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合集下载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补贴和反补贴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本文在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现状,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出口补贴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

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本国的反补贴立法,对进口的补贴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复杂棘手、争议颇多的问题。

据WTO统计,从1995-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成员共发起调查128起,占全球的73%。

截至2005年10月的统计,美国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则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虽然美国和欧盟还未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已经率先修改了其国内反补贴法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2004年以来,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发起了三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可见,我国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进口国同时具备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手段来限制我国的出口产品。

不久将来,反补贴案件有可能会接踵而来,对我国外贸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补贴和反补贴的界定在经济学界,首先将出口补贴问题引入著述始于1776年,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第四篇第五章中详细地论述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

现在,我们把出口补贴界定如下:出口补贴又称为出口津贴或者出口奖励金,是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或国际垄断组织,为了降低出口商的价格或者帮助出口商占有市场份额,以加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某种出口商品向出口商或生产者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由此可知,做出出口补贴行为的人是出口国政府而不是出口商,政府对国内厂商实行出口补贴的直接和最终目的是为了扩大出口,从而增加外汇或者使出口商在外国市场上取得竞争力。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给本国企业或产业的经济支持措施。

补贴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同时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为了规范补贴的使用,贸易各方制定了一系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防止补贴导致的市场扭曲。

贸易各方通过协定共同约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及补贴措施对市场的影响。

例如,协定规定了一些常见的补贴形式,如直接补贴、贷款补贴和减免税收。

协定还规定了补贴的数量限制和使用期限,以避免长期的、无限额的补贴措施对市场产生过度影响。

协定还明确了反补贴措施的使用条件。

当贸易各方认为其中一国家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征收针对特定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贸易各方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贸易救济调查,对补贴措施进行评估,并在调查结果出台后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其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促进了贸易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贸易各方通过协定确立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协调了各自的贸易政策和行动。

在贸易纠纷产生时,协定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各方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端,避免了单边行动和贸易战。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协定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协定要求各国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行动,并确保相应的补贴措施符合协定的要求。

但是,贸易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同的国内政治环境可能导致协定的执行存在障碍。

其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可能给一些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这些国家通常依靠补贴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和产业。

限制补贴可能会导致这些国家的产业竞争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贸易不平衡。

综上所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国际贸易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它保护了贸易的公平性,促进了贸易各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然而,协定的执行和实施仍然存在障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国际贸易体系。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的最高贸易机构,负责制定贸易规则和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其中,补贴和反补贴规则是WTO框架下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将对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浅析。

一、补贴规则补贴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向国内产业提供的经济支持,旨在增加其竞争力。

然而,过度和不公平的补贴可能导致扭曲市场,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WTO制定了补贴规则。

1.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视性补贴和失败继续支付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直接向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被认为是对其他国家出口市场的歪曲,因此被明确禁止。

例如,对出口产品提供的直接退税或现金补贴。

可视性补贴是指除了禁止性补贴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补贴。

这类补贴应当在WTO成员的内部公开,并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失败继续支付补贴是指当特定产业在市场上遭受损失时,政府继续支付的补贴。

这类补贴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否则将遭到禁止。

2.补贴的计量方法为了衡量补贴的规模和影响,WTO制定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分为两种:计量无害补贴和计量有害补贴。

计量无害补贴是指对雄心勃勃的产业提供的补贴,不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的扭曲。

这种补贴的计算和公示要求较低。

计量有害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扭曲的补贴。

因此,这种补贴需要更详细的计算和公示。

此外,计量有害补贴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以便消除其负面影响。

3.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当其中一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类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并需要与WTO其他成员进行协商。

二、反补贴规则反补贴是指针对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措施,旨在消除其对本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

WTO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以确保其合理与公平。

1.对补贴程序的审查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时,可以向WTO提起一个补贴争端。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立法背景本协议旨在针对补贴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规范和协商,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本协议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间的贸易活动。

第二条:定义1.补贴措施(Subsidy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财务援助,包括补偿、减免或在其他形式上减轻其负担的措施。

