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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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作者:张晓波来源:《金田》2011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晓波,(1986.11),汉族,陕西省铜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国陪审团制度无论在产生、运作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发现二者的特点和差别,同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关键词:陪审制度;比较;完善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或非职业法官参加到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是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是西方社会对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贡献。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借鉴前苏联的审判经验而产生,由于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人民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式,成为了威严的法官的陪衬,这与美国陪审员机制的良好运行形成了鲜明对比。

中美陪审机制的比较,先从两者的差异开始分析:通过对国外和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研究,对陪审员的文化传统、挑选方式、权限、分工和运作机制等进行比较,分析阐明了中外陪审制度存在的差异。

1.两者各自赖以生存的法律文化传统及诉讼结构不同美国基于个人本位,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基本前提,陪审团成为被告人权利的一种有力的保障机制。

在诉讼结构上,陪审团制度、与对抗式审判是一对“孪生儿”。

在对抗式的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呈现一种等腰三角结构。

陪审团中立,这就保障了在三角型刑事诉讼结构中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裁断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而我国一直到今天,没有建立系统完备的陪审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文化观念上一直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完成发现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因此,陪审员的作用是有限的。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一篇: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陪审制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存在着较大差异。

本文从产生背景、组织制度、法律地位与功能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中西比较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西司法制度的异同,并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人民陪审员制与西方陪审制的差异比较1.建立背景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考察,西方陪审团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国。

17世纪初,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并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在审判中与王室代表抗争,成为美国殖民地人民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

从此陪审团制度扎根美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已被美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

相比之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要短得多。

清末时期,沈家本主张效法西方实行陪审制,其后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的《参审陪审条例》中都有陪审制的相关规定,但都因历史原因未能实施。

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得到实行。

建国以后,我国效法前苏联的审判制度,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历史根基较为薄弱。

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后,与西方陪审制度相比,又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历程。

西方陪审制是民主、人权的象征,成长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环境中,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是其坚实的文化基础。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诉讼模式的比较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豎(二)混合式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

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

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

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

中国法院人民陪审制度与美国法院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实质性差异

中国法院人民陪审制度与美国法院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实质性差异

美国陪审制度是宪法的设计者们努力创造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但同时又坚持进一步防止司法专断而设置的当事人权利保障制度,它的功能在于防止为消灭仇敌而进行的无事实根据的指控和提防那些容易受更高当权者影响的法官。

在我国,随着司法威信急剧下降,加强审判监督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推行以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为原形的陪审员制度也成为我国审判制度改革中的一股潮流。

然而,“照猫画虎反类狗”的教训在我国改革中实在不是一二例了,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有着相似名称的制度所承担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往往迥然不同,本文对英美陪审审判制度增加一点背景介绍,试图提供一个“虎”的故原形,并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加以对比,找出“猫”与虎之间的一些实质性差异。

(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象有权选择由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一样,当事人也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他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机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比如,由陪审团参加的审判可能使审判的公正性有更多的保障,却比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要复杂得多,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成倍于法官审判。

如果当事人认为陪审团的非理性的同情心并非总是帮助好人,或者当事人认为不值得为案件付出昂贵的成本或付不起如此昂贵的代价,他可以放弃陪审审判的权利。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在实践中,是否由正式法官组成合议庭常常是法院根据在册法官是否够用而决定的。

对于是否接受由陪审员参加的审判,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英美国家与中国陪审制度之比较

英美国家与中国陪审制度之比较

世 的 日裁判 书” 末 中便 具有 对陪 审制度 的 洋细记 载。起 初在某些案件 中使用陪审制度主要是为 了发现事实。 以后 ,
陪审 员 逐 渐 开 始 对 被 告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 16 颁 布 “ 16年 克拉 灵
教法 规定 , 何人 如未被 公众参 与 的控 诉人 控告 , 受 审 任 不 判, 他们来 自 14个不 同的城镇 , 0. 负责对 谋杀 、 劫 、 抢 诉讼 等
完善 我 国的 陪审制度 , 文在 简要 介 绍 英 美 国 家和 中国的 陪 审制 度 的基 础上 , 本 比较 两者之 间 的差 异 , 出我 国的陪 审制度 的缺 硌 , 指 明确借鉴 和移植 的 内容。
【 关键词】 英美法 系 中国 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 : 9 7 9 I 1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99 2 0 )3 0 8 —0 10 —37 f0 2 0 — 0 4 3 .

