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柜订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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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柜
订货合同
需方:
供方:
2009年9月30日
需方:
供方: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订货合同。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制定。
合同附件:
《低压配电柜
技术协议》,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黑龙江省鸡西市
签订时间:2009年9月 30日
二、货款支付方式及条件
(在合同签订前,供方应向需方财务部门缴纳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2.1、进度款
设备具备发货条件前,需方向供方支付设备合同价格 30%的(即小写:41.40万元整大写:肆拾壹万肆仟圆整)进度款。
2.2、到货款
设备按时到达现场,经需方确认后,需方在15天内向供方支付设备合同价格30%(即小写:41.40万元整大写:肆拾壹万肆仟圆整)到货款,同时供方提供合同总价
格17%增值税防伪发票。
2.3调试款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需方确认运行72小时合格后,需方在30天内向供方支付设备合同价格30%的(即小写:41.40万元整大写:肆拾壹万肆仟圆整)调试款;同时以现金汇票或电汇等额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2.4、质保金
质保期为一年(运转满12个月)。设备在质保期满后,供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需方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向供方支付设备剩余款10%(即小写:
13.80万元整,大写:壹拾叁万捌仟圆整)的质保金。
三、质量保证金:
设备总价的10%(即小写:13.80万元整,大写:壹拾叁万捌仟圆整)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设备质保期为壹年)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一个月内付清质保金。
四、付款方式及发票开具形式:
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六、合同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
6.1、交货时间:2008.9.15
6.2、交货地点:黑龙江省鸡西市(工程现场)
6.3、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乙方承担
6.4、卸货方式:甲方承担
6.5、收货单位:项目部
七、检验与验收
7.1、在交货前,供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以需方检斤计量为准)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供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7.2、货物运抵现场后,需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都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30天
内,根据需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7.3、供方需要出具设备的合格证明书及主要工序检验记录。
7.4、需方在收到货物10天内,通知供方派专人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验收,供方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赶到现场点检,点检记录双方人员签字并存档备案;若供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则需方自行开箱,清点结果视为双方确认。
7.5、合同设备安装投运成功通过72小时正常运转后,视为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字予以确认。
7.6、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若因需方原因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由供方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在未经供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任何变动和修改。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7、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供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零部件损坏或质量问题影响生产,供方负责免费更换或派人处理。
7.8、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7.9、需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制,供方有义务为需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八、质量保证
8.1、供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完整的,设计方面满足需方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及维护的要求。
8.2、供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完整、清晰、准确无误,并能满足本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需要。
8.3、供方提供的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运行验收合格后12个月
8.4、在保修期内因设备故障造成需方停工,供方应在24小时内进行答复,48小时内排除故障。
九、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技术协议文件要求执行。
十、变更通知:供方如因为需方原因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货期限,须立即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需方提出,需方在核实同意后将向供方发出书面或变更通知。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但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发出变更通知。
10.1、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由于供方未能遵照合同要求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10.2、供方合同执行情况是因其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合同要求而造成的影响。
10.3、除非在甲方指示下,供方不得对材料做任何变更,变更单是更改合同价格和交货期限的唯一合法方式。
10.4、如果供方认为所做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时,须及时向需方提出。
十一、包装、装运通知、标记
11.1、供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木箱或其他)。这种包装应适于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包装物不回收。
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每个包装箱上应注明设备名称、重量、尺寸、吊装位置及发货单位。
11.2、随机文件及其它:
详细的发货清单;
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组装设备、部件的系统装配图。
11.3、供方发货清单中必须注明产品出厂编号、设备总件数、备件所在箱号及规格、名称,随机文件所在箱号、份数。
11.4、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
(3)目的站;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和编号;
(6)件号/箱号;
(7)净/毛重量(公斤);
11.5、装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