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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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对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改良学生的知识构造,增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课质量,提升选课及查核的规范化程度,特拟订本规定。

一、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公共选修课按人文社科类、科技类二大类型开设。

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课一定修满人材培育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一)《学籍管理条例》要修业生依据所学专业选修若干门人文社科类和科技类课程。

人文社科类是指,文学、历史、哲学、法学、宗教、心理学、艺术、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课程。

科技类是指,自然科学理论与各样工程技术。

(二)建设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是提升学生人文与科学素质的重要方面,理工科系(部)要能开出介绍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思想与方法,倡议科学精神的选修课;文科系(部)要增强者文社会科学选修课的建设,开出足够多的、高质量的介绍中华民族悠长历史文化、世界优异文化,弘扬人文精神的选修课。

二、公共选修课的登记与审批(三)开设公共选修课一定办理登记与审批手续。

办理登记、审批的要求是:填写申请表、提交课程简介、教课纲领、教课周历、使用教材、合适对象,经教研室、系(部)赞同后交教务处审批后安排。

(四)凡因教师及教课内容方面的原由,致使教课成效不好或选修人数太少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有权决定停开。

三、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五)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在一学期授完,特别状况(如第二外国语),不可以授完的课程分(一)、(二)部分加以差别。

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不超出32 学时。

如超出32 学时,申报时需说明原由,经赞同后方可安排。

入选修人数多遇到教室容量的限制时,在教师能够重复开出的状况下(如一学期先后开两次,或一周内对不一样的班讲两次等)教务处能够在排课时予以安排。

(六)选课人数不足 50 人的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开课,艺术类课程可视详细状况决定能否开课。

(七)需要进行实验、上机但不具备条件的公共选修课,暂不开设。

(八)新开课的教师须安排试讲。

(九)肩负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一定仔细履行《教师工作规范》,重视教课法研究,努力提升教课质量。

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公共选修课是为满足学生兴趣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新能力而开设的选修课程。

一、开课原则开设选修课程要遵从以下几项原则:(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三)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学科前沿、跟踪高新技术等。

(四)鼓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用技能类课程。

二、选修课的设置时间和学时学分要求(一)选修课从第二学期开始设置。

(二)每门选修课教学时数一般为34学时,1.5学分。

三、学生选修原则(一)教务处根据主课表的情况,在固定时间内安排全院选修课。

教务处设定选课时间,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选修。

(二)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退、补选。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选课不当,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变动。

(三)如无特殊情况,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予以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在二次选课时重新选修。

(四)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项技能等级证,可顶替一门选修课。

四、课程教学管理(一)选修课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教学常规工作一律按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二)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

(三)任课教师须按选课名单进行考勤,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并按成绩管理办法考核学生。

(四)凡未经批准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予参加考核,即使考核通过,成绩也视为无效。

(五)学生因教学计划安排校外实训的,返校后继续选修该科目。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学院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核按考查课规定执行。

(二)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安排补考,下一学期必须重新选修其它科目,补足选修课学分。

六、教材使用选修课程原则上学生没有统一订购教材,教师可根据教材和教辅材料自编讲义,经教务处统一审核后印刷、发放。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共选修课课程的规范法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开设更多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我院公共选修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课程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建设与开课条件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下同)由各教学单位归口建设,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其学分列入选修课内,学校予以承认。

建设高水平的公选课是建设合格大学的重要方面,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公选课的教学工作,精心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

1.课程构建原则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公选课,以丰富公选课课程体系。

公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构建原则:(1)以人文素质教育内容为主,有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2)增加学生的实用知识技能;(3)有助于了解本行业职业发展动态;(4)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5)能够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6)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7)开课教师的确定应尽量贴近本人所修读或从事的专业。

各教学单位还可从本单位所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一定数量无前续课程要求、适宜于其他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作为公选课,提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

