育权益。

2.相关行政法规除了《计划生育法》,我国还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如《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些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1.生育政策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妇最多生育一个子女。

为了鼓励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生育奖励和惩罚措施。

对于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和津贴等优惠待遇;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处以相应的处罚。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广大群众提供生育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

各级政府都设立了计划生育协助咨询机构,为人们提供生育规划、避孕措施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3.宣传教育工作政府开展了广泛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生育观念的转变,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认识到生育控制的重要性。

4.监督检查工作政府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引导和帮助人们自觉控制生育行为,以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

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和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政策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这一法律明确了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立场和发展方向,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倡一孩化,鼓励单独子女家庭。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参加计划生育,保护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这一法律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总之,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为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一、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1. 稳定低生育水平,逐步实现人口总量合理控制。

2. 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3. 促进人口分布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相协调。

4.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育政策1.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除外。

2. 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3. 严禁非法生育、收养、溺弃、虐待儿童。

四、计划生育服务1. 提供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遗传咨询等服务。

2. 实施免费基本生育服务,包括生育登记、孕前检查、产前诊断、生育技术服务等。

3. 鼓励夫妇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五、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1. 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奖励。

2. 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特殊照顾,如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3.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六、法律责任1. 违反生育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节育手术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结束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旨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希望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与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共同为实现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而努力。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有47条,包括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这部法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这部法律与公民个体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四个章节,在这四章里对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负有的责任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19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20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21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22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24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油田公司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到20天;晚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另加15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一、什么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什么?三、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四、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提高人口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控制人口总量的政策包括晚婚晚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等。

优化人口结构的政策包括落实男女平等、重男轻女现象的杜绝政策等。

提高人口质量的政策包括推行优生优育、促进健康生殖等政策等。

五、我国的人口政策是否经过调整?是的,我国的人口政策已经经历了多次调整。

最早的人口政策是1971年实行的晚婚晚育政策,之后逐步放宽生育政策,到2024年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2024年底,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鼓励更多的家庭生育两个以上子女。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国家发展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国家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保持人口总量的合理控制,避免人口过于庞大对国家资源和环境造成压力;另一方面,它可以引导人口结构的优化,促进人口质量的提升,增强国家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如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因地区和群体而有所差异。

在大多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相对较好,社会支持度较高。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因人口老龄化和性别比例失衡等原因,出现生育率下降、劳动力减少等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政策。

总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学习,积极响应和配合国家的人口政策,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主席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计划生育是指通过政府的调控,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个人的幸福与福利。

为了有效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各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解读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其对社会与个人的影响。

一、计划生育的背景和意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效果四、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五、计划生育的影响与挑战六、其他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七、未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方向结语一、计划生育的背景和意义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个人的幸福与福利。

在人口过快增长的情况下,资源的紧缺和环境的恶化将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压力,因此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成为当务之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中国对计划生育实施的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府的职责和人民的权利,以及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计划生育权利、禁止进行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等内容。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效果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中国人口数量的控制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21年,中国的人口总量达到了14亿左右,相比于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人口数量可控制在10亿以下,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数量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

例如,对于单独两孩家庭的优惠政策、边境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

这些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使得计划生育政策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五、计划生育的影响与挑战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有效控制人口数量使得中国能够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社会福利和生活质量。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中,更是必须引起重视和管理。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殖权利和健康,我国颁布了《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此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实施,主要涉及计划生育的宏观政策、人口基本情况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这部法律为推行计划生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中重要的条款如下:1、国家实施晚婚晚育政策,提倡婚龄推迟,先结婚后生育。

2、家庭户口登记制度要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

3、禁止实行人口计划生育不负责任打压群众、以微薄罚款来迫使计划生育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计划生育法》,我国政府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基调,保障了人民的生殖权利和健康,建立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是《计划生育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范。

该条例重点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内容、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及人口信息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部法律条例增加了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细则。

1、计划生育的具体内容条例规定,计划生育主要通过婚姻法规定的家庭生育制度、人口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优生优育,控制生育人口增长,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

