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1.自由主义者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
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
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
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四、资格理论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自由主义的两种思潮——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比较分析
自由主义的两种思潮——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比较分析伊卓琳张智博(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沈阳,110034)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挑起了古典自由主义右派与福利国家自由左派之间的政治哲学大争论,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他们之间的分歧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
他们在思想上有着共同点,同时也存在着多种差异,本文对两者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探讨罗尔斯与诺奇克思想的关联和分歧。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权利中图分类号:I20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202—01罗尔斯与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就平等问题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
他认为。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诺齐克肯定了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不同的是,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一、学术立场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是以康德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康德主张用先验论代替实在论与经验论,从而在更为抽象的层次上探讨人权与社会正当性的道德基础。
康德对罗尔斯有这深远的影响。
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罗尔斯订立契约的出发点是主体间性,订立契约的人是理性的人。
这一点彰显了康德的印记——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存在物,当他的行动原则是作为对他的这一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的行动。
康德以这样一种观点作为开始:“即各种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道德原则看成是目的王国的立法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则是将康德的理性个人换成理性人们。
诺齐克认为“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
国家的基本强制力量拥有的任何合法性之根源,正是在于那些可以强制实行的道德禁令。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刘晓靖
【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年(卷),期】2009(025)004
【摘要】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渐显露,平等也越来越具有经济的涵义".因此,"构成近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主题的,正是这一对矛盾--自由与平等的矛盾".罗尔斯与诺齐克等当代思想家们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激烈争论.罗尔斯强调社会正义,关注"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利益;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反对国家出于平等动机进行再分配".他们的论述都能够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总页数】4页(P14-17)
【作者】刘晓靖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7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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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J], 王灵敏
2.两种不同教育公正观的比较——罗尔斯、诺齐克教育公正思想的比较 [J], 冯建军
3.自由与平等的对话——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的正义理论综述 [J], 王波;黄志远
4.先秦儒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的比较与启示 [J], 祝辉
5.罗尔斯与诺齐克思想比较及启示 [J], 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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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有关罗尔斯正义论的述评——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正义原则认识的差异性
【 文章 摘 要 】
西方 正 义理 论 贯 彻 于 社 会政 治 、经
济 、伦 理 道德 、 法律 等 领 域 ,并 力 图在 相 关领 域 提 供 一 种 合 理 的 模 式和 原 则 ,
促进 社 会 正 义、 张扬 个 人 自由 ,维护 个 人 权 益 。 罗尔斯 和 诺 齐 克 的正 义理 论 虽
义论。