2.学时、学分公选课原则上为学期课,每门课程学时数暂定为16-32学时。

每门课程2学分。

3.教师资格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一般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专业技能类公选课的教师资格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的公选课不应超过一门,开课班数不应超过两个,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良好,开课教师该学期教学任务较轻,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开设2门(最多不超过2门)公选课。

公选课原则上不聘任校外教师任课。

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广药教〔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科学发展的趋势以及优化学生知识和技能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的修读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包含六大板块(人文社科类、公共艺术类、计算机信息类、经济管理类、医药生物特色类、创业就业类),其中公共艺术类板块和就业创业类板块各需取得2学分。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开课学时一般为36学时,2学分。

第四条原则上同一门课程必须在各个校区同时开设,且同一主讲教师的同一门课程各校区开班数不超过2个。

第二章课程的开设第五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一)已申报、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根据已申报、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于每学期第15周前公布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计划。

(二)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原则1、新开课的教师能完成二级学院和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

2、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长,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课程有实验要求的,教师必须有从事实验教学的经验。

4、为保证开课计划和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凡不按时间申报、不符合开课要求的课程均不予开设。

5、公共选修课批准开课后,由主讲教师在学生选课前将课程简介、教师简介和课程大纲等资料上传,供学生查阅。

6、如连续两个学年(4个学期)未开课,将取消该门课程开课资格,再开课时需重新申报。

(三)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程序1、教师申请。

每学期第8周前,由开课的教师按要求填写“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所在系(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

2、二级学院审批。

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以及学生对课程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各专业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公选课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选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学校对公选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公选课课程体系,同时引入优质网络课程资源作为补充,以保证公选课开出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学生选修学习时间为第2-7学期(五年制2-9学期)。

本科学生(四年制、五年制)在读期间应选修不低于8学分的公选课,专升本学生应选修不低于4学分的公选课。

公选课每20学时计1学分。

第四条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责任心,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学校“XX”在任期内必须开设1门公共选修课;申报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的教师必须开设过1门公共选修课;讲师以上晋升职称的,在同等条件下,任期内开设过公选课程的优先晋升或推荐。

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开设1门公选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好,开课教师美誉度高,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每学期开设2门公选课。

第五条每学期第14-15周,各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提交的相关教学基本文件及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可以开设的公选课。

第七条开课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教学目的、学习要求、使用教材、考核方式、上课时间、地点等,供学生选修参考。

第八条公选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4周开始,第2-3周为学生选课时间。

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九条公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调课。

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要停课,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选修相同课程不重复核计学分。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与管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逐步建立配合专业教育、面向全校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管理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有关规定。

(三)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开设并管理,配合专业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由相关院部与教务处共同商议开设。

二、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一)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需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及考核方案等材料以备审查。

(二)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2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 .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造诣和学术成果。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需通过由教务处、督导办等部门组成的听课小组评审方可开课。

(三)非专任教师己有教学工作量周课时超过4节,或专任教师周课时超过16节,原则上不再开设公共选修课。

三、公共选修课选课原则(一)为避免学生盲目选课,公共选修课在开学第一周设有教师试讲和学生试听的环节。

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可自由听课、了解课程,便于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二)开学第二周进行正式选课。

选课采用“优先制”的形式,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改选两次选课。

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取消不满30人报名的课程(特殊课程酌情处理),由相应学院通知已选该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退选、改选、补选等。

(三)公共选修课教学安排由教务处发布,开学第三周正式开课。

四、课程管理(一)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第7、8节或第9、10节上课。

(二)学生须按时上课和完成规定的作业,凡作业缺交1/2或缺课达1/3者,不计学分。

(三)任课教师须严格管理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及作业等,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的60%+期末成绩的40%组成,考核侧重于学生能力的提升与素质的培养,同时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表现。

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公共选修课是对专业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

主要分为人文社科、艺术和自然科学三大类。

其开设的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兴趣与爱好,体现学校特色,促进各种知识的相互融通与渗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使我院的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管理1.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垂直管理,实行任课教师、各系(部)、教务处三级负责制。

