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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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基地,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高新区,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的经济性区域。

第三条高新区应成为大规模、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试验区,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区及高新技术人才的培训教育区。

第四条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服务机构,施行对高新区的管理。

第六条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建设高新区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项目、土地、资金和管理制度;(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具体管理高新区各项相关行政事务。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1]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1]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二〇〇九年六月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2009年2月23日,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争取在2009年全市机动车和车用燃油全面实施国Ⅳ标准。

2009年3月10日,市政府出台[2009]35号文件《2009年深圳市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主要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要求市质监局今年6月底要制定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2009年4月3日,市质监局下发《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主要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深质监[2009]79号),要求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质检院)承担车用尿素溶液(AUS 32)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并随后向市质检院下达了标准编制任务。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特区技术规范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一)柴油机发展的需要柴油机以其高压缩比而具有比汽油机更高的燃油效率,由于它具有良好的燃油经济性、动力性、耐久性而广泛应用于客货车上。

柴油车的HC、CO、CO2排放量比汽油车低,并能够作为生物柴油等新能源的最佳使用平台,因此柴油车应用前景非常好。

但是柴油车排放的NOx(氮氧化物)和PM(颗粒物)远高于汽油车,且无法像汽油车那样使用三效催化剂而达到国Ⅳ排放,图1为2008年我市三项空气污染物负荷系数,可知这两种排放物占了80%以上,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制约着柴油机的发展。

NOx可形成有毒的光化学烟雾和具有腐蚀作用的酸雨,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正是导致酸雨的主要物质,由上述我市三项空气污染物负荷系数可知:氮氧化物占形成酸雨物质的比例已接近70%。

据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刚发布的《2008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08年酸雨频率为64.4%,比上年上升7.9个百分点。

2009年第一季度深圳降水pH值为4.89,酸雨频率为64.1%,虽然比2008年略有好转,但酸雨的防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而氮氧化物是这一阶段的防控重点。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立法原则】充分利用特区区位优势,坚持开放创新原则,聚集科技资源,加大国际技术合作力度。

技术转移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策导向】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引导、整合、聚集科技条件资源与服务资源,制定技术转移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是促进、协调、服务和管理技术转移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技术转移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技术市场;(三)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信息发布机制;(四)推动技术转移的产学研合作;(五)规范技术转移活动,维护技术转移市场秩序;(六)受理投诉和举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机构职责】市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技术转移专项计划等政策;(二)负责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服务;(三)推动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培训技术转移人才;(五)推动技术转移交流、合作和技术转移联盟发展;(六)负责技术合同登记与技术市场统计分析;(七)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0.06
40m Ⅰ时段 0.12 3.25 13.51 Ⅱ时段 0.12 1.94 8.09
2015-07-23 发布
2015-08-01 实施 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SZJG 50—2015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3 5 监测............................................................................................................................................. 4 附录 A............................................................................................................................................... 7 附录 B ............................................................................................................................................... 8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深市监标字[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深市监标字〔2011〕1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药处方和中药调剂,保障中医临床治疗疗效和中药用药安全,我局联合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部分》(编号:SZJG 37.1-2011)、《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2部分》(编号:SZJG 37.2-2011)。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前言SZJG 37-2011《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分为以下两个部分:--第1部分:中药处方--第2 部分:中药调剂本部分为SZJG 37-2011 的第1 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编写。

本部分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中医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廖利平、林晓生、黎志文、李顺民、吴宗彬、张丽芬、易炳学、曾长龙、肖文康、周哲、孙勇、张颖、苏巍。

第1 部分:中药处方1 范围本部分规范了中药处方的总体要求、内容和书写要求。

同时,对中药处方权、调配资格、调配资格管理;贵重药品处方、毒麻处方和协定处方的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调整技术出资方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技术成果入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方)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第四条技术出资方可以用下列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三)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技术成果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产生的有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有关权利的使用许可。

第五条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授权的技术成果,适用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