罗 尔 斯 把 正义 理 解 为 “ 作为 公 平 的 正 义 ” 其 基 本 含 义 有 二 :其 一 前 提 的 公 , 一是 平 ,即这种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 状 态 中 被 一 致 同 意 的 ;其 二 是 目标 的 公 平 ,即这 种 正 义 原 则所 指 向的 是 一 种 公 平 的 契 约 ,所 产 生 的 是一 个公 平 的 结 果 。 罗 尔 斯 正 义观 念 的基 本 内 核是 指 社 会 的 每 一 ‘ 个 公 民所 享 有 的 自 由权 利 的平 等 性 和 不 可 侵 犯性 。 指 出 :“ 个 人都 拥 有 一 种 基 于 他 每 正 义 的 不 可侵 犯性 ,这 种 不可 侵 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整 体 利 益 之 名 也 不 能 逾 越 。 因此 , 正 义 否认 为 了一 些 人 分 享更 大 利益 而 剥 夺 另 一 些 人 的 自由是 正 当 的 ,不 承认 许 多人 享受的较大 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 少 数 人 的牺 牲 。所 以 ,在一 个正 义 的 社 会 里 ,平 等 的公 民 自 由是 确定 小移 的 , 由正 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 的交易或 社会 利益 的权衡。 ”在这里可 以明显地看 出他 的 正 义理 论 的 反 功 利 主 义倾 向 。 具体 来 说 ,这 种 作 为 公 平 的正 义 包 括 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 : “ … 个 原 则 :每 个 人 对 与 其 他 人 所 第 拥 有 的最 广 泛 的基 本 自 由体 系相 容 的类 似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罗尔斯在 ( 正义论》 开篇 中提 到 ,正义是社 会 制度的首要价值 ,那么 ,如何 才能实现社 会正 义 ?在 “ 初始状 态 ”与 “ 无 知之幕 ”的背 景下 , 罗尔斯提 出了正义 的基本原则 : “ 所有社会 中有 价值 的东西—— 自由与机会 、收入与财 富及 自尊 的基础——都 要平等地 分配 ,除非对其 中的一种 价值或所有 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 人 的利益” 6 ] ,上述所表达的原则被称 为 “ 一般性的 公正概念 ” ,为罗尔斯 的分配 正义观奠定 了基调 : 带有绝对平等主义甚至是乌托邦的色彩 。 为 了进一 步解释基本原则 ,罗尔斯提 出了两 个具体 的原则 ,这两个原则所表达 的被称为 “ 特 定 的公正概念” 。第一个原则 : “ 每个人对于其他 人所拥有 的最 广泛的基本 自由体系相容 的类似 自 由体 系都应 有一 种平 等 的权 利 。 ”第 二 个原 则 : “ 社会 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被合
社会压力 的影响 ] 。其三 ,罗尔斯过于倾 向平 等 , 带 有 某 种 平 均 主 义 的色 彩 。从 上 述 的基 本 原 则 、
两 项具体原则 以及原则之间的优先次序问题 可 以 看 出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总体基调是强调平 等 。他 为了维护个体的基本权 利 ,试 图缩小 社会
正” ,如其在 《 正义论》开篇所言, “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_ 3 ] 。笔者为 了更好地论述 ,下 文 中提 到 的正 义均 指现 代 意义上 的公 正 。
一
、
罗尔斯 平等 主义 的分配 正义 论
罗尔斯的 征 义论》 成书于 1 9 7 1 年 ,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时代 。资本 主义社会 固有的 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 ,经济危机 、通货膨胀、种族歧视 、民权运动等问题 引起 了罗尔斯对社会 正 义 问题 的反思 。
自由还是平等——诺奇克和罗尔斯的正义观比较
、
机 会 平 等
无 论 罗尔 斯 还是 诺 奇克 都 提倡 机会 平 等 , 二 但
者对 于机 会平 等 的理 解是 不 同的。积极 的机会平 等 论者 认 为公正 就是 给每个 人 同样 的机会得 以满 足其
基本 的需要 。积极 的机 会平 等 论 的基 本 观点 是 , 由
主 义意 义上解 释康 德 的理念诠 释他 的正义 观 。 自启 蒙 运 动 以来 , 西方 哲学 追 求 自由与平 等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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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 院学报 ( 会科学 版)2 0 社 0 9年 第 1 O卷 第 3期 J C a gh nIs T e . Se SiE i)2 0 , o.0, o3 . hneu nt eh ( o.e. d. ,09 V 11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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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身 、 社会地位、 自然禀赋所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应 当存在的 , 社会应当纠正这一不平等 , 改善由于 自 然
原 因造 成 的那 些处 于不 利地位 的社会成 员 的不 平 等 境 遇 。罗尔斯 是 积极 的机会平 等论 的代 表人 物 。诺 奇 克所 持 的是 消 极 的机 会 平 等观 , 极 的机 会平 等 消
大 目标 , 在启蒙运动开始时 自由和平等没有矛盾 , 自 由包含着平等 , 但是到了现代二者之间出现了矛盾。 平等的含义既包括思想精神与政治 内涵, 也包括物
质 财 富方 面 的内涵 , 者包括 思想 与 良心 的平 等 , 前 选
举与被选择 的平等权利 、 言论集会和结社的平 等 自
于正 义 问题 进行 了广 泛 讨 论 , 奇克 是 罗尔 斯 正 义 诺 理论 的最 主要 的反 对 者 。罗 尔斯 重 视平 等 , 奇 克 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针对正义如何来分配,尽管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赞同正义首要*,但罗尔斯更为强调平等.他通过设定"原初状态",在此基础上借助正义的两个原则来解除"无知之幕",使得最少受惠者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平等;诺齐克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不在平等,而在于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他借助"持有正义原则"通过"最弱意义的国家"来反驳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尽管二者对如何分配正义分歧很大,但他们都是围绕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展开.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的矛盾反映了西方社会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推荐下载】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配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于后来分配正义的争论有重大的影响。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生活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1]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