否 则 , 判 无 效 但 是审 判 过 程 中有 陪 审员 死 亡 或 被 法 庭 解 审 除义务的, 受 1 个』数的限制。 不 2  ̄
美国的 审制度完全是 在借鉴英 国的传统 的基础上形
成 的 早 在殖 民地 时 期 , 国殖 民 者 就 将 陪 审制 度 带 到 了美 . 英 国 。12 65年 在 弗 吉尼 亚开 始 采 用英 国 的 太 陪审 团制 度 . 他 其 的州 也 相 继效 仿 . 此 同 时小 陪 审 团 制 度 也 升 始实 行 : 1 9 与 6 6 年 约 翰 ・ 克 曾 为 北 卡 卅 制 订 了一 部宪 法 , 中 专 门 规 定 了 洛 l 其 陪审 制 。 在独 立运 动 时期 陪 审 团 在 控 告 犯 罪 . 护 无 辜 太 保 者 免 受 刑 事控 告 方 面 起 到 了重 要作 用 , 邦党 人 对 这 一 制 度 联 也 极 为 称 赞 。联 邦 宪 法 第 3条 第 2项 第 3款 规 定 :审 理 刑 “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首先,陪审团的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由法院从全部国民中抽取出的公民组成,而在美国,陪审团是由公民
组成,但是这些人不是通过随机选择抽取的,而是由律师或法院从被告和
原告双方提供的候选人中挑选出的。

其次,陪审团的决策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通过多数表决
的方式做出决策,也就是说,只要超过一半的陪审员同意,就可以判决被
告有罪或无罪。

而在美国,陪审团的决策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的,
即无论是定罪还是无罪,都要得到全部陪审员的一致同意。

另外,中美陪审制度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有区别。

在中国,陪审制度
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而在美国,陪审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
民事案件。

此外,在中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负责,不参
与法律问题的决策,而在美国,陪审团不仅负责判断事实问题,还负责解
释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后,两国陪审制度在选拔陪审员和监督制度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抽签的方式进行的,法院会在案件开始前抽取一定数
量的人民陪审员进入陪审团,而在美国,由律师或法院从候选人中挑选出
陪审员。

此外,中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判案过程中受到法官的指导
和监督,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独立、无法律意见和监督下做出
决策。

总的来说,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陪审团的构成方式、决策
方式、适用范围以及选拔和监督制度上。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法律体系的
不同理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为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不同的方式和保障。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摘要】陪审制度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历史发展和具体国情的不同,各国的陪审制度存在着差异。

通过对中国和美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点,从而提出解决方案予以完善,更好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制一、陪审制度概述(一)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法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陪审团制度,一种是参审制度。

陪审团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负责对被告量刑或者宣告被告无罪释放;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判定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是否属实,法官负责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参审制度主要应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参审制中,参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审判法庭,根据刑事或者民事案件中原被告的主张及证据,独立判断事实,并决定是否定罪量刑或给予处罚。

我国目前实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严格来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它具有很大的中国特色,是指普通公民经过一定程序被挑选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与法官一起行使审判权利的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价值首先,陪审制度有利于发扬民主。

民主是当代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司法民主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陪审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有主人翁的认同感;另一方面,由于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更广泛地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见。

其次,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正。

在审判活动中,陪审员与法官互相配合、互相合作,但二者的地位都是独立的,这有利于防止法官的独断专权。

另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体现公众的意见,使判决变得更加公正。

最后,陪审制度有利于保障自由。

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中国与英美法的陪审制度的区别

中国与英美法的陪审制度的区别

班级:法学院14级4班姓名:严国锐学号:140504014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的区别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在已经发展成熟并运用在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之中。

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有利于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

英美法国家陪审团分为两种:在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控诉的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中参与其过程的为小陪审团(又称“审理陪审团”)。

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名称来自两者陪审员人数的多寡(传统上,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而小陪审团有12人)。

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往往是指小陪审团。

英美陪审制度经过几百年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第一,陪审团成员是普通公民,他们既无专业法律知识,更缺乏司法经验;第二,陪审员的入选条件并不严格,大多数成年公民均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员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甚至汽车驾驶执照名单、纳税名单等随机产生,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和普遍性;第三,在陪审团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上,职业法官对陪审团的工作多限于告诫陪审员应注意事项或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等事务,两者之间有较为明确的分工,陪审团负责裁定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职业法官负责案件的具体处理如量刑等。