技术成果入股后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技术出资方必须在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司转让专利权。

第六条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剩余的法定保护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应当是特定、完整并在短时间内能够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里的一般技术人员的现有技术成果。

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均不得作为技术成果出资的标的。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2005年8月1日深质监[2005]107号)为保障我市学生饮用奶的质量水平,规范学生饮用奶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SZJG14—2005),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前言本技术规范第5章、第6章和第9.1.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保障我市学生饮用奶的质量水平,规范学生饮用奶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规范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翔、周鹏、罗美中、黄曼雪、温利峰、陈巧燕、黄锦敏。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学生饮用奶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供深圳学生饮用的学生饮用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规范适用于供深圳学生饮用的学生饮用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GB/T5009.46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GB/T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5408.2—1999 灭菌乳GB/T5409 牛乳检验方法GB/T5413.30 乳与乳粉杂质度的测定GB/T5413.32 乳粉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440300/T16 新鲜生牛乳质量管理规范3术语学生饮用奶: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生产的、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灭菌牛乳。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Standard for Energy Quota of Office Building in Shenzhen(试行)2013-1-20发布2013-1-20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目录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规定 (1)5 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指标 (2)附录A 办公建筑能耗的统计范围 (4)附录B 办公建筑能耗指标的计算方法 (5)附录C 常用能源等效电折算系数 (6)本标准用词说明 (7)I引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实行建筑用能限额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能耗限额制度,进一步提高深圳地区办公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将办公建筑能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根据深圳市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深圳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需要,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省(市)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II深圳市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既有办公建筑运行阶段能源消耗量的计算与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JG/T 358-2012 建筑能耗数据分类及表示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ZJG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 ××—2016《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规范》深圳市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application in Shenzhen for building energyefficiency label(征求意见稿)2016-×-×发布2016-×-×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规定 (3)6居住建筑能效测评 (6)6.1基础项 (6)6.2规定项 (8)6.3选择项 (13)7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17)7.1基础项 (17)7.2规定项 (18)7.3选择项 (31)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37)8.1基础项 (37)8.2规定项 (37)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39)9.1基础项 (39)9.2规定项 (40)10建筑能效标识报告 (43)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 (44)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 (46)附录C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表 (52)附录D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表 (53)附录E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55)附录F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56)附录G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57)附录H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58)附录I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59)附录J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 (60)前言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归口管理,授权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编:5180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引言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建科[2009]33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发布部门 :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日期 : 2021.07.06实施日期 : 2022.01.01效力级别 : 经济特区法规法规类别 : 互联网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告知与同意第三节个人数据处理第三章公共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数据共享第三节公共数据开放第四节公共数据利用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市场培育第三节公平竞争第五章数据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数据安全管理第三节数据安全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三)敏感个人数据,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导致自然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数据,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四)生物识别数据,是指对自然人的身体、生理、行为等生物特征进行处理而得出的能够识别自然人独特标识的个人数据,包括自然人的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数据。

(五)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6.18
•【字号】深市监标字[2010]28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再生
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通知
(深市监标字〔2010〕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促进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号:SZJG32-2010)。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http://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五章检验、验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期2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2006年6月21日)深质监〔2006〕111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经市政府批准,于2006年6月25日发布实施。

龙岗、宝安两区参照执行。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期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 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04【实施日期】199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于1994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4日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以及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特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建设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对区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反映。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负责处理。

第七条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质量业务监督;(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职责。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深市监标字[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字〔2011〕1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我局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编号:SZJG 39-2011)。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由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规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翠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吉盟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章平、杜佳、王冕博、高婷、吕勇。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本规范是为规范深圳市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促进贵金属饰品加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

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除符合本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质检、环保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贵金属饰品加工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健康安全保护、通用安全要求等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JG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JG XX-2018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为了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绿色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并经反复讨论和修改,编制了《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本规范以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作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共14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基与基础;5主体结构;6建筑装饰装修;7屋面;8建筑给水排水;9通风与空调;10建筑电气;11智能建筑;12建筑节能;13电梯;14室外工程;15施工过程管理;附录A~附录C。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518049,电子邮箱:luocy@)。

