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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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学校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制度规范

新版学校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制度规范

《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科研等相关场所以及相关活动安全和防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四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许可登记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源管理领导小组。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保卫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技术专家组,由辐射安全防护方面技术专家及有关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中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负责人;设定专(兼)职辐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和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并负责建立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前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一种常见的科学研究、医疗、工业生产工具。

然而,如果不加强安全防护管理,则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本文就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加强对这种危险源的防护。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定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原子核不稳定的同位素。

在衰变过程中会释放出放射线,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一定的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科学的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运输在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包装、标示、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安全运输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存放,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控,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和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并且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避免放射性同位素的外泄和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防护辐射防护是指采取一系列科学和技术措施,减少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主要方法如下:接近源防护减少接近放射性同位素来源的时间,增加距离,减少辐射影响。

屏蔽防护使用特定的材料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屏蔽,如铅、混凝土等。

遮蔽防护用透射率高的材料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遮蔽,如透射率高的玻璃等。

放射性同位素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在发生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理。

预警措施包括:实时监测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剂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预警通知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危害的人员进行有序的疏散和预警通知。

应急处理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规范、高效的应急处理。

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射线装置的定义射线装置是指通过产生、发射和控制射线来实现特定功能的装置,如X射线机、CT机等。

射线装置的管理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对射线装置进行科学的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广泛应用于医学、工业和科学研究等领域,但其使用也带来了安全风险。

为了保证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需要制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进行讲解。

1. 安全防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优先考虑避免或减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尽可能选择替代方法;(2)尽可能采取技术措施减少辐射的强度和时间,包括使用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同位素、采用辐射屏蔽和个人防护措施;(3)在设备和设施设计阶段考虑辐射防护,尽可能采用低辐射装置和工艺;(4)设置适当的控制区域,并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和对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5)为从业人员提供充足的培训,确保其了解安全操作程序和个人防护措施;(6)实行安全监管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查。

2.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规定(1)同位素使用管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放射性安全许可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所有同位素存放在指定的安全仓库,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

对同位素进行操作和运输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辐射和污染的风险。

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予以妥善处置。

(2)同位素检测管理在使用同位素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应的同位素检测系统,对员工、卫生和环境等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辐射量和污染物化合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 射线装置管理规定(1)射线装置使用管理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射线装置操作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受检者和一般公众等免受辐射伤害。

(2)射线装置检测管理在使用射线装置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应的射线检测系统,对员工、卫生和环境等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辐射量和污染物化合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4. 安全应急措施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件类型,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人员撤离计划、放射性污染现场控制计划、急救预案和事故调查报告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一、背景与说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已经广泛应用于医疗、科研、生产等领域。

但是,由于其较强的辐射性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安全防护管理规定,以确保操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会受到辐射的伤害。

本文将着重介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二、安全防护管理规定2.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分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根据其辐射的类型和能量不同,可分为α、β、γ等放射性同位素及X、γ等射线装置。

2.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职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许可证,并且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这些器材。

单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建立防护设施和措施•安全培训和考核操作人员•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2.3 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操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实施辐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准确完成操作记录和证明2.4 安全防护设施与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和措施,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射线防护区域和标识•安装辐射监测设备和辐射预警系统•配备操作防护用品和紧急事故处理设备2.5 废物处理与环境保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建立和实施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措施,以避免放射性废物的污染和环境的破坏。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定期进行废物收集和处理•汇总、储存和清理放射性废物•定期监测环境和公共用水、食品的放射性污染情况三、结论与建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科技创新工具,在医疗、科研、生产和其他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辐射性质,也不能忽视其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背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是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相关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相关人员。

核心要点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对相关辐射安全法规的了解和遵守。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可靠的反应堆、加速器等关键设备,使用安全可靠的源和源固定装置。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的仓库或场所分类存放,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对人员和环境的辐射控制。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同时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确保对辐射源的正确使用和操作。

