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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

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第五条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第八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第十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储备土地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管理手段,对于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的运作流程,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二)政府主导原则储备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市场运作原则在储备土地的取得、开发、供应等环节,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节约集约原则加强对储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储备土地的管理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四、储备土地的取得(一)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到期未续期的土地等,依法予以收回。

(二)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四)征收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将其纳入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一)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等开发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97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97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9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城市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县城、镇规划区或一定地域内设立的用于向社会供应土地的特定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提前储备、适时供应、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的性质分为经营性土地储备和公益性土地储备。

第二章经营性土地储备第六条经营性土地储备是指由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划定有规划的地块,择期将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供应市场,通过土地出让等方式推动城市发展。

第七条经营性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各类工业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旅游用地等。

第八条经营性土地储备的供应方式包括土地出让、企业予以无偿出让等方式。

第九条拟进行经营性土地储备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条经营性土地储备的供应应当通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第三章公益性土地储备第十一条公益性土地储备是指由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划定有规划的地块,用于公共设施、绿地、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的建设。

第十二条公益性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公园绿地、道路交通、教育卫生、环保设施等。

第十三条公益性土地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四条拟进行公益性土地储备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五条公益性土地储备的使用应当与所涉及的公益性项目相适应,不得变更使用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土地储备的合规性。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监督主体为市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的规划实施、供应销售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责。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江西省南昌市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南昌市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南昌市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9月25日,南昌市陈俊卿市长签署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办法》是在2001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南昌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并上升为规章的。

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南昌市法制办按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组织进行了立法调研、外出考察、公开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反复的讨论修改,数易其稿,最终形成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对土地储备的管理体制及程序、战略储备的概念及范围、储备土地的整理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各方面作了明确规范,为我市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法》将于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城乡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和城市改造等需要,将一定范围内土地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个人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划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暂时不用、不租、不出让,留待日后需要时再行利用。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一、储备土地的管理范围储备土地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储备土地的管理,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层面的储备土地。

储备土地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

二、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储备土地资源,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等。

三、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储备土地应当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划归所有,并按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规划进行存放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四、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是储备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处理违规使用或侵占储备土地的行为。

储备土地的保护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对于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储备土地,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保护不受侵害。

五、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出让等方式进行。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储备土地的利用范围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划分。

六、储备土地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储备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建立和划拨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划定并留存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储备的建立应按照规划、科学等原则,经过合理论证和评估,审批程序合法。

1.土地储备规划的确定(1)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进行土地储备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的确定。

(2) 制定土地储备的具体目标和规划任务。

2.土地储备的划定(1)划定土地储备区域的界线和范围。

(2)确定土地各类用途和面积。

3.划拨土地储备(1) 按照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批。

(2) 出让土地储备应签订划拨协议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第四条:地方应建立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储备的养护和保护(1) 建立土地储备标准和评价体系。

(2) 实施土地储备的保护措施,禁止擅自挖掘或破坏土地储备。

2.运营管理(1) 合理利用土地储备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加强土地储备的监督和考核。

3.土地储备信息管理(1)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土地储备信息。

(2) 提供土地储备信息的查询和共享服务。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出让和使用第六条:土地储备的出让按照出让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承包许可协议应明确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期限和费用等。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土地储备用途范围。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第八条: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土地储备的用途进行调整和调节。

第九条: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应经过规划、评估、报批等程序,并公告公示。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储备: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划定并留存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资源。

2、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进行土地储备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的确定,制定土地储备的具体目标和规划任务的计划。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理、 财政 部 门或 地 方法 规规 定 的机 构批 准确 认 。完成 收购程 序 后 的土地 , 由土地 登记 机 关办 理注 销土 地 登
记 手续 后纳 Βιβλιοθήκη 土地 储 备 。 政府 行 使优 先购 买权取 得 的 土地, 由土 地 登记机 关 办理 注销 土地 登 记手 续后 纳入 土 地储 备 。办理 农 用地 转用 、 地 征收 批准 手续 的土 土 地, 由土地 登记 机关 办 理注 销土 地 登记 手续 后纳 入土
纳入 土地 储备 范 围。
府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 门批 准 , 土地 储备 机 构有权 对 储备 土地 进行 前 期 开发 、 保护 、 理 、 时利用 及 为储 备土 管 临
市、 县人 民政 府或 国土 资源 管 理部 门依法无 偿 收
入 和退 出机制 。经 济适 用住 房 由市 、 人 民政府 按 限 县 定 的价格 , 一组 织 向符合 购房 条 件 的低 收入 家庭 出 统 售。 经济适用 住房 供应 实行 申请 、 核 、 示和 轮候 制 审 公
回 国有 土 地使 用权 的土地 , 由土地 登记 机 关办 理注 销 土地 登记 手续 后纳 入土地 储 备 。 因实施城 市规 划进 行 旧城 区改 建 需要调 整 使用 土地 的, 由国土资源 管 理 应 部 门报 经 有批 准权 的人 民政 府 批准 , 法对 土地 使用 依 权 人给 予 补偿 后 , 回土地 使用 权 。对 政府 有偿 收 回 收 的土地 , 由土地 登记 机 关 办理注 销 土地 登记 手续 后纳 入 土地 储 备 。 根据 土地 储 备计划 收购 国有 土地 使用权 的 , 地储 备机 构 应与 土地 使用 权人 签 订土 地使 用权 土 收购合 同。收 购土 地 的补偿 标 准 , 由土 地储 备机 构 与 土地使 用权 人 根据 土地 评估 结 果协 商 , 国土 资源 管 经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储备土地的定义与范围2、储备土地的管理机构及职责3、储备土地的收储程序4、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5、储备土地的供应与出让6、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7、储备土地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1 储备土地的定义与范围111 储备土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112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12 储备土地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21 设立专门的储备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

122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储备土地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收储、进行前期开发、管理储备土地资产、供应储备土地等。

13 储备土地的收储程序131 对拟收储的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等情况。

132 拟定收储方案,明确收储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133 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签订收储协议。

134 办理土地收储的相关手续,如注销原土地登记、变更土地权属等。

14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141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的原则。

142 前期开发内容包括土地平整、道路建设、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143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如出租、临时绿化等,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15 储备土地的供应与出让151 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供应规模和供应时序。

152 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153 出让储备土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16 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161 设立储备土地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规范土地整理储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理储备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进行整理、储备,以备未来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整理第五条土地整理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活动。

第六条土地整治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治提升。

第七条土地复垦应针对废弃土地、污染土地等进行生态修复和功能恢复。

第八条土地开发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开发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第九条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法将土地纳入储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应建立土地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二条土地整理储备后的土地,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应优先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整理储备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加强土地整理储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自然资源部权益司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权益司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权益司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5.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使命要求,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自然资源部结合近年来地方土地储备工作实践,开展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前期,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将意见发送致电子邮箱*****************
自然资源部权益司
2024年5月21日附件:1.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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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

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开发与利用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土地供应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

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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