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内民政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各盟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现有养老服务场所,积极推进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洁等服务。
到2022年,力争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籍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6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26【实施日期】201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69号)各盟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2016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十二五”发展成就“十二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养老服务业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建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为推动自治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养老服务多元发展。
在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分别开展城市、农村、牧区、社会化四种养老服务模式的实践。
内蒙居家养老新政策2023年执行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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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规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要求,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以家庭照料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生活护理、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需求的模式。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各类家政服务。
内蒙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内蒙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区深化养老改革、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重要举措。
为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满足养老需求,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目标:1. 建设覆盖全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2. 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让老年人享受更好的养老生活;3. 加强养老服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1.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1) 加大养老院、养老护理中心建设力度,提供集中式居住和服务。
(2) 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分散式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
(3)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如医疗机构、文化娱乐设施等,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2. 推进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1)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技能。
(2)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3) 鼓励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体验。
3. 完善养老服务管理和监督(1) 制定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考核。
(2) 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公开和咨询服务。
(3)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虐待老人行为。
4. 加强养老服务宣传和培训(1) 开展养老服务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认知和接受度。
(2) 组织养老服务培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1. 落实资金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确保养老服务建设经费充足。
2. 加强政策支持。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投身养老事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3. 健全相关制度。
完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监督和评估制度建设。
四、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6【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内民政社救〔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改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条件,提升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4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敬老院硬件设施条件总体上得到明显改善,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但是,由于规划建设起点较低,还有极少部分敬老院建设时间相对较早,位置偏僻,设施比较陈旧,占地面积不足,拓展的空间不大,亟需重新规划建设;有少部分敬老院住房短缺,床位有限,集中供养率明显不够,亟需进一步扩建;有部分敬老院配套设施不足,需逐步改造完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从根本上解决我区敬老院基础设施落后、服务功能不全、安全隐患较多、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自治区民政厅决定从今年起实施以“健全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管理水平”为重点内容的农村牧区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全区民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关注民生、关爱老人,以改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条件为出发点,以提升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水平为落脚点,全力推进农村牧区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促进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21•【字号】内民政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4号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加强全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规定》(民政部令第55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结合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除本办法所列标准外,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等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内民政办字〔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现将《关于创建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2年7月13日关于创建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的实施方案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为提升全区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增强治理效能,推动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建设常态化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若干措施和建设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工作任务,结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揭榜领题”工作中“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针对社区治理工作难题堵点和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分析问题,研提措施,注重前瞻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有效解决社区治理难题堵点,推动社区治理工作重点领域取得突破,重点任务落实落地,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二、工作步骤实验区创建按照“征集问题—形成选题—认领选题—开展实验—形成经验和典型案例”的路径,分为6个步骤。
(一)征集工作问题(全年)。
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和城乡社区随时提出工作难题堵点,通过微信、电子邮箱、正式文件等多种渠道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每年定期向“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咨询专家组”和“内蒙古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的专家学者征集社区治理工作前瞻性问题。
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
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关注老年人的幸福生活1.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和保障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养老居住区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建设专门的养老居住区,为老年人创造一个舒适、便利且关爱的生活环境。
2.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的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内蒙古自治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养老需求。
为了使老年人能够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养老居住区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同时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的具体措施内蒙古自治区的养老居住区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3.1 养老设施建设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求,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居住区。
这些养老居住区包括独立式老年公寓、养老社区和养老院等,满足老年人对独立居住或共同居住的需求。
政府还设立了养老专项资金,用于兴建和改建养老设施,提高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2 社区服务与医疗保障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养老居住区的服务,内蒙古自治区提供了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和医疗保障。
这包括定期组织文体活动、健康讲座等,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生活内容。
政府还与医疗机构合作,确保老年人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医疗服务和药物供应。
3.3 配套设施建设为了让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便利,内蒙古自治区致力于建设一系列配套设施。
在养老居住区内设立便利店、药店、银行等,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还建设了公共交通设施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方便老年人的出行和就医。
