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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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 在受雇过程中 , 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 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 所致伤残或死亡 , 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 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 , 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 :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 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 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 在此期间 , 经医生证明 , 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 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12 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 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 , 根据被保险人估计 ,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 /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 , 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 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 /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 , 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 ,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损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附加公务出境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公务出境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当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019-1999版雇主责任险-精选word文档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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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1999版雇主责任险篇一:ZFG雇主责任险(1999)投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投保单尊敬的投保人: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投保单号码: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1、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人性质: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金融单位()商业()娱乐场所()饭店()生产企业()从事何种生产: 4、赔偿限额/免赔额:(1)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3)保险期限内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4)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5)免赔额:费率:保费:附加险情况(包括附加险险别及相应费率和保费):总保险费:第二联业务留存联5、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总人数?其中高级职员姓名、职务、健康情况?6、以往是否投保过此类保险?是()否()7、以往损失情况?有()无()如果有,请列明:发生时间原因受伤程度支付金额 8、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9、投保区域:10、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岗位培训?是()否() 11、是否拥有专职医疗人员?有()无()如果有,请列明数量: 12、与最近的医院的距离:13、是否有合同医院?有()无()如果有,请提供医院名称:14、需要特别扩展的责任?有()无()如果有,请列明:15、劳动合同中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或死亡及职业性疾病等规定的赔偿原则及限额?如必要,请将被保险人与所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附件交由保险人存档。

16、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提供员工花名册交由保险人存档。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雇主险标准特别约定

雇主险标准特别约定

1.特别约定:1)本保险承保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2)保险事故责任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95518。

否则,因未及时通知而使保险人增加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定点评残医院: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4)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意外医疗费用指符合社保用药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不包括按规定需自费支付的项目及费用。

其中,床位费每天以人民币60元为限,检查费每次事故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检验费每次事故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材料费每次事故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

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后按90%进行赔付。

5)被保险人同时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出险后应先向社保索赔,按社保工伤保险规定可报销项目中,我公司根据补偿原则和条款规定,由本保险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付。

6) A. 工伤津贴仅限工伤/职业病住院期间赔偿,不包括出院后休息天数,约定赔付金额为50元/天/人,免赔3天,每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以180天为限。

(适用于1999版条款)B. 误工补助仅限工伤/职业病住院期间赔偿,不包括出院后休息天数,约定赔付金额为50元/天/人,免赔3天,每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以180天为限。

(适用于2004版条款)7)本保险的伤亡赔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80%、三级65%、四级55%、五级45%、六级25%、七级15%、八级10%、九级4%、十级1%。

伤残评定标准为: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社保标准保持一致)。

8)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或入职登记表复印件、医生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公司关于事故的情况说明,造成伤残的须提供伤残认定书及其他资料。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一、总则本保险合同中所述的雇主责任险,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对于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意外伤害及职业病导致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以下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免除保险责任。

二、免责条款1. **故意行为与违法犯罪**:对于因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战争与军事行动**: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等非常时期或非常情况下,无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3. **核风险**: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污染等核风险所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责任。

4. **既往病症与职业病认定**:对于雇员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害,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5. **医疗服务与药品**: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非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非处方药品、保健药品、营养品等费用,本公司不予赔付。

6. **高风险活动与职业**:对于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赛车、潜水、攀岩等的雇员,以及从事特定高风险职业的雇员(具体职业列表详见保险合同附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 **未如实告知与健康检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8. **地理区域与旅行**:对于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地理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在旅行期间(除非特别约定)发生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 **其他免责情形**:对于因政府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任何形式的法律变更导致的损失;因罢工、停工、劳动纠纷等社会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除非特别约定),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了可投保本保险的投保人和所聘用员工的定义。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或个人承包的企业中,所聘用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无法继续工作就会面临着收入中断,他们有权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雇主负责赔偿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雇主可通过投保此险种将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劳动合同对所聘用员工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开办雇主责任保险,就是通过保障雇主对所聘用员工的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了员工的利益。

为配合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内股份制公司也可将其员工投保本保险。

雇主必须为其全体所聘用员工投保,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也可一并投保。

但雇主本人、未在本单位工作的雇主的直系亲属、已办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及在投保当时已患重症的患者不纳入本保险承保对象。

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是指与雇员有直接雇佣合同关系,他承担着对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受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是指被保险人直接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和长期固定工。

遭受意外是指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

职业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即生产性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保险所指的职业性疾病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本保险保险人承担下述四项责任:第一,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所聘用员工双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有劳动合同为依据。

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时所受伤害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从事与其相应职务无关的业务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予负责。

雇主责任险(1999版)

雇主责任险(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雇主工伤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工伤责任保险条款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雇主工伤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雇主工伤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下列情形,被依法认定或被视同为工伤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4.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超过五日的,被保险人按其原标准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含5日内工资福利待遇);2.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护理费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月护理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月护理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月护理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日护理费用按照月护理费用的1/30计算.3。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引言】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为企业减轻员工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太保1999n380条款”)便是其中一款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产品。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太保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优势,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选择合适的雇主责任保险。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的范围太保1999n380条款涵盖了雇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等责任。

这意味着,在保险期限内,员工在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均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2.保险责任的除外事项太保1999n380条款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除外情况: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核爆炸、化学污染等造成的员工伤害;员工因疾病、自杀、犯罪等导致的伤害;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