但是罗尔斯并不是直接抛出两个原则,罗尔斯先假设了无知之幕,即人们决定分配正义原则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证明必须首先保证每个人的平等自由,然后提出程序正义,最后去推出分配正义原则。
罗尔斯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平等原则,如果让你切蛋糕,而去拿最后一块蛋糕,你怎么办?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的概念,即追求最大的最小值。
分蛋糕只能平均分,因为不平均分,大块的只会被别人拿走。
如果社会的发展需要发生不平等,那么这一不平等一定要以有利最不利群体的情况发生,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那么会不会发生最不利群体得益1,而强势群体得益10,从而拉开差距呢?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机会平等可以克服这种情况。
所有岗位像所有人开放,这样就能防止财富差距被拉大。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是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讨论的一个高潮。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非历史性,非现实性的。
诺齐克认为:不管我们认为一个正义的原始的分配模式D1是什么,但是只要允许人们自由交换,那么从D1这个正义情境之下经由自愿产生的情境(分配模式)D2也应该是正义的。
也就是说,人们的自由总是有可能破坏我们所要求的分配模式D1。
据此,诺齐克用持有正义来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持有正义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
是指最初对无物主的获取。
这是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运动。
诺齐克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比较
—— 闪月 丁飞飞
一、罗尔斯的批判者
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渊源:尽管罗尔斯大力 批判功利主义,但是依然有人指责罗尔斯的理论只不 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功利主义”。 对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再批判,这里主要讲的 代表人物是与罗尔斯同属自由主义派别的诺齐克。
二、罗尔斯原则”。
现实中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 持有则是非正义的,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 正。 如果说在价值取向上就罗尔斯是坚持公平优于效 率的话,那么诺齐克则是把个人权利、效率放在首位, 坚持效率优于公平。
3、二者的相通之处
首先 ,二者的历史渊源相同,同属于自由主义。 其次,二者都是坚决反对功利主义并且都在与功 利主义的对立中阐释自己的观点。 桑德尔对此总结道:“两者都明确地站在反功利 主义的立场上,其拒斥理由是功利主义否认人与人 之间的差别。罗尔斯和诺齐克代之以一种以权利为 基础的伦理学,它更加完整地保证个体的自由。” 再次,二者的正义观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罗尔斯的早期代表著作:
《正义论》,1974年
诺齐克的早期代表著作: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年
三、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正义之辩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观的观点概 述 (二)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诺齐克 的权利正义论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观的 观点概述
约翰· 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 转折点, 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 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认为, 正义意味着平等, 国家权力应扩张至 再分配领域,政府应向社会中境遇较差的人倾斜。 诺齐克认为, 正义意味着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国 家权力仅在于维护过程的公正。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原则的比较分析
相同点
不同点
基本不同点
核心不同点
罗尔斯
1、都是自由主义立场上
2、对抽象平等原则的诉求上
3、都反对功利主义论断
4、都认为平等待人需要限制条件
5、都把人当作自身的目的
6、都赞同程序正义
7、都重视个人选择个人权利
8、二者都重视直觉主义的论证
1、罗尔斯是自由主义平等者,诺齐克是自由至上主义者
2、罗尔斯强调分配正义,诺齐克坚持持有正义
3、罗尔斯坚持程序正义时,重视实质正义;诺齐克只强调程序正义
4、罗尔斯理论前提要是无知之幕下的新社会契约论,诺齐克的理论前提是洛克的财产权利论
5、罗尔斯认为自然或社会资源是公共资源,诺齐克认为天赋等自然资源及所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个人财产
6、罗看重公平地处理不平等的境尔斯主张国家干预,诺齐克强调最弱意义国家
把人当作目的,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
罗尔斯认为拥有某一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权利
诺齐克
诺齐克认为对自己的权利,即自我所有权最重要
我们对二者正义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不是为了在二者之间找出优劣进行抉择,而是为了帮助寻找出最适合中国的正义原则。由于中国许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向西方学习必须注意中国的特殊性,不然只会弄巧成拙,这也是一直大家很疑惑外国的制度到中国就变了样的原因。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理应最体现正义与公正,最广泛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可现实却让我们反思。
