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制度演变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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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德国政治制度演变述论
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 二、近代统一前后的德意志国家制度
三、魏玛共和国宪法制度
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
1.德意志国家的起源——日耳曼人
◆前3C时,在莱茵河、多瑙河等流域游牧和栖息; ◆前2C末——1世纪初年,与罗马不断军事冲突; ◆1C中叶,军事民主制形成 ; ◆公元9年,阿米纽斯领导日耳曼人歼灭三个罗马 军团,推翻了罗马帝国在莱茵河东岸的统治; ◆5C末6C初,克洛维建立法兰克王国; ◆公元843年,法兰克帝国一分为三,东法兰克王 国即成为独立的德意志国家的起点。
◆导致城市结盟的原因:
①自我保护的需要; ②维护共同的商业利益,克服德意志商
人的分散状况扩大对外贸易。
4.普鲁士的军事官僚制度
◆普鲁士的含义: ①中世纪早期在德意志宗教骑士团统 治下的,地处波罗的海沿岸的一块领地。 ②1701-1918年的普鲁士王国,是德意 志帝国或德意志联邦内的一个邦国。 ③1918年至二战结束时德国的一个州。
◆法兰克福议会失败的原因:
(1)当时德国资产阶级仍然还没有能力 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 (2)邦国独立的传统还有很强的势力, 各邦君主从内心深处仍然不愿放弃主权。 (3)普鲁士还没有强大到足以克服奥地 利阻碍的程度。
3.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德国式的 君主立宪制(1871年帝国宪法)
(1)德意志帝国的首脑为“德意志皇帝”, 皇帝以下设帝国宰相,宰相只对皇帝负 责。 (2)帝国立法机构由两院制议会构成(上 院联邦议会、下院帝国议会)
威廉一世(Wilhelm I )
普鲁士国王(18611871)和德意志帝国 皇帝(1871-1888)。 他任命俾斯麦为首相, 完成了德国的统一。 在俾斯麦的回忆录里, 俾斯麦认为威廉是一 个传统、谦恭、绝对 有礼的绅士,是名副 其实的普鲁士军官。
三、魏玛共和国宪法制度
1.魏玛共和国诞生的背景
2.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宪政尝试
◆1849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帝国由内政独立的各邦组成; (2)帝国元首为“德意志人的皇帝; (3)帝国立法机构为帝国议会,由二院组成; (4)最高帝国法院,负责处理各邦以及帝国与邦之间 的法律纠纷。
——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制定的帝国宪法, 是德国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最民主的 一部宪法,它是德国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政 治理想建立新的统一国家的尝试。
3.城市和城市同盟
◆德国城市的类型(政治隶属关系): ①帝国城市(王室领地) ②自由城市(教会邦) ③邦国城市(诸侯邦国)
◆著名的城市同盟
汉萨城市同盟(13C末—15C末)——全盛时加
盟城市多达80至100个。
莱茵城市同盟(1226—1257年)——鼎盛时期
加盟城市多达70个。
士瓦本同盟(14C)——成员最多时达84个城市。
◆选举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①帝国议会——主要权力机构 ② 帝国官廷总务府——给皇帝提供建议 枢密院——直属皇帝的最高上诉机关 帝国执政府——协助皇帝处理国务 ③罗马教会
——由于德国的特殊发展,封建诸侯的独 立地位十分稳固。诸侯国都设有各自的 行政机构和邦议会(等级会议),有自 己的税收、军队,享有独立的司法权、 外交权,自行对外宣战和媾和。到17世 纪,这个所谓的“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 马帝国”包含314个邦国和1475个独立领 地。当时的德国地图,被人们形容成一 件“狂欢节穿的短上衣”。
2.软弱的中央皇权与诸侯割据 ——选举君主制