4.个人观点和理解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幸福生活的关注和关爱。
通过建设养老居住区,老年人不仅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还能够与同龄人分享生活的乐趣。
在我看来,这些政策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幸福是至关重要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优化民政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优化民政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内民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优化民政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近日,为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发〔2020〕3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要求,现就优化民政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立即排查涉及老年人的各项民政业务及相关服务机构,确保保留线下办事渠道。
没有设置线下办事渠道的,立即整治并设置;已经设置线下办事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措施,优化服务流程,优先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同时,要组织、引导、便利城乡社区组织、机构和各类社会力量进社区、进家庭,为疫情防控中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月28日前,各盟市将排查整治等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二、保留传统服务方式(2021年3月15日前落实到位,长期开展)保留养老服务、高龄津贴、社会组织、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领域人工办理、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方式,督促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服务大厅、社区服务中心等,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高龄津贴等民政业务,优先接待老年人,简化办事流程,切实提高民政业务经办服务窗口的服务水平。
进一步建立健全走访探视和关爱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农村牧区留守等重点老年人对象,采取定期走访、主动拨打电话、发放服务事项预约单等传统方式,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内民政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加强村级养老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和运营管理,自治区民政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功能定位第二章选址建设第三章运营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牧区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此指引。
第一章功能定位第一条村级养老服务站是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参与建设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为本嘎查村及周边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当与养老机构功能互补,接受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业务指导,设施设备、人力资源与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相互支持补充。
第三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以分散供养特困、农村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提供助餐、助洁、助娱、紧急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服务。
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队伍,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帮扶高龄、失能等生活困难老年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以及爱心人士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站转型升级为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居家、社区、机构于一体的养老服务。
第五条村级养老服务站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嘎查(村)养老服务站”。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内民政社福〔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近年来,我区加大了盟市、旗县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养护院、敬老院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的建设,这些公办养老机构在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养老任务,以及开展养老服务示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不少公办养老机构仍然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围绕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全面展开的工作步骤,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激发全区公办养老机构活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强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二)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从自身能够办到的事情改起,从特殊困难老年人最需要的事情改起,从社会舆论最关切的事情改起,不断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创造一批管用实用的先进做法,为本区域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改革积累经验。
(三)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
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路径,不搞一刀切、不提倡一个模式、不一哄而上,力求取得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内民政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对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投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管理和服务中也存在不少短板弱项,法人资格不明、管理经费没有保障、服务内容单一粗放、部分老旧机构基础设施得不到及时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特困供养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及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内容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救助供养的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8.17
•【字号】内民政发〔2020〕88号
•【施行日期】202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公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务于10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基层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2.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8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内民政社福〔2014〕189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了适应全区农村牧区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自治区政府在2012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广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模式。
2013年8月,民政部在乌兰察布市组织召开了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全区各盟市积极行动,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切实加大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力度,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农村牧区困难老年人养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部分盟市在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上存在着定位不准、贪大求洋、浮华装修、管理缺位、公共服务缺失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在规范建设标准、资金保障、服务管理,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建设标准各盟市要紧密结合地区特点,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开展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工作。
既要切实解决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困难老人、生态移民老人和进城陪读老人的养老问题,也要统筹考虑其他农村牧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要在建设选址和规模、建筑面积和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一)建设选址和规模幸福院建设选址要充分利用闲置的苏木(乡镇)、嘎查(村)校舍、厂房、民房、各级政府和集体旧办公场所等资源进行扩建;新建幸福院应选择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心村(嘎查)、苏木(乡镇)所在地,结合新农村(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和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建设统筹布局、适当集中建设;解决牧区老年人进城陪读需求也可在旗县所在地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24()4
【摘要】为促进和规范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第三方运营管理,提升设施服务能力和水平,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
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
【总页数】2页(P5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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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1 目的依据1.1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全区养老服务体系。
1.2 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1.3 为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从事养老服务提供发展方向和工作引导,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
1.4 为老年人及其家人描述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及场景,方便老年人寻找养老服务资源,引导养老服务的社会预期向好。
2 内涵与外延2.1 布局主体。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特点、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进行规划布局。
2.2 服务圈。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老年人口发展和分布密度等因素,在辖区内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可达、服务可及。
2.3 服务供给。
在每个“15分钟养老服务圈”内,依托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若干社区养老服务站,形成两个层级的服务供给。
