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水平与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包括:
1. 稳定性:法律的价值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具有相对长期的稳定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民主程序,以确保其具有广泛的认可并能够适应社会变迁。
2. 公正性:法律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或社会地位。
法律的实施应基于事实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并解决争议。
3. 可行性:法律应当是可行的,即它们能够被实施和执行,而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现实条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实施。
4. 可预见性:法律应当是明确、清晰和可预测的,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事。
可预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 统一性:法律应当是统一的,即在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一致的适用。
法律的统一性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并避免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和混乱。
这些基本特征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赋予人们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第三章_法的价值
链接思考: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能否进家?
1、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 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警察执 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法律应否禁止夫妻在家中 看黄碟?
《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 能否进家》见《北方网》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法律秩序
1、秩序 又称次序,即常规、常度,是指自然界、人 类社会运作、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规律性现象,是各 种事物存在和运作中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 性、规则性、均衡性的结构、过程、状态和模式。 秩序相对于无序,无序表明事物运动、发展是无连续 性的、无规律性的、变幻无常的,因而是无法预测和 理解的。
(一)法律自由的概念
法律上的自由与权利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法 律上)人的权利,自由权。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团体在国家 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 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
亚里士多德:“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 法律毋宁是拯救。”
洛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 自由。”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康德:“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 就是自由的。” 卢梭:“自由与法律同命运,它要么因法律而兴,要么随法 律而亡。没有什么能比这一点更使我深信不疑。”
孟德斯鸠:“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 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 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 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 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罗伯斯庇尔:“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 力的权利,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 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 密尔把自由界定为“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利。” 萨托利:“只有在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之内,所有的人才 能同样享受我们的关系中的自由,而又不会使每个人去 损害他人。认为法律是对自由的违悖,这是一种误解; 没有法律,甲的自由可能最终会造成对已的压制。”
法的价值知识点总结
法的价值知识点总结法是人类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础,是一切活动和行为的准则和规律,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保障。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制约,是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在国家政治、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中都有深远的影响。
下面就法的价值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制约,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程序制定的有关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国家法定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法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工具,是实行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和形式,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和体现。
法律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予以认可和公布,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法执行。
因此,法律是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工具和手段。
二、法的价值1. 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秩序稳定。
法律不仅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和体现,而且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
2. 保障人权。
法律是为了公民的自由、平等、尊严和人格发展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制约。
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且规定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和方式。
3.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制约,规范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活动,保障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 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规范了国家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5. 保障国家权力。
法律不仅规定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保障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三、法的适用1. 法的适用对象。
法律规范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2. 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范的范围包括国家政治、社会管理、经济活动、文化教育和公共事务等方面,是国家政权实行和行使权力的重要准则和制约。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法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确保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然而,法的概念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须知,而是具有深层次的意义和全球共通的普遍性。
本文将对法的价值进行解释,阐述其在社会发展、个体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实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公平和公正的行为准则,使得人们能够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交往。
通过法,社会可以有效地管理和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包括个体之间的关系、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
法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使得争端和冲突可以得到合理解决,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
其次,法作为一种权益保护的工具,为个体提供了重要的安全保障。
在法的保护下,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的保护。
法确保了个体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并为那些受到侵权行为的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法律的存在使得个体在遭受不公平对待或者不正当行为时,能够寻求正义和公平的解决方式。