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英美陪审制度与英美法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是联系在一起的。

采取陪审制,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庭上出示各自证据资料,相互询问、辩论,从而发现真实,陪审员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他们始终是被动的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而并不需要组织诉讼,更不需要亲自收集证据。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由此可见,中国的陪审制度相比美国的陪审制度,缺少一脉相承的制度演进过程,从而造成了陪审理念和共同意识的缺乏;2、陪审团制度文化基础;我国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国缺少陪审制度的文化基础,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形成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和礼法文化传统,不可能注重人权,也就不可能使民众形成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这本身就使中国缺乏了陪审制度的精神寄托;3、从功能上来说,我国的陪审员在理论上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既包括事实审又包括法律审,但在实践中,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不能进行独立思考,容易追随审判员的观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审判长长期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法庭审理又是在其主持下进行的,因此,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主要职责是被动的“听”;陪审员虽然作为合议庭的成员参加庭审,但其职责与职业法官并不相同,陪审员不能把社会的道德、习惯、经验、伦理渗透到案件中去,不能发挥其作用;三、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借鉴意义首先,严格限制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范围;在法律专业化趋势日趋严重的今天,只有严格限定陪审员参与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制度才有存在的意义,不至于只流于形式;其次,应当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判决权威性;在美国,陪审员是得到法庭尊重的,在我国,由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一审、二审程序应严格的区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二审法官不得重新认定案件事实,以此来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作出判决的权威性; 再次,应当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排除法官的不当压力;美国坚持认为人民才是最终的审判者,陪审团的评议是秘密进行的,不受法官的影响,在我国,只有确保陪审员自己的意志独立,不受法官干扰,才能保证人民陪审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 最后,应当强化审判制度对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美国陪审团制度具有对公民民主、自由保护的功能,反思我国的司法审判,公信力缺失,甚至严重危及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有些判决还有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改革司法制度时,必须注重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陪审制的比较_王桂玲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陪审制的比较_王桂玲

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陪审制的比较王桂玲(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530003)[摘要]文章论述了英美法系陪审制和大陆法系陪审制的起源与发展,并对两大法系陪审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大陆法系陪审制的缺陷与完善。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陪审制;比较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但是,由于诉讼文化、诉讼模式的不同,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所起的作用与在英美法系中相差甚远。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的起源与发展陪审制度在西方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在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古希腊的雅典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公民陪审法庭由执政官从每次通知到庭的6000公民中选举产生,刑事陪审团由501人组成,民事陪审团由201人组成。

审判时,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

陪审团最后根据双方获得石子的数目决定双方谁胜谁负。

英国是普通法的故乡,而普通法系国家又被视为现代陪审制度的主要领地。

但是陪审制度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而是由“征服者威廉”从欧洲大陆带带大不列颠群岛的。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5000名骑兵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

“征服者威廉”在决定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陪审制虽在英国产生,但它反而在其他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得以推行和发展,尤其是美国。

为什么它在美国得到广泛发展呢,这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

美国在移职英国陪审制的同时也进行了改造,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①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然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从陪审团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看英美法系与中国司法中的正义保障

从陪审团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看英美法系与中国司法中的正义保障

从陪审团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看英美法系与中国司法中的正义保障【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与之对应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两者都是通过允许非法律工作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并对审判结果产生一定效力,以实现对案件审理的公开化合透明化。

但其实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仅体现在程序上,更体现在其深层的法律思想中。

本文将以《失控陪审团》这部经典影片为例,剖析中美关于陪审制度的不同与其背后所代表的两国法律对正义的保障差异。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差异;比较;正义;保障一、影片概要普通百姓与拥有雄厚资金的枪械军火商的法庭较量,有胜诉的可能?这是在看到影片进入正题的疑惑,因为不论从财力、人力等各方面看,都是毫无胜诉可能的案子。