2.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指向企业或产业直接提供的财务援助,包括直接支付、贷款或担保等形式。

3.隐性补贴(HiddenSubsidies):指以不直接给予财务援助的形式,通过减轻企业或产业的负担或提供特殊待遇的措施。

4.反补贴措施(Countervling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针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采取的合法行动。

第三条:原则1.公平贸易(FrTrade):成员国应在贸易活动中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补贴措施给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或产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透明度(Transparency):成员国应保持透明,及时通报补贴措施和相关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措施的性质和影响。

3.互惠原则(Reciprocity):成员国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平衡的参与补贴措施,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的规定第四条:补贴措施的禁止1.除非符合例外规定,补贴措施应被视为禁止。

2.隐性补贴应被视为直接补贴。

3.例外规定包括国家发展计划、环保和区域发展等特殊情况。

成员国若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企业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六条:补贴措施的通知成员国应及时向WTO通报其所有的补贴措施,包括直接补贴和隐性补贴的信息。

第七条:补贴措施的审查1.成员国可向WTO请求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利于企业或产业的不公平补贴。

2.审查应基于提供的证据,并遵循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补贴措施的争端解决如发生争端,成员国应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补贴措施的争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协议的结构和内容
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取消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不可诉性 补贴则是指不会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的运用
协议规定了运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的金额、反补 贴税的期限等。
协议的修订和更新
修订程序
协议规定了修订程序,包括提出修订动议、委员会审议、成员方投票表决等步骤。修订动议需获得委 员会的通过,并经过成员方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生效。
更新内容
协议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例如,近年来协议增加了对国有企业、产能过剩 和环境政策的审查内容,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协议还不断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 如“不可诉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概念以及“黄灯条款”等。
06
结论与展望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与效果
01 减少贸易扭曲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补贴行 为,有助于减少贸易扭曲,提高全球贸易的公平 性和效率。
0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有机 会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有利于保护 其利益。
03 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补贴的影响和效果
影响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会对出口国和进口国产生影响。对于出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会使其出口产品受到限制,从而 影响其经济利益;对于进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可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也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 ,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效果
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取决于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力度。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反补贴措施,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比较明显,即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是,如果进口国采取的措施不够严格或者存在漏洞,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受到影响。此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4
期限
5
复审
6
添加标题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添加标题
通知与监督
添加标题
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添加标题
主要的特殊与例外待遇:
添加标题
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外
添加标题
禁止性进口竞争补贴的例外
添加标题
培养竞争力的例外
添加标题
禁止性补贴措施的例外
严重侵害推定的例外
1
反补贴调查的例外
2
私有化计划补贴的例外
研发补贴
06
添加标题
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07
添加标题
环保补贴
08
添加标题
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磋商和授权的补救
五、反补贴措施(10-24条)
反补贴税的适用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 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主管机关自行发起。
添加标题
磋商请求的说明
添加标题
DSB报告的执行
添加标题
磋商
添加标题
DSB解决
添加标题
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01
添加标题
不可诉补贴包括:
02
添加标题
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03
添加标题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04
添加标题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05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旨在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成员国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采取歧视性的补贴措施。

本文将对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首先,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两大类别:一般补贴措施和特殊补贴措施。

一般补贴措施是指对整个经济部门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减免税收、对出口产品提供财政援助等。

特殊补贴措施是指对特定企业或行业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对其中一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

根据WTO的规定,一般补贴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非歧视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偏袒本国企业或行业,而是要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

透明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并提供相关的补贴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补贴情况。

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这些原则,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特殊补贴措施是WTO规则中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符合反补贴法的要求。

具体而言,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经过实质性的调查,并证明该国企业或行业受到了损害,并且导致了补贴成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

WTO的反补贴规则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措施来扭曲市场,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受到了反补贴措施的伤害(如反销售税、反补贴税等),那么该国可以请求WTO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历一系列的调查和程序后,WTO可以对补贴国征收临时补贴措施,即暂时提供对补贴国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或进口限制。

最终,WTO可以要求补贴国停止提供补贴措施或改变其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展示了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和影响:1.美国对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和欧盟都曾对自己的航空制造商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补贴。

