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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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企业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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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企业的影响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2摘要: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但是,现阶段也存在很多现实性问题,必须从政策制定上加以完善和引导,使得企业在跨境结算中积极主动地采用人民币结算。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好处问题建议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内容及意义所谓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

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凭借美元国际货币的霸权地位,实行量化宽松币政策,由全世界来为美国危机买单,掠夺全世界人民的财富。

我国要保证国家安全,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防、经济等领域外,金融安全将变得举足轻重,而人民币跨境贸易,将使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我国将掌握金融核弹,在货币战争中取得主动权,增加胜利的筹码。

二、对企业的有利影响企业可以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下面着重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一)规避汇率风险。

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激烈波动,加大了外贸企业出口的汇率管理难度。

一些外贸企业由于不能有效对冲汇率波动,出现大量的汇兑损失。

而且,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是长期趋势,自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19日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以来,至2011年12月31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从6.8275到6.3009,累计升值7.68%。

目前,美国经济还未走出困境,欧债危机正高烧不退,全球经济遭受重创,加上人民币持续升值,使得外贸企业雪上加霜。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2011-12-16 22:15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现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阶段试点工作。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统一规范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活动。

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统计,截至2009年年末,银行累计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09笔,金额为35.8亿元。

2010年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业务持续大幅增长。

第一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83.5亿元,为2009年下半年结算量的5倍多。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3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19.4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8.6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81.3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19.5亿元。

2010年第二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快速增长,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86.6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5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6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06.0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65.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563.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76.8亿元。

自2010年6月扩大试点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大幅增长。

2010年第三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264.8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9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970.8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77.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570.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222.6亿元;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493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账户余额191.4亿元。

1、公告(2009)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1、公告(2009)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浅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

浅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

2012年·8月·下期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现代企业教育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 浅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许红妹(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全球经济金融的融合日益紧密,人民币受到国内外多方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经贸发展,规避汇率风险,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对现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行了分析,找出其中若干问题关键词:人民币贸易结算交易成本全球经济在经受了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之后,贸易增长明显疲软,且作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支付货币美元、欧元等汇率在危机中波动剧烈、幅度较大。

这就意味着采用美元及欧元结算越来越面临更大的货币风险,从而使得我国出口企业承受极大的汇率风险和竞争压力,我国对外贸易形势严峻等一系列因素,促进了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产生及发展。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举行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2009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09〕第10号公告,出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从贸易便利化角度,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结算方式、监管模式、出口货物退税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这一细则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中国在促进国际贸易中人民币载体货币(vehicle currency )功能发挥的制度支持。

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

跨境人民币业务对当前外汇管理政策的影响

跨境人民币业务对当前外汇管理政策的影响
同 、 票 、 款说 明 , 发 付 即可 办理 进 口付 款 , 意味 着 无 需 进 行 分类 监 管 。人 民币跨 境 业 务 在具 体 操 作 层 面模糊 了进 口付汇 的监 管 目标 , 弱化 了改 革效果 。
( ) 口: 管尺 度过 宽 , 二 出 监 造成数 据 统计 失真
转每 日汇 出 8 万元以下 即可办理 ,未对资金分拆 汇 出进 行 限制 ,客 观上 为 违规 资 金 流 出人 提供 了
乏依 据 。人 民币 直 接投 资 企 业 利 润汇 出并 未 做 具
使 相 关制 度失 灵 。导致 国际收 支数据 不 准 , 且短 时 间 内通 过 非现 场监 测 无法 发现 。
二、 政策建议
( ) 一 理念 上 : 主体 监 管 , 分类 考核 随 着 “ 个 转 变 ” 念 的 提 出 , 国 的外 汇 管 五 理 我 理正 在 向着 以全 面 了解 涉 外 主体 相关 信 息 的基 础 上对 其 风 险状 况 进行 综 合 评 判 和 等级 分 类 后 实施 不 同 的监 管策 略 的主体 监 管 模 式 过渡 。从 涉 外 主
便 利渠 道 。因我 国个 人境 外投 资 尚未放 开 , 项业 此 务 极易 导致 个人 资金 大量转 移境 外 。
( ) 四 外资 : 商直接投 资后 续操 作 不 明 外
根 据跨 境 人 民币 业 务管 理 的相 关 要求 ,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中出 口企业 向银 行 提 供 报关 单 号 、 报
即金 融机 构 代位 监 管 ,审 核个 人 项 下 资金 流 动 的 表 面 真实 性 。但 人 民 币跨 境 管理 中未对 人 民币人 账 、 出设 置 前 置性 条 件 , 汇 金融 机 构 代位 监 管 职 责 无 法有 效 履行 。例 如 : 外 人 民 币汇 入境 内业 务 , 境 收 款方 无 需 提供 任 何证 明 即可 入 账 划转 ,缺 乏 必 要 的 申报审 核条 件 。而 汇 出方 面 , 仅规 定额 同名 划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银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区)的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以及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称试点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试点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试点企业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作者:李清成雅君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第4期李清成雅君河北经贸大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高,人民币从2009 年7 月开始在贸易跨境结算中使用,历经两年的时间,到2011 年8 月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试点由5 个扩大至全国,境外地域也扩至全球。

