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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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ppt

变化
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方案签字。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 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要求。
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和37号令新旧对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和37号令新旧对比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 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01
文件介绍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
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优质ppt]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优质ppt]

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
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
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
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
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等要求。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 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
01
《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
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见”。
10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有何更严格的规定?请参考以下变化分析对比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分析比较表
序号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1
建质[2009]87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危大工程建办质31号文变化对比

危大工程建办质31号文变化对比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 Nhomakorabea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重大--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重大--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 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 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包括采光 井、电梯井脚手架)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 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 程。
(六) 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 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 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 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 的隧道、洞室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 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 拆卸。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 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 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 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住建部37号令、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专项培训

住建部37号令、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专项培训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02
住建部37号令文件内容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02
住建部37号令文件内容介绍
建办质【2018】31文件内容介绍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 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重大--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重大--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专项方案审批专项方案编制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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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 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37号令)。
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 期开始实施。
01
文件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01
文件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
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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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01
文件介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新旧对比及重点内容强调
“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开始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
项目
建质﹝2009﹞87 号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家条件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

2
0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变化
序号 名称 31号文 名称 87号文
3
三、起重 吊装及起 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 程
6
监测方案 内容
7
关于验收 人员
01
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8 名称 专家条件 31号文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 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 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7号文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 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要求。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求。 单位应当在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
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
致意见”。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
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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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负责”的要求。 的要求。 求。 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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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近日,即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

早在2004年《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就在2009年5月13日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废止。

现在2009年5月13日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际上也被废止,但是本次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只能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来判断。

按理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关于当前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速度很快,确实使人们感到措手不及,这再一次说明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尽快适应这一变化。

现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与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的区别做肤浅的分析。

过去建质[2009]8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近日,即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

早在2004年《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就在2009年5月13日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废止。

现在2009年5月13日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际上也被废止,但是本次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只能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来判断。

按理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关于当前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速度很快,确实使人们感到措手不及,这再一次说明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尽快适应这一变化。

现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与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的区别做肤浅的分析。

过去建质[2009]8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

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

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文档模板:【标题】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全文解读【正文】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近期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37号文和《建造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实施方案31号文。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份文本的内容,本文对37号文和31号文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和注释。

二、37号文全文解读1.引言37号文的引言部份,阐述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明确提出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目标和重点。

2.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2.1 总体要求: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住房消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2.2 基本原则: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普惠目标、分类施策。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3.1 完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加大住房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3.2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大公租房建设和供应,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3.3 推进租赁市场发展:完善租赁市场体系,加强房屋租赁服务监管。

3.4 加快住房投资和融资体系建设:鼓励多元化住房投资,优化住房融资方式。

三、31号文全文解读1.总则31号文中明确了对建造市场的管理职责、重点任务和基本原则。

2.分类管理建造工程2.1 安全管理:对建造工程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2 质量管理:明确了建造工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标准。

2.3 环境保护管理:对建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规范。

2.4 文物古建造保护管理:对文物古建造的保护要求进行了规范。

3.加强市场监管3.1 建立健全建造市场信用体系:对企业的信用管理作出了规定。

3.2 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制定了监理和检测工作的规定。

3.3 建立健全监察检查体系:对监察检查工作作出规范。

四、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37号文: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推进租赁市场发展,加快住房投资和融资体系建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精编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精编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近日,即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

早在2004年《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就在2009年5月13日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废止。

现在2009年5月13日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际上也被废止,但是本次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只能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来判断。

按理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关于当前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速度很快,确实使人们感到措手不及,这再一次说明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尽快适应这一变化。

现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与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的区别做肤浅的分析。

过去现在变化分析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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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变的造化“ 成造 重成大重 经大 济不 损良 失社 ”会 。影 “响危”大改”为定感为勿任下义感为勿任下谢了复!载工可不谢了复!载您您制包次程能良您您制包次下和、图数是导社下和、图数载包传网进指致会载包传网进包图播将行建作影包图播将行筑业响图网、对十图网、对十工人的网以销作倍网以销作倍程员分平及售品的平及售品的在群部台原,进索施死台原,进索分上创否行取工 群项上创否行取提作则维赔过 伤工提作则维赔供者将权偿程 或程供者将权偿的的承,!中造。的的承,!存成利担按P利担按PP在重益法照PT益法照的大T作,律传作,律传、品程 施 者请责播品请责播,是 工造,指 过成房 程重屋 中大建 ,经筑 容济和 易损市 导失政 致的基 人分础 员部设 群分施 死项工 群工程 伤程在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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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查”的规定。
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 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 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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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
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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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 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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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37号令第十八条只提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
第八变化——将监理对“危大”的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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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
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
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 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
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
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
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
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
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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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
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
责的部分条款。
分条款。
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
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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