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元器件质量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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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确保检验和试验的正确性和完善性,以使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1.2为了加强对采购物料的质量控制,保证所有来料规格、性能、外观等质量符合客户要求,确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之采购物资不投入使用或加工(紧急放行情况除外)使用,以保证制造产品的质量水平。
1.3对公司产品实施过程检验及出货检验提供足够的产品品质证明,增加客户的信任,维护公司的信誉,提高公司形象。
2、适用范围
2.1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委外加工件、客户提供的物料(以下统称原材料)等采购物资、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和试验,出货前成品的检验。
2.2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及产品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3、职责
3.1研发中心负责元器件及材料的初次检验确认和记录。
3.2质量体系部负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例行检验和记录。
3.3质量体系部主要负责本程序的实施。
3.3.1质量体系部主管
3.3.1.1对不合格来料、成品做出处理决定或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必要时呈报公司总经理处理。
3.3.1.2审批《进料检验指导书》等文件。
3.3.1.3监督执行《进料检验指导书》等文件。
3.3.2IQC主管
3.3.2.1对IQC检验员进行培训并作培训记录。
3.3.2.2负责进厂原材料和成品的检验、放行及状态标识,确保其符合产品及客户要求。
3.3.2.3IQC检验员负责填写相关的检验记录表,IQC主管审批。
3.3.2.4负责不合格原材料的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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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仓管员负责进厂原材料、成品库存检查及核对物料标识(产品的品名、编号、规格、数量等)。
4.程序
4.1 质量体系部负责编制各类《检验指导书》,其主要内容可包括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检验方法、抽样方案、重要度、检查水平、AQL值等,检验员根据《检验指导书》进行检验。
4.2 检验前准备:
4.2.1 IQC主管准备《进料检验指导书》、《BOM》及必要的检测设备;
4.2.2质量部经理或指定人接收研发中心签订的样板,交IQC主管。样板由IQC保存二年,并建立《样板清册》。
4.3 进货检验:
4.3.1 仓管员核对进货物资名称、物料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等标识后,加贴产品标识,并按《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要求作好“待检”标识,由仓管员送交《请验单》通知检验员检验,对于需进行检验的原材料,IQC在收到《请验单》后,检验员按《检验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进料检验报告》上注明检验结果并签名,由IQC组长审核,IQC主管核准。
4.3.2对检验合格的原材料,IQC检验员则于《进料检验报告》相应的检验结果栏内签上“合格”,同时在物料标识卡上贴上绿色合格标签。仓管员负责将原材料移至相应合格品区域,并凭检验合格结论办理相应的入库手续。
4.3.3对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IQC检验员则于《进料检验报告》相应检验结果栏内签上“不合格”,同时在物料标识卡上贴上黄色不合格标签。仓管员负责将原材料移至相应不合格品区域,IQC 将不合格之《进料检验报告》交IQC主管确认,对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并作好相应标识。
4.3.4 对于需进行验证的原材料,可由检验员按外购件验证的规定要求对供方提供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书面证据进行验证,验证后应填写验证记录表,注明验证结论和验证人,并保存有关验证资料。
4.3.5 对于紧急物料放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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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5.1当物料因生产急需使用而来不及检验时,由物控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书》交质量部,由质量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4.3.
5.2质量部检验员接收到已批准的《紧急放行申请书》后,立即进行抽样,同时做好“紧急放行”标识,通知仓库按生产需求进行发料并做好记录。同时制造部在生产过程中亦应做好标识。
4.3.
5.3 IQC应及时对紧急放行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a) 检验结果为合格,取消紧急放行,按4.3.2条款进行处理。
b)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追回该批原材料及该批原材料的半成品及成品,作为不合格品,按4.3.3条款进行处理。
4.4 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状态按《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进行标识。
4.5 检验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6 数据收集与分析
4.7.1 检验记录应清楚地表明是否已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检验或验证,记录应完整,并注明检验/复核人员的姓名或印章。
4.7.2 IQC主管每日对生产线和来料的不良数据和现象进行收集及分析,填写在各自的《工作日报》中。
4.7.3质量部经理负责每月组织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并做好记录,跟踪实施,通报全公司。
5、引用文件
5.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2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及附录
6.1《进料检验报告》
6.2《紧急放行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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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年月日页次共页第页6.3《样板清册》
6.4《工作日报》
6.5《品质会议记录》
6.6《检验指导书》
6.7《请验单单》
6.8《B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