但是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中的一些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状及意义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金融地位的提高,人民币在外汇市场表现稳健,吸引力逐渐增强,我国政府也借此机遇开始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并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中的使用。

2009 年7 月开始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5 个城市开始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010 年6 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国内试点范围扩大至20 个,境外结算地区由港澳、东南亚地区扩展至所有国家。

2011 年8 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6 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国内范围扩大至全国。

从2009 年7 月我国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我国人民币的贸易结算累计突破2万亿。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人民币的国际知名度,提高我国的金融地位,而且推进了人民币的区域化和进入SDR 篮子的进程,促进人民币成为多元储备货币体系中的一极,对于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全球经济缓慢复苏的背景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最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我国企业有效应对外汇波动带来的风险,并可以帮助企业减少兑换环节,降低财务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率和效益。

对于境外外贸企业来说,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一定程度上能防范汇率风险,而且使用和持有人民币,能够分享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成果。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6.16•【文号】银发〔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文号】银办函[2012]38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基础上,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以下统称六部委)审核确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自本函印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六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告知重点监管企业已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

三、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

重点监管企业违反规定将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的,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部委,与相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审核,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切实防范风险。

银发〔2012〕23号

银发〔201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根据以下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六部委审核。

六部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报送的企业名单基础上,依据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一)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近二年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三)近二年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四)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行为;(六)近二年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六部委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对企业和银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充分共享包括重点监管名单等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风险。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 ,受到 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 ,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
求 不断 增 长 ,扩 大试 点的 时 机 已 经成 熟 。
此次试 点扩 大后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 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 个城市扩大到北京 、天津 、内蒙 古、辽宁 、上海 、江苏、浙 江、福建 、山东、湖北 、广东 、广西 、海南、重庆、四川、云南 、 吉林、黑龙江 、西藏 、新疆等2 个省 ( 0 自治区 、直辖市) ;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 贸易 、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 目人民 币
六部门联合发布
《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 日,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 发布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扩大跨境 贸易 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自20 年7 0 9 月跨境 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 工作进展顺利 ,
而增强 公众对银 行业 实现 健康稳健运行的信心 ,同时 ,也可以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和监督 作用 ,推动我 国银行业提升 金融服 务质量 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监 会认为 ,这次国际金融 危机充分说 明了缺乏监管透 明度是导致危机发生 的重要原 因之一 ,目 前 ,全球 各国监管者都在反思如何通过增强监管透明度建设 ,维护金融业稳健安全运行 ,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增长和发展 。
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规范 了银 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 、高管 层及相 关部 门在 国别风险管理 中的作用 和职责分工 ,要求银行业 金融 机构制定 明确的 国别风 险管 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同时 明确了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管理 信息

最新精选外汇专业知识竞赛考试题库500题(含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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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专业知识竞赛题库3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还本付息。

A、原借款结算银行B、主报告银行C、基本户开立行D、任意行答案: A2.信用证、托收及其他表外融资业务实际收付款发生后,无需变更()信息。

A银行跟单结算及表外融资业务信息B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C海关报关信息D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答案:A3.《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中关于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A、50亿元B、20亿元C、2亿元D、10亿元答案:C4.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权称为()。

