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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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敏感保护目标是根据下述指标判别的:
(1)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
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如湿地、滩涂、红树林、珊 瑚礁、原始森林、天然林、热带雨林、荒野地等生物 多样性较高的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重要保护生物及其生境,包括→国家级一、二级和省 级保护名录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列入红皮书的珍 稀濒危动植物及其生境: →地方特有的和土著的动 植物及其生境、 →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 值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况一切 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 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法 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如下表)。
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
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环境保护法》
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如学校(关注青少年)、医院(关注体弱有病 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区及集中居民区等。
二、典型生态类环境影响 评价(要点)
主要范畴或对象
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以生态破坏(影响)为 主的建设项目。与“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 设项目”相对应。
生态类建设项目通常包括交通运输(含水运、 港口、铁路、民航、道路、管线)、水利水 电、采掘(油气开采、煤矿、矿山等)、农 林等。
第十一章
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一、敏感保护目标及识别 二、典型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三、生态类环境影评价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敏感保护目标及识别
1、敏感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 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 完成任务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 比较笼统的概念。
应作为环评中的特别关注的保护目标。
(7)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保护 意义的对象。
如植物园、动物园、珍稀濒危生物保护繁殖基 地、种子基地、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与绿地、 生态示范区、天然林保护区等。
(8)环境质量急剧退化的区域。
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 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9)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
二是,敏感点,主要指居民区、学校、医院、 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
三是,敏感生态问题,如珍稀濒危物种消失等。
2、敏感保护目标的识别
环境影响评价中,除进行依法评价,贯彻执行 法规规定之外,很重要的一个评价任务是进行 科学性评价,评价建设项目布局或生产建设行 为的环境合理性。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出 发,保护那些对人类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的环境事物(即敏感保护目标),是评价 中最应关注的问题。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 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具有地理和社会意义的地貌事物,如分水岭、省、 市界等地理标志物。
(4)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
如:水资源和水源涵养区;耕地和基本农田 保护区;水产资源、养殖场以及其他具有经 济学意义的自然资源。
(5)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 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如江河源头区、洪 水调蓄区、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保护区、水 土保持重点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灾害易发区,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高山、峡谷陡坡区等。
《环境保护法》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 《环境保护法》 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环境保护法》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
7.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法》
8.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
9.Fra Baidu bibliotek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洄游通道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 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中
敏感区域、敏感点、敏感生态问题
一是,敏感区域,包括自然遗产、人文遗产、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 生态功能区等。
《海洋环境保护法》
10.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海洋环境保护法》
1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水土保护法》
1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保护法》
1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
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称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 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 包括:
(6)生态脆弱区。
主要包括:
处于剧烈退化的生态系统,都可能演化为灾害易发区, 应作为一类重要的敏感目标对待,如沙尘暴源区、严 重和剧烈沙漠化区、强烈和剧烈水土流失区和石漠化 地区;
处于交接地带的区域,如水陆交界之海岸、河岸、湖 岸岸区,处于山地平原交界处之山麓地区等;
处于过渡的区域,如农牧交错带、绿洲外围带等。 生态脆弱区具有容易破坏又不容易恢复的特点,因而
习惯上的划分,不绝对。如民航,矿山采选 兼有生态影响和污染物排放。
(一)交通运输类
1、评价范畴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包括:线路类(路线、航线 和管线)和场站类(车站、码头、机场)
2、评价范围
重要渔场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 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地等。
(2)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旅游度假区;具有 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古树名木、风 景林、风景石等。
(3)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
如:
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分 布区、冰川、火山口和温泉等自然遗迹,贝壳 堤等罕见自然事物:
(1)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
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如湿地、滩涂、红树林、珊 瑚礁、原始森林、天然林、热带雨林、荒野地等生物 多样性较高的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重要保护生物及其生境,包括→国家级一、二级和省 级保护名录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列入红皮书的珍 稀濒危动植物及其生境: →地方特有的和土著的动 植物及其生境、 →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 值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况一切 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 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法 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如下表)。
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
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环境保护法》
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如学校(关注青少年)、医院(关注体弱有病 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区及集中居民区等。
二、典型生态类环境影响 评价(要点)
主要范畴或对象
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以生态破坏(影响)为 主的建设项目。与“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 设项目”相对应。
生态类建设项目通常包括交通运输(含水运、 港口、铁路、民航、道路、管线)、水利水 电、采掘(油气开采、煤矿、矿山等)、农 林等。
第十一章
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一、敏感保护目标及识别 二、典型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三、生态类环境影评价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敏感保护目标及识别
1、敏感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 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 完成任务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 比较笼统的概念。
应作为环评中的特别关注的保护目标。
(7)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保护 意义的对象。
如植物园、动物园、珍稀濒危生物保护繁殖基 地、种子基地、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与绿地、 生态示范区、天然林保护区等。
(8)环境质量急剧退化的区域。
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 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9)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
二是,敏感点,主要指居民区、学校、医院、 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
三是,敏感生态问题,如珍稀濒危物种消失等。
2、敏感保护目标的识别
环境影响评价中,除进行依法评价,贯彻执行 法规规定之外,很重要的一个评价任务是进行 科学性评价,评价建设项目布局或生产建设行 为的环境合理性。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出 发,保护那些对人类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的环境事物(即敏感保护目标),是评价 中最应关注的问题。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 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具有地理和社会意义的地貌事物,如分水岭、省、 市界等地理标志物。
(4)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
如:水资源和水源涵养区;耕地和基本农田 保护区;水产资源、养殖场以及其他具有经 济学意义的自然资源。
(5)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 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如江河源头区、洪 水调蓄区、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保护区、水 土保持重点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灾害易发区,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高山、峡谷陡坡区等。
《环境保护法》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 《环境保护法》 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环境保护法》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
7.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法》
8.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
9.Fra Baidu bibliotek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洄游通道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 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中
敏感区域、敏感点、敏感生态问题
一是,敏感区域,包括自然遗产、人文遗产、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 生态功能区等。
《海洋环境保护法》
10.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海洋环境保护法》
1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水土保护法》
1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保护法》
1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
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称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 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 包括:
(6)生态脆弱区。
主要包括:
处于剧烈退化的生态系统,都可能演化为灾害易发区, 应作为一类重要的敏感目标对待,如沙尘暴源区、严 重和剧烈沙漠化区、强烈和剧烈水土流失区和石漠化 地区;
处于交接地带的区域,如水陆交界之海岸、河岸、湖 岸岸区,处于山地平原交界处之山麓地区等;
处于过渡的区域,如农牧交错带、绿洲外围带等。 生态脆弱区具有容易破坏又不容易恢复的特点,因而
习惯上的划分,不绝对。如民航,矿山采选 兼有生态影响和污染物排放。
(一)交通运输类
1、评价范畴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包括:线路类(路线、航线 和管线)和场站类(车站、码头、机场)
2、评价范围
重要渔场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 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地等。
(2)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主要有: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旅游度假区;具有 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古树名木、风 景林、风景石等。
(3)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
如:
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分 布区、冰川、火山口和温泉等自然遗迹,贝壳 堤等罕见自然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