自由与平等的对话——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的正义理论综述
《 自由与平等之争》一文中,系统地介绍 了罗尔斯倾 向平等的正义和诺齐克 自由至上的正义。在诺齐克通
过对 罗尔斯 的批 判 中得 出 ,罗尔斯 赋予 正义 以平等 的 价值 ,诺 齐克 以 自由至上 的正义理 论批判 罗尔 斯实 行 国家的再分配 实质上是对个 人权 利 的侵 犯 ,最 后论 证
下 通过 “ 最 少受 惠 者 ” 的 照顾 ,以 国家 再分 配 的形
生出来 的增加 的那部分 利益还是 全部 利益 ;l 一是 天赋
式达到对平等的关 注为 目的 ,如果 简单认为在罗尔
斯 那里 只有 平 等 或把 平 等 与 自由分 离 开 来 谈 ,就 没 有 真 正理解 罗 尔斯 的正义理论 。在谈诺 齐 克教 授 时 , 我们 也 不 能简 单 把诺 齐 克 理解 为 一 个 自由激 进 主义 者 ,诺 齐克 本人 肯定有 对平 等 的关注 ,但 如何 关 注 ? 很清 楚 诺 齐克 在 强 调 自由时 也不 是 以弃 平 等 不顾 为 理 由为 自由说 教那 么简单 。
一
判展开 ,实质是反映 自由与平等在社会功能方面和
2 0 1 4 年 第1 期
职 业 教 育
自由与 平等 的对 话
关 于 罗尔 斯 - 9诺 齐克 之 争 的正义 理论 综 述
王 波 黄 志 远
摘
要 :罗 尔斯和诺 齐克都属 于 自由主 义 学派 , 罗尔斯强调 的是 平 等的 原则 ,但 不是脱 离 自由完全 的谈 平
等 。诺 齐克 主张 自由至上的 原则 ,是一 个权 利主 义者 。笔 者认 为 两学者 的正 义理论 都 有失误 所 在 ,罗 尔斯 对平
克。今天,国内对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实质主要体 现在平等对 自由、 平等对权力 、 分配的正义与持有的
罗尔斯正义原则和诺奇克资格理论的比较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和诺奇克资格理论的比较研究WANG Pei-pei【摘要】在西方当代的政治哲学研究过程中,从广泛的意义来讲,各种政治价值都可以归到平等这一大的领域中.对平等的评价域不同,所得出的理论也不同,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通过分析有代表性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基本善\"的平等和诺奇克\"持有正义\"的权利平等,并进而分析他们平等理论的这两个争论焦点可以看出:他们平等的基础分别是物质和权利.不管他们对平等的基础怎样进行争论,最终都是为了在选择和境遇之间进行协调,从而使人和社会都可以从这两方面的平等价值中获益.【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6【总页数】4页(P38-40,44)【关键词】罗尔斯;诺奇克;正义、基本善;权利【作者】WANG Pei-pei【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95正义问题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谈到正义是城邦里的人各司其职,过良善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是城邦的基础。
直到到了近代,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正义其实就是“履行信约”,不夺人所有。
现在西方流行的正义理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资源平等正义观、以诺奇克和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正义观以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正义观。
而正义又往往与“自由、平等”这样的政治价值联系在一起。
总之,西方的政治价值之间的辩驳,主要就是这三者之间关系的辩驳。
罗尔斯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不相容的,自由应该优先于平等,通过词典式序列的方式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诺奇克认为自由至上,权利不容置疑、不可侵犯,提出了他的持有正义理论;马克思主张人人应该享有物质和阶级地位的平等,提出了代表无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地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
其实从广泛的意义上讲,这些价值都可以归为平等理念之中。
金里卡认为德沃金的看法是正确的,即“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话题。
尤其是在20世纪,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这一领域。
罗尔斯通过其“正义作为公平”的理论提出了社会制度应如何实现公平,而诺齐克则以其“自由意志”和对财产权的强调回击了罗尔斯的观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者的理论依据,分析他们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不同理解,以及这些理解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作为公平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作为公平”的理念,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建立。
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依据两条基础原则来组织,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任何政策和法律都不得侵害个体的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必须对最处于劣势的人有所裨益。
换句话说,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达到社会的有效公正。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进一步引入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来探讨社会契约理论。
他设想了一种假想情境,在这个场景中,各个利益方将剪除自身历史、身份及地位等信息,通过无知之幕来制定社会规则。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会选择那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且对所有人都公平的规则。
在这个背景下,他们自然会选择罗尔斯所提到的两条基本原则,从而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