◆金玺诏书(1356年),规定德皇由7位选帝选 举产生。
——正式从法律上明确了德国的皇帝选举制度 7位选帝侯分别是科伦大主教、美因兹大主教、特 里尔大主教、萨克森公爵、巴拉丁伯爵、勃兰登堡 侯爵和波希米亚国王。选侯会议由美因兹大主教召 集,选举以多数通过为有效。选侯地位与皇帝相等, 每年举行一次选侯会议。选侯在邦国内享有最高统 治权,选侯实行长子继承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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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统一前后的德意志国家制度 1.1815年的德意志联邦体制
——1815年根据 “德意志联邦条例”正 式成立由38个主权邦组成的德意志联邦。 ◆联邦议会 “小议会” (决策, 11个邦的代
表)
全体会议(表决)
——德意志联邦实际上仍然是中世纪 封建传统的复活形式,各主权邦之间关系松 散,联邦不设国家元首,没有中央政府,没 有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军队,没有统一的 度量衡,也没有统一的邮政。联邦议会作用 极其有限,连统一的外交权力也无法行使, 因为它甚至无权缔结国际条约,连一枚代表 国家的印信也没有。
◆德意志帝国的普鲁士印记:
——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 (1)宪法规定了普鲁士的领导地位; (2)宪法规定帝国军队向皇帝个人宣誓效 忠,帝国带有浓厚的军国主义性质; (3)从宪法模式看,帝国宪法吸收了普鲁 士1850年宪法的主要精神。
奥托· 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 冯·
普鲁士宰相兼外交大臣,被 称为“铁血宰相”。作为普 鲁士德国容克资产阶级的最 著名的政治家和外交家,他 是自上而下统一德国(踢出 奥地利)的代表人物。在他 的领导下,普鲁士在1864年、 1866年和1870年连续进行与 丹麦、奥地利和法国的战争。 1871年,普鲁士终于将其余 的德意志邦国“统一”,建 立了德意志帝国(第二帝 国)。
◆魏玛宪法: (1)德国为共和国; (2)德国为联邦制,设立联邦参政会; (3)三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行 政权属于联邦总统及政府,司法权属于 联邦法院。
◆魏玛宪法的特色:
(1)给予总统强大的权力: ①总统拥有相当广泛的特别干预权; ②总统拥有提请国民公决权。 (2)民主性。
——魏玛宪法完成了德国由皇帝 专权的君主立宪制到议会民主制的 转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的 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在一定程 度上保留了十一月革命的成果,为 德国人民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宽松 的政治环境。
(1)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败,使皇帝 专权的旧体制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 (2)德国爆发十一月革命,工人政党德国社会民 主党被历史推到政治前台。 (3)在革命的威胁下,德国旧势力与坚持议会民 主制的社会民主党迅速走到一起镇压了德国共 产党等激进势力,德意志帝国转变为共和国。
2、魏玛宪法及其评价
◆宗教骑士团国家(13C末)
①骑士团团长(国家的最高首领以及领 土的最高所有者,由选举产生,终身任 职); ②五大“总管”(辅佐团长); ③国土划分为20个行政区(称“省”, 由各位“省长”负责管理)。
——骑士团国家承认神圣罗马帝国为宗主国。 14、15世纪,骑士团被波兰—立陶宛联军和 波兰军队两次打败,骑士团国家被迫成为波兰 的附庸。1525年,骑士团国家宣布进行宗教 改革,改宗路德教并成为世俗化的公国,继续 承认波兰的宗主权。
◆普鲁士王国的军事官僚制度 ——军事立国和专制政体
①雇佣军制度——区域征兵制( “连队经理制度” ) ②官僚制度: “最高总理财政、军事、国有地事务院 省“财政、军事和国有地事务委员会” 县“财政、军事和国有地事务委员会”