WTO对美国和欧盟的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最终,WTO认定双方都存在违反补贴规则的行为,并下令两国停止提供相关补贴。

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变得日益频繁,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争议。

其中之一就是贸易补贴,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反补贴措施。

本文将讨论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的定义、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反补贴措施的定义和目的反补贴措施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防止另一国或地区通过补贴其商品或服务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贸易公平、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正竞争的冲击,并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

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方式1. 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是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前提。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国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对进口的商品进行调查,以鉴定是否存在补贴行为,并评估补贴对本国产业的影响。

调查结果将决定是否实施反补贴措施。

2. 反补贴税:一旦确认存在补贴行为,并且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国家可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目的是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减少其竞争优势,以保护本国产业。

3. 许可证要求:国家还可以根据需要实施许可证要求,对进口商品进行限制。

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可以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品质,并确保本国产业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三、反补贴措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1. 贸易保护主义风险增加:实施反补贴措施可能增加贸易保护主义的风险。

国家之间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可能出现相互制裁的现象,导致贸易摩擦加剧,全球贸易体系遭受破坏。

2. 影响国际贸易秩序: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

一些国家可能滥用反补贴措施,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借口,限制进口商品,进而扭曲市场竞争。

3. 影响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通常依赖出口来获得经济增长,因此他们往往承受着更大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

反补贴措施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受阻,限制了其经济发展的空间。

4. 提高国内消费者价格:反补贴措施通常会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给国内消费者带来负担。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者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者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普通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者向私人机构担保或者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者(2)存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者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赋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份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 3 部份或者第5 部份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赋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者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憧憬,应合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者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者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者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者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试论中国应对WTO争端中反补贴诉讼的对策

试论中国应对WTO争端中反补贴诉讼的对策

试论中国应对WTO争端中反补贴诉讼的对策试论中国应对WTO争端中反补贴诉讼的对策一、反补贴概述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及政策上的优惠措施,目的在于提高该国生产的商品出口时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补贴是一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普遍认为,补贴是一国政府以人为方式扭曲或改变国际市场竞争地位的一种方式,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为了消除补贴造成的不良影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单独的反补贴法或和反倾销法一起制定在同一个法律或条例中,对或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二、中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现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额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在2009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也表现出色,一跃成为全球第一出口大国。

而之后几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也不断攀升,我国的贸易地位在总体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我国的某些出口产品与其他国家的产品发生的激烈竞争引起了相关国家的注意,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这些国家表现的对反补贴这种合法“武器”情有独钟,频频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

同时,由于我国始终未获得全部WTO成员对于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即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尚未被欧盟、美国等主要成员所认可,所以中国产品在被反补贴调查时,几乎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即“双反”调查同时进行;在被征收税款时,也是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同时征收,这一“重复计算”的现象无疑给中国的出口企业带来了极大负担。

三、DS379号案例的特殊意义面对美国、欧盟等WTO成员通过双边机制对中国采取的反补贴调查等等来势汹汹的“攻势”,中国从一开始就试图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中国挑选了4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WTO“捆绑式”起诉,这就是DS379号案件。

WTO下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制

WTO下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制

WTO下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制李云丽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得益的财政资助。

它的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或政府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事实上,为了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满足某些政策需要,各国政府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是一种普遍现象。

但是,一国政府采取补贴措施,受到补贴措施影响的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受到反补贴措施影响的国家又采用其他方法对付,这种针锋相对的斗争成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统计,从1948年至1993年,在关贸总协定下处理过的贸易争端中,有40个与补贴或反补贴措施有关,占全部案件的17%,这些案件既涉及到美、日、欧、加、澳等发达国家或集团,也牵涉到巴西、印度、阿根廷等国。

对此,有“GATT之父”之称的杰克逊教授痛切地指出:“对补贴及反补贴税的扩大解释可能导致对几乎任何进口产品适用反补贴税,如果这种情况发生,50年来消除贸易壁垒使贸易自由化的努力就会大部分归于无效。

