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编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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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知识点

抵押权知识点

抵押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抵押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老实说,抵押权呢,就是一种担保物权。

就是说,你想借点钱,或者办点别的事,但人家怕你到时候赖账或者还不起,你就可以把自己的财产抵押出去。

比如说你的房子,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就像你对银行说:“你看,我把房子押这儿了,要是我还不上钱,你可以把房子拿走去卖钱抵债。

”这个房子就是抵押物,你们之间这种关于抵押房子来担保还钱的关系,这里面银行就对你的房子有抵押权。

②重要程度:抵押权在物权里可是相当重要的哦。

在经济活动中,就像血液一样重要。

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买卖啥的,基本上都会涉及到抵押权的问题。

要是没有这个抵押权,大家借钱、做生意都不踏实啊。

比如说你想去银行贷款创业,银行要是不能有个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它可不敢轻易把钱借给你呀。

③前置知识:我们得先了解物权的一些基本概念,像什么是所有权呀,占有权啦。

还得懂一点债务相关的知识,因为抵押权是和债务紧密相连的呢。

打个比方,你都不知道债务是怎么回事儿,那你肯定理解不了为啥得抵押东西来担保债务的偿还了,对吧?④应用价值:在现实生活里到处都有应用。

除了上面说的个人向银行贷款抵押房子,企业也经常把自己的厂房、设备抵押给供应商作为货款的担保啦。

这就给了交易双方一种保障和信心,要是没有这种抵押保障机制,经济活动很难顺畅进行。

在房地产行业更是如此,开发商经常要把土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来融资,这样楼盘才能顺利建设。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抵押权在物权的担保物权里可是关键的一部分哦。

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呢,它和债权债务关系紧密交织,处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流转这个很关键的点上。

要是把民商法体系当成一个大拼图,那抵押权就是一块很重要的拼图块。

②关联知识:它和债权关系最大了,毕竟是为债权做担保的呀。

另外和抵押物的相关规定也分不开,像什么东西可以抵押,什么东西不可以抵押,这和抵押权能否有效成立息息相关。

还有和执行程序也有关系,如果债务到期不还,怎么去实现抵押权,把抵押物给处理掉,这就要涉及到执行方面的法律了。

民法典笔记整理

民法典笔记整理

民法典笔记整理一、总则编1.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编1.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物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编1.合同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等内容。

2.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要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人格权编1.人格权编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家庭权等内容。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3.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婚姻家庭编1.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

2.结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离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六、继承编1.继承编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民法典学习笔记物权编第一分编:通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物权编第一分编:通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物权编第一分编:通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此,几代法律人的梦想终于实现。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法律人因此笑言:半生所学,毁于一旦;专业选得好,每天像高考。

但笑言仅是笑言而已,1260个条文背后蕴含的法理、法治原则和法治内涵并没有太大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使用了“编订纂修”这个词,这个用词是非常精准的。

王晨副委员长同时指出,民法典编纂的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因此,《民法典》出台后,虽然民事法律规范产生了诸多变化,但总体而言还是稳定的,法律人半生所学,依然有用。

(现代社会知识的更新迭代加快,保持知识结构的开放性、保持终身学习的姿态,是迅速变化着的社会对所有人的要求,法律人也当如是。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基本保持了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只是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的要求,对个别条款做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最后。

因此,笔者的《民法典》学习从《物权编》开始。

由于深入解读《民法典》的相关书籍尚未面世,故笔者目前的学习只能是初步的,相关理解也很有可能是错误的。

01#《物权法》概览#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五个分编加附则,共计19章、247个条文。

《物权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编是其中的一部分,涉及到物权的规定和规范。

下面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对一定客体享有特定权益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利、直接效力和担保性。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1.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具备物权的客体、主体和占有三要素,过户和登记是物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等,需要符合物权变动的条件和形式要求。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灭失、物权终止和物权的放弃等。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是物权的最典型形式,包括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2.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也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保护。