罗尔斯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从哲学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公正,而且还为实际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许多西方国家,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机会均等和经济再分配措施,都体现了其“正义作为公平”的基本精神。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意志与财产权相比于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状态、乌托邦与国家》中则更为注重个人自由,尤其是财产权。
三种经典公平正义理论之比较
罗尔斯 的公平 正义理论 是当代 西方最 具有影 响力的 公 平正义理论, 在收入 和财 富分配 问题 上, 罗尔 斯坚决 反对 和 批判功利主义原则。功 利主 义原则 强调 实现 社会整 体功 利 的最大化, 将社会福 利这 块蛋糕 做得 越大 越好, 而不 关心 社 会福利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只 要效率不顾 及结果的 公 平, 坚持效率绝 对优先 的原 则。罗尔 斯认定, 在 当代 人们 会 拒绝功利原则, 普 遍接 受 他的 正 当优 先于 善 的公 平正 义 理 论。
三、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
马克思是如何看 待分 配的? 是 如何看 待分 配中 的公 平 与平等、权利的观念呢?
在马克思看来, 生产和分配具有 一种不可 分割的现实 关 系, 分配并不是可以 随心 所欲 地进行 的, 无论 在不同 社会 阶 段上分配如何不同, 总是 可以 像在生 产中 那样, 提出 一些 共 同的规定来, 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 合和融化 在一般人类 规 律之中, 一切经济 学家 在 这个 项 目 下提 出 的两 个 要点 是: ( 1) 所有制, ( 2) 司法、警察等等对 所有制的保 护 [ 3] 90 , 在马 克 思看来, 所有制是生 产的 一个 条件, 一切 生产 都是个 人在 一 定社会形式中 并借 这 种社 会 形式 而进 行 的对 自然 的 占有。 同时, 需要有法律对 既得 物进 行保护, 每 种生 产形式 都产 生 出它所有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 形式等等。分 配借社会规 律 决定生产者在 产品 世 界中 的份 额, 因 而插 在 生产 和消 费 之 间, 分配不是 作为 独 立的 领域 而 处在 生产 之 旁或 生产 之 外 的。它决定于生产 资料所 有制 的性质 和状 况。土 地、劳动、 资本一方面是生产要 素, 同时 也是收 入源 泉, 是决定 一定 的 分配形式的东西。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是人类的探讨的一个永恒话题。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最朴素的一种正义观——平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正义做了系统的探讨,遵守社会的分工等级秩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即是正义。
古典的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而不关心总福利在具体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忽略了平等。
现代自由主义对正义的探讨要数罗尔斯和诺齐克了。
罗尔斯(1921~)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代表作《正义论》。
与罗尔斯同时代的诺齐克(1938~)亦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足以与《正义论》相匹敌。
本文试图对二人关于正义的思想做一些比较。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推演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现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被合理的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仅仅消除导致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消除引起不平等的自然偶然因素(人与人之间天赋的差异)。
为此需要结合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最大化状况最差者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
诺齐克坚持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正义观,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在个人权利界限类获取的利益即使造成财富分配状况的差距也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是一种历史原则,即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结果和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和历史演变。
权利是道德边际约束的内在根据,即是个人活动的界限,也是国家活动的界限。
两人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两人的分歧在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上,他们观点的对立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观比较研究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观比较研究
陈志
【期刊名称】《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0)004
【摘要】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是新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罗尔斯以"新契约论"的手法,在"原初状态"和"无知内幕"的条件下论证了他的两大正义原则,试图调节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但却没有成功,他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公平正义观;诺齐克以"反契约论"的手法,阐明了国家的起源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论证了他的三大正义原则,强调自由一极,不考虑平等,他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权利正义观.本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比较分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观,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把握并认识新自由主义.
