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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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细则
第一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级评价。省级评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市级评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公路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的施工企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丙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和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对象包括:
(一)评价年度内有项目被列入参评范围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在浙江省内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
(三)评价年度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行为清单情形的设计、施工企业。
第三条(一)设计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均列入设计企业参评范围。评价年度的勘测设计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二)施工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范围。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具有实体工程量);属于交安设施、机
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纳入参评范围。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一)续建项目按照季度录入要求进行参评。新增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录入。
(二)当年完工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内及时销号。
(三)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之前存在的违规行为,已经查实但尚未处理的,纳入下一年度评价周期进行处理(追溯期为两年)。
第五条(一)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等构成。信用评价得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按《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附录1)、《公路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附录2)、《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附录3)等计算评价得分。
(二)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填报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对设计、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信息,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对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定。
(五)对于信用良好的设计、施工企业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加分项仅针对设计、施工企业在浙江省范围内获得的表彰奖励等行为(详见附录4《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附加分评价标准》)。
第六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季度评价及公示制度。当季度评价结果在次月公示,并受理异议、申诉和举报等事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前5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受理、答复申诉事项。
(二)季度评价数据的录入最后时间为次季度后第1个月,如:一季度评价数据开放录入和修改时间为4月底,到4月底后系统自动关闭一季度评价数据输入功能并不得修改,如确需修改,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每季度录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有信息录入不全、不客观公正、不及时等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立即纠正。
第七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汇总、计算设计、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一)对季度信用行为信息的申诉处理。设计、施工企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每季度公示的企业信用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设计、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报省公路管理中心备案)。企业跨季度申诉不予受理。
(二)对年度信用评分的申诉处理。设计、施工企业认为省厅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年度信用评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一是计算有误的;二是与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不符的,可由设计、施工企业提出申诉意见,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提出申诉。公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九条评价年度内,设计、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一)企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二)拒绝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应急抢险工作或没有完成应急抢险任务;
(三)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
(四)经建设单位认定存在拖延履行缺陷责任修复义务或者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履行不到位。
第十条(一)评价年度内,设计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1.未列入上一年度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2.在工程建设期内,因勘察或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3.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重点项目的阶段性设计任务。
(二)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 级:
1.未列入上一年度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2.施工企业当年竣工(如有)的符合项目参评范围的标段其竣工质量等级未达到优良标准的;
3.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年度工作形象进度计划、项目交工验收的。
第十一条(一)参评企业的评价资质,按投标时参评单位资质进行管理。参评年度内资质等级变化的,应与当年度诚信信息公开系统登记信息相一致。
(二)企业分立、合并与更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与更名,以及企业资质发生平移的,应及时提供书面材料,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公路管理中心核定,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部门相应文件、与项目法人的补充合同(或协议)、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信息、原单位与本单位的人员、财务、债务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水运项目中以公路资质中标的工程,应按照本细则执行,评价信息由水运工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