3.所有权的限制和终止: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限制出卖、限制继承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的物品并实施用益行为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2.用益物权的取得和效力:用益物权的取得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以登记方式进行保护。

3.用益物权的限制和终止:用益物权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转让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满足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

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权利的登记进行保护。

3.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清偿: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同时在债权清偿后会自动解除。

以上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的物权规定。

抵押权 法考笔记

抵押权 法考笔记

抵押权法考笔记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向乙借款,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乙有权将该房屋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2. 特征。

- 从属性。

- 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A对B享有100万债权,B以其汽车为A设立抵押权,若A将该100万债权转让给C,在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抵押权也随之转让给C。

- 不可分性。

- 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债权的各部分也共同担保抵押物的全部。

甲以价值100万的房屋为乙的50万债权设立抵押权,若乙的债权部分转让或者部分清偿后,抵押权仍然及于整个房屋。

即使房屋被分割为几个部分,抵押权也及于分割后的各部分。

- 物上代位性。

- 当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例如,丙以其货车为丁设立抵押权,货车因交通事故报废,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丁可以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设立。

1. 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条款。

例如,甲乙签订抵押合同,合同中要明确乙的债权是借款债权,数额为50万,甲履行债务的期限是1年,抵押财产是甲位于某地的房产等信息。

- 抵押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以抵押物的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

2. 抵押物的范围。

- 可以抵押的财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如房屋、厂房等。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考生复习使用。

(1)保全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A.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B.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C.行使步骤: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 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b、达不成协议的,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 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担保物权2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担保物权2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所谓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 土。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 。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但是 该法既没有禁止海域使用权抵押,也没有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 抵押。于是,实践中海域使用权因无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而不能抵押。故此,《民法典》 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 。
六、购置款抵押权
2、《民法典》第416条的购置款抵押权是在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 》 第九编的“购买价金担保权(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规定的 “购置款担保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作出的规定。
陆 购置款抵押权
六、购置款抵押权
1、《民法典》第419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 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 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就是 对购置款抵押权的规定。
六、购置款抵押权
此种抵押权也是动产抵押权,无非担保的是购买抵押物的价款,具 体而言,是指债权人提供资金给债务人用于购买其生产经营所需的 动产,债务人以所购的动产作为抵押财产为债权人提供的购买该动 产的价款债权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则作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人有权以该 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 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 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 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 民法作为重中之重, 一定要认真对待, 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抵押物的保全。

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 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被依法继承或者赠与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 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 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 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抵押权核心考点归纳

抵押权核心考点归纳

2019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抵押权核心考点归纳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抵押权核心考点归纳》,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

抵押权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是一种典型的他物权。

在公职考试过程中,抵押权是很重要的一个常考点。

接下来我们就抵押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抵押权背诵点

抵押权背诵点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1.抵押物的范围(1)抵押物登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约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载的内容为准。

(2)当事人以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抵押权角度〕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约角度〕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3)添附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全部,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全部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局部。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从物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完成时可一并处分。

(5)违法建筑物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约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论辩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划拨用地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完成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当事人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的知识点

抵押权的知识点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在贷款交易中,抵押通常用于房地产贷款,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以下是关于抵押权的一些基本知识点:
1. **抵押物**:抵押权的实施需要一个抵押物,通常是房地产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抵押物的价值应足以覆盖贷款金额,以便在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收回欠款。

2. **抵押登记**: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抵押物通常需要进行抵押登记,以便在相关的土地登记机构或房产登记机构记录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权利。

这样可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合法地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3. **债务人权益**:在抵押权下,债务人仍然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且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和处置抵押物。

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贷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会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变卖以收回欠款。

4. **拍卖程序**: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抵押物来收回欠款。

拍卖所得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抵押债务,剩余部分则归债务人所有。

5. **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抵押权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在发生违约时的程序和流程。