2、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全面、规范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家庭计划生育用具、技术和服务。

同时,规范计划生育管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普及婚育知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生育权利等。

3、人口信息处理条例规定,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基础资料库、人口保健档案数据库和个人身份信息数据库等,规范人口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等流程。

通过这些规定,条例为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加强了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保障了人民的生殖权利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的实现。

一、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个人、家庭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实施措施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的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的指导等方面的内容。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1992年发布实施,主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发布实施,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对其计划生育管理进行了规定和指导。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他们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估,监督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2.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如计划生育协会、妇联等,承担着辅助政府监督的重要角色。

他们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群众参与的监督:群众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对象和受益者,他们的参与和监督意见的反馈对于政策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通过开展群众意见调查、听取反馈和建议等方式,关注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以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可行性和针对性。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展和展望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结构得到了优化,妇女和儿童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得以提高。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一、引言计划生育是国家人口控制的重要手段,为了推进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我国对计划生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细致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计划生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等。

1.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合范围、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等内容。

2.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该章节详细阐述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可生育一个孩子等。

3.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该章节规定了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支持和发展,包括人工流产、放置子宫内节育器等技术的规范和管理。

4. 第四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该章节规定了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推广科学知识等。

5. 第五章:计划生育组织与管理该章节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包括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组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等。

6. 第六章:计划生育监督与管理与处罚该章节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计划生育密切相关,该法对婚姻生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阐述了婚姻的定义、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

2. 第二章:禁止通婚与限制通婚该章节规定了不得禁止的通婚和限制通婚的情况,包括近亲通婚等。

3. 第三章:结婚登记该章节详细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年龄要求、婚姻无效等。

4. 第四章:家庭生活该章节阐述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5. 第五章:离婚该章节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方式。

四、其他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法》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计划生育:国家通过统一协调的方式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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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概述 • 计划生育核心法律解读 •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与监管 • 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1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概述
CHAPTER
计划生育政策背景
人口快速增长
20世纪70年代,中国人口快速增 长,给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带来
主要内容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状况,制定具 体的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实施措施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措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服 务网络、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以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 彻落实。
03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与监管
CHAPTER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机构及职责
公民可以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也可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法律援助
对于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 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
赔偿与补偿
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 予赔偿或补偿。
谢谢
THANKS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平等原则,不得因性别、民族、地 域等因素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依法行政原则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02 计划生育核心法律解读
CHAP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立法宗旨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对人口增长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家庭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综合施策、分类指导、精准调控。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二、规划与政策第五条国家制定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国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三)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四)组织、参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四、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生育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妇女的生育权。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1. 引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管理和规范人口数量、结构和空间分布,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在中国,由于人口众多,早期实施了独特的计划生育政策,并相应立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与调整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简要介绍中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

2.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背景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由于人口快速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压力,政府决定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控制人口数量。

为此,中国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人口生育行为,调控人口数量。

3.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中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3.1 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强调以下基本原则:政策法规的统一性:计划生育政策要与法律法规相结合,保证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人民意愿的尊重:尊重夫妻对子女数量和生育时间的合理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

落实责任制: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济社会支持:提供必要的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措施,为人口规模控制做好准备。

3.2 管理措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包含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主要包括:避孕措施:提供各种避孕方法和技术,宣传普及避孕知识,保证夫妻充分选择和使用避孕措施。

生育许可证:实行生育许可制度,限制生育年龄、数量和间隔等,通过发放生育许可证来控制人口数量。

强制中止妊娠:对于超生的情况,可以采取强制中止妊娠措施,以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3 制裁措施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相应的制裁措施也被设立。

这些措施包括:罚款: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行政处分:责令违法单位和人员整改,可采取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措施。

社会公示:对于超生的家庭或个人,可以通过社会公示的方式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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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不批准再生育?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3)婚外生育的;(4)非婚生育的;(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对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流动人口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为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80724【实施日期】 19980724【名称】省计划生育条例【题注】(1998年7月24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

【章名】第二章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章名】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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