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甘价费〔2008〕20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

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通过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向学生收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性学校应报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应的示范性学校的收费标准。

四、公办高中择校费

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限分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及招生情况制定择校生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限人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合理制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计划,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20%。

限钱数。我省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规定执行。各地、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省上将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使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逐年降低直至全部取消。学校按规定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各地要将政府公办高中的招生计划、招生人数、“择校生”比例、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地方政府举办的学校接受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所属学校毕业的学生就读,执行与地方学生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地方学生原则上应在地方政府所办学校就读,不能在地方政府所办学校就读的,属于政策及其它因素造成的必须在未移交地方政府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所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所办公办学校按政府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学校校舍建设要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坚决纠正在学校校舍建设中互相攀比、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坚决禁止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学校

不得拆除、挤占、挪用普通学生宿舍建学生公寓,必须让学生首先入住国家投资建设的普通学生宿舍,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入住通过举债、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公寓而高收费。

(三)学费中已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和冬季取暖费用。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课时计划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并安排学生上机学习,信息技术教育课不得少于规定课时;学校必须提供供暖设施,保证学生冬季取暖需要。

(四)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向学生强制搭售教辅读物、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和其他书籍。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高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补课)、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五)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招生、入学相挂钩。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学校强迫学生家长以自愿捐资助学名义而实际为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倾向和问题。

(六)学校代收费项目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体检费、防疫费、班费、自行车看管费及其他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作业本费按作业本定价或购价据实收取,学校不得加收任何代办费用。课本费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课本价格及省教育厅规定的必定书目,据实收取。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加收任何代办费用。

除择校费外,学校各项收费及代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学生退学(转学)必须退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费用。

六、学费、住宿费、择校费、捐资助学款项等作为学校事业费收入,必须由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级财政要按规定拨付高中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七、进一步完善收费减免政策。各学校应从学费中按10-15%的比例建立助学金、奖学金用于资助奖励,资助奖励对象应首先考虑品学兼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及孤儿;有条件的对这些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予以减半或免收。

八、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政策,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校园网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开收费票据的收费,学生家长有权拒缴,各级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视同乱收费严肃查处。

九、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会同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督促学校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