5.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应当包括辐射源的日常监测、辐射计量测量、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遵守操作程序、禁止超限操作和停工要求,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安全防护措施1.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人员应当正确佩戴防护装置,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严格控制辐射源的使用时间,并确保使用过程中的辐射控制。

3.在设备的维修和检查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控制措施,确保对维修、检查人员的辐射控制。

4.对于安装、拆卸和调试辐射源的操作,应当在人员集中、防护措施齐备、具有必要设备的专门场地内进行。

5.对于已经使用的辐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废弃物处理措施,禁止随意丢弃或转让。

合规检查和督促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和相关人员进行合规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和安全使用。

2.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予以处罚。

3.建立相关辐射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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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严格遵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核技术利用国家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以下统称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及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行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方针和规划;(二)制订并组织落实学校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审定经费投入、新建或改建辐射设施及场所、年度评估报告等重大事项;(四)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教育宣传;(五)组织开展学校辐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六)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辐射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七)协调并指导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辐射安全职能部门,代表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变更、重新申领、延续、部分终止及注销等许可事项;(二)组织监测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相关辐射工作场所;(三)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剂量监测工作;(四)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档案,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五)负责填报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2.24•【文号】•【施行日期】1979.02.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发布日期:1989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1989年10月24日)废止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联合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门以及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和国防、国防工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除受本系统直接管理外,还应接受地方的监督。

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基建工程的预防性监督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指定的放射性卫生防护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及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建造。

第六条甲、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分别审查,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只审查施工设计。

有关“三废”处理的设计应同时审查。

第七条申请审查的单位,应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基建设计审查表”(附录1),并提供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和对工程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查时所需要的各种图纸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建成后,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应参加验收。

如在卫生防护上未按原设计方案建造时,应根据情况改建或降低使用水平。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申请、许可和登记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在开展工作前,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附录2),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附录3,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放射源分类、登记备案、采购、安装、验收、使用、储存、报废、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以及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名词术语(一)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二)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三)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用),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五)密封(放射)源,指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

(六)防护容器,指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

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及承包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管理。

射线作业管理执行指挥部《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安全健康环保部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一)对项目部生产装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安装、贮存、使用及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对施工单位(外委服务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入场许可、使用及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机械动力部负责指挥部生产装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准入、安装、验收、使用、贮存、报废、维护与保养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指挥部员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培训、取证及证书管理。

第八条项目部负责属地生产装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防护的具体管理与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放射防护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

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保卫处、校医院及相关院系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放射防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

第四条学校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下设立放射防护技术管理小组,由放射防护方面技术专家、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人员及有关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放射防护管理中的业务技术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各单位应明确分管放射性安全工作的领导(可由分管实验室的院系领导兼)和联络人,任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贮藏、使用和维护都要有专人负责,要求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互相配合。

第六条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放射防护管理的法规、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必要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七条确因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工作需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校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到省、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竣工后必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后方可启用。

第九条由于工作任务改变,不再从事放射工作的院系、单位或实验室,要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并报省、市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范文同位素射线是指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数不同的同一元素的不同形式,其核内同位素核发出的射线具有较高的能量和较强的穿透力,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建立一套科学的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从管理目标、组织架构、工作职责、防护措施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对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目标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同位素射线使用及处理活动的安全、合法和规范。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防止同位素射线对人体造成的辐射危害;2. 防止同位素泄漏及扩散,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的不安;3. 规范同位素射线的操作和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

二、组织架构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如下:1. 高层管理者:负责制订和监督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2. 同位素射线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完善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和监督实施,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3. 同位素射线操作人员:负责实施同位素射线的操作工作,需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4. 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对同位素射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工作职责1. 高层管理者应确立同位素射线防护的重要性,为同位素射线防护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2. 同位素射线安全负责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和完善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培训和宣传工作;3. 同位素射线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要求;4. 监督检查人员应定期对同位素射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防护措施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防护措施:1. 工作场所布局:应按照防护规程要求,合理布局工作场所,减少同位素射线的泄漏和扩散;2. 个人防护设备: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减少射线的照射;3. 封闭防护措施:对于可能泄漏射线的设备和容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射线的扩散;4.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减少人为失误引起的射线泄漏;5. 定期检测和维护:对设备和探测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提高辐射监测能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一、前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现代科技领域中广泛应用,为我们的生产、科研和生活供给了很多便利。