3.保险赔偿的金额和方式根据太保1999n380条款,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员工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等,确保员工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

4.保险期限和续保太保1999n380条款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到期后,如需继续投保,需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公司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续保方案。

【如何选择合适的雇主责任保险】在选择雇主责任保险时,企业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事项、赔偿金额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此外,还需关注保险公司的信誉、服务质量和保费等因素,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理赔服务。

【购买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的好处】购买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点好处:1.降低企业风险:太保1999n380条款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保险保障,有助于降低因员工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带来的企业经济损失。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条款序号:1999N380号适用对象: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生效日期:1999年保险责任:1. 本保险承保雇主因雇佣工作人员导致雇员伤亡或疾病的赔偿责任。

2. 本保险对于雇主因雇员伤亡或疾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承担,但在法律范围内的最高限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3. 本保险对于雇主因雇员伤亡或疾病导致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丧葬费等,予以赔偿。

保险费与赔偿: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计算方法,按时支付保险费。

2.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和限额,履行赔偿责任。

3.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免责条款: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故意疏忽所致的损失。

2.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雇佣合同的行为导致的损失。

3.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无法预见的事件导致的损失。

4. 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的损失。

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合同期满;b.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前通知解约;c. 发生重大违约行为;d. 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2. 终止后,保险人仍需承担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以上为《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请阅读详细条款并咨询保险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中国太平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委托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解决委托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同条款明确:在委托合同签订前,双方应明确合同条款,包括服务内容、费用、时间节点等,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2. 沟通协商:当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例如请律师协助解决纠纷。

4. 遵守法律法规: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教育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委托合同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委托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摘要:
1.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2.雇主责任保险的适用人群和保障范围
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和责任
4.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
5.雇主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
正文: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内容的保险。

这种保险适用于我国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雇员伤亡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 年或短期,具体责任以保险单为准。

在投保流程方面,首先需要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按照保险需求进行投保,然后提交相关材料,完成投保手续。

以太保备案1999n380 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例,该条款规定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各项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

具体来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业务工作遭受
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投保需求而定;赔偿方式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总之,雇主责任保险是为保障雇主因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意外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它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与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地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地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担地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授权签字签发日期:2013年12月29日签发地点: 中国,江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8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与批单组成.凡涉与本保险合同地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二、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与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地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三、赔偿额度(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与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地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地赔偿额度.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地,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地工资给予赔偿.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地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地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地前十二个月地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四、除外责任(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地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地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与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地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与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地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地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地员工地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与其他津贴地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地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地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与其他津贴地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地姓名与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与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六、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地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地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地,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地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地资料和协助.(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地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地应由被保险人赔偿地金额为准.(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应当与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地,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地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地,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地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地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地,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地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地数额不能确定地,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地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地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地差额.(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地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地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地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地其他保险合同地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地部分.(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地,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地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地文件和所知道地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地,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地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地权利地,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地保险金.(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地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地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地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地,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地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地发生有严重影响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地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地,被保险人应与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地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地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地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地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地雇员遭受人身伤害地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地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地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地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地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与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地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与时知道或者应当与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地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地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与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地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地协助.对因未与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地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地原始单据与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地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地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地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地有关索赔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地,保险人应当与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八、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提交保险单载明地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二)本保险合同地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九、其他事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地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地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地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表1: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地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地可同时兼得.附表2:短期费率表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地部分按一个月计收.扩展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地各个部分, 若其与本保险单地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 通译和标题条款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与此保单包含地其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做出地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如果保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地词汇来代表本保单地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地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相同.双方还同意:a. 具有人称含义地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b. 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c. 具备词性地词汇在保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如果本保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地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地解释为准.如果本保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单其他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地保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2. 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地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地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地已生效保险费.3. 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4. 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地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地人事记录与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地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5. 国内外出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进行与被保险人有关地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雇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而造成雇主责任.6. 异常天气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地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7. 工作餐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8. 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举办地任何社交和娱乐活动所致其雇员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任何在此项下地索赔均应以中国相关地法律为依据9. 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地工资总额计算年保费,并预收全额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应保持正确地与所有特别事项有关数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检查这些数据.在本保险单到期后地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地要求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地工资总额.如果所有地址(包括新地址)地实际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比预算额高出或减少5%地,将根据因此基于其实际保险金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10. 权益保护条款若保单列有多个被保险人,其各自地保单权益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约定而受损.保险人就违反保单约定直接造成地损失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其它被保险人地保障.11. 雇员地定义兹同意,本保单中雇员地定义如下:【雇员】是指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地人员,该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指定地第三方劳务服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雇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地人员与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地未满十六周岁地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和小时工等.12. 关于员工空档期地保障地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未与申办工伤保险地派遣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以与无法购买社保地协保人员和外籍员工,按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地赔付标准在保险条款下进行赔偿,包括条例中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企业支付地金额,无需诉讼或仲裁.如有工伤地诉讼,则按照法院判决地标准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清单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与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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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赔偿限额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五、保险费第七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第八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

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实际员工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在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以外,对按雇员名单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名单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在册雇员名单,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书或投保单。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九、总则第二十三条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二十四条保单注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注:已承保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第二十五条权益丧失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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