此外,法还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帮助他们摆脱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此外,法作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机制,在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不仅制定了对所有人都适用的规则和标准,还确保这些规则的公正执行。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打击腐败行为,并减少不公正和偏见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律是公正与平等的守护者,它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根据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享有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案件的审理、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客观,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此外,法作为一种社会变革的引导,可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方面,通过针对社会问题和需求的法律规定,社会可以关注重要议题并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和升级可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2005年3月8日,龙岗公安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 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 “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 的横幅,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发现情况后,深圳市公 安局和龙岗公安分局认为,这两条横幅用词不当,内容错误, 严重伤害河南籍务工人员乃至河南群众的感情,也与“建设 和谐深圳”的要求不相符。为此,深圳市公安局和龙岗公安 分局除责成龙新派出所立即拆除横幅外,就此事进行了专门 调查,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 )正义与法的关系
正义与法的关系的学说 : 1、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 的联系 2、法律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 等同
法是追求正义的意愿。而正义就是:无论是谁,一视 同仁。
如果对政治对手的谋杀受到推崇,对异族人的杀戮受 到祈求,对相同的行为,但因为其是反对自己的志同道 合者的,就处以最残忍、最侮辱人格的刑罚,那么这就 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了。 如果法律有意识地否认追求正义的意愿,例如任意的 同意或者拒绝赋予人们人权,那么法律就缺乏有效性; 那么民众也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那么法学人士 就必须鼓起勇气来否定这些法律的法的特性。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
三、法与自由
(二)法对自由的保障
自由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
取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来实现人们在社会
政治生活中的诸种自由。在立法上,自由的保护表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立自由原则,二是规定法律 上的自由权。1.公民个人自由如生命、健康、人格、 人身等;2.政治自由;3.经济自由。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
二、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含义
秩序一词,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从静态
看,秩序是指自然、社会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当
法的价值
第二章法的价值一、名词解释1. 法的价值2. 法的作用3.人权4.正义5.自由6.平等7.秩序8.公平9.效率10. 价值位阶原则11.个案平衡原则12.比例原则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王某现在某大学已取得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必须再读一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
这体现了法的( )。
A. 指引作用B.教育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2.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
人权的普遍性,最重要的表现在( )。
A.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B.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C.人权观念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D.人权具有普世的价值3.法的价值是事物价值的具体形态,具有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领域的特点。
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①法的价值可以指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所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②法的价值可以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③法的价值可以指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④法的形式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公平、秩序等,是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A.①②③④ B. ①②④C. ①②③D. ①③④4.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 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5.在价值目标的意义上说,法的价值问题往往被概括为( )的关系问题。
A.法律与自由 B. 法律与秩序C.法律与道德D.法律与正义6.下列哪一位学者提出著名的关于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的理论?( )A.苏格拉底B.乌尔比安C.亚里士多德 D. 柏拉图7.下列有关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B.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C.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D.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8.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格公正司法“。
法的价值
2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权力层面上正义难以评价法律,在社会层面上,对法律的评价始终存在,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正义都对法律起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
这种观点还强调,正义固然有相对性,但应坚决反对正义相对主义。
这种观点还认为,正义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不存在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将公平与效率作为一对价值来讨论是法学界对效率优先的误解,误以为计划经济、平均主义是正义优先,市场经济是效率优先,其实当前的社会转型是两种正义观的转变,即由平均主义权力主义的正义观转向以主体独立、自由竞争为主的正义观,而不是由正义优先到效率优先的转换。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基本上不可取。
如前所述,法的价值有形式价值、评价价值、目的价值之分,正义是法的目的价值,当然也是法的评价价值,可是“利益”本身不是法的价值。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上的不同主体都会以正义来主张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在调节利益关系就是调节利益与正义的矛盾,这本身并不错。
可是“利益”本身不像“秩序”“正义”那样具有评价价值或目的价值的属性,而且将法与正义、法与利益相对应事实上逻辑也是混乱的,因为正义中包含了利益,利益中也可包含正义。
第二种观点将“人权”作为与“秩序”、“自由”、“正义”等并列的范畴,笔者认为不可取。
人权固然很重要,可它不是法的价值范畴,如果人权可以是法的价值,那“权利”也可以是法的价值,然而“权利”“义务”不属于“法的价值”。
此外,“人权”不应成为法的价值的原因是,“正义”可以涵盖“人权”,而“正义”作为法的价值是人人主张的,所以没必要将“人权”作为法的价值。
第三种观点很具有操作性,逻辑性强,将自由与秩序、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分别对应起来,并且以对立统立观点一一描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确有可取之处。
不足在于“利益”不是法的价值,不宜将正义与利益作为一对价值来论述,正义与利益也无法以类似“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那样将其对立统一起来。
法的价值
2、成本
(1)投入的资源 (2)机会成本 (3)边际成本 (4)交易成本
机会成本的概念
机会成本是由选择 选择产生的——一种经济资源 选择 往往具有多样用途,选择了一种用途,必然 要丧失另一种用途的机会,后者可能带来的 最大收益就成了前者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 在经济学上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既虚又实 既虚又实的一 既虚又实 种成本。 例解A: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曾用热狗 公司的事例来说明机会成本的概念。 例解B: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实际的机会成本 例解C:东食西宿与二者冲突的荒谬解决
三(一)3、收益与效用
(2)效用 (英文: Utility),港译功用,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 概念之一。一般而言,效用是指对于消费者通过消 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的满 足的一个度量。 边际效用递减原理:一个人对于财富的占有多多益 善,即效用函数一阶导数大于零;随着财富的增加, 满足程度的增加速度不断下降,效用函数二阶导数 小于零。 最大效用原理:在风险和不确定条件下,个人的决 策行为准则是为了获得最大期望效用值而非最大期 望金额值
(二)秩序的种类
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 1、自然秩序——自然界的秩序VS.社会秩 序——人类社会中的秩序:形成的依据不同 2 2、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目的开放性、分散 权威性VS.目的性、权威主导性 哈耶克、波 普尔、自由市场与国家 3、自然负责的秩序与人应对之负责的秩序: 伯林与马克思、蒲鲁东等对贫穷问题的理解, 许多人对歧视问题的理解:性别、种族、残 疾等
交易成本——构成(二)
组织化管理中(大致上包括): 1、组织人力物力及其机会成本 2、对成本——发生的原因