但随之而来的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问题,假如不加以管理和防护,就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有必要订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定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原子核具有相同的质子数但不同的中子数和不同的能量状态的同位素。

射线装置是指产生或放出射线的设备,包括核辐射仪、照射装置、射线防护器等。

三、安全防护管理细则内容1. 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管理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条例》等,订立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 人员管理必需确定合格的放射防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对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记录。

3.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必需有健全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有效、可控。

每个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必需标明型号、技术参数、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建立使用记录。

4. 技术管理必需实行科学、严谨的技术管理措施,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修理、保养和更新等,以保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质量和牢靠性。

对于新设备的安装,必需进行安全评价和检验。

5.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需有适当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防护设施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屏蔽、降噪和机械隔离等。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辐射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6. 废物处理必需订立废物处理方案,将废物分类、封装、运输、贮存等。

对于放射性废物,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安全隔离、安全存储、安全运输和安全处理。

7. 应急管理必需有应对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对于不同级别的紧急事件,应订立不同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3篇)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3篇)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一、总则同位素射线是一种具有高能量的辐射形式,其应用于医疗、科研、工业等领域,但其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也不可忽视。

为确保同位素射线的安全应用和环境的保护,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同位素射线防护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携带和存储同位素射线材料或设备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是首要原则。

2. 防护措施原则: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射线对人体和环境的辐射伤害。

3. 法律遵守原则:遵守有关同位素射线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4. 责任分明原则: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形成良好的防护管理体系。

四、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的内容1. 同位素射线使用许可管理1.1 同位素射线使用申请:单位需要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同位素射线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安全措施等。

1.2 同位素射线使用许可证: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颁发同位素射线使用许可证,并明确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1.3 同位素射线使用备案:对于具备较低风险的同位素射线使用活动,单位需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使用情况报告。

2. 同位素射线设备和材料管理2.1 同位素射线设备和材料的购买:单位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同位素射线设备和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并保持购买记录。

2.2 同位素射线设备和材料的标识和存储:单位需要对同位素射线设备和材料进行标识,明确其内容和风险等级,并统一进行妥善存储,防止丢失或泄露。

3. 同位素射线工作人员管理3.1 人员配备:单位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同位素射线工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培训要求:单位应定期组织同位素射线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并留有相关培训记录。

3.3 入职和离职管理:单位需要对新进和离职的同位素射线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包括人员调动、资料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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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8953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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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of isotopic radiation protection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了加强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事射线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射线事故的发生,保证检修、运行人员的安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厂目前有医用X光透视仪一台,金相射线探伤仪五台,燃料部生产现场煤质监测仪一套,煤质监测仪含有两个源,一个位于六号皮带头部,一个位于七号皮带尾部。

第三条、医用X光透视仪由职工医院设备专责人负责管理,金相射线探伤仪由金相组组长负责管理,燃料部煤质监测仪由燃料部安全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射线工作人员,在从事工作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安全措施,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保护好他(她)人。

第五条、到期换源、拆源及新购含射源的装置,必须报请安监部,厂内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换源、拆源及新购含射源的装置。

第六条、发生射线事故,经上级政府部门鉴定,构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对专责管理人员处罚外,还要对源使用单位领导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射源管理不负责、不到位、擅自拆下射线警示牌的人员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八条、使用射源装置的单位,负责射源装置的日常监视,一但发现异常、丢失应立即向安监部及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九条、燃料部运行要将射源装置完好纳入交接班检查项目中,值班记录要体现射源装置的完好情况。

第十条、凡在射源装置附近从事检修工作,除要正常办理工作票手续外,还应在危险因素控制卡上写清防止误碰射源装置的措施及工作人员受射线损伤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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