主编单位: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地基与基础 (5)5主体结构 (6)6建筑装饰装修 (8)7屋面 (15)8建筑给水排水 (17)9通风与空调 (22)10 建筑电气 (28)11 智能建筑 (30)12 建筑节能 (32)13 电梯 (33)14 室外工程 (34)15 施工过程管理 (39)附录A 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43)附录B 现场检测 (45)附录C 绿色建筑分部验收记录表 (49)本标准用词说明 (69)引用标准名录 (70)条文说明 (71)1总则1.0.1 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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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为了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绿色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并经反复讨论和修改,编制了《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本规范以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作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共章和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室外工程;施工过程管理;附录附录。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主编单位: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术语.......................................... 错误!未指定书签。

基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地基与基础......................................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主体结构........................................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装饰装修.................................... 错误!未指定书签。

屋面............................................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给水排水.................................... 错误!未指定书签。

通风与空调......................................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电气.......................................... 错误!未指定书签。

智能建筑..........................................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节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电梯.............................................. 错误!未指定书签。

室外工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施工过程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现场检测.......................................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绿色建筑分部验收记录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本标准用词说明...................................... 错误!未指定书签。

引用标准名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

条文说明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总则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绿色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改建或扩建的绿色民用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绿色建筑工程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并进行建造的建筑工程。

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再生水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非传统水源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可再利用材料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可再循环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核验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进场验收进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复验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检验方法活动。

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现场实体检测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质量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建筑废弃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惰性固体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产品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粉碎、分离、成型和固化等加工处理,形成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可供工程使用的再生骨料、建材产品或工程填料。

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用高分子合成材料铺装的运动场地面层,包括跑道面层、球场面层和人造草坪等。

3基本规定绿色建筑工程应根据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设计文件对其施工结果进行验收。

在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需要对各分部工程的绿色建筑质量同步进行验收,并参考附录形成各分部绿色建筑验收记录。

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价定级的绿色建筑,当设计变更涉及调整原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时,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其结果不得低于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定且不得低于规划要点的规定。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主控项目全部条文及设计文件所涉及的一般项目条文符合本规范要求;分部验收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对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然不合格者,应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均应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在施工前应对其进行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

本规范所涉及的现场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绿色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实施情况填写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自验表。

4地基与基础4.1一般规定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同步核查建筑废弃物使用情况及场地环境健康指标检测报告。

4.2主控项目场地开挖前,应对场地土壤氡进行现场检测。

如不能提供场地开挖前的土壤氡检测报告,应对地下车库或构筑物的最底层室内氡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核查土壤氡检测报告或最底层室内氡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建筑选址选择己开发用地或废弃地时,应核查相关检测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若建筑场地需改造处理,应审查改造处理方案与施工记录,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评估报告、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一般项目基坑回填料应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其材料性能、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的数量记录证明文件和用量统计资料;核查基坑回填料使用的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每立方米抽查一次材料性质,且不少于次。

对场地进行生态诊断,构建场地生态安全格局,实现土地资源综合优化利用。

检验方法:核查场地诊断报告,如:环境安全诊断、土地开发适宜性诊断、生态敏感性诊断、土地利用价值诊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主体结构5.1一般规定绿色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验收尚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绿色建筑工程钢结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验收尚应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5.2主控项目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检验方法:核查预拌混凝土发票或合同或预拌混凝土供应清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一般项目高强钢筋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级(或以上)的受力钢筋用量占钢筋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钢筋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高强钢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及以上高强钢材的用量占钢材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钢材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高强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强度等级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度混凝土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文件中对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高耐久性钢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文件中对钢材耐久性的要求、耐候钢的用量占总用钢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耐候型防腐涂料的用量和耐候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竣工图、供货合同或发票以及按照《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计算预制构件用量比例的自查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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