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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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将学年制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学分制收费标准。
外省高校与我省高校联合办学的学费问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我省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省内各高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高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另文下达);各高校与中专联合举办各类大专班,收费主体为各高校或接受委托的中等专业学校的“3+2”班收费标准,3年中专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2年大专学习期间的学费,由办学主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初、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初、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初、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收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甘价费[1995]6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委
【发布日期】1995.04.11
【实施日期】199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初、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5]60号)
省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初、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函》(甘教财发[1994]64号)收悉。

鉴于近年初、高中毕业会考费用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会考高度的实施和完善,经研究,同意对现行会考考试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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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182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182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0]182号2000年9月5日)
省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报告》(甘教财发[1999]78号)收悉。

有关普通话培训、测试等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发[2000]55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每次5元。

2、测试费:师范院校毕业生及相关专业学校毕业生每人每次20元;教师及社会其他行业人员每人每次40元;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每人每次70元。

3、培训费:省级测试员培训每人每期300元;其他培训按现行有关短期培训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培训课时核定,每课时不超过1.50元。

4、证书费:《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每证5元。

二、有关部门收取上述费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所收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时执行。

四、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内部和系统内分成比例问题,请你委提出意见会同我们研究下达。

——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教育学费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133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教育学费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133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教育学费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
教育学费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0]133号2000年7月5日)
省教委:
你委《关于甘肃省民办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报告》(甘教财发[2000]044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参照现行普通高校收费标准和我省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根据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办学现状,学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年4000-8000元,由各校根据各自办学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住宿费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公寓住宿费700-900元,非公寓住宿300-500元。

三、民办高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省教委、省物价局、财政厅颁布的《甘肃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甘价费[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2000年8月25日)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教育处(委、局),省直有关办学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弥补我省中小学教育投入不足,逐步解决好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问题,根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杂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政策,在规范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改革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中小学收费分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

我省审定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是:高中的学费、杂费,初中、小学的杂费,以及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考试费;幼儿园保育费、杂费、取暖费。

经报省政府批准,增设中小学“电化教育建设费”、“微机上机费”两个项目,用于弥补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购置专门教学设施的部分成本,支持电化教育长期发展。

上述项目,除会考考试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外,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从严控制,非义务教育考虑补偿成本因素,并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划分不同价区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兰化中小学总校收取教育成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兰化中小学总校收取教育成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兰化中小学总校收
取教育成本补偿费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25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8.3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兰化中小学总校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问题的批

(甘价费[2006]251号)
兰化中小学总校:
你校《关于兰化中小学总校收取外单位学生教育成本费的请示》(总校报字[2006]1号)收悉。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的教育成本补偿费试行期满,试行期间运行平稳。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费[2005]51号)精神并结合试行情况,同意兰化中小学总校所属中小学在改制过渡期内继续向非本系统学生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07)-甘价检[2007]265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07)-甘价检[2007]265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07)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甘价检[2007]265号)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出版局、厂(场、矿)区物价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7]10号文件、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民生问题,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安排和国家发展改革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4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继续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专项检查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其中:10月8日至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自查工作结束后,各收费单位应在2日内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同级物价等部门;10月16日至11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底为处理整改阶段。

二、检查范围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

检查时限为2006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内容(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情况。

(二)各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一费制”收费政策情况。

(三)已结束改制过渡期的原企业中小学校,是否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改制及改制过渡期内学校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改制学校未达到“四独立”标准,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标准收费的行为。

甘肃省物价局对嘉峪关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对嘉峪关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对嘉峪关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甘价函[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对嘉峪关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6]68号)嘉峪关市物价局:你局陆续向省局上报了《关于申请核定嘉峪关市第一中学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嘉价[2006]08号)、《关于申请将“挂靠户”学生列为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费的范围和对象的请示》(嘉价[2005]61号)及《关于申请嘉峪关市一中按略低于兰州市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标准收取“择校生”费的请示》(嘉价[2005]62号)。

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将“挂靠户”学生列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费对象问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有明确规定,借读费收费对象为:1、学校接受其户口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来本校就读的学生;2、初中以上学生属于学生原因不服从教育部门调配自行选择学校;3、高中阶段非本校正式班额以内考试录取的学生。

除以上范围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学校不得擅自对其他学生按借读生对待收取借读费。

向挂靠户收借读费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二、关于嘉峪关市一中“择校费”问题高中择校费是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发文执行的,文件规定,除兰州市外,其他市州执行统一标准,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统一考虑。

因此,在省上未统一调整前,嘉峪关一中择校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246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嘉峪关市第一中学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问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甘价函[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37号)天水市物价局、财政局:《天水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申请调整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市价发[2006]82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上对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函复如下:一、我省现行的高中阶段学费由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统一制定分片、分城乡的收费标准。

