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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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苏安监[2005]1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7.19【实施日期】2005.07.1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问题的条款已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4日)停止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5]12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消防验收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按照《通知》精神执行。

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消防评价时,评价报告中要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二、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凡是存在与其他法定保险捆绑征缴工伤保险的情况和工伤保险征缴处于准备阶段的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出待上述问题解决后一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书面承诺,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确认后,可作为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道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道

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 封面(见附录C) 7.2 封二(见附录D) 7.3 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委托 书复印件 7.4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见附录E) 7.5 目录 7.6 正文 7.7 附件(本导则3.1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 件)
附录A: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 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 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1号) 《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 [2004]37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 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
5.1 前期准备工作 5.1.1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规 定的文件。 5.1.2 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5.1.3 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 收集有关资料。 5.2 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 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 性。 5.2.2 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可 能影响的范围。 5.2.3 划分评价单元。
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 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式
B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B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B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求Hale Waihona Puke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B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B
A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B
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
A
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
B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A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市安监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过程的组织管理,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建立或委托有关单位,专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本局职能范围内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单位不得与培训机构合署。

二、在省安监局的考试题库未启动之前,各市安监局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标准与内容,报经省安监局审定后,可继续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实习(含考核)材料费中的30%--50%或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四、证书的印制发放1、监管监察人员证、教师合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印制发放。

安全资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监制,各市安监局印制发放。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购置并加封“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激光印章。

2006年3月1日起,各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到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领取发放。

各市安监局原有的“江苏省特种作业发证专用章”停止使用,并将印章送交省安监局办公室。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苏安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有危险化学品储存(总储存量在2吨以上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25•【字号】苏安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

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1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71 号),督促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和有效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省重大危险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安科院等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帮助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1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2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分级。

3 术语3.1重大危险源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3.2 资源是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3 相关方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导则是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指导性文件。

通过对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转。

下面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一份1200字以上的介绍。

1.企业基本情况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人员组织等基本情况进行评价,了解企业的整体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水平。

2.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培训和教育、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制度得以有效贯彻和执行。

3.安全设备设施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评价,包括防火、防爆、泄漏控制、容器储存等方面的设施评估。

评价结果要求企业在设施维护和更新方面能够及时跟进。

4.安全风险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操作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包括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的评估。

评价结果要求企业能够针对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改进。

5.应急预案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价,包括预案制定、组织指挥、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评估。

评价结果要求企业的应急预案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可行,并能够得到及时更新和改进。

总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工具,通过对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确保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苏安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盐城射阳“7.28”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必须立即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文件精神,将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全部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只负责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要做好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以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

三、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实行备案。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加盖组织评审单位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向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附件2),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县(市、区)安监部门在实行备案后,要及时将备案情况报省辖市安监部门,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要报省级安监部门。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进行抽查,并保证抽查比例和范围。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苏安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38号2004年10月25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苏安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5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苏安监[2007]9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7〕96 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江苏是危化品生产大省,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约占全国危化品生产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

由于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因危化品造成的影响较大的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全面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省局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各地要迅速将《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

2、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本地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县(市、区)安监部门还要制定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适当增减和调整。

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应于7月底前完成。

3、各地要抓紧组织对《意见》和实施细则内容的宣贯,于8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重点使监督检查人员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熟悉并掌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

要向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推动企业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doc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doc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苏应急〔2019〕1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2.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度检查指导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月2日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提升检查指导工作的精准度,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与指导、检查与执法并举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风险,消除重大隐患,遏制较大及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持续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适用范围深度检查指导适用于省、设区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工艺安全可靠性、设备设施完整性等安全生产现状开展的深度安全检查与整改指导,以及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实施查处。

二、检查内容监管机构应根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苏安监〔2016〕58号),参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度检查指导表》,编制深度检查指导表。

