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合集下载

深圳市标准

深圳市标准

深圳市标准DBSJG16-2007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2007-11-1发布 2008-1-1 实施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标准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SJG16-2007主编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批准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深建规〔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该标准编号为SJG16-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深圳市建设局深建科[2005]29号文的要求,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质检、设计、施工等5家单位,进行了《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编制工作。

本规程遵照、融合现行的室内外给水管道设计规范、材料设备的产品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等内容,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及《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了室内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材料等的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

本规程的编制广泛征求了本市相关政府部门、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的意见,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评审,几经修改,最后经深圳市建设局主持审查定稿。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工程设计;4.工程施工及验收等四个部分。

本规程从设计、施工、验收、材料等各个环节规范了输配水管网的实施标准,整体上严于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建设指引(修订)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二月前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供水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和厂网建设水平均居全国前列。

全市市政水厂共计52座,设计总供水规模709万立方米/日,城市供水设施不断完善,供水水质不断提高,全市自来水出厂水合格率已达99%以上。

在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前,居民小区用户饮水安全、供水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我市大量的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高层小区仍在使用2000年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镀锌钢管或灰口铸铁管,导致用户龙头水水质下降明显、渗漏严重,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小区存在明显的“黄水”、杂质沉淀等现象,约40%小区的漏损率超过10%、部分小区甚至高达30%。

二是全市高层住宅和宝安、龙岗部分多层住宅尚未实现抄表到户,供水“中间层”依然存在,引发诸多管理不规范问题,成为市民投诉焦点,是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需尽快对严重影响居民饮用水水质的小区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全面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为此,市水务局在多年调研和充分酝酿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13年4月3日下午,许勤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五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方案》。

2013年5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利用3-5年时间,对用户龙头水水质下降明显、管网漏损严重的居民小区用户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实施完成基础上,继续扩大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范围。

目前第一阶段已接近尾声,第二阶段计划在2018年开展。

本指引是在总结第一阶段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与标准进行修订,用以指导第二阶段工程实施。

本指引主要修订以下内容:①明确了居民小区和自然村小区改造范围;②增加消防系统改造内容;③调整了管材及附件的技术标准;④完善了小区改造的前提条件、水质检测、投资造价等相关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1997年12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用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位水池(箱)及其加压设施的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满足用水要求;(二)高位水箱应设置专用房间;(三)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蚊虫、异物进入池(箱)的装置;(四)池(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并且应有防污染设施;(五)供水系统中,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符合质量要求,所用原材料涂料应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七)泵组、电器等安装合理,运转正常;(八)地下式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尚未移交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深建规[200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深建规〔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该标准编号为SJG16-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1 总则1.0.1 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技术规程。

1.0.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和建筑优质饮用水输配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

1.0.3 优质饮用水输配水工程设计,还必须符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的规定,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等要求。

1.0.4 本技术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1.0.5 本技术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术语2.0.1 优质饮用水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原水经水厂净化、消毒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供给用户,符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目标》要求,达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可以直接饮用的自来水。

2.0.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自来水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前言"管道优质饮用水"是指以生活饮用水或经处理后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近期我市管道直饮水行业有较快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管道饮用水市场,制订本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以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为基础,参考建设部提出的2000年Ⅰ类水司水质目标、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WHO)、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和美国瓶装饮用水法令(美国食品法令21CFR),并结合深圳市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和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张金松、李海波、卢益新、赖举伟、王大为、姚玉珍、张士明、陆坤明、郑庆章、段洪雷、黄克南、李冬、周梅洁、郑海良、陶涛、陈湘晖、田况、刘茜、赵彬斌。

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管道优质饮用水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下定义的管道优质饮用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文。

本技术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技术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3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管道体质饮用水:系指以符合或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4 技术要求4.1 感官指标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注1:酚类(总量)、有机氯(总量)和多环芳烃(总量)三项指标,具体所包含项目参照中国城镇供水规划2000年一类水司标准。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从事优质管道饮用水管理和提供优质管道饮用水的 供水单位。
第二章 场所卫生
第三条 选址和竣工验收: (一)制水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独立固定干燥场所内,有专用通道,具备给排水
和电力供应,通风良好,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污染的区域,没有污水管(明管或暗管)经过,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有 关要求。
(五)更衣室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内设衣柜、鞋柜、洗手设施。 (六)检验室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房分开设置,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合理分 区,地面应使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整体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毡)、防水防 火建筑材料;配备独立空调系统和感应式水龙头洗手设施;面积应满足实际操作需 求。 (七)供水管网的室外管网埋设应避免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等 污染源,给水管与排污管交叉时,给水管应埋设在排污管上方,垂直净距离不得小 于0.4米,如排污管必须在给水管上方时,给水管应加管套,其长度跟交叉点每侧 3—5米,给水管与排污管平行铺设时,垂直间距应有0.5米,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 米;给水管埋设深度,应在0.7米以下或采取防冻措施,并设必要的检修阀门。
第八条 特征水质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反渗透处理器的水质处理器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特征指标脱盐率应符合《反 渗透水处理设备》(GB/T19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2019)中5.1的要求。
(二)采用中空纤维超滤装置为净水单元的水质处理器,特征指标截留率应符 合《中空纤维超滤装置》(HY/T060-2019)中5.7的要求。
第三章 水质卫生
第六条 水源水应选择市政自来水管网的供水(含二次供水),其水质感官性状、 一般化学指标、毒理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19)的要求。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1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特区持续发展,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深圳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有: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