更何况枪械军火商还重金聘请了无往不胜的律师蓝金·芬奇。

而被害人的遗孀所拥有的仅仅是社会反枪舆论的支持。

而蓝金在法庭上战无不胜主要还是要归功于他强大的团队所组成的分析小组对每个陪审员进行全面跟进,了解其短板,使其听命于自己。

但这一次尼克·伊斯特成功混入陪审团和在场外的女友玛丽配合,玛丽向控辩双方发出了“拍卖陪审团”的讯息。

最初控辩双方都认为消息不足为信,更不会产生影响。

却没有想到伊斯特竟在短时间内左右了陪审团的思想,最终蓝金为了在官司上获得胜利而不得不在金钱上作出了妥协;原告的律师文道虽然面对如此诱惑,但是最终在良心驱使下,无奈报以“让命运去决定”。

我们不难看出,事实上最终尼克操纵了陪审团,但最后法官却宣布判定被告有罪。

尾声中真相揭开,尼克与玛丽是十年前发生的校园枪击案的被害者亲友,当时也是蓝金以卑劣手段操控陪审团而取得胜诉。

二、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比陪审团至关重要的原因在于: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对于案件最终的裁定起着关键作用。

美国法庭中陪审团制度中,从陪审团成员的层层选拔到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受到的一系列保护,到其在案件判决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都为我们展现了这个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陪审制度具有监督审判公正,保障司法民主的价值,自产生以来在世界各国以多种不同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基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两国特殊的法治文化,在制度发展和实际运行中,丰富了陪审制度研究素材,发展了陪审制度理念。

我国人民陪审制在完善和发展程度上不能与西方相比,但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向西方汲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从陪审员的适用范围、选任途径及陪审员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标签:英美法系;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一、与我国陪审制度比较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历史发展、司法背景、诉讼模式、司法实际等不同,陪审制度也相应存在着不同的形态,本文就对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如今的运行现状做了分析和研究。

那么,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相比,存在哪些不同之处呢?笔者认为有如下方面:(一)产生背景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产生伴随着人们对神明的敬畏,是思想尚未开化的结果,其产生和发展历史悠久,并且在形成的过程中历经无数次革新和发展才有了如今的现状;而在我国,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权力成为皇亲贵族的囊中之物,民主的思想并未像英国一样被神权思想孕育,因此陪审制度起源较晚,形成距今不过百年历史。

(二)法律文化传统和诉讼结构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中,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为前提,充分体现了个人权利本位。

在诉讼结构中,双方完全对抗,法官中立,而陪审员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官,这就保障了陪审团的案件事实中立。

而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建立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从发展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来保障陪审制度顺利实行,并且在我国的诉讼结构中,陪审制度经常陪而不审,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非常局限。

我国与英美国家陪审制之差异比较——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我国与英美国家陪审制之差异比较——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而现 在意 义 的陪审 制度起 源 于英 国 。1 0 6 6 年诺 曼底 征 服 了 英 国, 也将 陪 审制度 带 到 了英 国 。 当 时该制 度主 要应 用于 行政 和 财 政 方面 。 亨利二 世 ( 1 1 5 4 — 1 1 8 9 ) 时期, 陪审制 才被 广泛 的应 用 国民政府 的《 参审陪 审条例》 都 曾对陪审制 作了规定 , 但 都未实施 。
作 者简 介 : 蒋庄 平 , 浙江省永 嘉 县人 民 法院 。
中图分类号: D9 2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0 8 . 0 2
美 国遭 到 了严 峻 的挑 战 。

陪 审制 度 的起源 与发 展
的象征, 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 参与国家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 陪审制作为其 中一项重要 的内 容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议论 的热点话题。本文主要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的起源及历
史发展, 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比较, 并指 出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并对如何完善我 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 出建议。 关键词 陪审制 陪审团制 参审制 人 民陪审员
( 一) 陪审 制度 在 英 国的发展
公元 前 6至 5世纪 , 陪 审制度 最早 起源 于雅 典 。 顾准 先生 曾
( 三) 陪 审制在 中国的发 展
在 我 国,最 早 引进 陪审制 度 是清末 的修 律运 动 。1 9 0 6年沈
在他的《 希腊 城邦 制度》 中写道 : “ 古希腊 的梭 伦 首创 了陪 审法 庭 家 本主持 编制 《 各级 审判 厅暂行试 办章程 》 和《 法 院编 织法》 , 在审 的新制 度 。 ” 在 梭伦 改革 之后 , 公元前 5 0 9 年在 “ 克 里斯提 尼改 革” 判 制度 上采 用 了陪审 原 则 。辛 亥革 命后 , 在 南 京临 时政府 的 《 中 中, 规 定每个 公 民都有选举 权和 参政权 , 可 当选陪 审员 , 从此 并建 央 裁判 所 官职令 ( 草案) 》 和《 律 师法 草案》 以及在 1 9 2 7 年 的武汉 立 了陪审制 度 。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两者在经济基本、阶级本质、总指引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由于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同,两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营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差别。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特点,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国内法治化进程,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具备重要现实意义。

