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之绪论部分
法硕考研(法学、非法学)刑法学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法学(一)法学的含义1、法学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知识形态。
2、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3、法学体系(1)由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2)分类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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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非法学47,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A.国际经济法学B.法社会学C.刑事诉讼法学D.刑法学(2006,非法学46,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B.法学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C.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D.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二)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法学产生的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积累;(2)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学者阶层出现。
2、法学的历史发展(1)中国法学的发展(2010,法学2,改编,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C.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此有了法就有了法学(2)西方法学的发展①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但还没有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黑龙江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法理学重点整理
黑龙江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法理学重点整理黑龙江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法理学重点整理导言:法律硕士考研复习过程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学科,涉及法律学的核心思想和原则。
本文将对黑龙江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中的法理学重点进行整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此部分知识。
一、法理学概述在法律学中,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原则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本质、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以及法律的哲学基础等方面内容。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1.1 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中,法律的本质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常见的观点有规范性理论、实证主义理论、人文主义理论等。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法律的特点和功能。
1.2 法律的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合法性原则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合法性原则包括宪法原则、人权原则、平等原则等,这些原则为法律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约束。
1.3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它涉及法律条文的含义解释、适用和解释权的归属等问题。
法律解释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价值解释等,这些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有不同的适用场景。
1.4 法律的哲学基础法律的哲学基础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探讨法律的价值、道德基础和社会功能等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的哲学基础为法律判断和决策提供了指导原则,也为法律伦理和法律意识形态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在法律学的发展过程中,法理学逐渐形成了多个分支学科,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法理学的研究范畴。
以下是法理学的几个重要分支学科:2.1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主要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和推理规则。
它探究法律规范中的逻辑关系,分析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过程中的逻辑规则等。
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探讨法的本质、法的存在和法的价值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包括法律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
二、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它具有客观性、强制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形式可以分为宪法和法律;按照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和任意性法律等。
四、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法律体系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上下位、一般特殊、一般优先等关系。
法律体系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等特点。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说明的过程。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有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权威性、一致性和公正性等原则。
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有适用法律的优先原则、适用法律的最有利原则和适用法律的合理解释原则等。
法律适用应当注重实际情况和正义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构成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等要素。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八、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个体或组织享有的权益。
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等多方面的支持。
九、法律伦理的研究和价值追求法律伦理是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道德评价和规范。
法律伦理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促进法律的合理发展和实施。
十、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法律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的过程。
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
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到此结束。
通过对法理学的背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掌握法律的分类和解释方法,了解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原则,以及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方式。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张文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
张⽂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本质本质与现象是⼀对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本质是事物的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在关系2、揭⽰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了法与社会⽣产⽅式的因果联系⼆、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产⼒和⽣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例如公有制就体现⼀种⽣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活条件不是唯⼀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它通过规⼈们的⾏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的1.国家创⽴法的⽅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以法律效⼒,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以法律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度统⼀性和极⼤权威性(2)效⼒。
(1)⾼度统⼀性:⾸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国只能有⼀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部各规不能相互⽭盾。
(2)极⼤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法是通过规定⼈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法律是⼀种特殊的社会规即具有规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或⾏为规1.规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程序性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是最后⼀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意味着法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也不等于国家强制⼒是保证法实施的唯⼀⼒量第四节:法的作⽤⼀、法的作⽤的原理概念:法对⼈的⾏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的影响。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第五章、法的要素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概念:★2、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可作如下分类: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1法律制定方面:(1 )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1定义;2、分类(一般了解)#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
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三、法律规范的种类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一一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一一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一一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女口: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一、法理学1.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法的定义及法的特征3.法的分类及其特点4.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5.法的解释和法的适用6.法律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7.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特点8.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实质9.公正正义的概念及其实现途径二、法律史1.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古代法律史在中国的发展及主要阶段3.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及其特点4.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其影响5.近代法律史在中国的发展及主要阶段6.近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转型7.世界法律史的发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三、宪法学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宪法的概念和主要特征3.宪法的分类及其特点5.宪法的解释和适用6.宪法的修正和宪法的保卫7.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的效力8.宪法的保障机制和宪法的实施四、行政法学1.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4.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特征5.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使限制6.行政裁量权和裁量标准7.行政过程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保障8.行政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五、刑法学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刑法的发展和演变3.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刑法的分类及其特点5.刑罚的种类和主要特点6.刑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故意7.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8.刑事责任和刑事程序的保障六、民法学1.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民法的发展和演变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民事权利的产生和行使5.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和效力6.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7.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8.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程序的保障七、商法学1.商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商法的发展和演变3.商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商事主体的构成和权能5.商法法人和商业公司的概念及其特点6.商法权利的产生和行使7.商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8.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和商事争议的解决八、经济法学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经济法的发展和演变3.经济法概念和基本原则4.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和市场经济规则5.经济法主体的构成和经济自由的保护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和调整7.经济组织的构建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8.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制以上是法硕考研的基础知识点的大致概括,这些知识点包括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分支学科的基本原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归纳重点明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行为模式分为义务模式(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和权利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其权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这种规定表现为两种:一是法律有准确、具体、硬性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羁束];二是法律对某类事物的处理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由权利主体在此范围内自行酌情处理的[非羁束]。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原则的指引虽然不那么具体、明确,但是它以涵盖而广泛、灵活性强而获得自己的优势;具体的指引是指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概念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具有多层次性。
从阶级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然而,法也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规范性是指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模式、标准和方向。
国家意志性强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普遍性意味着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制性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程序性要求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可诉性则是指法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