详细区划见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

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增加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扩大、缩小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未划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要实行规划控制。

各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为进行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

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应以保证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部署,使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规划控制指标内协调发展。

水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发展规模、行业结构、人口指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计划、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水土流失控制、资金渠道、开发程序等。

04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1

04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1

根据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会同水务、规划与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三)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养殖及建设项目污染的监管工作;(五)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六)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建设指引(试行修订)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建设指引(试行修订)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建设指引(试行修订)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三年十月前 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供水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厂网建设和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均居全国前列。

全市共建成自来水厂57座,设计供水能力达到692万立方米/日,城市供水设施不断完善,供水水质不断提高,全市自来水出厂水合格率已达99%以上。

但在居民小区用户饮水安全、供水规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两大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市现有大量的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高层小区仍在使用2000年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镀锌钢管或灰口铸铁管,导致用户龙头水水质下降明显、渗漏严重,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小区存在明显的“黄水”、杂质沉淀等现象,约40%小区的漏损率超过10%、部分小区甚至高达30%;二是全市高层住宅和宝安、龙岗部分多层住宅尚未实现抄表到户,供水“中间层”依然存在,引发诸多管理不规范问题,成为市民投诉焦点,是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需要尽快对严重影响居民饮用水水质的小区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全面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为此,市水务局在多年调研和充分酝酿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10年7月20日、12月10日、2011年8月30月,吕锐锋常务副市长三次主持会议,召集发改、财政、住建、审计、法制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对《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

历次会议认为,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广泛的民生工程,是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的现实需要,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扎扎实实打造深圳质量的最直接体现,应尽早实施,抓实抓好。

2013年4月3日下午,许勤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五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方案》;2013年5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方案》。

为了推进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的顺利实施,避免出现改造、验收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确保能有效合理控制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质量,实现优质饮用水入户,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国家颁布的规范及技术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深圳市发展实际,总结优质饮用水入户试点工程经验,编制完成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建设指引。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第四章供水企业及用户第五章水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5.16【实施日期】2017.05.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适应深圳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

海水、河口半咸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及取水工程。

蓄水工程是指拦蓄地表径流的工程;引水工程是指在蓄水工程之间接引蓄水的工程或接引江河水到蓄水工程的工程;取水工程是指直接从江河、地下取水的设施。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经交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内的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经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

兴建引水或蓄水工程的,可享受基础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蓄水工程自竣工之日起三至五年内免交水资源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促使用水单位和个人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

鼓励靠海区域积极利用海水,对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为了确保深圳市居民的饮用水质量安全和健康,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

首先,饮用水源地的选择非常重要。

饮用水源地应选择在无污染源的地区,远离工业区、养殖场和污水处理厂等潜在污染源。

同时,周围的土壤和地质条件也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

其次,对于水源的提取和输送过程,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水质的新鲜和安全。

提取水源时要避免混入泥沙、悬浮物和有害物质,并且应加设防护工程来阻止外界污染物的进入。

输送过程中应保持管道的密封性,并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

水净化处理是确保饮用水质量的关键步骤。

在深圳市,常见的净化处理方法包括沉淀、过滤、消毒等。

首先,通过沉淀处理可以去除水中的悬浮物和颗粒物质。

然后,利用过滤器去除水中的杂质和微生物。

最后,通过消毒处理来杀灭水中的细菌和病毒。

消毒方法可以选择氯气、次氯酸钠、紫外线辐射等,不同的消毒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水质情况。

饮用水质量的监测和检测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深圳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水质监测站和实验室。

监测站通过定期采集水样,并对水样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饮用水质量标准。

如果发现水质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改善。

此外,深圳市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饮用水工程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和运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水质保障的要求,并设计合理的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布置。

施工阶段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并加强现场管理和施工监督。

运维阶段要定期对设备和管网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且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总结起来,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为深圳市居民提供了安全、健康的饮用水。