【总页数】6页(P8-13)
【作者】陈志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科社部,北京,10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712.5
【相关文献】
1.罗尔斯“分配的正义观”与诺齐克“持有的正义观”对照研究 [J], 刘须宽
2.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J], 黄斌;张丽芳;许伟
3.论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观的融通 [J], 邓集文;施雪华
4.对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之比较 [J], 张一鸣
5.论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从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谈起 [J], 刘思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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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的两种进路:罗尔斯的规范建构与霍耐特的社会分析之比较
社会正义的两种进路:罗尔斯的规范建构与霍耐特的社会分析之比较社会正义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对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公平和正义的关怀,以及如何解决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
在学术界,关于社会正义的两种不同进路备受关注,分别是约翰·罗尔斯的规范建构和罗伯特·诺齐克的社会分析。
两种进路都试图为社会正义提供理论基础,但其思想路径与结论却往往截然不同。
本文旨在通过对罗尔斯与霍耐特的理论比较,探讨两种进路对社会正义的理解以及其各自的优劣之处。
我们来介绍一下罗尔斯的规范建构。
罗尔斯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社会正义理论被称为“差异法则”。
罗尔斯的理论基础是对社会正义的规范性进行解释,即从一个理想的公正社会模型出发,探讨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理想状态。
他主张,在面对社会正义问题时,应当假设人们处于一种“无知之幕”之后,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个人特征,然后再去思考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才能最大化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通过这一方法,罗尔斯提出了两项最基本的社会正义原则:第一是基本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当有同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是差异法则,即不平等只有在它对最差势群体的利益有利时才是正义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霍耐特的社会分析进路。
霍耐特是20世纪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社会正义理论强调对社会结构和实践性问题的关注。
他认为,社会正义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的社会现象,需要通过对社会结构和政治实践的深入分析来加以理解。
在霍耐特的社会分析进路中,正义与不正义需要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搜查和对权力关系的厘清来加以理解。
他主张,要想实现社会正义,关键在于调整社会结构和重新分配社会资源,而不是从抽象的道德规范出发。
将罗尔斯的规范建构与霍耐特的社会分析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进路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差异。
在理论的起点上,罗尔斯强调从一个理念性的模型出发,即在去解释现实社会现象之前,先要设想一个理想状态来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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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
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
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一、罗尔斯与诺齐克作为自由主义者的理论共性罗尔斯与诺齐克同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虽分立于“国家干预主义”与“保守自由主义”两大阵营之中,但其自由主义者的本质使得二者均无法脱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
1.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描述了一种“严格的、古典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此他总结了西季维克的相关理论,即“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①由此可见,功利主义重视的是幸福和快乐的总量,而不考虑幸福和快乐的具体分配。
“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问题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②罗尔斯通过三个“对照”力图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划清界限。
首先,功利主义将自由视为相对次要的规则,在分配当中对个人不加区分,这必将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罗尔斯认为自由即使不是绝对重要的,也应被视为是更为优先的。
这就将作为公平的正义准则与功利原则明显区分开来。
其次,功利主义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范畴,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
罗尔斯认为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原初状态之下的人们会拒绝功利主义。
第三,在罗尔斯的眼中,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
这种义务论的理论“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
”③是一种非目的论的理论。
“就诺齐克来说,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由于忽视个人的分别性而陷入了道德上的谬见,并且诺齐克认为,这道德上谬见和一个形而上学的谬见相联系。
”④诺齐克指出,“功利主义设想社会本身是‘经历’快乐与痛苦的实体,然而这样的实体是不存在的,只有分立的个人,而且一个人的愉快不能‘补偿’另一个人的痛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2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苦”。
①由此可见,罗尔斯与诺齐克都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持有异议,认为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个人才是社会的本体,不得将适用于个人的原则推广到整个社会。
