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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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粤人社函〔2022〕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2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领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自觉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评选表彰一批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的先进社会组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标准名额(一)评选范围在省、市、县(市、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名额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80个。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党的建设突出。

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部署。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作用发挥突出。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

广东省放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民政部建立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

广东省放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民政部建立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
的“ 有益 突破 ” 望 成 为全 国社 会 组 织 登 记 门槛 降 有
低 , 范行 业 管理 的政 策先 导 。 规 现 行 规定 要 求各 类 社会 组 织 , 要 先 找到 业 务 需 主管 部 门 , 到 民政 部 门去 登 记 注册 。这 一要 求 导 再
致 很 多 民间社 会 组 织登 记难 。有 说 法称 , 中国有 数
服 务 , 持社 会 组 织 发 展 公益 项 目, 施社 会 组 织 扶 实 孵化 培育 工 程 。
降低 。 办法 : 工商 经 济类 、 益慈 善 类 、 公 社会 福 利类 和 社会 服 务类 四大类 社会 组 织 , 由民政部 门直接 申请登 可 记 , 民政 部 门兼 任业 务 主 管部 门或 帮 助 寻找 合适 由 的业 务 主管部 门。 同时 , 京 市还 大力 扶持 残联 、 北 妇 联 等 , 为枢 纽 型 社 会 组织 , 成 出任 领域 内 民 间组 织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以下简称 《 ( 规划》 , )明确
要建 立政 府 资助 社会 组 织发 展 的机 制 。今后 五 年 , 中 国政府 将 向社会 组 织 开放 更 多资 源 , 向社 会组 织
转移职能 , 并扩大税收优惠。 规划》 《 还提出, 中国将
推进 社会 组 织登 记管 理 创新 , 展社 会组 织 直接 登 拓 记范 围 , 索 登记 管理 和业 务 主管职 能一 体化 。 探
关 申请登 记 。 同时 , 业 协 会将 率 先 引入 竞 争机 制 。以后 将 行
允 许 一 业 多会 , 许 按 产 业链 各 个 环 节 、 营 方 式 允 经
和 服 务 类 型设 立行 业 协 会 , 允许 跨 地 域 组 建 , 许 允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民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2017年3月13日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除外)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四、示范文本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

〗- 1 - / 26第二条本会是由〖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粤民函〔2021〕360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1〕360号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3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如下:我省应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765个。

截至目前,实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707个,报送率为92.42%。

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58个,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18个。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2.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3.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7月21日附件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单广东省莞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潮新科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广东厨艺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爱心社会保障应急救助服务中心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华南养老护理研究和服务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狼行天下极限运动俱乐部广东省地大珠宝研究院广东省东方现代美术馆广东省粤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靶向肿瘤干预与防控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南方土木建筑科技研究院广东省民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五羊职业技能鉴定所广东金甲搏击俱乐部广东省南方职业教育资讯中心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省民企之窗信息服务中心广东省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柏林陶塑艺术研究院广东英卫培训中心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视觉眼科学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东厨艺技工学校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省华标产品质量安全研究院广东省色妆职业培训学院广东新城技工学校广东华南企业创新研究院广东省中际眼视光研究院广东省新亚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与服务中心广东国健医药卫生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广东晓武太极拳俱乐部广东走向未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广东省乾望海理财职业培训学校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单广东新里程旅游技工学校广东省建安消防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安之家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溯源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南粤技工学校广东省通用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珠江太极拳馆广东天赋田径俱乐部广东省坤银一村一品农业创新设计研究院广东捷胜国防交通应急保障中心广东南方电影工程技术研究院广东音像制品进出口服务中心广东弘康健康咨询公益服务中心广东智诚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省岭海档案馆广东家教通家长服务中心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联合精准医学研究院附件2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联合精准医学研究院广东家教通家长服务中心广东省母婴职业培训学校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广东厨艺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爱心社会保障应急救助服务中心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狼行天下极限运动俱乐部广东省东方现代美术馆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五羊职业技能鉴定所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省民企之窗信息服务中心广东省粤信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中心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柏林陶塑艺术研究院广东英卫培训中心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视觉眼科学研究所广东厨艺技工学校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华南企业创新研究院广东省中际眼视光研究院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附件3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5.05.22•【字号】粤民社[1995]36号•【施行日期】199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5]36号)各市、县民政局、档案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档案(简称社团档案)的管理,统一规范我省社团档案工作,确保社团档案的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团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档案是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它是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发展、变更及其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它不仅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团档案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档案综合管理轨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其社团档案集中由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社团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社团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为社团登记管理和社团自身建设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受处罚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是:一、成立登记的材料。

1、社团管理机关批复文件;2、登记表格: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分支机构备案表、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备案表;3、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筹备情况报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社团办事机构设置情况、社团办公地点及其使用证明、社团经费来源及其资信证明、会员花名册、清理整顿材料等。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省民政厅定于2024年8月至9月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取情况省民政厅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在2024年的法人治理、涉企收费、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工作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执法检查人员到检查对象注册地址听取社会组织检查汇报(参加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等),并视情况单独听取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对社会组织的意见。

(二)查阅资料。

现场查阅检查对象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档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笔录。

现场检查法人注册地址以及相关资料,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负责人签字盖章;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检查对象需准备材料(一)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原件等相关登记资料;(二)机构设置及负责人职责分工;(三)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报告;(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以及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五)其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粤民函〔2021〕41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粤民函〔2021〕413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各级社会组织: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展现我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成效,广东省民政厅决定联合南方日报社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挖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鲜活经验,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党建品牌,助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主要围绕“强党建、促服务、办实事”这一主题,展现我省社会组织领域以党建为引领,践行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从中挖掘一批社会组织党建好经验、好做法,选树社会组织党建品牌,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