省厅深度检查指导表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形式深度检查指导组由2名(含)以上安全监管及执法人员和5名(含)以上不同专业的专家共同组成,检查指导分设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管理等5个专业组,每组至少配备1名对应专业的专家,受检企业对应各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由负责组织深度检查指导的监管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06]103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06]103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06〕10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要求顺利推进。

二○○六年六月一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是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预防、控制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危害的有效措施。

为保证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组织、指导和监管;江苏省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登记中心)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各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人员的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宣传工作、督促和组织企业申请登记。

二、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一)登记内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世波、刘利民、孙维生、常虹、张翠云。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1994年4月10日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录B)相一致。

3.2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新项目应有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其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3.3租用场地、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持有租赁合同,其租赁合同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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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

3.2应提供的检查资料:a)安全评价委托书;b)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c)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d)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e)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承诺书;f)事故应急措施;j)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4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4.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4.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5 安全评价程序5.1前期准备工作5.1.1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5.1.2 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5.1.3 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现场检查和评价5.2.1 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5.2.2 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5.2.3 根据经营单位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5.2.4 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表》(见附录A),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价;如有必要,可在检查表后附文字分析和评价内容。

5.2.5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a)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b)经营条件方面的对策措施;c)其它的对策措施。

5.3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已符合要求5.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6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6.1.1 安全评价的依据。

6.1.2 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附录B)。

6.1.3 危险化学品分类表(附录C)。

6.1.4 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1.5 分析评价。

6.1.6 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

6.1.7 整改情况复查表(见附录D)。

6.1.8 评价结论:a)符合安全要求;b)不符合安全要求。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7.1封面(见附录E)7.2封二(见附录F)7.3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7.4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见附录G)7.5目录7.6正文7.7附件(本导则3.1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附录A: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类别│检查记录│结论│├───┼───────────────────────┼───┼─────┼───┤│基本条│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 A ││││件│准通知书。

│││││├───────────────────────┼───┼─────┼───┤││2、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经营的承诺。

│ A ││││├───────────────────────┼───┼─────┼───┤││3、租赁经营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持有租赁经│ B │││││营场所协议书。

│││││├───────────────────────┼───┼─────┼───┤││4、综合性商场(不含建材市场)中租赁场所经营危险│ B │││││化学品的,应与综合性商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B │││├───┼───────────────────────┼───┼─────┼───┤│管理制│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A ││││度├───────────────────────┼───┼─────┼───┤││2、应急措施。

│ A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B ││││├───────────────────────┼───┼─────┼───┤││4、安全检查制度。

│ B │││├───┼───────────────────────┼───┼─────┼───┤│安全责│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 A ││││任制├───────────────────────┼───┼─────┼───┤││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 A ││││├───────────────────────┼───┼─────┼───┤││3、其他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 B │││├───┼───────────────────────┼───┼─────┼───┤│从业人│1、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A││││员│格证书。

│││││├───────────────────────┼───┼─────┼───┤││2、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 A │││││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3、从事危险危险品零售人员了解所销售危险化学品│ B │││││基本特性。

││││├───┼───────────────────────┼───┼─────┼───┤│安全管│1、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A ││││理├───────────────────────┼───┼─────┼───┤││2、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 A ││││├───────────────────────┼───┼─────┼───┤││3、应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 A ││││├───────────────────────┼───┼─────┼───┤││4、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A │││││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日用化学品。

│││││├───────────────────────┼───┼─────┼───┤││5、应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A │││││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6、应从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B│││││单位购买农药。

│││││├───────────────────────┼───┼─────┼───┤││7、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应从取得安全生产│ B │││││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8、所经营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

│ B ││││├───────────────────────┼───┼─────┼───┤││9、所经营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 B │││├───┼───────────────────────┼───┼─────┼───┤│经营场│1、零售业务的店面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A││││所│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2、零售业务的店面存放单一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不│ A │││││能超过0.5t。

│││││├───────────────────────┼───┼─────┼───┤││3、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 A │││││得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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