三、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适用时的优先顺序。
一般来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涉及法对哪些人适用;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时间效力则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五、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法硕(法学、非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法理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考试重点及难点问题汇总笔记之法理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法理学适用人群:法硕、司考等目录一、绪论 (3)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5)三、法的起源与演进 (7)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11)五、法律渊源、效力及分类 (17)六、法律要素及法律体系 (22)七、立法 (28)八、法律实施 (31)九、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38)十、法律关系 (45)十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48)十二、法治 (51)十三、法与社会 (55)法理学一、绪论1.法学的概念及性质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性质: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不是自然科学)。
1.社会科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2.人文科学:法律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面临的问题,要为在规则下生活的人们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2.法学体系的概念及分类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1)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①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发展历史等,属于大的框架,法官一般不能引用。
比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等。
②应用法学:即常见的各种法律学科,有具体的法条内容,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
比如: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法学本科、法学交叉学科。
①法学本科:只研究法律这一门科目的内容,比较专一。
比如: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
②法学交叉学科: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之外,还会和其他学科的内容相结合。
比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医学等。
3.现代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①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认为真正的法是体现正义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自然法大于人定法)本身的法学学派。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法学考研是研究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专业考试,其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重要的考试内容。
法理学主要关注法律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而法哲学则探讨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下面将对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知识要点进行整合和阐述。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1.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理论、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各种概念、范畴、规则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
2.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概念分析、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等。
逻辑分析是指对法律概念和规则进行分析和解构,概念分析是指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和阐释,归纳推理是指从具体的事实和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演绎推理是指从普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推导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3.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包括矛盾排除原理、因果关系原理、目的和手段关系原理、整体和部分关系原理等。
这些原理和规则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哲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1. 法哲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价值和理论基础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演变和本质属性,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和权力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2. 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法学说、实证主义法学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学说和法治主义法学说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则和客观道德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说认为法律只是一种符号,没有内在价值和道德标准;法律实证主义法学说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其具有的价值和合理性;法治主义法学说认为法治是实现公正和正义的基本保障。
3. 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包括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以及法律的权威和效力问题。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律与道德、正义和权力之间的关系。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与互动1.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学专业法理学考研题库笔记资料
法学专业法理学考研题库笔记资料法学专业法理学考研题库笔记资料法理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基础知识。
在考研过程中,掌握一定的法理学知识对于学生的提分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的主要理论以及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原理。
它是法学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效力以及法律的解释等方面。
二、法理学的主要理论1. 法律的本质论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法律的本质论中,有两种主要观点:实证主义观点和价值主义观点。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是一种社会事实;而价值主义则认为法律是一种价值体系,是一种道德规范。
这两种观点在法理学的研究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2. 法律的规范性论法律的规范性是法理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法律的规范性论中,有两种主要观点:规范主义观点和实证主义观点。
规范主义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是一种行为的指导准则;而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一种行为的实际表现。
这两种观点在法理学的研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3. 法律的解释论法律的解释是法理学研究的又一重要问题。
在法律的解释论中,有两种主要观点:文字主义观点和目的主义观点。
文字主义认为法律的解释应该以法律文字的字面意义为准;而目的主义则认为法律的解释应该以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为准。
这两种观点在法律的解释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三、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法理学不仅仅是一门理论学科,还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价值。
在实践中,法理学可以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思维方法和分析工具,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同时,法理学也可以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法律解释的理论基础,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法理学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
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考点一:法的概述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
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
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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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法制与法治的区别?答:法治是指依据法理的治理。
法制是指法理制度的总称。
它们的区别如下:A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制虽然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但法制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B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程度范围。
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治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从界定的C法律正当性的要求程度。
法治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2)法治防止社会生活中强调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3)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法制不能解决法的正当性要求。
(1)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强调秩序价值,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2)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
2.法的概念的争议?答:法的概念争议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大致可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A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理论都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不必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可以是分离的,也即“恶法亦法”。
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即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B非实证主义。
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应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也即“恶法非法”。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但并不排斥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3.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答:A不同位阶之间的冲突。
(1)宪法至上原则(2)法律高于法规原则(3)法规高于规章原则(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B同一位阶之间的冲突。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原则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8)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性的一般规定与就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9)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C位阶出现交叉时之间的冲突。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做变通规定,在自治地方适用(2)经济特区法规做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3)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a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法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当代中国的立法体系和原则?答:体系: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D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E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F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原则:A合宪性原则。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B法治原则。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
C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D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1)立法要体现理性化。
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要体现合理化。
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又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
(3)就是要主观符合客观。
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大势相结合。
5.立法程序的概及其步骤?答: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A.提出法律议案,即享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提议。
享有提案权的主体(1)向人民代表大会提案,4+5(2)向人大常委会提案,4+3。
B审议法律草案,即立法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讨论。
审议分为两个阶段(1)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2)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审议的结果:(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C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即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是立法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阶段。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须经全国人民代表以全体代表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法律须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D公布法律,即立法机关将活的通过的法律按照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案,皆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并同时宣布生效时间。
法律的法定公布形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全文。
6.法适用的目标?答: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A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
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B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到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C 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应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7.法与社会的关系?答:A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2)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4)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B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
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
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但是,法律毕竟不是上帝。
法律不是万能的。
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