今年按照国家要求,省上将对高中阶段收费进行统一规范,在新的规范文件未下达前,高中阶段学杂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问题目前正在通盘考虑研究,将在规范高中收费政策时一并明确。

在新的政策出台前,请你市一中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我省高中择校费标准是2003年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文制定的。

今年,国家明确要求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因此,省上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择校生收费政策。

在省上未统一调整前,你市择校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246号)规定执行。

四、目前,民办幼儿园发展较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请你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上统一研究。

五、普通师范学校收费省上已经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你市普通师范学校普师并轨生由省上将按同类学校收费标准衔接的原则另文制定。

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项目名称:普通中学学籍管理
实施依据:《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及附件2《甘肃省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甘肃省公办高中“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
地区项目
学费
住宿费
一般学校
市级示范性学校
省级示范性学校
每间7人及以上
每间6人及秋季
市直、凉州区、民勤
335
370
385
420
485
520
120
132
古浪、天祝
210
245
260
295
100
110
甘肃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性学校
0.6万元∕生·(三年)
市级示范性学校
0.4万元∕生·(三年)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甘价检[2006]304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甘价检[2006]304号)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出版局、厂(场、矿)区物价处: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乱收费的现象,社会各方面反映依然比较强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确保《义务教育法(修订)》和国家及省上相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2049号)的要求,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收费行为。

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农村地区,要重点对农村学校(包括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限为2005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及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甘教厅[2006]76号)的情况。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违法收取教育赞助费的通知-甘价费[2001]209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违法收取教育赞助费的通知-甘价费[2001]209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违法收取教育赞助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违法收取教育赞助费的通知(甘价费[2001]209号2001年9月27日)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2000年8月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权限、项目、标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今年秋季开学招生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收取教育赞助费试行办法的通知》(城政发[2001]45号),通知规定城关区教育局向户口不在城关区及户口不在服务半径内的小学生收取教育赞助费。

这一规定超越了收费管理权限,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

为了严肃收费政策,经研究决定,取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越权出台的教育赞助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管理权限在省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收取教育赞助费试行办法的通知》(城政发[2001]45号)是一种越权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中小学收费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并通报全省。

三、责成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接此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并认真研究贯彻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57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57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
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0]57号2000年4月4日)
省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的请示》(甘教财发[1999]32号)收悉。

有关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发[1999]第63号文批准立项,现将具体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毕业证书工本费每证8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按时参加收费年审,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取消初中毕业生会考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取消初中毕业生会考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取消初中毕业生会考费问题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9.29
•【字号】甘价函[2006]93号
•【施行日期】2006.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取消初中毕业生会考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93号)
各市、州物价局:
2005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以来,一些市县物价部门电话请示能否继续收取初中毕业生会考费。

对此问题,我们及时予以明确答复。

为维护“一费制”政策的严肃性,减轻广大学生家长的不合理负担,现将相关政策进一步重申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404号)中明确规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一费制”规定收费项目和初中住宿费、城市学校借读费以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即包括除此之外的所有收费,亦含初中毕业生会考费,政策规定已很明确。

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接此函后,各市县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中的项目要认真清理,立即注销《收费许可证》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初中毕业生会考费)。

以前有关文件中涉及到的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综合科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综合科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综合科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3.29
•【字号】甘价费[2004]84号
•【施行日期】200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综合科
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4]84号)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普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理顺部分收费标准的报告的函》(甘教财函[2004]1号)收悉。

鉴于目前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收费标准的部分项目已不适应高校招生工作变化的需要,需及时进行理顺规范。

经研究,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综合科目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综合科目考试的报考者,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大中专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9]269号)规定的两科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即收费标准为40元,其他收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参加研究生外语听力考试暂不单独收费。

二、收费标准变更后,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仍按甘价费[1999]269号文规定执
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西北师大附中“国际高中实验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西北师大附中“国际高中实验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西北师大附中“国际高中实验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甘价费[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西北师大附中“国际高中实验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8〕273号)省教育厅:你厅《转报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关于核准“国际高中实验班”收费标准请示的函》(甘教财〔2008〕17号)收悉。

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国际高中实验班”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招收的“国际高中实验班”学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限于2008年秋季起招收的“国际高中实验班”学生,学校开学时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

高二以后若升入本校普通高中班学习时,学费收费标准按本校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执行。

三、其他正常招收的学生及在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除书费、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书费按定价或实际购价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四、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政策,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校园网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五、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费实行专户管理。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出具收费票据的收费,学生家长有权拒缴,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将严肃查处。

六、本收费标准从2008年秋季开学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我局将根据实际办学成本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3.27
•【字号】甘价费[2007]74号
•【施行日期】2007.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费[2007]74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教育收费政策,按国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凡未执行国家规定而新批的改制学校及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谁批准,谁清理。

