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司法修订案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股东为: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
占注册资本的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女士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整理完整版)2017公司法(精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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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1)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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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立法和实践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案例
甲、乙、丙、丁、戊5人,准备成立“达有纺织有 限公司”,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 额为50万元,由甲、乙、丙、丁、戊分别认购2万、 8万、11万、13万、16万等,并成立筹备处,向A 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 之用。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该“达 有纺织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 [问题] 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A的房租1万元,应 由何人负担?为什么?
C、发起人的责任: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任:
1、公司不成立时:
(1)对设立发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
(2)在募集设立中,对认缴人已收缴的股款负连 带的返还责任。
2、公司成立时:
(1)对未缴足股款及认购人逾期未缴股款负连带 的资本充实责任。
(2)因发起人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负连带损害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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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社团性 也即要求有二个以上的成员组成。 2、营利性 3、法人性 4、 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三、公司法性质和特点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
精品课件,下载后可直接使用exce组织法
② 公司法是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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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法属于私法、属于商法
(二) 公司法的特点 ① 强制规定多,使公司法具有公法性质。
公司章程(2017公司法最新修改版)
住所:江苏省 *************身份证320****************[标签:标题]篇一:2017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6 年7月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 早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 -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弟二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帀 ************* 号。
第二 早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 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
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股东在20年(2035年4月12日)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 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文字号】法释〔2017〕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25【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017年新版公司章程全文
2017年新版公司章程全文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年新版公司章程。
新版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二)第二次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导语:(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12月18日修订~2016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本站小编千辛万苦收集整理出来的一些相关资料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大家参阅读学习!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1 / 23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7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3号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7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017最新公司章程
2017最新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描述]。
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由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五)公司解散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会议制度第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第七章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十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财务和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公司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向股东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2017最新)下的公司章程样本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公司法(2017最新)下的公司章程样本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样本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所以章程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按照规定名称填写,常见错误有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公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法释[2017]16号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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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制定经过
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
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
随后,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我院着手起草《解释》稿,至今已历时5年多。
在此过程中,我们深入地方各级法院调查研究,多次举办法学专家论证会,分别举办仲裁员和律师、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专题座谈会,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征求意见,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收集了数百条各方面的宝贵意见,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后,我们历时近十个月,反复论证,对我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解释》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校核,以确保与新法规定保持一致。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2017年公司注册新政策规定
2017年公司注册新政策规定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2017年公司注册新政策规定》的内容,具体内容:公司注册也是需要符合一定要求的,在2017年公司注册有哪些新政策?如何注册一家新公司!我把整理的注册公司的政策与要求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注册公司的新政策此次公...公司注册也是需要符合一定要求的,在2017年公司注册有哪些新政策?如何注册一家新公司!我把整理的注册公司的政策与要求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注册公司的新政策此次公司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2017最新)修订)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2017最新)修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所以章程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按照规定名称填写,常见错误有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公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最新版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与法规当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结合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在年特又做出了一些新的修正。
新的公司法经过修正和调整以后,可以说更好的融入和适应了现代企业的需求。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最新公司法修订内容主要是什么
Twenty is not diligent, thirty is not standing, forty is not rich, and fifty is weak.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修订内容主要是什么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二、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三、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四、“一人公司”写入法律五、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六、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七、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八、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计划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适合当今时代的需求的。
我们将世界上金融体制的发展概括为计划赶不上变化,其实是很有道理的。
我国有关部门也正是体会到了这一点,所以针对公司法当中的一些法条,也不会像过去一样墨守成规,公司法在年就进行了重新修订。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2017修订内容主要是什么?一、公司法2017修订内容主要是什么?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鼓励投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0.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公司法修订案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
公司法修订案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公司违法乱纪事件,暴露了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不足之处。
为此,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治理监管方面的重要性,通过修订公司法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
首先,公司法修订案加强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提高投融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修订案要求公司公开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等,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能根据这些信息作出合理的决策。
此外,修订案还要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公司法修订案加强了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管理决策,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修订案规定,董事会应当由多位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比例应达到一定比例,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的公正性。
此外,修订案还对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增强了董事会的监督作用。
再次,公司法修订案强化了股东权益保护。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其权益保护事关公司治理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
修订案对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在制定重大事项和决策时必须充分尊重股东意见,而且通过增加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追责机制,有效提高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力度。
此外,公司法修订案还加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执行者,其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情况。
修订案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道德标准,且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此外,修订案要求公司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长期激励、实行绩效考核等方式,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公司法修订案
公司法修订案
中国公司法从1993年开始实行,效果明显受到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好评,但
它也缺乏一些设计计划、程序安全和效率优化等方面的完善,成为了改革进程中最重要的
部分。
为此,中国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公司法修订案》的全面草案,旨在根据市场
的发展及用户的需求,修订公司法,以提高法律的司法透明度和实施效率。
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修订创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修订公司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合伙人责任等相关规定;增强股东对公司领导机构的权利,并对关联关系等公
司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增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员工参与公司决策的制度;增加战略投资股东及历史股东型公司的创设费用的种类;调整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组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法修订案的出台将大幅度提高中国公司法的完善程度,并贯彻落实“注重社会责任、依法办企业”的要求,促进公司诚信经营,保障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从而
推动中国的公司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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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司法修订案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点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