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1 水泥窑 .......................................................... 28 4.2 废物投加设施 .................................................... 32 4.3 贮存设施 ........................................................ 33 4.4 预处理设施 ...................................................... 34 4.5 厂内输送设施 .................................................... 37 4.6 分析化验室 ...................................................... 37 5. 废物特性要求......................................................... 38 5.1 禁止在水泥窑中协同处置的废物 .................................... 39 5.2 入窑焚烧的废物特性要求 .......................................... 40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王琪,黄启飞,闫大海, 蔡木林,杨玉飞,李丽,黄泽春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相关政策有哪些?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相关政策有哪些?
(1)《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7年第22号):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
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
(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主要包括水泥窑协同
处置固体废物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
技术等内容,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适用于危险废物、生
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
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
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
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
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
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
物特性要求、运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
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何捷,萧瑛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草:赵启刚,熊运贵,孙伟舰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王宗爽 标准所技术管理承办人:李琴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谷雪景
1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1 1.2 主要工作过程....................................................................................................................1
附件 5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标准编制组 2012 年 10 月
项目名称: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项目统一编号:484 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研究总院、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组主要成员:
4 编制依据 ..............................................................................................................................13 5 编制原则 ..............................................................................................................................14 6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节点分析与控制方法.......................................................................141Biblioteka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

准入判定
合同签订
调研取样
产废单位
异常情况反馈
反馈评估
配伍处置
入库暂存
配伍方案
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
收集转运 电子联单
进厂验收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
危险废物准入 1、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 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以及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 规范》(HJ 662—2013)要求,危险废物 的协同处置应确保环保达标排放,同时入 窑物料应确保理化性质稳定,不应影响窑 运行工况和水泥产品质量。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
危险废物准入 3、危险废物样品进入实验室后,由实验室安排专人进行样品接收并安排检测项目。根据《水泥窑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20760—括:含水率、热值、pH、F-、Cl-、SO3、CaO、SiO2、Fe2O3、Al2O3、 MgO等;重金属包括:砷(As)、铅(Pb)、铬(Cr)、镉(Cd)、铜(Cu)、镍(Ni)、锌 (Zn)、锰(Mn)、汞(Hg)等;安全性指标包括:闪点、相容性、腐蚀性等。通过对样品检测数 据的分析,对于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要求的予以准入。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
飞灰处置系统 对于HW18焚烧处置残渣类,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772-002-18),危险废物 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飞灰,在确保水泥产品质量如氯离子达标的前提下, 可通过计量,采用气力输送装置输送至窑头进行处置。一般情况下,飞灰类废物氯 离子含量可高达10%~20%,如直接入窑将可能造成熟料氯离子超标的现象。在此 情况下,可利用水洗技术将氯盐从飞灰中洗脱分离,氯离子降至1%后的飞灰再进入 水泥窑协同处置。
配伍原则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核发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核发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核发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宏政字〔2020〕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依托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水泥窑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中确定的分散式联合经营模式,两公司需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共同体开展经营活动。
我厅同意向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一)证书编号:6301220014(二)法人名称: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三)法定代表人: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陈鑫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叶发旺(四)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东区(五)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不包括263-009-04),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不包括201-003-05),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不包括900-401-06、900-402-06、900-403-06、900-404-06),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CN-含量小于0.01mg/kg的固态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不包括251-001-08、251-005-08、071-001-08、071-002-08、072-001-08),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5-09、900-006-09、900-00-09),HW11精(蒸)馏残渣(不包括251-013-11、252-011-11、252-013-11、252-016-11、450-003-11、261-008-11、261-022-11至261-025-11、261-030-11至261-035-11、261-100-11至261-136-11、321-001-11、772-001-11),HW12染料、涂料废物(不包括264-002-12、264-005-12、264-006-12、264-007-12、264-009-12、900-250-12至900-256-12、900-299-12),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不包括265-102-13、900-451-13),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不包括336-050-17、336-053-17至336-062-17、336-067-17、336-068-17、336-069-17、336-101-17),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2含铜废物(不包括397-004-22),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31含铅废物(不包括397-052-31),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900-000-32,经鉴别确定为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的危险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不包括336-104-33、900-029-33,CN-含量小于0.01mg/kg的固态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不包括900-033-37),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不包括261-067-38),HW39含酚废物(不包括261-070-39),HW40含醚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不包括900-044-49、900-045-49),HW50废催化剂(不包括900-048-50)。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注意事项总结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注意事项总结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注意事项总结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危险废物选择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为了保证协同处置的规范性,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遵守下列要求:一、源头控制(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宜利用现有水泥窑,应在2000 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水泥窑应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
