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平就业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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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公平就业的几点看法
一、就业公平的概念
(一)公平的概念
从分配的角度考察公平,可以将公平分为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经济公平指的是经济学家们所说的公平三要素,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社会公平则指人们对公平的判断和感受。
机会公平是指一个人的成就,应该是他努力以及才能的结果,而不是其所拥有的背景决定。过程公平,是说竞争中应该有规则来保证过程的公平,即规则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应该是同一的、一视同仁的。结果的公平则是指社会成员社会成员在公平起点和公平过程后与个人贡献相应的收入情况,由于各成员的禀赋及贡献的大小不一致,收入自然有差距。
(二)公平就业
目前,国内并没有学者对公平就业的定义作准确的界定。刘勇(2006)认为就业公平这个概念是指整个就业都必须按照一种公平的原则或理念来进行。根据对什么是就业的界定,就业公平问题的范围大体上可以从就业前与就业中两个就业阶段来考察。在就业前,雇主雇佣劳动者必须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对每个劳动者给予平等的尊重;在就业中,劳动者应当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障以及不得因为不正当的理由丧失工作等。
何颖(2006)认为,《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及其法律界定》一文中对我国不公平就业含义的界定较为准确,可以从其反面更准确地理解公平就业的意义。该文用概括和列举并用的方法对不公平就业进行界定首先明确不公平就业的本质是对平等权的侵犯,并将不公平就业扩大到劳动权的范围其次指出不公平就业行为并不是建立在基于对工作内在需要的原因上。将不公平就业定义为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从不公平就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平就业是指合法的、建立在基于对工作内在需要的基础上的就业。
王泽兵(2010)认为就业公平既是一种经济(市场)公平,又是一种社会公平,
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业公平应该主要体现为就业的市场公平,即在就业规则的制定及规则本身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就业竞争程序的公平实现就业机会的公平。
二、就业不公平的表现
我国政府将公平就业作为理想目标,并致力于发现解决公平就业所面临的障碍。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平就业遇到的障碍是就业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各种歧视。所谓就业不公平现象主要是指所有妨碍劳动者公平地获得就业机会或其他劳动条件的行为,主要可分为就业机会不公平、就业过程不公平和就业保障不公平三类。(一)就业机会不公平
在就业实践过程中,就业歧视是最为严重也最为典型的就业机会不公平现象。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领域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对待。
在我国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生理歧视、学历和经验歧视等。
(二)就业过程不公平
包括职业不公平、工资不公平、工作时间不公平等。主要见于农民工问题。(三)就业保障不公平
由于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不能够进入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在我国二元社会体制的制度安排中,他们是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由于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有一种明显的“累积效应”。也就是说,一个农民工如果无法从单位得到某一项社会保障,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和福利。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内容。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我们主要从社会保险方面来分析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所遭受的不公平。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就业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
中国公平就业立法始于 20世纪 50 年代。1954 年,中国《宪法》主要从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对公平就业的保障问题进行了规定。1994 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就业公平保障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2007 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问题进行专门章节的立法规定。中国目前都是反歧视的基本法,如《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些具体反歧视的法律一般都不是以单体法律形式出现,而隶属于更宏观的法律。2007 年颁布 2008 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是中国公平就业发展的一大进步,尽管这两部法律涉及公平就业内容,但它们依然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
(二)劳动人口供大于求
我国人口众多,每年的大学毕业生刷出新纪录,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需要更多的就业岗位,但岗位的增加量远远小于劳动力的供应量。
(三)就业结构的矛盾
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虽然就业人口较多,不缺乏劳动力,但是这些劳动力集中于农民工或者缺乏专业技能,而往往却是需要专业技能岗位或者专业高素质岗位招收不到人员,造成就业的结构矛盾。(四)户籍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以严格的户籍制度将人完全区分开。由于城市的高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政府减少了对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的限制,但是基于户籍的不同,城镇工与农民工的就业待遇相差很大。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居民的利益,还是或多或少地设置了许多针对农民工和外来工的限制。
(五)劳动力价格双轨制
这对我来说接触的一个新名词。劳动力价格双轨制是指,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价格的形成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机制一部分的劳动力价格是由市场机制中的竞争机制决定的一部分的劳动力价格是由以行政手段为特征的计划机制决定的,如同工不同酬的就业不公平现象。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相差倍。他们做的工作一样,就因为身份的不同使他们的待遇出现了天壤之别。
四、如何促使社会公平就业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对就业公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这些法律条文的笼统和过于原则,存在着不具实际操作性的严重弊端,也就很难为就业不公平遭遇者提供切实的帮助。因此,出台一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支持的法律己是势在必行。
(二)改革户籍制度
修改和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剥离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各项福利制度,实现公民身份的事实平等,实现城乡居民社会福利的平等。
(三)政府加大政策支持
政府应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从政策、制度方面鼓励社会闲散人员灵活就业,健全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扶持政策,如审批、资金借贷,税收优惠政策。(四)鼓励创业,增加就业岗位
就业公平问题的解决可以说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向社会提供大量的职位。但政府直接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是有限的。因此,政府应在改善创业环境方面多做工作,让更多的人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建立更多的优质企业,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就业岗位。这是解决就业公平问题的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在公平就业中,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户籍限制,使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统一,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诱惑巨大。应对措施就是打破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要扩大覆盖范围且能实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