任课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课程授课计划,实施教学,统计学生出勤和听课情况,对选修学生进行成绩考核。

任课教师应根据温职院教〔2009〕17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确保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各系(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学院规定要求组织开设课程申报、审查,编制、上报本部门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量;上课过程中组织听、评课活动,进行教学质量监督;通知并组织学生及时选课。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各系(部)教师的开课申请;制定并下达每学期开课计划;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安排考试、收取并抽查试卷、审核成绩;审核任课教师工作量,每学期教学结束后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2.所有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完整的课程标准、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新开设的要填写开课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开课计划。

3.公共选修课应由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长、具备各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授课。

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通过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教学资格审查(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教学管理1.开课任务安排: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十一周发布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通知,各系部根据通知要求填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于第十三周前以《公共选修课开课一览表》形式报教务处(新教师开课和新开课程必须在第十二周前办理完开课申请手续)。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的规定(科大政发〔201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选修要求第二条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才能选课。

第三条在校生公共选修课的选修时间为大学第二学期至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二学期至第九学期),每生每学期原则上能选修1至2门,如果课程资源充足,最多选修3门。

第四条学生应在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内,按教务管理系统公布的公共选修课开课任务进行选课。

第五条学生不得选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的课程,也不允许重复选修同一门课程或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否则,其所选课程及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选修程序第六条教务处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向学院下发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

第七条各学院落实公共选修课开课课程的任课教师,其任课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教务处在教学管理系统上公布审核通过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选课截止后,教务处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汇总,选课人数少于80人的班级不开课。

第九条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可以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本人的“授课课表”及“学生成绩登分册”。

第四章教材管理第十条公共选修课教材由任课教师指定,需要教材的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自行到教材科预订,任课教师不得硬性规定学生购买或自行向学生出售教材。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必须负责本教学班的管理和考勤,学生缺课3次以上(含3次)取消其上课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报名。

第十三条符合开课条件的课程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公布且有学生选课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或变更授课时间、地点的课程,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囂■跟科生公共选修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是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完善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而设置的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结合专业教育要求,在辅导员(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对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发展,丰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课程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课程的开设第三条开课的组织、管理。

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科学类(如艺术类.文化类、历史类、语言类、哲学类等X社会科学类(如管理与经济类、法学类X 理工类、生物学类.医学类和体育类,课程的开设由教努处统一组织、管理。

各单位应挖掘潜力.调动教师开设选修课的积极性,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对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条任课教师。

主讲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要求有两名高级职称教师推荐,同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长,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及大学教师资格。

第五条教学资料。

公共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开课单位、教努处审定的正式课程简介(中英文)、公共选修课课程基本信息,并注明课程考核形式。

第六条接收学生人数。

公共选修课接受听课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20人・200 人左右(特殊课程除外)。

新开课程接收听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应超过120 人。

根据首次开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确定该选修课的继续开设与否及接收学生人数。

第七条开课申请。

在具备公共选修课开设条件后•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填写”开课申请表"(附教学资料),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教隽处审核。

原则上,选课人数在30人以上方可开课。

新开课程由开课单位组织试讲评分,评审团由4人以上具有副教授资格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2人为非本单位人员),并将评分结果上报教努处,教努处根据试讲评分结果和申报材料审批开课权限。

第八条课程设置。

我校选修课每学期开设两轮,第一轮在学期的第三周至第十周f第二轮在学期的第十一周至第十丿'周。

泉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泉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泉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教务〔2014〕15号)为了培养“厚基础、重能力、强素质”人才,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的人文、科学素养,学校规定每个学生必须修习一定学分的全校性跨学科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校选课)。

校选课于每学期开设,供学生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自行选修。

为规范校选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课条件(一)开课教师原则上应有高校教师资格并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或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含一门)本科课程;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二)有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三)有相应的教材、参考书或讲义。