拟改造利用现有设施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窑,改造前应满足连续两年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
(二)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及技术水平,合理确定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处置规模及处置量。
(三)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专职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协同处置废物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配备负责废物管理及环境污染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四)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在规定的经营类别允许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在首次处置某种未知特性危险废物前,应进行分析测试,测试结果合格后才能开展该类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
严格限制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
(五)协同处置应急事件废物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同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窑,处置方案必须经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清洁生产(一)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泥等含易挥发成分废物及危险废物的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置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和防异味的措施。
(二)废物贮存设施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水泥生产原燃料或产品混合贮存。
废物应分类贮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对性质不相容危险废物应隔离储存,对不明性质废物应专门设置暂存区,设置专门的存取通道,隔离储存。
(三)严格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废物中重金属投加量;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要求。
环保部发布《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⑥鼓 励采 用汽 提 法进 行 尿 素 生 产 , 鼓 励 采用 节 能 型水溶 液 全 循 环 法 技 术 对 现 有 水 溶 液 全 循 环 法 尿 素装 置进行 改造 。
合成氨装置 ( 按 照 区域规 划搬 迁 、 综 合利 用 的项 目除 外) ; 3年 内 , 煤炭调 入省 区原则 上不得 新建 合成 氨产 能( 以高硫煤 为原 料 除 外 ) ; 引 导 东部 地 区合 成 氨生 产装置有序转 移 , 在西部 地 区煤 炭产 地 , 按 照 煤 化 电 热一体多联产模 式 , 建设大 型煤 制合成氨基地 。 ( 2 ) 关 于装 置规模 及技 术装 备
净化清洁生产工艺 , 逐步淘汰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 深度 净化 工艺 。
天 然 气 制 氨 企 业 宜 采 用 甲 基 二 乙 醇 胺 法
( MD E A法 ) 脱 碳 技 术 和 甲烷 化 原 料 气 深 度 净 化
技术。
《 导则 》 部分 重点 要求如 下 :
( 1 ) 关于 生产企 业 布局 原则 上不得新 建 以天 然气 和无 烟块 煤为 原料 的
新建 合成 氨生 产 装 置 , 单 系列 生 产 规模 应 不 低
⑦鼓励采用加压 中和工艺, 淘汰常压 中和工艺
( 尾气综 合利 用 除外 ) 。
⑧鼓励采用循环冷却水超低排放技术 , 减少废
合利 用 和联 产 项 目除外 ) , 造气 炉
按需 设置 。新 建 合成 氨 生 产 装 置 应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尿素 、 硝 酸 铵 及 联 产 甲 醇 等 生 产 工 艺 及 污 染 源 分
析, 到 主要 污 染 治 理设 施 运 行 要 求 ; 从 企 业 内部 环
境监督管理体系 , 到主要环境违法责任等均涵盖在
危废经营许可审查指南

危废经营许可审查指南危险废物是指由于具有毒性、腐蚀性、致爆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经营管理,在我国,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是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指导的文档,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
首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需要明确危险废物的范围和分类。
危险废物的范围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品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其他被列入危险废物的物质。
而危险废物的分类则包括有害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以及有害物质等。
这些都是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明确和区分的内容,以便能够更好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其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需要对申请企业的条件进行规定。
审查指南中应当明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等。
同时,还需要明确审查单位所具备的人员和设备条件,以评估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应当规定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
指南应当明确申请流程、所需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实地考察、审查会议等环节。
初审阶段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评估。
实地考察是对企业现场进行考察,以审核企业的设备、场所、运营状况等。
审查会议是由专家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最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需要明确审查结果和处理方式。
指南应当规定对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评价和决策,包括许可、条件许可、不予许可等。
如果许可,应当规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和需要遵守的条件。
如果不予许可,应当明确原因和处理方式,并告知申请企业的上诉权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审查过程,提高申请单位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操作,共同努力构建良好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解读(一)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
指南解读(一)
为贯彻落实《中G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部门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平台为广大企业,解读该规章。
该规章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说明了水泥企业申请危废许可证执行本办法。
该条定义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定义。
该条主要定义了水泥企业的有关设备。
该条说明,在协同处置之前,需对危险废物做前期处理。
该条是说明做前期预处理的部门叫做预处理中心。
该条说明了预处置中心和水泥企业的关系。
该条说明,预处置中心和水泥企业均是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
该条定义了预处理产物。
该条说明了其他相关定义。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word版本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
(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关于办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关于办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视,节能环保的技术也得到一系列政策的鼓励发展。
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迅速,国家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2017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南》)。
为全面深入了解《指南》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指南》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指南》发布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已发展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成熟技术,对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和固体废物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发展比较缓慢,截至2016年底,我国4000余家水泥企业中仅有24家企业获得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打击力度,陆续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标准规范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水泥企业纷纷上马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环境风险突出,急需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管理。
