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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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人(甲方全称): 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出租人(乙方全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交通部颁发的

有关运价、规费的有关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船舶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

同如下:

二、特约条款

1、保证条款:

承租人托运的货物必须具备国家合法手续和符合有关地方政府的规定。

2、承租人责任:

(1)订舱时,承租人应正确填写由出租人提供的规定格式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出租人,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

(2)承租人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若承租人托运危险货物或者其他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则承租人必须事先征的出租人同意并由出租人负责办妥一切相关手续。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同时,承租人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3)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承租人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并与出租人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出租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4)承租人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乙方限定的重量,否则,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5)承租人保证装货港为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装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保证卸货港为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卸货费和清仓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装卸港以及航程中的限制条件由出租人自行查实并安排适合船舶履行,出租人在指定船舶时负责并承担装卸港口对船舶限制的风险和费用;

3、出租人责任:

(1)出租人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船舶、船长和船员的证书真实、有效,船舶的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能安全接受、装运、保管和卸载承租人所要求的承运的货物。若出租人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供适合船舶履行本合同,则出租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规定提供其它的适航的满足装卸港泊位要求的替代船,否则由此对承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人负责赔偿。替代船的提供并不免除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对货物运输有特殊保管要求的须在订约前明确,并由承租人提供相应的货物资料。

(2)出租人及时向承租人提供有关承运人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3)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出租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承租人订舱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4、运费结算:按实际承运量计收运费,计算标准为装港水尺数量。

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或汇款,承租人收到发票后于船舶货物卸货完毕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出租人(乙方)直接与承租人结算全部运杂费。

5、受载期:船舶应在合同约定的受载期内抵达装货港并在各方面做好装货准备,出租人应至少在船舶到港前3天通知承租人执行船舶规范以及预计装货量;

6、装卸要求:船舶装货作业完毕后卸货作业开始前允许发货人、收货人、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在装卸港分别对货舱进行核算收、发货量。

7、货物交接:

装运港:装货前船长应当协助发货人、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对货舱的清洁情况进行检验,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确认清洁后开始装货。装货完毕后,船长协助发货人、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检验机构对货舱进行货量计量,并对测量记录签字确认。

到达港:卸货完毕后,由收货人、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对货舱进行检验,确认卸净后,整个运输结束。运单收货人: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单托运人: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8、滞期费/亏舱费:无

9、损害赔偿:因出租人(乙方)及其船舶、船长、船员或其他雇用人员的过失,造成在装货完毕与卸货前的运输途中的货物短少,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若赔偿,赔偿货物的价格按照承租人出示的合同销售价格计算,赔偿货物的数量则应双方协商或共同委托认可的检验和评估部门确定。

10、出租人在任何情况,均无权留置承租人货物。

11、本合同是以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上海海事法院裁决。

1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人(甲方):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出租人(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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