仍违规审批和逾期不清的,省上将予以清理,同时还要通报批评。

二、各地要按国家规定,对本地区的教育收费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检查结果4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0]18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9.05
【实施日期】2000.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7日)废止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0]182号2000年9月5日)
省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报告》(甘教财发[1999]78号)收悉。

有关普通话培训、测试等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发[2000]55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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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通过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向学生收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性学校应报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应的示范性学校的收费标准。

四、公办高中择校费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限分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及招生情况制定择校生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限人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合理制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计划,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20%。

限钱数。

我省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规定执行。

各地、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省上将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使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逐年降低直至全部取消。

学校按规定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

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各地要将政府公办高中的招生计划、招生人数、“择校生”比例、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相关规定(一)地方政府举办的学校接受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所属学校毕业的学生就读,执行与地方学生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学生原则上应在地方政府所办学校就读,不能在地方政府所办学校就读的,属于政策及其它因素造成的必须在未移交地方政府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所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所办公办学校按政府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学校校舍建设要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坚决纠正在学校校舍建设中互相攀比、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坚决禁止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

学校不得拆除、挤占、挪用普通学生宿舍建学生公寓,必须让学生首先入住国家投资建设的普通学生宿舍,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入住通过举债、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公寓而高收费。

(三)学费中已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和冬季取暖费用。

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课时计划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并安排学生上机学习,信息技术教育课不得少于规定课时;学校必须提供供暖设施,保证学生冬季取暖需要。

(四)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向学生强制搭售教辅读物、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和其他书籍。

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高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补课)、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五)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

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招生、入学相挂钩。

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学校强迫学生家长以自愿捐资助学名义而实际为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倾向和问题。

(六)学校代收费项目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

体检费、防疫费、班费、自行车看管费及其他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作业本费按作业本定价或购价据实收取,学校不得加收任何代办费用。

课本费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课本价格及省教育厅规定的必定书目,据实收取。

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加收任何代办费用。

除择校费外,学校各项收费及代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学生退学(转学)必须退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费用。

六、学费、住宿费、择校费、捐资助学款项等作为学校事业费收入,必须由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各级财政要按规定拨付高中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七、进一步完善收费减免政策。

各学校应从学费中按10-15%的比例建立助学金、奖学金用于资助奖励,资助奖励对象应首先考虑品学兼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及孤儿;有条件的对这些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予以减半或免收。

八、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亮证收费。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政策,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校园网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开收费票据的收费,学生家长有权拒缴,各级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视同乱收费严肃查处。

九、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会同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督促学校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要按照《价格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问题,要追究有关学校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十、本通知适用于政府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其他学校附设的普通高中班。

本通知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中关于高中收费的相关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246号)及各地审批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1.甘肃省普通高中收费标准2.甘肃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甘肃省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城市)单位:元/生·学期项目地区学费住宿费一般学校市州级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每间7人及以上每间6人及以下春季秋季春季秋季春季秋季兰州市460500510550660700150165白银市市直、白银区460500510550660700165平川、靖远、景泰340370390420490520120132会宁260290310340390100110金昌市460500510550660700150165武威市市直、凉州区、民勤335370385420485520120132 古浪、天祝210245260295100110 张掖市380420440480660700150165 酒泉市460500510550660700150165 嘉峪关市460500510550660700150165 天水市460500510550700150165 平凉市340370440470540570100110 庆阳市340370470540570100110 定西市2102403103404104407077 陇南市280310330370390100110 甘南州合作市区2302602803103306572 县城2002302502803003306066 临夏州310340360410440100110甘肃省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农村)单位:元/生·学期项目地区学费住宿费每间7人以上每间6人以下春季秋季兰州市282312100110市直、白银区277307100110平川、靖远、景泰2172378088会宁1571776066金昌市282312100110武威市市直、凉州区、民勤2122378088古浪、天祝1428088张掖市2272578088酒泉市282312100110嘉峪关市////天水市282312100110平凉市2322525055庆阳市2325055定西市1221425055陇南市1221426066甘南州1021174044临夏州1221426066备注:1.农村,指县城以下的乡镇学校(包括城市各区所属的乡镇农村学校)。

2.平川、靖远、景泰示范性学校收费标准为:春季267元;秋季287元。

附件2:甘肃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兰州地区省属省级示范普通高中2万元/生·(三年)市属省级示范普通高中1.4万元/生·(三年)市属市级示范普通高中0.9万元/生·(三年)其他城市0.36万元/生·(三年)农村0.18万元/生·(三年)其他地区省级示范普通高中0.6万元/生·(三年)市级示范普通高中0.4万元/生·(三年)其他城市0.36万元/生·(三年)农村0.18万元/生·(三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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