”为了尽量减少不当的补贴、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关贸总协定及后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努力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予以规制。

GATT1947的第6条、16条对补贴、反补贴进行初步规范。

第6条规定了“反补贴税”的适用条件:某一产品在其原产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津贴或补贴,包括对一特定产品的运输给予的任何特殊补贴,进口国得征收“反补贴税”,但前提必须是对进口国已建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建立。

第16条A节专门对“出口补贴”作出规定:任何缔约方给予或维持任何补贴,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任何产品或者减少向其境内“进口者”,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在对任何其他缔约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讨论”限制补贴的可能性。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标准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标准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该协议旨在限制和规范成员对进口产品给予的补贴和对产品出口提供的反补贴措施。

2.该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

第二条:定义1.补贴: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贡献,以支持生产、加工或出口产品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指对外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的行为。

3.正当证据:指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证明补贴存在并且损害了其他成员利益的证据。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一般规定1.补贴应当符合该协议中的规定。

2.补贴不应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条:禁止补贴1.补贴应当遵守该协议附录中列出的禁止补贴规定。

2.例外情况应当在附录中得到规定。

第五条:可允许的补贴1.可允许的补贴应当符合该协议中的规定。

2.可允许的补贴应当遵守该协议附录中列出的条件。

第六条:计数方法1.成员应提交补贴计数指南,以确保计算补贴金额的一致性。

2.补贴计数指南将列出计算补贴金额的方法和准则。

第七条:秘密补贴1.成员应对补贴提供者提出要求,以获得补贴信息。

2.成员应保护补贴信息的秘密性。

第八条:反补贴措施的使用1.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2.反补贴措施可以在正当证据的基础上使用。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九条:反补贴措施的应用1.可以在进口产品受到补贴的情况下,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措施。

2.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临时反补贴措施1.可以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期间,临时实施反补贴措施。

2.临时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一条:反补贴调查1.成员可以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补贴。

2.反补贴调查应根据该协议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盘查1.成员可以进行盘查,以了解补贴情况。

2.盘查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告和咨询1.成员应对将进行反补贴措施的意向进行公告。

2.成员应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进行咨询,并尽力解决争端。

第十四条:确定金额和征税1.反补贴措施的金额应根据补贴的损害程度确定。

国外对华反补贴及我国应对措施

国外对华反补贴及我国应对措施

浅析国外对华反补贴及我国应对措施摘要:反补贴是wto贸易救济措施之一。

我国面临的反补贴风险加大。

本文介绍补贴、反补贴及wto相关规则;阐述对华反补贴的现状,解释被反补贴调查的原因,分析应对反补贴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出口补贴;反补贴;贸易救济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由于过去中国一直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市场价格往往受政府控制,因此其他国家一般不会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

但是从2004年以后,加拿大多次连续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美国改变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立场,这些信号预示着反补贴开始成为抑制中国产品出口的新武器,给中国外贸行业敲响了警钟。

一、补贴、反补贴与wto 相关规则(一)补贴与反补贴。

补贴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提高产品竞争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等。

它的本质是政府、公共机构以直接、间接的方式向生产者、者出口商提供财政资助和收入或价格支持及各种优惠待遇。

(二)wto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补贴与反补贴具有双面性。

一方面,补贴扮演国家政策的角色,在促进实现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补贴会扭曲市场机制的资源分配。

这也是wto 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二、外国对华反补贴的现状(一)以2007年为分水岭,之后的反补贴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04~2006年反补贴的发起国以加拿大为主,发起调查的案件较少,且多处于试探阶段。

2007年之后之所以对华反补贴案件大幅增加,是因为美国以修改国内法的方式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据统计,2007~2009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分别占到全部反补贴案件的73%、69%和39%。

(二)反补贴调查的发起者以美国为主在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6个国家(地区)中,其中美国有24件,占到反补贴案件总数的62%;其次为加拿大;其余的4个国家(地区)为澳大利亚、印度、南非和欧盟,它们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较少,也没有采取过最终反补贴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为了确保公平贸易和竞争,防止成员国使用不公平的补贴措施来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该协议旨在限制和监管国家之间的贸易补贴,并提供一套规则和程序来解决补贴争议。