二、开课要求(一)具备开课条件的专任教师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开设校选课。

课程开设应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为目的。

课程不宜过于专业化,课程选修对象限定范围不能过于狭小。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校选课不超过2门。

(二)开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不断提高校选课的教学质量。

学校对校选课实行质量监控和评估管理。

(三)学校从2003-2004学年度第二学期起对校选课实行“短课时改革”,即每门校选课以16-18学时、1个学分纳入教学计划。

确需增加教学时数、学分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设。

(一)教师申报:申请开设校选课的教师要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

(二)二级学院(教学部)初审:专业主任、二级学院(教学部)分管领导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三)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开课条件等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向全校学生公布。

(四)确定教材:校选课教材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确定,教务处协助订购。

每位选课学生必须备有相应的教材、参考书或讲义。

四、选课要求(一)学生应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的前提下,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和兴趣爱好,合理地选报校选课。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文理渗透,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而开设的课程,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拓宽专业口径,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落实人才培养方案,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提高课程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开设的原则和要求第一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本着资源多元性、覆盖广泛性、学生自主选择性的原则,有计划、系统地开设。

开设原则为:(一)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了解学科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二)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文化艺术素质和良好的身心素质;(三)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启迪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特长;(四)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就业竞争力和创业发展力。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类、人文素质类、艺术体育类、技能技术类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设置。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实行学分制,每18学时为1学分。

教学周期为一个学期,每门课程总学时原则上不应超过36学时。

各类别开设一定数量的课程,每门课原则上不超过36学时,2学分。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实践(实验)、自学、讨论及作业等,应以课堂讲授、讨论等为主要教学形式;应为学生提供参考资料目录,提出必要的课外动手操作要求和规定一定的课外阅读量。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规范具体的教学大纲、学业要求、教材或讲义、考核办法。

教师须准备规范的教案(讲稿)、课件等。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实行主讲教师制。

原则上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讲师一学期内开课门数不超过1门,副教授不超过2门,教授不超过3门。

第七条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学年开课至少一次,教学质量未能达到学校课程合格评估相关要求或两学年内未开课的课程予以移除出课程库,教师再次开课需重新进行申报。

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

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有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提高人文与科学素养,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和培养,增强就业竞争力。

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选课及考核的规范化程度,根据我院教学计划总则和跨学科交叉渗透培养人才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程的分类及学生修习要求1.公共选修课程分为六大类:A、人文社会科学类(含外语);B、经济与管理学科类;C、自然科学及计算机技术类;D、艺术与健康教育类;E、实用技能及其它类。

2.公共选修课程一般为36个课时,2学分,每周2节、一学期完成。

根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条件等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1学分的选修课程的教学任务可集中在上半学期或下半学期完成。

3.学生应修满本学科专业领域以外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方可毕业:二年制专科学生至少应修满2学分,三年制专科学生至少应修满4学分,本科学生至少应修满8学分。

4.二年制专科学生修习公共选修课程的时间为第2、3学期,三年制专科学生的修习时间为第2、3、4学期,本科学生的修习时间为第3、4、5、6学期。

二、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条件及开课程序(一)开课条件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适当放宽。

2.开课教师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表。

3.开课教师有相应的教材、参考书或讲义(课件)。

(二)开课程序1.课程申报。

由本人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系教学副主任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2.课程审批。

各教学单位秘书在报送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时,将本系教师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一并送交教务处。

非教学单位所属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直接送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需求与教学条件等,提出复审意见。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是我校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研究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主要是为了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

为了切实做好全校性选修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校性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我校目前开设英语口语课及计算机课作为研究生公共选修课,每门课两学分,公共选修课的安排由研究生处组织。

二、在每学期的第13-15周,研究生处将发布下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选课通知,并公布上课时间、周次、节次及地点。