A、点心债B、熊猫债C、可转换债权D、武士债答案:B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董会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SDR货币篮子相应扩大至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新的SDR货币篮子将于()生效。

A、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0月1日B、2015年8月11日,2016年10月1日C、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月1日D、2015年8月11日,2016年1月1日答案: A6.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 )。

A、投资房地产B、投资黄金C、归还贷款D、委托贷款答案:D7.在香港交易的人民币,称为离岸人民币,离岸人民币价格即()。

A、CNYB、NDFC、DFD、CNH答案:D8.下列关于账户标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加“前期费用”字样B、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加“再投资”字样C、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加“资本金”字样D、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加“股权转让”字样E、人民币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名称应加“人民币借款”字样答案:ABCD9.()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14年货币政策大事记

14年货币政策大事记

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从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等方面进行工作部署,要求金融机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各项具体工作。

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的通知》(银发〔2014〕19号),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河北、山西、浙江、吉林、河南、深圳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主要解决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

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3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月26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入市并进行了相应规范。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号),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促进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健康规范发展。

1月29日,为贯彻落实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4〕23号),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贫、就业等民生领域以及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金融服务工作。

1月30日,为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规范再贷款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央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央银行履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再贷款分类的通知》(银发〔2014〕36号),将再贷款由三类调整为四类,即将原流动性再贷款进一步细分为流动性再贷款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分类不变。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状与对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状与对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状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金融地位的提高,人民币在外汇市场表现稳健,吸引力逐渐增强。

跨境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既顺应了国内外市场和企业对人民币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需求,又有利于企业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规避了汇率风险,实现了双赢。

本文分析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策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美元等主要国际货币汇率波动剧烈,给各贸易方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为减少对美元的依赖,降低汇率风险对经济的影响,且人民币己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周边地区的流通货币,初步具备用于国际结算的良好条件。

在此双重背景下,我国于2009年7月在上海等5地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在跨境贸易中直接使用人民币作为标价货币进行计价结算。

它是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从国内向境外的延展,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关键一步。

既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成本,也利于境内银行扩大市场份额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状(一)结算规模显著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2009年7月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5个城市开始试点;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0多个省区市;201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扩大至全国。

自2010年8月起,境外央行、人民币清算行和人民币参加行等境外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2011年,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扩大至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外项目贷款。

3年多来,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开展,结算规模显著扩大,人民币在境外接受程度不断提高。

自2009年7月试点开始至2013年4月末,全国累计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金额6.8万亿元,其中2013年1-4月累计办理1.3万亿元,同比增长72%;全国累计办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5470亿元,其中2013年1-4月累计办理1106亿元。

精选外汇专业知识竞赛测试版题库500题(含参考答案)

精选外汇专业知识竞赛测试版题库500题(含参考答案)

外汇专业知识竞赛题库3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关于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每期资本金只能开立一个用存款账户B、每笔资本金只能开立一个用存款账户C、每个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用存款账户D、每家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开立一个用存款账户答案 C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可以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收款人和汇款人同名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元人民币。

A、80000B、50000C、10000D、20000答案:A3.()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A、2009 B、2010 C、2011 D、2012答案:C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人民币借款全部计为()。

A、投资资产B、风险资产C、流动资产D、长期投资答案:B5.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还本付息。

A、原借款结算银行B、主报告银行C、基本户开立行D、任意行答案: A6.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开立账户。

A、股权变更批准文件B、股权出让协议C、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D、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批准文件答案: A7.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要登陆(),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该部门备案。

A、外汇局直接投资系统B、商务部网站C、RCPMIS系统D、外经贸局网站答案: B8.关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间接申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申报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B.对于只发生一次跨境资金流动的贸易融资业务,应根据贸易性质进行间接申报C.对于发生躲避跨境资金流动的贸易融资业务,则应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D.若借贷双方有直接投资关联关系,则跨境资金流动应选择对应的直接投资交易编码答案:AB9.关于重点监管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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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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