该协议分为两个主要部分:《补贴协议》和《反补贴实施协议》。

《补贴协议》首先定义了补贴的概念。

补贴被定义为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维持的经济资源的提供,这种资源有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两类:禁止补贴和可容许补贴。

禁止补贴指的是那些对国内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这些补贴被视为破坏公平竞争,因此被禁止。

协议列举了一些禁止补贴的具体例子,如出口补贴,即直接用于出口产品的补贴,以及补贴对本国产品使用特定的国内原料或工艺等。

可容许补贴则是一种符合规定的补贴形式,其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

这类补贴一般不被视为具有负面影响,但也需要遵守一些条件和限制。

协议规定了一个“计算补贴”,即计算补贴何时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的方法。

根据《补贴协议》,成员国需要及时通知WTO关于所有的补贴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讨论和解决补贴争端的程序。

与《补贴协议》相对应的是《反补贴实施协议》,该协议主要着重于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当一个国家认为另一个国家的补贴导致了本国产业受损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

根据《反补贴实施协议》,当一个国家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时,它需要向WTO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明文件,并根据协议中的程序进行调查。

WTO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有效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以及对进口产品的限制措施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通过限制和监管补贴的使用,并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程序,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和有序的贸易环境。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要点二
详细描述
WTO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规范成员国反 补贴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补 贴措施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 和不可诉补贴的定义,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反 补贴措施的实施要求等。此外,WTO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 制,对成员国之间的反补贴争端进行裁决。
反补贴措施
国际合作与监督
各国在WTO框架下加强合作与监督, 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
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补贴措施对其造 成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 护本国产业。
03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总结词
反补贴措施是对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抵消性措施,以消除其对 进口国造成的负面影响。
协议的争议和挑战
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有观点认为协议存在贸易保护主 义倾向,一些国家利用补贴和反 补贴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
业。
发展中国家权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可 能面临挑战,需要更多关注其发
展需求和权益。技术Fra bibliotek问题协议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技术性 问题,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界 定和衡量标准等,需要进一步明
目的
该协议旨在限制成员国采取补贴和反补贴措 施的随意性,确保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遵 守公平竞争原则,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全球
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协议的主要内容
定义和分类
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禁止性 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实施歧视性待遇的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则是指不会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02
补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摘要】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怎么将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环境利用起来,如何从贸易发展的困难中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契机,如何利用WTO有效的制度来规避自己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贸易服务的各个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WTO 反补贴措施
作为WTO 成员中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各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补贴措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至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如此) 。

如果在补贴措施问题上处理得当,我国不但能够继续有效地实施必要的补贴措施,而且也能够有效地制约别国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措施,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经济和贸易的合法利益。

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开始施行,并于2004年3 月31日进行了修订。

该法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阻止外国补贴商品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和对我国民族工业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该条例自身还存在若干不足之处。

首先,从法理学角度衡量,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立法应有其相应的位阶才足以最大限度地完成法本身所负担的社会功能。

反补贴法调整的是国家间的国际贸易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反补贴条例》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层次则只是外经贸部的部门法规,这就难以做到协调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地进行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

如果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加以公布,则这些由《反补贴条例》立法层次的先天不足带来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其次,在当今的国际贸易进程中,补贴和反补贴措施早已被各国广泛接受和使用,由此《反补贴条例》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防范、应对国外的反补贴,更在于为促进和规制本国对补贴措施的运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后者正是我国《反补贴条例》的缺失之处。

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几乎全盘移植了《SCM 协定》,但对于专向性补贴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并未就补贴做出类似的分类,而且立法角度是站在纯进口国的立场上,未能站在出口国的角度上对本国的补贴做出规范,这样也就无从发挥反补贴法应有的促进、规制功能,未能起到立法应有的作用。

更何况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相当突出的问题不是外国的补贴产品,而是国内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出台的种种补贴极易招致国外反补贴措施对华的适用。