三、选课结束后,研究生处可根据各门课程选修人数和其它情况作适当调整,合并或取消选课人数过少的班级。

对修改的课程班级,研究生处将及时向研究生公布,并组织研究生改选、补选和退选。

四、选修课开课两周内为试听阶段,在此期间内研究生若不想修读该门课程,可申请取消选修或改选,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研究生对自己选修的课程,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听课和参加考试,选修课成绩将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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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提高选课及考核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选修课的建设
公共选修课按人文社科类、科技类二大类别开设。

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课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一)《学籍管理条例》要求学生根据所学专业选修若干门人文社科类和科技类课程。

人文社科类是指,文学、历史、哲学、法学、宗教、心理学、艺术、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课程。

科技类是指,自然科学理论与各种工程技术。

(二)建设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是提高学生人文与科学素质的重要方面,理工科系(部)要能开出介绍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思想与方法,倡导科学精神的选修课;文科系(部)要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选修课的建设,开出足够多的、高质量的介绍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世界优秀文化,弘扬人文精神的选修课。

二、公共选修课的登记与审批
(三)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办理登记与审批手续。

办理登记、审批的要求是:填写申请表、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周历、使用教材、适合对象,经教研室、系(部)同意后
交教务处审批后安排。

(四)凡因教师及教学内容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不好或选修人数太少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有权决定停开。

三、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
(五)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在一学期授完,特殊情况(如第二外国语),不能授完的课程分(一)、(二)部分加以区别。

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32学时。

如超过32学时,申报时需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

当选修人数多受到教室容量的限制时,在教师可以重复开出的情况下(如一学期先后开两次,或一周内对不同的班讲两次等)教务处可以在排课时予以安排。

(六)选课人数不足50人的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开课,艺术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课。

(七)需要进行实验、上机但不具备条件的公共选修课,暂不开设。

(八)新开课的教师须安排试讲。

(九)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教师工作规范》,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选课要求及指导
(十)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理工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部分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文科(含经济管理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部分科学技术类公共选修课(选修的具体学分以各版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学生不能将与自己主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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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程选修。

(十一)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班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盲目性,防止选课过多超出学生承受能力,影响整体学习质量。

(十二)在指导选课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业务基础结构、未来发展、兴趣爱好等因素。

五、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十三)教务处根据各系(部)送交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编制《公共选修课选课指南》,每学期第16周前向全院学生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简介、开课单位和时间、接纳人数及任课教师。

(十四)学生在校园网上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兴趣选修,每个学生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门数不超过4个学分。

公共选修课按学期实行滚动开出,尽可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十五)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个别课程可安排在下午)上课。

教务处每学期第17周网上公布公共选修课课表,公布上课周次、节次及地点。

(十六)每学期公共选修课一般于前一学期期末通过网上选课确定选课名单,开学后从第1周开始上课。

特殊情况需退选、补选的,可于第二周结束前提交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批的退选、补选申请至教务处,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周后确定各门公共选修课选修学生注册名单。

(十七)公共选修课一经注册,学生不得中途退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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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缺课、缺考。

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作业。

凡作业缺交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对听课人数较多的课程,任课教师应经常通过随机课堂测验的方式经常查学生到课情况,旷课达1/3者,不准参加考试。

(十八)公共选修课学生成绩按选修学生注册名单,依据平时考勤、测验情况和课程结束性考核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没有经过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该课程的成绩。

(十九)公共选修课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进行。

考前各开课单位办公室必须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落实主、监考人员。

公共选修课的考试管理与必修课同等要求。

各系必须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考试管理,严格命题、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者,严格按《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十)考试结束1周内,任课教师提交公共选修课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系留存,一份交教务处。

(二十一)公共选修课学生考核及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及格不补考,不纳入学籍处理,但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二十二)在公共选修课程进行过程中或结束后,教师可采取适当方式收集学生的意见及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教务处将根据检查课堂教学的情况和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以及任课教师的总结资料,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情况。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学院原有与本工作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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