2.4 服务场景。
“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中的老年人,在家中可获得生活照护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在家门口社区养老服务站中可获得基本的生活照料和互助式养老服务,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获得更加专业、综合的养老服务支持。
3基本特性3.1 精准性。
在全面摸底辖区内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聚焦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有刚性需求的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居家养老和社会支持服务。
3.2 整合性。
依托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有机整合各类面向老年人的服务资源,促进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机构、组织、队伍的高效利用。
3.3 专业性。
在政府的主导和引导下,积极培育并引进从事长期照护、康复护理、智慧养老、社区支持等各类服务机构,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高质量的服务。
3.4 睦邻性。
以打造社区共同体为目标,在社区中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强化社区睦邻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促进老年人融入社会与代际和谐,体现人文关怀。
4 服务功能4.1 功能分类包括通用服务功能和个性服务功能:──通用服务功能设置8大类20个服务项目,一般应当达到或力争达到要求;──个性服务功能设置可根据本社区内老年人需求和资源情况,自主确定服务项目。
4.2 通用服务功能设置4.2.1专业照护类──机构照护服务。
由福利院、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
──短期托养服务。
由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全托型、阶段性的照护服务,鼓励开展早、晚托,接送等附加服务。
──居家照护服务。
由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照料服务。
4.2.2 助餐服务类──堂食服务。
由社区老年餐厅、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以及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单位食堂、公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现场就餐的服务。
──送餐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个人付费等方式,由社区老年餐厅以及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单位食堂、公共餐饮企业、移动餐车等,依托相关工作人员、志愿者或专业送餐人员,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
4.2.3 医养结合类──社区卫生服务。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相关规范为老年人提供基本诊疗服务、家庭医生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养签约服务。
由社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按相关规范为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4.2.4 健康促进类──健康管理服务。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专业健康管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康养结合服务。
依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身体机能训练、慢病运动干预等服务。
4.2.5 智能服务类──紧急援助服务。
依托自治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呼叫中心、终端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24小时紧急呼叫救援服务。
──安全防护服务。
依托自治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物联网等技术设备,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提供电子围栏、烟雾报警、跌倒报警等安全技防服务。
──远程照护服务。
依托自治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相关智能设备,为居家照护、医疗诊断、健康管理等提供远距离看护及技术辅助服务。
4.2.6 家庭支持类──“喘息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个人付费等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到老年人家中或将老年人接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短期照护,减轻老年人家庭成员的长期照护负担和精神压力。
──适老化改造服务。
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等方式,为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室适老化改造。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楼道、小区适老化环境改造服务。
──辅具推广服务。
支持各类老年用品和辅助器具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可在养老服务场所中开辟专区,提供展示、体验、科普、租赁等服务。
──“时间银行”。
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将服务时间存入其“时间银行”个人账户以兑换服务。
4.2.7 养老顾问类──基础服务。
依托街道办事处养老顾问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顾问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介绍、老年人福利政策指导等现场政策咨询和资源供需对接服务。
──拓展服务。
养老顾问可制定养老服务清单,开发和推介适合不同老年人特点的“养老服务包”或养老服务项目手册,组建顾问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做巡回宣介。
4.2.8 精神文化类──精神慰藉服务。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活动场所以及社区服务组织,为独居、认知和情感障碍等需要关心的老年人提供文娱活动、心理疏导、社工支持等服务。
──养教结合服务。
充分挖掘老年教育资源,为养老机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中的老年人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教育服务。
4.3 个性服务功能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老年认知障碍社区干预服务、家庭生活服务、老年优待服务、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老年社会参与服务等。
5 服务设施5.1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5.1.1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枢纽和平台,应发挥其在统筹为老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对接、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水平中的作用,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一体化资源统筹”、“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一门式的办事窗口”。
5.1.2 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5.1.3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侧重但不限于:──依托功能性养老服务设施,为辖区内老年人直接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行、助医、心理慰藉等专业养老服务;每个街道一般需建设1—2个社区老年餐厅,老年助餐服务供给能力一般达到辖区内年满65周岁老年人口的5%。
──依托中心调度资源的能力,为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提供支持性服务;──依托中心的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心获得更多的支持性服务。
5.1.4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配备必要的管理及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财力支持。
5.1.5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依法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法人统一管理;也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运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整体托管方式或针对内部功能性养老服务设施的部分托管方式。
5.2 社区养老服务站5.2.1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载体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活动室或居民区、小区内其他可利用的各类设施场所。
5.2.2 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服务半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原则上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设规模不低于350平方米。
5.2.3 鼓励社区利用闲置的物业资源,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多个家门口服务站点。
5.2.4 可批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化运营,提高服务站点集约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5.2.5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功能侧重但不限于:──为老年人直接提供助洁、助急、助行等一般生活照料服务;──接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辐射指导,开展健康指导、养老顾问、精神文化等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直接提供邻里互助、社区关爱等支持类服务。
6 服务机构和队伍6.1 服务机构6.1.1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向下列机构购买服务:──从事长期照护服务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
──从事专业运营功能性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机构。
──开展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的各类服务机构。
6.1.2 各地应当大力培育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开展经营服务,增强养老服务的多样性。
6.2 服务队伍6.2.1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优化队伍结构,主要包括:──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人员和一线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为老服务的志愿服务人员。
7 智慧养老7.1 养老服务平台7.1.1 自治区统一开发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提供质量监管、数据统计、信息发布、资金结算等信息化支撑。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督促服务机构做好养老服务数据的采集、更新等工作,确保养老服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7.2 “互联网+养老”应用7.2.1 各地可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及家庭使用智能手环、智能床垫、智能门磁等检测感应报警设备,实时监测老年人环境、行动和健康等数据,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干预。
7.3 缩小老年人“数字鸿沟”7.3.1 在推广智慧养老应用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并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加强老年人使用新技术的技能指导。
7.3.2 各地可广泛借助电话、网站、自助服务一体机、手机APP、微信等多渠道,推广易于老年人接受的方式,帮助他们方便、快捷地获取养老服务资讯和服务。
8 服务创新8.1 推广综合照护模式8.1.1 深化发展“9073”养老服务格局,推动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发展。
8.1.2 支持辖区内有能力的养老机构向社区开放,公办养老机构要率先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