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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

出资时间金额(万元)比例% 金额(元)出资方式

合计货币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第七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权。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

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

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

买权。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设(一)股东会(二)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可

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

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

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

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

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

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

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

签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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