针对目前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发展现状,技术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强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环境监管,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环境保护部编制并发布本《指南》,用于指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确保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问:《指南》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区别?答: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发布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系列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危废经营许可审查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9年修订】发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9-12-10实施日期:2009-12-10(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2016年10月22日经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二次修订)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9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查和许可的指南。
危险废物指那些含有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爆炸性和放射性等特性的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进行相关活动之前,必须获得审查和许可。
这项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该单位具备合理的处理、储存和运输危险废物的能力,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的主要内容:1.申请阶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经营场所、人员配置、防护设施等。
2.审查程序:政府部门将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评估。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进行实地调查和访问,以确保单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审查结果将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3.许可发放:经过审查后,如果单位符合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将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单位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经营活动,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履行义务。
4.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获得许可后,还需要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依法合规。
如果发现问题,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经营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的目的是确保这些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达到安全、环保和健康的要求。
通过审查和许可机制,可以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提高相关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合规能力。
尽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增加了企业的行政成本和程序,但它对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它可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储存,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只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合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总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审查和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谈谈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的策略

谈谈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的策略目录编者按 (1)摘要 (2)前言 (2)1 .行业发展背后的“推手” (2)2 .行业掣肘源于种种疑虑 (4)3 .水泥窑协同处置综合优势突出成危废处置发展方向 (6)3.1. 政策: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快速发展 (6)3 . 2.成本:较传统工艺优势显著 (7)4 . 3.适用性:处置品类达总品类的80% (7)5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优劣势并存 (7)6 .危废焚烧处理的设计难点及其策略研究 (8)5. 1.危废焚烧的基本概述 (8)5. 2.危废焚烧处理技术研究 (8)5. 2. 1.危废焚烧主要的技术流程 (9)5. 2. 2.危废焚烧主要处理的技术 (9)5. 3.危废焚烧处理的设计难点及其策略 (10)5. 3.1.固体废物预系统难点及策略 (10)5. 3. 2.废物进料密封难点及策略 (10)5. 3. 3.回转窑结焦难点及策略 (10)5. 3. 4.锅炉积灰腐蚀难点及策略 (11)5. 3. 5.湿法脱酸系统腐蚀难点及策略 (11)6.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11)编者按在我国工业行业中,其生产会产生很多的危废弃物,对于危废焚烧处理,其主要工作就是需要集中进行处置的。
近些年来,危废弃物越来越多,并且也会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有效的处理危废弃物能够很好的为国家以及人民安全作出贡就本文主要从危废焚烧处理的设计进行研究对设计的难点以及策略进行分析为危废焚烧处理得到很好的效果。
摘要本文通过危废焚烧处理的设计难点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解决策略,很好的促进了危废焚烧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为后续的危废焚烧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能够更好的去研究及分析。
___ 1—刖百危废焚烧处理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危废弃物清理安全处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并且对社会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危废焚烧处理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所以,有必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并总结出有效的解决策略及方案。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规,经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水泥窑将危险废物作为替代燃料进行处置的许可证。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旨在通过合理利用资源和减少废物产生,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的最大化保护。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审查要求1. 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申请人应提供所处理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并保证其与水泥窑合理燃烧的技术操作要求相适应。
2. 危险废物处理工艺:申请人应提供危险废物处理工艺流程图、设备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并保证危险废物油溶剂处理过程达到环保要求。
3. 设备和设施:申请人应提供水泥窑开展危险废物协同处置所需要的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设备的检测报告、设施的设计图纸等。
4. 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人应提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对环境的影响评价报告,包括废气排放、废水处理等环境指标。
5. 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申请人应提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 法律法规合规性: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性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环保执法记录、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等。
7. 其他附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环保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审查流程1. 申请:申请人向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材料。
2. 受理:环保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进行受理,并公告受理信息。
3. 审查:环保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的审核,同时组织现场勘察。
4. 公示:环保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审批: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发放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7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7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近日,将乐金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回转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顺利取得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涵盖危废名录中7大类46小类,水泥窑协同处置3.7万吨/年,标志着将乐金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同将乐金牛水泥正式进入危废处置新阶段。