据此,我国应根据《SCM协定》在《反补贴条例》中明确区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依据《SCM 协定》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
应当看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补贴政策在促进我国企业出口、扶持产业发展方面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我们要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SCM 协定》对我国的补贴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使补贴不再充当政府实行产业政策的工具,而是成为改善生产增长环境的重要手段。

首先,取消禁止性补贴。

《SCM 协定》第28 条为新加入国家规定了取消禁止性补贴的 3 年过渡期。

应该承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取消禁止性补贴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我国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违反《SCM 协定》的补贴政策。

比如,2000 年 2 月,我国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8 个领域1900项高新技术产品,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

这就有悖于“政府针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

为避免授人以柄,应对类似的规定及早修改。

其次,规范对“可起诉补贴”的使用。

“可起诉补贴”的使用必须满足“不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后果”。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报复措施,我们对其使用应注意控制在《SCM 协定》规定的幅度内,如“对科研投入的补贴其资助金额不得
超过产业研究费用的75 %或竞争开发活动费用的50%”等等。

再次,应增加不可诉补贴的力度。

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科研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境保护补贴和其他非专向性的补贴。

为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我国已加大了科研开发的投入。

2002 年全国财政用于科技教育的投入是1997 年的2.3倍,年均增长17.7 %以上。

今后我们更应加大研发补贴,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同时,我国广大西部地区早已达到《SCM协定》第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对落后地区进行补贴的标准,我国应充分利用协定允许的补贴措施,加快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世贸组织日益关注环境问题和“绿色壁垒”。

对于采用粗放型对外经济发展模式的我国来说,环境污染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已经关系到整个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后劲。

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对策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环保技术水平;对采用环保技术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由政府牵头加大投资环保公共设施。

三、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SCM 协定》第27条规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主要包括:A、关于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收入低于 1 000 美元的20 个国家,这些国家可无限期保留出口补贴,除非某一产品已具备“出口竞争力”,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应在8 年内取消。

B、关于禁止替代进口补贴规则的适用。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在协议生效8 年内不适用,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5 年内不适用。

C、对反补贴调查中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规定予以忽略的标准,低于标准的,停止调查。

除以上内容外《协议》还对于过渡期的安排、争端的解决做出了规定。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客观上承认了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

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上述规定的特殊待遇支持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出口,并可利用上述规定的特殊待遇抵制国外
可能的反补贴措施,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四、积极认真地应付反补贴起诉
为了维护贸易权利,在世界市场占据竞争优势和价格优势或扩大出口,世界各国或地区纷纷采用补贴措施,所以补贴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

但由于事实上,别国很难鉴别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的区别,且除非在非常明显的情况下,各国一般不愿进行反补贴调查,以免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

因此实践中针对外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采取的补贴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实践还不是很多,往往更多地采用反倾销措施,或是和反倾销立案同时进行。

但是一旦遇到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起诉,我们则应积极认真地去处理。

在磋商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充分、详细的起诉意见、理由及证据,以便我方能够提出针对性的申辩,并且应在保证我方基本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磋商与对方达成妥协。

如果无法与对方达成妥协,并且有关事项已经提交DSB 进行调查裁决,我方应积极参与调查程序,尽可能的达到对我方有利的裁决结果。

相比加入世贸组织以前,现在我国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诉讼,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2002 年全年我国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案件同比减少20%,同时积极参加应诉,平均应诉率达79.3 %,且涉及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诉讼案件的应诉率达到100 %。

总的来说,越早介入争议过程,越是积极的提出申辩、进行磋商,就越有可能达成双赢的妥协,直至取得诉讼的完全胜利。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只要我们坚持企业发展的SA600标准,严格按国际企业运行的游戏规则来办事,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将取得一个个更大的成绩。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步伐越来越快,我国在今后的贸易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方面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对于广大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发展机会,如何和世界合作起来真正互动起来,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将是以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薛荣久.世界贸易组织(WTO)教程-国际贸易丛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
[2]王文先. WTO规则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3]白津夫. WTO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6月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