——普鲁士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最终都围绕着军 队转的,这个传统已经从大选侯时期就被统 治者有意识地不断强化。到弗里德里希二世 (1740-1786年)时期,全国财政收入五分 之四用于军事开支,以致于人们如此评价, 说普鲁士不是一个有军队的国家,而是一支 有国家的军队。到18世纪,普鲁士以它的邦 国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特色逐步发展成为德 意志第二号强国。
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 二、近代统一前后的德意志国家制度
三、魏玛共和国宪法制度
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
1.德意志国家的起源——日耳曼人
◆前3C时,在莱茵河、多瑙河等流域游牧和栖息; ◆前2C末——1世纪初年,与罗马不断军事冲突; ◆1C中叶,军事民主制形成 ; ◆公元9年,阿米纽斯领导日耳曼人歼灭三个罗马 军团,推翻了罗马帝国在莱茵河东岸的统治; ◆5C末6C初,克洛维建立法兰克王国; ◆公元843年,法兰克帝国一分为三,东法兰克王 国即成为独立的德意志国家的起点。
◆导致城市结盟的原因:
①自我保护的需要; ②维护共同的商业利益,克服德意志商
人的分散状况扩大对外贸易。
4.普鲁士的军事官僚制度
◆普鲁士的含义: ①中世纪早期在德意志宗教骑士团统 治下的,地处波罗的海沿岸的一块领地。 ②1701-1918年的普鲁士王国,是德意 志帝国或德意志联邦内的一个邦国。 ③1918年至二战结束时德国的一个州。
◆法兰克福议会失败的原因:
(1)当时德国资产阶级仍然还没有能力 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 (2)邦国独立的传统还有很强的势力, 各邦君主从内心深处仍然不愿放弃主权。 (3)普鲁士还没有强大到足以克服奥地 利阻碍的程度。
3.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德国式的 君主立宪制(1871年帝国宪法)
(1)德意志帝国的首脑为“德意志皇帝”, 皇帝以下设帝国宰相,宰相只对皇帝负 责。 (2)帝国立法机构由两院制议会构成(上 院联邦议会、下院帝国议会)
威廉一世(Wilhelm I )
普鲁士国王(18611871)和德意志帝国 皇帝(1871-1888)。 他任命俾斯麦为首相, 完成了德国的统一。 在俾斯麦的回忆录里, 俾斯麦认为威廉是一 个传统、谦恭、绝对 有礼的绅士,是名副 其实的普鲁士军官。
三、魏玛共和国宪法制度
1.魏玛共和国诞生的背景
2.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宪政尝试
◆1849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帝国由内政独立的各邦组成; (2)帝国元首为“德意志人的皇帝; (3)帝国立法机构为帝国议会,由二院组成; (4)最高帝国法院,负责处理各邦以及帝国与邦之间 的法律纠纷。
——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制定的帝国宪法, 是德国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最民主的 一部宪法,它是德国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政 治理想建立新的统一国家的尝试。
3.城市和城市同盟
◆德国城市的类型(政治隶属关系): ①帝国城市(王室领地) ②自由城市(教会邦) ③邦国城市(诸侯邦国)
◆著名的城市同盟
汉萨城市同盟(13C末—15C末)——全盛时加
盟城市多达80至100个。
莱茵城市同盟(1226—1257年)——鼎盛时期
加盟城市多达70个。
士瓦本同盟(14C)——成员最多时达84个城市。
◆选举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①帝国议会——主要权力机构 ② 帝国官廷总务府——给皇帝提供建议 枢密院——直属皇帝的最高上诉机关 帝国执政府——协助皇帝处理国务 ③罗马教会
——由于德国的特殊发展,封建诸侯的独 立地位十分稳固。诸侯国都设有各自的 行政机构和邦议会(等级会议),有自 己的税收、军队,享有独立的司法权、 外交权,自行对外宣战和媾和。到17世 纪,这个所谓的“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 马帝国”包含314个邦国和1475个独立领 地。当时的德国地图,被人们形容成一 件“狂欢节穿的短上衣”。
2.软弱的中央皇权与诸侯割据 ——选举君主制
◆金玺诏书(1356年),规定德皇由7位选帝选 举产生。