根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要求,福建金牛水泥在将乐金牛水泥有限公司投资建造一座固废处理车间和一座飞灰处理车间,总面积约2000㎡,拥有2个30T飞灰储罐,6个510固废储坑,同时配套光氧除尘和窑尾废气环保处理系统,编制并审议通过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将乐金牛环保科技公司积极与福建省固废中心、三明市环保局和将乐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接、沟通和协调,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今年6月顺利通过了省固废中心专家核查组严格的评审和核查,并经过公示后,公司顺利取得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ND。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编制组 2012 年 10 月
项目名称: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北京金隅红树林 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组主要成员:
在许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已有 30 多年历史,对于危险 废物的处理处置发挥了巨大作用。相比填埋和焚烧而言,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明 显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对于一些缺乏处置设施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 较大的发展潜力。中国目前有水泥企业约 4000 家,协同处置废物种类主要限于 常见的工业废渣,但仅有极少数水泥企业开展了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业务。由于 对这一技术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该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受到了严重的制约。缺乏 对这一技术操作和运行规范的研究,不了解利用水泥窑处理废物的特殊管理方式 和关键技术;缺乏对水泥产品的安全评价研究,严重影响水泥生产者接纳废物的 积极性和水泥产品的市场接受;对于可以接受哪些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添加量也 缺乏系统的研究,导致环境管理部门在颁发经营许可证时难以进行判断;同时, 国家也缺少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协同处 置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水泥企业和环保管理部门。
八、 规范内容结构........................................................ 27 九、 主要条文说明........................................................ 27
1. 适用范围............................................................. 27 2. 规范性文件........................................................... 28 3. 术语与定义........................................................... 28 4. 协同处置设施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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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
(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十)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十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是指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和辅助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预处理活动的独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十二)预处理产物,是指经过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处理得到的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的产物。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窑,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旋风)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十四)反应性废物,是指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鉴别具有爆炸性质的危险废物和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剂。
(十五)重金属吨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熟料,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投入水泥窑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熟料。
(十六)重金属吨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水泥,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投入水泥窑和水泥磨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水泥。
三、审查要点(一)技术人员1.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和集中经营模式的单位,应有至少有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泥工艺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5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艺专业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或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水泥生产企业应设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危险废物运输1.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2.危险废物运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3.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1.厂区(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所处位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与地方现有及拟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统筹规划。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等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文件。
(4)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5)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业区域周边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6)危险废物运输至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路线、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的预处理产物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当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周边导致危险废物运输路线无法避开环境敏感区时,危险废物装车后应及时离开,避免长时间停留。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
(7)危险废物的贮存区、预处理区、投加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2.水泥窑(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 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
(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3.贮存(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应建设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
(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
(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
(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再次盛装其他危险废物前应进行清洗。
(6)危险废物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4.预处理(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
(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
(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
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处置系统。
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5)危险废物预处理的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
5.厂内输送(1)从生料磨或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的厂内输送设施可利用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输送设施,其他危险废物厂内输送设施应专门配置,不能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
(2)危险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专用路线行驶。
(3)危险废物的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危险废物的滴漏和溢出;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等),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移动式输送设备还应定期进行清洗。
(4)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设置安全警告标识。
(5)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