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财产担保方式,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保留了债务人在不违约的情况下对抵押物的权益。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1、有约定→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范围→选择2、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争议+查封/扣押/监管+其他3、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4、动产浮动抵押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5、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6、无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7、一定期间+连续发生+限度内→最高额抵押权8、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9、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1)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直接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10、设立前+出租并转移占有→买卖不破租赁11、协议变更→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12、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年+不可能发生新债权+查封/扣押+破产/解散+其他13、按份共同抵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两个以上抵押人对债权承担按份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行使抵押权;连带共同抵押中,债务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1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特别提示】(1)动产抵押权的效力限制: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满足上述情况后该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原抵押权人对该动产的抵押权消灭。

(2)“先抵后租”中,因行使抵押权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未做规定。

依照通说观点,应当做如下处理:①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不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妨碍,无论系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无论是否登记,该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学“典”知识---民法典新规定之动产价款抵押权

学“典”知识---民法典新规定之动产价款抵押权

学“典”知识---民法典新规定之动产价款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规定需要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起来学习,方可理解立法者的本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的是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未来购买的生产设备等优先受偿,这将导致生产设备的出卖人或者为债务人购买生产设备提供融资的债权人为避免债权无法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支付现金或提供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担保,最终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障碍。

为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动产价款抵押权,在生产设备交付后十日内,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则针对生产设备的价款,该抵押权人依法获得了优先于其他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1、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动产抵押的情形;2、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3、留置权优先于动产价款抵押权。

信睿承家族办公室建议:创设动产价款抵押权的本意是便利于债务人获得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对于出售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的出卖人,或者为债务人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提供融资的
债权人来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可充分运用该条规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023第十七章抵押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023第十七章抵押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394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

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

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4、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

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标的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

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可以将所列财产一并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注意:关于房地产抵押。

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性,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实现抵押权时。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部分的核心变化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部分的核心变化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部分的核心变化民法典对抵押权部分的核心变化民法典第四分编第十七章对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下面我们来逐一解读。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情况下,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与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押不同的是,民法典取消了对流押的禁止,但仍然不支持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进行以物抵债。

抵押权人的受偿方式目前只有两种:一是依法主张其优先受偿权;二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通过协议约定、由第三方评估定价的方式进行以物抵债。

但是,如果以第二种方式获得房产,产生交付纠纷的话,审判过程可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了在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这里有三个变化:一是物权法中规定的节点是“订立抵押合同前”,而民法典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以此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分别适用的情况;二是增加“转移占有”的条件,以防止办理抵押登记后,存在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况导致法院审理和执行中的难度增加;三是删除了在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对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房屋已抵押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其效果能否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需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这里也有一个变化: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且须以抵押权的消灭为前提,而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随财产转移。

但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中的抵押物权法规范抵押行为

民法典中的抵押物权法规范抵押行为

民法典中的抵押物权法规范抵押行为抵押物权是指债务人依法将其财产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民法典中,抵押物权法对抵押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抵押物权法规范抵押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抵押物权的设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债务人应当将抵押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也应当接受质押物。

抵押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合法的目的和标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二、抵押的范围民法典对抵押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可以就其债权的实现设定抵押。

抵押范围应当与债权的范围相一致,即抵押的财产应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且可以通过变现来清偿债务。

三、抵押的登记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抵押的登记制度。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依法将抵押的事实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抵押的事实进行登记,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抵押权的效力和保全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自设立时产生效力。

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债务人违约时,可以行使抵押权要求清偿债务。

另外,债权人还可以依法请求质押物的保全措施,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五、抵押权的变现和清偿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进行变现,并以变现所得优先清偿债权。

抵押的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并尽可能保持其价值。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积极合作,确保抵押财产能够顺利变现并清偿债务。

六、保护债务人权益在抵押行为中,民法典也有一系列规定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例如,债权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限制要求抵押财产的使用、处分;当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应当解除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使债务人丧失财产等。

七、民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抵押物权法不仅与其他民法典的规定相衔接,还与其他相关法律有着紧密的关系。

