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我国签订的条约内容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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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条约》(中英)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

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征收英商货物进出口关税应由两国协商。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关于结束鸦片战争的条约。它是英国的侵华战争――鸦片战争的结果。英国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国接受其侵略要求,这就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遭到了破坏。强占香港,损害了中国领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心。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人民的身上,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艰苦。《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危害:

1、破坏中国主权,使香港成为英国进一步侵华的基地;

2、是对中国人民的无耻掠夺,开创了侵略者勒索赔款的先例;

3、打开了我国东南沿海门户,便利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入侵;

4、使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条件;

5、是中国成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开端。

《虎门条约》(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英)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

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中国丧失了下列重要权利:

1.关税自主权。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2.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条约规定,遇有交涉词讼,由英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处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3.片面最惠国待遇。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

4.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条约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即英国领事)亦即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

《望厦条约》(中美五口贸易章程)(中美)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

主要内容:

1.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中国近代史上损害中国经济甚重的“协定关税”之始。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果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中美《望厦条约》是比中英《南京条约》、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更细致更完备的不平等条约。它是加在中国身上的又一道更为沉重的枷锁,并成为尔后中法《黄埔条约》及其他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范本。

《黄埔条约》(中法)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8月14日。

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

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4.片面最惠国待遇。

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是:①公使常驻北京。②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③外籍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④外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

⑤外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⑥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⑦对英赔款银400万两,对法赔款银200万两

《北京条约》

1860年

主要内容:对英、法两国,除确认《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

①赔款银各增为800万两;

②增开天津为商埠;

③准许招募华工出国;

④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⑤准许法国传教士深入内地传教,赔还没收的天主教堂资产。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11月8日.

主要内容:

(1)海关聘用英人;

(2)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

(3)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

(4)允许鸦片进口,每百斤纳进口税三十两。从此,鸦片公开输入,外货充斥中国市场。

《马关条约》(中日)

1895年4月17日。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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