这些规程涵盖了水源地选择、提取和输送、净化处理、监测和检测、工程管理等方面,涉及了从水源到用户端的方方面面。

深圳市政府在饮用水安全方面的努力,为城市发展和民众生活品质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10.29【实施日期】2012.10.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014)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014)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前言"管道优质饮用水"是指以生活饮用水或经处理后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近期我市管道直饮水行业有较快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管道饮用水市场,制订本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以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为基础,参考建设部提出的2000年Ⅰ类水司水质目标、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WHO)、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和美国瓶装饮用水法令(美国食品法令21CFR),并结合深圳市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和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张金松、李海波、卢益新、赖举伟、王大为、姚玉珍、张士明、陆坤明、郑庆章、段洪雷、黄克南、李冬、周梅洁、郑海良、陶涛、陈湘晖、田况、刘茜、赵彬斌。

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管道优质饮用水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下定义的管道优质饮用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文。

本技术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技术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3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管道体质饮用水:系指以符合或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4 技术要求感官指标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注1:酚类(总量)、有机氯(总量)和多环芳烃(总量)三项指标,具体所包含项目参照中国城镇供水规划2000年一类水司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八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

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个人卫生健康检查应符合《生活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检验方法要求:反渗透处理器设备的出水水质脱盐率及电导率按 GB/T19249-2003的规定检验,截留率按HY/T060-2002规定检验,其余指标均按 GB/T5750-2006规定检验。
1 2 3 4 5 6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预案: (一)供水单位应针对水质异常、管网爆裂或停电停水故障等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设立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管理责任人。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体 系及职责、应急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报告、应急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等内容。 (二)发生供水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查明原因,指定 专人立即口头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出现的主要症状和表 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具体联系人和电话等。同时及时通报所供水的用户不得 饮用污染水。 (三)发生供水污染事件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事件的处置进展 情况或公告。 第十九条 证照管理。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及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 备案文件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单位醒目处。
1 2 3 4 5 6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优质管道饮用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管网供水为 水源,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通过循环管道输送系统供给可直接饮用的水。优质管 道饮用水也可称为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
(2012.5.18)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授课人』 『所在单位』
目 录『contents』

深圳标准DB

深圳标准DB

深圳市标准DBSJG16-2007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2007-11-1发布 2008-1-1 实施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标准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SJG16-2007主编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批准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深建规〔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该标准编号为SJG16-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深圳市建设局深建科[2005]29号文的要求,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质检、设计、施工等5家单位,进行了《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编制工作。

本规程遵照、融合现行的室内外给水管道设计规范、材料设备的产品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等内容,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及《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了室内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材料等的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

本规程的编制广泛征求了本市相关政府部门、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的意见,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评审,几经修改,最后经深圳市建设局主持审查定稿。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工程设计;4.工程施工及验收等四个部分。

本规程从设计、施工、验收、材料等各个环节规范了输配水管网的实施标准,整体上严于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管道优质饮用水"是指以生活饮用水或经处理后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近期我市管道直饮水行业有较快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管道饮用水市场,制订本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以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为基础,参考建设部提出的2000年Ⅰ类水司水质目标、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WHO)、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和美国瓶装饮用水法令(美国食品法令21CFR),并结合深圳市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和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张金松、李海波、卢益新、赖举伟、王大为、姚玉珍、张士明、陆坤明、郑庆章、段洪雷、黄克南、李冬、周梅洁、郑海良、陶涛、陈湘晖、田况、刘茜、赵彬斌。

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管道优质饮用水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下定义的管道优质饮用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文。

本技术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技术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管道体质饮用水:系指以符合或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4 技术要求
4.1感官指标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注1:酚类(总量)、有机氯(总量)和多环芳烃(总量)三项指标,具体所包含项目参照中国城镇供水规划2000年一类水司标准。

注2:用氯消毒以外的其它方法消毒,此项目可不列入。

4.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4管道优质饮用水除满足本标准4.1、4.2、4.3规定的指标外,其它指标要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色度、浑浊度、臭和味、pH值、铁、锰、余氯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铝、铁、锰、砷、镉、铅、亚硝酸盐、高锰酸盐消耗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除5.1、5.2以外的其它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监测类型和检验频率
监测类型和检验频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6.2取样点的设置
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用户取水点个数≤500个,设置3个采样点;
2)用户取水点个数在500-2000范围内,每增加500个取水点,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

3)用户取水点个数>2000,每增加1000个取水点,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

4)取样点应设置在管网不利点,即循环回流水的管路上。

6.3监测类型说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全分析检验。

a)原水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b)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7 水质合格的判定
凡在抽样检验中,发现浑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水质不合格;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不合格,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水质不合格。

对判定水质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供水,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