二、活动实施本次活动由广东省民政厅主办,南方日报、南方+客户端承办。

活动共分为案例征集、组织评审、总结推广三个步骤。

(一)案例征集1.征集内容围绕主题,征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广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形成的举措、机制、经验、成果,具有实践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党建案例。

2.征集对象面向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广大社会组织。

3.征集时间2021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

4.征集方式通过南方+客户端进行案例申报,具体可扫描二维码(附件)查看案例征集操作指引进行申报。

5.申报要求党建案例结构需分为党建案例名称(标题)、概述(背景介绍、案例整体情况,300字以内)、做法(介绍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具体做法,需结合案例、故事)、成效(带来的成效、变化和新面貌等)、启示(总结提炼该案例的经验)5个部分,字数控制在2500字内。

除文字介绍外,还需配图,不少于3张,图片内容与社会组织党建主题相关,图片单张大小不超过10M。

社团组织注销会议纪要

社团组织注销会议纪要

社团组织注销会议纪要【篇一:社会团体注销须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须知一、社团分立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如果原社会团体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会团体,分立事项须经原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原社会团体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产生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原社会团体继续存在,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二、社会团体合并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团体,原来的社会团体均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是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并入另一个社会团体中,合并事项须经并入方和接收方全体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接收方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须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完成的工作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如明确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如明确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终止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四、社团的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

具体地说,清算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了结社会团体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

(一)社团的清算组织如何组成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监事,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织。

其成员构成、人数多少,可视社会团体自身情况确定。

必须注意,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团体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2•【字号】粤财社〔2015〕423号•【施行日期】201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42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 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2015年12月12日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以下简称五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低保、五保、临时救助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救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救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救助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注重绩效考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粤民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粤民发〔2014〕23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精神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5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印发给你们,作为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重要依据。

附件: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2月25日附件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社会团体(共69个)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广东省农民体育协会广东省石油燃气协会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广东省国际服务贸易学会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广东省博士后成果应用促进会广东造船工程学会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广东省书法评论家协会广东省哈尔滨商会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广东省照明学会广东省汽车信息化协会广东省罗定商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广东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广东无纺布协会广东省湖南商会广东省农药工业协会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广东省网商协会广东省风筝协会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化工学会广东省公共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广东省沉香协会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广东省产品认证服务协会广东省信息网络服务协会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广东省博物馆协会广东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建设促进会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广东省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广东省光电照明协会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广东酒店行业协会广东省文化用品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广东省社会政策研究会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广东优生优育协会广东省江西上犹商会广东省健康食品协会广东省燕窝产业协会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广东省艺术摄影学会基金会(4个)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东省一心公益基金会珠海市扶贫基金会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5个)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广东省善易交互设计研究院广东国健医药卫生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广东省现代国防教育中心广东岭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广东启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国粤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广东省南方扶贫开发研究院广东省中美健康与生产力研究院广东省岭南书法院广东岭南文博研究院广东现代专业市场研究院广东省民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江门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广东和爱婚姻家庭关爱中心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社会救助研究服务中心汕头中医药技工学校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佛山市桂城技工学校广东岭南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广东省粤盛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XX〕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XX〕111号)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XX〕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XX〕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21〕12号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21〕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21〕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8.05.25
•【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5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粤民福[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粤民福〔2007〕2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民函〔2007〕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为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提高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效率,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安排就业问题,促进各地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试点工作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关(简称“认定机关”)。

二、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持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1),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该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

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2)。

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应按省厅统一制订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见附件3)式样填写。

四、各地可根据原订购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数量,持有关订购凭证向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领取空白证书。

各地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对已认定的福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情况动态,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粤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第四章普通程序行政处罚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证据审查整理第四节形成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第五节法制审核第六节作出决定第七节送达与公开第五章行政处罚执行第六章案件终结第七章附则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社会救助、区划地名、殡葬管理、养老服务、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彩票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正公开履行职责;(六)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四月十九日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民政厅。

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老区建设职能交给农业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1、原国土厅承担的地名管理职能;2、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承担的组织协调救灾救济职能;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广东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4、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撤销后的职能;5、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6、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7、原劳动厅承担的老龄委员会日常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收养、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市、县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3、社区建设职能;4、民办福利机构登记管理职能;5、涉外收养登记职能;6、涉外社团登记职能及在粤全国性社团的管理职能;7、核电应急隐蔽和安置工作职能;8、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革命烈士审批的职能。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民函〔2021〕459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59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和民政部慈善社工司《关于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情况的通报》及民政部信息中心有关金民工程应用系统培训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系统管理员工作内容(一)省级管理员1.开展动态信息管理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查询、统计、抽查全省动态登记录入系统的信息情况。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利用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政策法规、通知通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参考应用。

3.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课件。

每周1次查阅系统“继续教育课件资源库”,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课件,审核后报民政部管理员提请发布,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在线学习。

4.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设立热线电话,协助地市、县(市、区)系统管理员处理系统业务,并为全省咨询人员答疑解惑。

5.组织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

定期组织全省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通报各地市工作情况,总结优秀工作经验,提升各地市管理员系统应用能力水平。

(二)市级管理员1.开展所属地市系统注册、登记信息终审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对所属县(市、区)提交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系统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终审。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经市民政局批准,利用系统发布本市通知、公告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引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结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总页数】7页(P35-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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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5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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