《中国民法典释评 物权编 第二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中国民法典释评 物权编 第二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版权信息 作者简介
代总序 民法典的时 代意义
自序
第一分编 通则
缩略语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二章 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 护
01
第四章 一 般规定
02
第五章 国 家所有权和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 有...
03
第六章 业 主的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04
第七章 相 邻关系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逐条释义和评论,内容包括本条主旨、 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相关规定、法律适用中的要点、相关案例以及“引申”“评论”“提示”“探讨”等内容。 概念界定准确、立法背景、法理探析深入,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实用价值。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第二 版)(上卷)
06
第九章 所 有权取得的 特别规定
05
第八章 共 有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第二 版)(下卷)
版权信息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01
第十章 一 般规定
02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 营权
04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 权
06
第十五章 地役权
03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 用权
05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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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释评 物权编 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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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的49个重要知识点(简明版)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买炮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原为两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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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编
第一、抵押权
一、动产抵押权
(1)标的物包括: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交通运输工具。

(2) 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债权意思主义)
①书面抵押合同有效;
②无须登记,无须交付。

(3) 登记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正常经营(登记对抗的例外)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民法》第404 条)
[2020 修改,原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则,现在扩大适用于所有动产抵押权,] 二、抵押物转让(《民法》第406 条)
[改变了物权法抵押物转让的规则]
①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有权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②通知义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③抵押权人的举证责任。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权利质权及超级优先权
一、权利质权设立
(1) 质押合同成立生效书面成立,成立生效。

(2) 登记或交付设立
①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法律效果:权利受到限制。

第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权与抵押权竞存
《民法》第415 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
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购买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权) [2020 年新增]
《民法》第416 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首次将担保买卖货物价款而在该货物上设立的动产抵押权赋予“超级优先权”地位。

理论上,为了鼓励信用消费,赊销的机器设备、存货、消费品等普通货物,出卖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优先保护,有立法例赋予出卖人的“价金担保权”以“超级优先顺位”,即其优先顺位高于其他担保权人的优先顺位,即使后者已经公示在先。

例: 2020 年5 月20 日,乾天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出卖给坤地公司,价款100 万元。

为担保该买买价款的实现,双方约定在坤地公司收到机器设备后,应将该机器设备给乾天公司设定抵押权。

2020 年5 月21 日,乾天公司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坤地公司。

2020 年5 月25 日,坤地公司以该机器设备出质给大有公司借款50万元,并交付。

2020 年5 月28 日乾天公司与坤地公司办理了该机器设备的抵押权登记。

坤地公司无法支付机器设备价款100 万元及对大有公司的50 万元债务,将机器设备变价。

(1) 乾天公司与坤地公司在标的物交付后10 天内办理了该机器设备的抵押权登记;
(2)即使大有公司的质权设立在先,根据《民法》第416 条超级优先权的规定,其受偿顺位也应劣后于乾天公司的抵押权。

第三、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一、保证方式[2020 年修改]
(一)一般保证(《民法》第686 条第2 款、第687 条)
(1)概念。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 一般保证的确定
①约定为一般保证
②无约定,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
证责任。

[2020 年变化]
(3)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4)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①债务人为被告;
②保证人不能单独为被告。

只列保证人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被告;
③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此时,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第688 条)
(1)概念。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①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②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③可以列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二、保证期间[2020 年修改]
(《民法典》第692、693 条)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①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保证期间确定: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6 个月。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删除了2 年的规定]
(3)保证期间经过的后果。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保证的从属性及保证责任免除[2020 年修改]
一、保证的成立及从属性[2020 年修改]
(一)保证合同成立(《民法》第685 条)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的从属性
(1) 效力的从属性(《民法》第682 条)
①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②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民法》第696 条)
①通知义务。

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②禁止转让债权。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
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承担(《民法》第697 条)
①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人。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4)变更内容(《民法》第695 条)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③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保证责任的免除
债权人放弃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第69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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