他们尤其反对功利主义对个体差异性的忽视、对自由或个人权利的忽视,指出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的加总,社会整体的幸福是无法反映个人的幸福的。
二者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过程中,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理论基础,阐发出更为深刻的个人认识。
2.强调个人权利把自由理解为个人权利,并对个人权利加以强调是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共同之处。
罗尔斯将“原初状态”设定为“无知之幕”,并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无知之幕”的揭开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无不贯彻着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与自由。
而诺齐克则主张牢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尽管在阐述各自的正义理论时,二者在个人权利的强调上存在着程度与界限的差异,但他们在个人的政治权利平等这一正义原则上是基本没有分歧的。
二、自由与平等矛盾下的分歧1.不同的理论突破口“平等与自由之争,既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的背景,又是其主要分歧所在。
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们分立于左右两边。
”②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中,罗尔斯所构建的正义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功利主义对平等在分配中的地位的忽略,在此基础之上构建的正义原则主要立足于一种分配的正义。
罗尔斯在其正义原则中注入了“平等”这一重要元素,强调了自由的平等基础。
他力图通过“差别原则”使社会上最少获益者的状况得到最大化的改善,从而实现分配的平等,实现其所构建的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
而诺齐克则指明:“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被牺牲。
”③诺齐克认为功利主义者不仅是目的论者,而且是模式化者。
功利主义下的模式化分配是一种即时性分配,重视的是某一时刻人①[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第1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②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J].学术交流.2006,第3期:第18至22页.们的财产分配,而无视权利的历史性。
并且模式化的分配带有家长制色彩,是对个人权利的践踏。
由此,诺齐克构建了一种持有的正义。
诺齐克强烈反对罗尔斯的带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正义原则,认为正义不等于平等,也不需要通过平等来实现。
他认为个人权利才是至高无上的,甚至凌驾于道德之上。
任何正义原则都应当充分肯定并体现个人权利,并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对于个人权利的侵犯,即使那样做可能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2.对个人权利的不同解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是这样表述的:“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这一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可以被概括为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自由。
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①这一原则又可具体概括为“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旨在通过再分配使得受惠最少的那部分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罗尔斯认为,一个贫富分化不断扩大的社会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这些原则将允许作出一些可能降低状况较好的一些人的期望的变更”②。
这也是诺齐克攻击得最为猛烈的方面。
诺齐克受康德哲学的启发,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视为是一种工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因此不能为了一个人甚至是社会整体利益而利用任何人。
他认为罗尔斯所提出的这样一种倾向性的再分配事实上侵犯了富有者的财产权利,是为了满足贫穷者的利益而牺牲了富有者。
且再分配的模式化也将侵犯富有者对财产分配的选择权与决定权。
简言之,罗尔斯强调政治上的自由,但其差别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济上的自由,尤其是富有者的财产权利;诺齐克强调绝对的权利,“权利不能以权利的名义而遭到伤害,哪怕是为了更大的权利目的。
”③这样的观点无疑将个人权利置于无上的地位,甚至连国家都无法超越。
3.分配的模式化与非模式化诺齐克指出“如果一个分配原则规定一种分配要随着某一自然之维,或一些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60至6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第8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自然之维的平衡总额,或自然之维的词典式次序的不同而给予不同量的分配,那么让我们称这样的原则为模式化的原则。
”①诺齐克反对任何形式的模式化分配,因为任何形式的模式化分配都带有强行色彩,必将侵犯个人权利。
他批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一种模式化的理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的任务就是在‘按照每个人的()进行分配’这个公式中填空,这具有寻找模式的倾向”②。
诺齐克构建了一种持有的正义,并宣称这自己的历史权利理论是非模式化的。
持有的正义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取正义、转让正义及矫正正义。
即“(1)一个人按照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持有物,他对于那个持有物是有权利的;(2)一个人按照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一个对持有物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持有物,他对那个持有物是有权的;(3)除非是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物拥有权利。
”③获取的正义充分显示了诺齐克权利论的历史主义倾向,而转让正义则成为其“非模式化”的重要论点。
事实上,获取正义的历史性显然先于任何模式化分配而产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持有正义的非模式化。
诺齐克认为,自由瓦解模式,自愿的交易将冲破已有的分配模式,从而形成新的分配模式。
假设D1是公正的分配模式,而人们又自愿地从它转移到D2,则D2也应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