——正式从法律上明确了德国的皇帝选举制度 7位选帝侯分别是科伦大主教、美因兹大主教、特 里尔大主教、萨克森公爵、巴拉丁伯爵、勃兰登堡 侯爵和波希米亚国王。选侯会议由美因兹大主教召 集,选举以多数通过为有效。选侯地位与皇帝相等, 每年举行一次选侯会议。选侯在邦国内享有最高统 治权,选侯实行长子继承制原则。
Leabharlann Baidu
二、近代统一前后的德意志国家制度 1.1815年的德意志联邦体制
——1815年根据 “德意志联邦条例”正 式成立由38个主权邦组成的德意志联邦。 ◆联邦议会 “小议会” (决策, 11个邦的代
表)
全体会议(表决)
——德意志联邦实际上仍然是中世纪 封建传统的复活形式,各主权邦之间关系松 散,联邦不设国家元首,没有中央政府,没 有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军队,没有统一的 度量衡,也没有统一的邮政。联邦议会作用 极其有限,连统一的外交权力也无法行使, 因为它甚至无权缔结国际条约,连一枚代表 国家的印信也没有。
◆德意志帝国的普鲁士印记:
——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 (1)宪法规定了普鲁士的领导地位; (2)宪法规定帝国军队向皇帝个人宣誓效 忠,帝国带有浓厚的军国主义性质; (3)从宪法模式看,帝国宪法吸收了普鲁 士1850年宪法的主要精神。
奥托· 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 冯·
普鲁士宰相兼外交大臣,被 称为“铁血宰相”。作为普 鲁士德国容克资产阶级的最 著名的政治家和外交家,他 是自上而下统一德国(踢出 奥地利)的代表人物。在他 的领导下,普鲁士在1864年、 1866年和1870年连续进行与 丹麦、奥地利和法国的战争。 1871年,普鲁士终于将其余 的德意志邦国“统一”,建 立了德意志帝国(第二帝 国)。
◆魏玛宪法: (1)德国为共和国; (2)德国为联邦制,设立联邦参政会; (3)三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行 政权属于联邦总统及政府,司法权属于 联邦法院。
◆魏玛宪法的特色:
(1)给予总统强大的权力: ①总统拥有相当广泛的特别干预权; ②总统拥有提请国民公决权。 (2)民主性。
——魏玛宪法完成了德国由皇帝 专权的君主立宪制到议会民主制的 转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的 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在一定程 度上保留了十一月革命的成果,为 德国人民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宽松 的政治环境。
(1)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败,使皇帝 专权的旧体制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 (2)德国爆发十一月革命,工人政党德国社会民 主党被历史推到政治前台。 (3)在革命的威胁下,德国旧势力与坚持议会民 主制的社会民主党迅速走到一起镇压了德国共 产党等激进势力,德意志帝国转变为共和国。
2、魏玛宪法及其评价
◆宗教骑士团国家(13C末)
①骑士团团长(国家的最高首领以及领 土的最高所有者,由选举产生,终身任 职); ②五大“总管”(辅佐团长); ③国土划分为20个行政区(称“省”, 由各位“省长”负责管理)。
——骑士团国家承认神圣罗马帝国为宗主国。 14、15世纪,骑士团被波兰—立陶宛联军和 波兰军队两次打败,骑士团国家被迫成为波兰 的附庸。1525年,骑士团国家宣布进行宗教 改革,改宗路德教并成为世俗化的公国,继续 承认波兰的宗主权。
◆普鲁士王国的军事官僚制度 ——军事立国和专制政体
①雇佣军制度——区域征兵制( “连队经理制度” ) ②官僚制度: “最高总理财政、军事、国有地事务院 省“财政、军事和国有地事务委员会” 县“财政、军事和国有地事务委员会”
——普鲁士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最终都围绕着军 队转的,这个传统已经从大选侯时期就被统 治者有意识地不断强化。到弗里德里希二世 (1740-1786年)时期,全国财政收入五分 之四用于军事开支,以致于人们如此评价, 说普鲁士不是一个有军队的国家,而是一支 有国家的军队。到18世纪,普鲁士以它的邦 国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特色逐步发展成为德 意志第二号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