1.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交易进行参 与的人,因为身心、智能、情绪等限制,在追求效益极 大化时所产生的限制约束。 2. 投机主义(Opportunism):指参与交易进行的各 方,为寻求自我利益而采取的欺诈手法,同时增加彼此 不信任与怀疑,因而导致交易过程监督成本的增 加而 降低经济效率。 3. 不确定性与复杂性(Uncertainty and Complexity):由于环境因素中充满不可预期性和各种 变化,交易双方均将未来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纳入契约 中,使得交易过程增加不少订定契约时的议价成本,并 使交易困难度上升。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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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最庸俗的理解就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三.法的价值分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注意】秩序和规则的关系①有秩序必有规则,无规则则无秩序,即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法的价值
1、法关于的价值的学说
自然法学派承认法的价值,并将法的价 值当做成文法的基础、来源以及目标。 正因为如此,自然法学派主张依据法 的价值来评判法的良善与否,亦即所 谓的“恶法非法”。
1、法关于的价值的学说
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的价值不是法学所 研究的范围,主张将法律分为“实然之法” 和“应然之法”。“实然之法”是法律所 研究的对象,而“应然之法”应当被排除 在法理学的范围之外。这实际上是一种价 值虚无的态度。
4、法的价值的特征
(2)法的价值的多元性和社会性 法的价值的多元性是指法的价值可以是正 价值、负价值,也可以是零价值,对不同 的主体来说,价值是不同的。 法的价值的社会性是指法的价值追求总是 体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人们的价值需要, 具有一定的历史特征。
4、法的价值的特征
(3)法的价值的层次性和间接性 法的价值的层次性是指法的价值是存在一 定的位阶的,对不同的价值我们是不可能 等量齐观的。 法的价值的间接性是指法的价值不可能直 接实现,他们的实现是要依赖于一定的法 律制度的运行的。
8、价值冲突的整合
(4)平衡原则 在价值整合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效益原则和 补偿原则相结合。在牺牲一种价值时,应 当对作出价值牺牲的主体予以一定的补偿。
谢谢!
3、法的价值的构成
(1)法的价值的主体 法的价值的主体是其价值存在的前提。 法的价值的主体经历了一个由以神为主体 到以人为主体的转变。
3、法的价值的构成
法的价值的主体应当是人,可以是单个的 人也可以是集体的人。
3、法的价值的构成
(2)法的价值的客体 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价值的渊源和载体。 从历史维度来看,法的价值的客体是制定 法;从具体形态来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包 括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法、观念的法、 法律行为等等。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0 法的价值总论
(2)遵从确定价值位阶原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txt
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 致死两条人命.txt
这里表面是丈夫的同意权、妻子的生命权、
医院的救护义务的冲突,实质是生命价值、 亲情价值与效益价值的冲突。
是否需要修订该《条例》?如何修订? 法律价值位阶:基本权利优先。
(3)适当成本原则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一、价值的概念 1.(1)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 加固”有渊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 敬仰、喜爱”等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 “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 重视的。” (2)价值本是经济学概念。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 会必要劳动。 (3)哲学和社会生活中使用价值一词,指事物的 积极作用,这近似经济学中使用价值的意义
例《刑诉法》第48条第1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为了社会安全价值,可能损害亲情价值。这
是不可取的。因此可这样修改:三代以内近 亲属例外。取消近亲属的作证义务。 但取消近亲属的证明义务,可能引发其他问 题,如公务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故意很难 证明,使受贿者觉得有机可乘。因此还要加 上:但公务员不能豁免。 兼顾亲情价值与安全价值。
首先,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 重性与变化性,是导致法律冲突的社会原因。 其次,法律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和多样性是法律价值 冲突的原因。 (1)法律主体的多元化,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 追求。 (2)法律主体需要的多元化:同一主体需要是多 元的。 (3)法律主体所处社会环境的变迁:如行人与司 机身份的变换。
续上
2、价值的属性
(1)属人性或主体性:价值首先是一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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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等。
价值发生冲突,有几个解决的方式。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就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具体说来,是自由大于正义,正义大于秩序。
例如,某地方出台了治理交通的新举措,为了治理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该市规定,如果行人如果违章过马路,被车撞死或撞伤,则司机完全不承担责任。
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请进行论述。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第三,比例原则。
这个地方政府出台这个措施是由于很多行人经常违章过马路,结果撞伤或被撞死,引起了交通混乱,为了治理交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出台了这个措施。
所以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但他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或是以漠视人的生命来换取秩序,显然违反了价值位阶原则,这不是正义的法。
违反了正义大于秩序的位阶原则。
例如,很多城市也是为了治理社会秩序出台一项措施:禁止乞丐在商场、地铁、车站等地方乞讨。
请对这个“禁讨令”从价值位阶原则进行论述。
“禁讨令”的出台是为了治理秩序,但侵犯了乞丐的自由。
这是有关自由和秩序有冲突的例子。
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他发生背景有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它却限制了农民到城里去的自由。
农民进城,这是迁徙自由。
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也是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
也是不合理的。
例如,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请根据这个材料,有关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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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
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
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
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
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
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
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
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二)自由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
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
者伤害到别人。
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
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
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
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
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
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
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
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的体现。
(3)冒犯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
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
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
须受到刑事制裁。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三)正义
关于正义的论述参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之“公平正义”部分。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
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
方的利益。
简言之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含义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
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
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2)比例原则的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
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
又称合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