核心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当前,世界各国沿用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采用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老式,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重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差别:(一) 审判机关: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此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此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根据: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他所谓法律,都注重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方式: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普通实行定型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普通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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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
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在已经发展成熟并运用在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之中。

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有利于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团;英美法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把完善人民陪审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已经十年了。

但是就目前人民陪审制度依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究竟中国陪审制度的出路何在?这值得在比较中外陪审制度尤其是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基础上展开研究。

一、历史发展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

公元前六世纪,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制度。

波洛克认为,法国的卡诺林国王时期便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

诺曼征服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

但更多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英国。

十一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

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这就是所谓“大陪审团”。

至17世纪,英国的陪审制度开始形成一套程序。

尤其是负责控告犯罪的大陪审团,不再具有证明犯罪的责任,对陪审团的罚金制度也被废除。

然而,英国的陪审制度至近代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并逐渐衰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

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

在19世纪中期,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

主要理由是这一制度缺乏效率、费用过大。

小陪审团制实际上是真正的陪审制。

目前,美国有大约300
万个陪审员,每件由陪审员审理的案件大约有30万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0分之一。

可见在美国陪审制度比在英国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英美陪审制度与英美法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是联系在一起的。

采取陪审制,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庭上出示各自证据资料,相互询问、辩论,从而发现真实,陪审员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他们始终是被动的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而并不需要组织诉讼,更不需要亲自收集证据。

可见,采取陪审制也是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的运用所决定的。

中国陪审制度最先的倡议者是清末的法律大臣沈家本,其在1906年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中拟定了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条文,但未及施行。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中提出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方案,并于1929年颁布《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

该法于1931年废止。

中国传统法庭威严而神秘,普通百姓对其是敬而远之。

作为革命者,中国共产党人希望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建设广大人民自己的法庭,使普通民众能亲近和参与审判,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人民陪审员就是这样的制度设计。

早在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就局部实行了陪审制,聘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

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在司法中沿袭了解放区司法的做法,在借鉴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比较
英美陪审制度经过几百年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第一,陪审团成员是普通公民,他们既无专业法律知识,更缺乏司法经验;第二,陪审员的入选条件并不严格,大多数成年公民均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员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甚至汽车驾驶执照名单、纳税名单等随机产生,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和普遍性;第三,在陪审团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上,职业法官对陪审团的工作多限于告诫陪审员应注意事项或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等事务,两者之间有较为明确的分工,陪审团负责裁定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职业法官负责案件的具体处理如量刑等。

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中国陪审制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

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

但在制度层面,中国陪审制存在与英美陪审制不同的重大特点:首先,中国陪审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合议庭中,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和裁决,不像英美一样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

其次,陪审员的选任方法不同。

在中国,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规定,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一种是法院聘任。

第三,陪审员的法定职权不同。

在中国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这明显有别于英美法系中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在职权上的明确分工。

中国陪审制不仅与英美陪审制在制度层面存在不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实际运作状况也有重大差异。

在中国,陪审员虽然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在审理过程中,绝大多数陪审员直至庭审结束,往往未发一言,法官怎么说就怎么办。

陪审员既不能依法对双方的主张是否正确进行裁断,也无权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处理,最终裁判仍取决于主审法官的意见。

很大程度上,陪审员只是“陪
同审判”而已,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不少陪审员对陪审根本不感兴趣,只是为了应付差事,有的甚至根本不参加陪审。

陪审员成为“陪衬员”、“陪听员”已成不鲜之事实。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赋予陪审团的权力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行使,陪审团对案件实质问题,如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侵权等行使着单独的裁断权,在案件审判中的发挥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与英美陪审制相比,中国现下陪审制在司法实务中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制度规定还需明确的几点
第一,陪审制只适用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第二,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第三,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哪些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律也未作限制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四结束语
只有在不断的比较中,不断的吸取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我们的陪审制度才能不断的完善,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

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
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有无加刑限制不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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